複旦投毒案

複旦投毒案

校園刑事案件
複旦投毒案,指2013年4月上海複旦大學上海醫學院研究生黃洋遭他人投毒後死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是受害人黃洋的室友,投毒藥品為劇毒化學品N-二甲基亞硝胺。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中文名: 外文名: 發生地點:上海複旦大學醫學院宿舍 中文名稱:複旦投毒案 外文名稱:Fudan poisoning case 時間:2013年4月1日 結果:一審死刑、終審死刑 案件:投毒案 投毒人:林森浩 被害人:黃洋

案件背景

林森浩與黃洋均為複旦大學上海醫學院2010級碩士研究生,分屬不同的醫學專業。2010年8月起,林森浩入住複旦大學某宿舍樓421室。一年後,黃洋調入該寝室。之後,林因瑣事對黃不滿,逐漸懷恨在心。

2013年3月29日,林森浩在大學宿舍聽黃洋和其他同學調侃說愚人節即到,想做節目整人。

林森浩看到黃洋笑得很得意,便聯想起其他學校用毒整人的事件,便計劃投毒“整”黃洋,讓同學難受。 

案件發展

2014年4月1日,距離投毒案發生已經一周年,法制網、中搜搜悅等媒體報導,黃洋父母仍然很難接受這個事實。一審過後,林森浩的父親等人多方奔走,并在2014年3月初來到自貢黃洋家鄉。他們曾去黃洋的墓前探望,也曾試圖當面向黃洋父母緻歉,可被黃洋父母再三拒絕,沒能見到面。

4月1日下午,黃洋的父親黃國強表示,林家雖然已有兩次上門,但并不希望見到林家任何人。在清明期間,黃洋父母也選擇了回到榮縣新橋的老家,不願意被外界他人幹擾,“每次提起這事就會想起洋洋,這是在向我們的傷口上撒鹽。”

最後陳述

2014年12月13日,765字的“最後陳述”手寫文稿曝光,林森浩稱自己“在思想上是無家可歸的”,并請求黃洋父母和家人原諒自己。

“當我還在自由世界裡的時候,我在思想上是無家可歸的。沒有價值觀,沒有原則,無所堅守,無所拒絕。頭腦簡單的人生活在并不簡單的世界裡,随波逐流,随風搖擺,兜不住的迷茫。要成為一個什麼樣的人,對我而言,是很不清晰的。這迷茫與想要有所改變的内心訴求成了我身上最主要的矛盾。我一直在認識自己。某日,我在某電視節目裡聽到一句話:成功的人都是善于制定規則的。這話在當時我的心裡引起了強烈的共鳴。我恍惚地以為我找到了突破口:我要成為一個善于制定規則的人,在生活中要不吃半點虧,還要欺負欺負别人。也許就是這樣的一種模糊的認知隐隐地引領着我犯下了這個罪大惡極的過錯。

黃洋喝了水之後,我一直很後悔,尤其是在黃洋住院,我見到了他父親之後。但那時的我,是很難把真相講出來的。那時的我,内心是荒涼的,是孤寂的,沒有勇氣,也沒有責任心,有的隻是自私與不負責任,有的隻是逃避與自欺欺人,有的隻是惶恐與不安。就連對我的家人,對我的父母,我都沒有告知,即使是到了我被學校保衛處傳喚,即使是到了我被帶到派出所,我也仍然沒有告訴他們。

我非常地對不起你們:黃洋的父母親人,還有我的父母家人,你們二十幾年殷殷期盼,在就快要成為現實的當口,卻因為我一時的無知而幻滅了。這是怎樣的一種摧殘!如今的我大概是可以感受的。可惜現在一切都已經太遲了!

我選擇了上訴與自我辯護。對于結局,我不敢有所奢望。如果我僥幸還有機會,我會在後面的日子裡竭盡全力地補償你們,服侍你們終老;如果我還是走了,那也隻是我的報應,希望你們能從喪子之痛的陰影中走出,好好地活着。或許有另外一個世界,在那裡,我們會為着自己的過錯而贖罪。同時,我也希望,千千萬萬的年輕人能從我身上吸取到教訓,引以為鑒!

最後,我要感謝斯偉江、唐志堅兩位律師對我的無償幫助,感謝出庭作證的老師,感謝許許多多的幫助着我的人。謝謝你們!”

案件審理

立案

2013年4月25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批準逮捕林森浩;

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林森浩涉嫌以投毒方式故意殺人案。

一審

2013年11月27日,“複旦投毒案”開庭審理。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認定,林森浩因瑣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殺人,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林森浩到案後雖能如實供述罪行,尚不足以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林森浩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上訴

2014年2月25日,林森浩的二審代理律師唐志堅正式受林森浩委托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前求情

2014年12月1日,記者從黃洋代理律師葉萍處了解到,律師已經收到法院口頭通知,複旦大學醫學院研究生投毒案将于12月8日在上海市高院第五法庭開庭審理。

12月1日,有媒體曝出林森浩親筆書寫道歉信,向黃洋父母尋求原諒。此道歉信實為2014年3月14日道歉信的原件。黃洋父親表示,不會原諒。當日下午,黃洋父親表示沒見到這封信,手中隻有2014年3月份由法院轉交的一封由電腦打印的信,“我們全家是不會原諒的。”

1日晚10時20分,記者經再次核實了解到,這封所謂的由林森浩親筆書寫的道歉信,實際上是林森浩在獄中寫于2014年3月14日的道歉信原件。據負責該案二審的唐志堅律師介紹,2014年3月份,他和律師斯偉江去會見林森浩,林森浩手寫了一封道歉信,因為寫的字太小,字迹不好,所以就找電腦重新打印了一份,由林森浩親筆簽署了名字後,通過法院進行郵寄。其親筆書寫的這一封道歉信,則希望通過代理律師轉交給黃洋父母。

二審翻供

2014年12月8日上午10時,該案二審在上海市高院第五法庭開庭審理。林森浩的上訴狀極為簡單,不超過350字,訴狀中稱林森浩并沒有故意殺害被害人黃洋。二審中,林森浩變供,“我沒有故意殺人的動機,而且我要澄清一個事實,我在投毒後對水進行了稀釋。”一審中沉默少語的林森浩,在二審更換了辯護律師,庭審中也更加主動。

23時30分左右,複旦投毒案二審結束,法庭将擇日宣判被指在飲水機内投放二甲基亞硝胺緻室友黃洋死亡的林森浩在庭上辯稱其沒有殺人動機,在投毒後對水進行了稀釋。辯方律師指黃洋死亡為爆發性乙型肝病巧發緻死,要求法庭重新鑒定黃洋死因。

二審宣判

2015年1月8日上午,複旦大學研究生林森浩以投毒方式故意殺人上訴案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林森浩因故意殺人罪一審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二審裁定需經死刑複核程序核準後發生法律效力。

2015年1月8日上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宣布林森浩投毒案二審維持原判;二審法院沒有認可辯方提出的辯護意見,認為林森浩殺人手段殘忍,後果嚴重,雖然到案後能如實供述,但不能從輕處罰;因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

死刑複核

2015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針對複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的二審死刑判決複核聽取林森浩辯護人意見。據林森浩辯護人斯偉江律師介紹,整個過程持續兩個多小時,辯護人闡述4點意見,認為判處林森浩死刑的量刑過重,法官表示會依法審理。

2015年6月5日傍晚,“林森浩投毒案”代理律師斯偉江所在的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發表聲明稱,應林森浩父親林尊耀的要求,該所已與林尊耀解除委托協議。林森浩死刑複核仍在進行中,林父臨時更換律師的行動引起各方猜測。林森浩案中,林父在一審結束後已經更換過一次律師,如今是他第二次提出更換律師。

與斯偉江解除合同後,林父或将委托北京律師、中國律師司法網總裁謝通祥接手林森浩案。謝通祥在個人微博簡介中自稱“專業辦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核律師業務、死刑辯護律師”。同時,他還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核律師網首席律師。

2015年6月25日上午,已經進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核階段的“複旦投毒案”又現最新進展。投毒案被告林森浩新換律師謝通祥向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遞交了7份申請書,其中包括《關于請求公開開庭審理林森浩死刑複核案件申請書》、《科學實驗申請書》、《延期一個半月聽取謝通祥律師意見申請書》、《關于請求把林森浩調到上海市以外看守所羁押的申請書》、《關于請求調取鑒定機構檢測林森浩案相關所有樣品時的質譜圖并接受質證檢驗的申請書》、《關于對黃洋就醫過程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的申請書》、《關于對黃洋死亡原因進行重新鑒定的申請書》。

最高法院接收了上述7份申請書并表示後期“需要研究”。

2015年7月10日,林森浩寫給二審代理律師斯偉江的信中寫道“想邀請您重新擔任我的辯護律師,繼續幫助我。”此前,林森浩父親林尊耀曾宣布,于6月2日已聘請了謝通祥律師作為林森浩死刑複核階段的辯護律師。

林森浩在給父親的親筆信的開頭寫道,“本人林森浩,現作出如下決定:保留斯偉江、唐志堅作為我死刑複核階段的辯護律師。”對于這一決定,林森浩向父親闡述了自己的理由:1.他不同意給自己作無罪辯護,他确實向黃洋投了毒;2.“臨陣換帥往往是不利的”;3.他信任斯偉江和唐志堅兩位律師。在信的結尾,林森浩寫道:“爸,我是個不孝的兒子,望您老保重!”

現兩份信已經遞交給了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7月31日上午,林森浩的父親林尊耀和謝通祥律師一起去到了最高人民檢察院,提交了15份相關材料。下午,他們第二次來到最高法刑事審判庭第三庭,這一次林尊耀向最高提交了一份由謝通祥與多位專家撰寫的《請求最高法院不核準并撤銷林森浩死刑意見書(一)》以及11份和案件有關的申請。

最高法裁定

2015年12月9日,“複旦投毒案”出現新進展,林森浩的死刑複核已出結果,最高法已下發核準林森浩死刑的裁定書。林森浩代理律師唐志堅表示自己尚未接到法院的正式通知,并已經于9日上午向最高法再次遞交請求。曾參與代理林森浩一案的律師謝通祥對北京青年報記者表示,他會在10日幫林父向最高檢申請抗訴,力求法院停止執行死刑程序。

事件影響

177名複旦大學學子為林森浩求“免死”

2014年5月,由複旦大學177名學生聯合簽名的《關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學“死刑”請求信》寄往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随之一起的還有另外一份《聲明書》。建議給被告人林森浩一條生路,讓他洗心革面,并在将來照顧受害人黃洋的父母。177名學子表示,希望國家、社會、法院綜合考量,慎重量刑,能給林森浩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

請求信還列舉了林森浩平時日常生活學習中的一系列瑣事。林森浩的同學介紹,汶川大地震發生時,他從平時節約的錢中捐出800元(他每月的生活費僅200多),是同學中捐款最多的學生之一。林還發表過8篇學術論文,在國際有影響力的學術雜志上也有作品刊登。

此外,據請求信介紹,病人送的紅包,林森浩堅決拒收。他還曾給農民工連續服務一周,從始至終都很熱心。他平時節儉、樸素(家裡是農民,很累很窮,母親還患有心髒病)。“因此,我們認為他不是多次殺人、多次傷人的極為兇殘的人。”

媒體

培養人才,有知識更要有德性;大學教育,重學術更要重人格。讓學生懂得去愛,去尊重,去包容,才能避免悲劇重演。

對于複旦大學生投毒的個案進行連篇累牍的報道和解讀,并把闆子都打到大學屁股上的評論,并不一定妥當。首先,中國大學的學生這麼多,發生一兩件投毒案,從概率上來看很小。其次,這些個案的主因,往往都是施害者的一時沖動或長期的心理扭曲所緻,而非大學的教育和管理。如把它當做一個典型案例,沒完沒了地報道、評論,搞得大家緊張兮兮,使得同學之間都要互相提防,就得不償失了。

專家

鄭曉邊表示,一些大學生缺乏人際交往能力是連日來高校死傷事件頻頻出現的一個重要原因,這背後是長期以來相關教育的缺失。無論是學生自身還是學校、社會,都應該盡快亡羊補牢。此外,鄭曉邊建議,設置相應的服務機構,對大學生提供危機幹預,及時為大學生提供心理疏導方面的幫助。

廢除死刑是個大趨勢,但在中國‘以牙還牙’、‘殺人償命’的文化基因下,還有漫長的路要走。這也正是求情信這樣一種正常的民意表達,卻引發如此強烈反對的原因。

胡志強表示,現行司法鑒定體制有着制度上的局限性。沒有一家獨立的、國家意義上的司法鑒定機構。公安有公安的鑒定機構,檢察院有檢察院的鑒定機構,這都不是獨立的。這種自偵自鑒的體系處于一種封閉狀态,容易受領導意見的左右,很少有人去質疑,因此在一定意義上說,自偵自鑒也易導緻冤假錯案。

解決的方法很簡單,就是将司法鑒定從公安、檢察機關剝離出來,建立由國家主導的、獨立的、完善的、科學規範的司法鑒定體系。

這個司法鑒定新體系,應該與公檢法平行,所有經費由國家劃撥,鑒定也是免費進行,司法鑒定科學應當成為一個國家最集中的尖端科學領域。

有專門知識的人

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2條規定,法庭審理中,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适用鑒定人的有關規定。“有專門知識的人”也稱專家輔助人、專家證人,其依據自己在某一領域掌握的專門知識、技能和實踐經驗,就訴訟中涉及到的專業問題,作出自己的判斷并發表意見。

尊重司法才是“複旦投毒案”的真正解藥

這起中國矚目的大案之所以吸引人們注意,不僅因為被貼上了“滬上名校”、“高學曆仇殺”等醒目标簽,更因早早卷入了死刑存廢之争的輿論漩渦。一審宣判一個月後,複旦學生曾将一份關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學死刑的請求信遞交上海市高院,随後又寄出學生聯名簽署的聲明書。一石激起千層浪,諸多學者和專業人士開始卷入論争,也讓這起案件的審判得到了更多關注。

公正,隻能以法律之名。真正能夠影響和扭轉案情的力量,還在于司法辯護程序。二審中唐志堅、斯偉江等知名律師的介入,讓審判具有了更多不确定因素;林森浩“愚人節開玩笑”的下毒理由,披露的“下毒後兌水稀釋”做法,這些“變供”都有直接弱化作案者主觀惡性的申辯作用;林森浩及其父母對黃洋父母“道歉”,争取受害人親屬諒解,也是在為法庭減輕刑罰而努力。

更具分量的,則是北京某某物證鑒定中心司法鑒定人、法醫室主任胡志強作出的“四點專業意見”。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首次明确将“有專門知識的人”納入訴訟參與人範疇,規定“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根據這份專業意見,黃洋若死于爆發性乙型病毒性肝炎,那麼林森浩又當何罪呢?盡管法庭未采取該意見,但也足以讓人驚呼“案情大逆轉”了。

縱然白發人送黑發人,乃人間至悲至痛之事,以命償命無疑是另一起悲劇;從世界範圍看,死刑廢除也是一股潮流,但本土語境下的正義伸張,不能刻意逢迎、輕言超越,否則更會戕害法治本體。重新審視這起投毒案件,相較于之前的輿論“免死”呼籲,法律框架下的專業化辯護,在弱化了情感沖動的同時,也強化了據法辯争的力量。

尤其重要的是,尊重司法程序意味着,更多正義能經此渠道,得到穩定的生産與供應,類似“清華铊中毒”、“複旦投毒案”等惡性案件将得到強力遏制,而被暴力和仇恨所撕裂的傷口,也将在法治精神的照耀下,随着時間流淌而漸趨愈合。

上訴人林森浩的家屬、受害人黃洋的家屬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媒體記者在法庭旁聽。由于旁聽人數較多,法院專門開辟了視頻法庭供同步觀看宣判的整個過程。

為救兒子,林尊耀今年7月還向最高法遞交11份材料申請撤銷林森浩死刑。最高法院刑庭法官當場接收了材料,并出具了加蓋最高法院刑事審判庭公章的材料收取清單。

社會影響

事件發生後,許多媒體公布了尚未定罪的嫌疑人的各種信息、毒物及其來源和投毒過程的細節。有專家認為,因為警方并沒有公布嫌疑人的姓名以及案情細節,也沒有公布有毒物質的具體細節及其來源,某些媒體違背了新聞的基本準則,肆意揣測投毒物質和毒物來源,可能涉嫌“傳授犯罪方法罪”。

有記者指出,現在一些高校在類似的藥品有監管上的漏洞,如果不堵住漏洞,類似案件有可能會再次發生。複旦大學宣傳部副部長則聲稱案發之後學校做過調查,認為學校在毒藥保護制度上是健全的。但也有媒體報道複旦大學在毒藥保護制度上并沒有取得切實的作用,實驗室毒品很容易帶出,甚至批評複旦大學一直在想方設法為自己洗清責任而不是為受害者及其家屬的利益考慮。

而一些媒體則認為,在尚未知道詳情的情況下,急切的反思并擴大化到體制層面同樣是不可取的。

社會評論

媒體評論

新華視點評論:複旦大學研究生遭投毒,警方基本認定其室友嫌疑。這實在令人扼腕。對法律沒有應有的敬畏,缺乏一種對生命的愛惜,缺乏足夠的理性才會有如此行為。生命是最可寶貴的,任何理由在生命面前都顯得蒼白無力。生存和競争的壓力再大,人也應有底線。有外在知識無内在約束,教育應反思。

人民日報評論:培養人才,有知識更要有德性;大學教育,重學術更要重人格。讓學生懂得去愛,去尊重,去包容,才能避免悲劇重演。

中國青年報評論:對于複旦大學生投毒的個案進行連篇累牍的報道和解讀,并把闆子都打到大學屁股上的評論,并不一定妥當。首先,中國大學的學生這麼多,發生一兩件投毒案,從概率上來看很小。其次,這些個案的主因,往往都是施害者的一時沖動或長期的心理扭曲所緻,而非大學的教育和管理。如把它當做一個典型案例,沒完沒了地報道、評論,搞得大家緊張兮兮,使得同學之間都要互相提防,就得不償失了。

專家評論

中國青少年心理衛生專業委員會副主任、華中師範大學心理學院教授鄭曉邊表

示,一些大學生缺乏人際交往能力是連日來高校死傷事件頻頻出現的一個重要原因,這背後是長期以來相關教育的缺失。無論是學生自身還是學校、社會,都應該盡快亡羊補牢。此外,鄭曉邊建議,設置相應的服務機構,對大學生提供危機幹預,及時為大學生提供心理疏導方面的幫助。

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法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永傑律師認為:“廢除死刑是個大趨勢,但在中國‘以牙還牙’、‘殺人償命’的文化基因下,還有漫長的路要走。這也正是求情信這樣一種正常的民意表達,卻引發如此強烈反對的原因。”

網友質疑

案件發生後,有部分網友從理性讨論、科學分析的角度出發,對案件細節進行了大量的網上搜證和證據分析,他們将一審和二審的音像資料逐字逐句整理成文,形成了《一審庭審記錄》、《二審庭審記錄》,并基于這些記錄對庭審中提到的所有證據逐一進行比對、分析、推理,發現此案存在以下疑點:作案工具未找到,黃洋病症與中毒症狀不完全相符,證據鍊接不完整,重要證人的證言證據存在矛盾,二審裁定書論點失據,黃洋的乙肝标志物需要更進一步的科學解釋,視頻證據殘缺不全失去證明力,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存在盜毒和投毒的犯罪行為,黃洋的電腦在其入院僅幾個小時之後就被人神秘地全盤格式化,檢方聲稱因發現林森浩電腦中存在浏覽涉案信息網頁時林森浩的電腦尚未送檢,在黃洋的體内并沒有找到二甲基亞硝胺中毒的物證,同一時期的血樣和尿樣僅尿樣檢出有毒而血樣卻未檢出有毒故而在科學上存在矛盾,檢方獨占毒檢質譜圖、在辯方提出質疑時堅拒不出示,黃洋的首診病曆中赫然寫着“飲食不潔史”而非飲水不适,黃洋在第一天的用藥期間存在明顯的過敏症狀,第二天的用藥期間出現休克症狀及相應的搶救措施,第三天用藥之後再次發生與第一天類似的藥物熱現象,黃洋的學友聲稱在案發前黃洋曾提到自覺“身體異樣”等一系列疑點。但大部分網友對這些細節都沒有認真思考,自發地選擇相信司法結論,其中一部分人對前述少數網友所提出的疑問采用了人身攻擊、漫罵、污蔑、威脅等非理性的方式進行對抗。毫無疑問,無論是黃洋還是林森浩的家屬,他們都不可能出資組織網絡水軍進行輿論煽動,一些人将少數網友的理性圍觀行為斥為“水軍”的說法是錯誤的。中國要實現依法治國,全民的法治意識普通提高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條件,在圍觀司法大案、要案的同時,始終堅持理性讨論、科學分析、言出有據,則正是公民司法意識快速提升的明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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