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

沒有合法依據取得的利益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确認為是因緻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應負返還的義務。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為的違法行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系,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一方取得财産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了或增加了财産或利益上的積累。受益人獲得的利益限于财産利益,即可以用金錢價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屬于這裡的利益範疇。
    中文名:不當得利 外文名:unjustified enrichment 受益人:債務人 舉例:售貨時多收貨款 法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成立條件

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産利益;一方受有損失;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系;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一方取得财産利益:

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了或增加了财産或利益上的積累。受益人獲得的利益限于财産利益,即可以用金錢價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屬于這裡的利益範疇。判斷受益人是否受有财産利益,一般以其擁有的财産或利益和如無與他人之間發生利益變動所應有的财産或利益總額相比較而決定。凡是财産狀況或利益較以前增加,或者應減少而未減少,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損失的,損益抵銷後剩馀有利益的,也為受有利益。具體而言,取得财産利益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1.财産或利益的積極增加,即通過取得權利、增強權利效力或獲得某種财産利益或義務的減弱而擴大财産範圍。包括:

(1)取得财産權或其他财産利益,例如所有權、用益物權、債權、擔保物權、知識産權等。占有在我國雖非一種權利,但通說認為占有是一種具有财産利益性質的法律上的地位,通過占有亦可獲得财産上的利益,故可因占有而成立不當得利。

(2)财産權的擴張或效力的加強,受益人在原有權利的基礎上擴張了行使權利标的範圍或效力範圍,也屬受有利益。如因第一次序抵押權消失而使後次序抵押權依次上升。

(3)權利或利益上的限制或負擔消滅,如存在于所有物上的抵押權消滅,對所有人也屬一種得利。

2.财産或利益的消極增加,即因财産或利益本應減少而未減少所得的利益。包括:

(1)債務的減少或消滅。債務人以其總财産為一般債權提供擔保,債務的減少或消滅,使債務人原本應履行債務的負擔減少或解除,對他而言,也是得利。

(2)本應設定的權利負擔未設定。

(3)勞務或物的使用。例如甲依據與乙簽訂的勞動合同為其提供勞務,後該勞動合同因違反勞動法而被宣告無效,乙因甲提供的勞務而受有利益。無合法權利擅自使用他人之物的人也因物的使用而受有利益。

一方受有損失:

僅僅有一方受有财産上的利益,而未給他人帶來任何損失,不成立不當得利。如甲投資興建廣場,鄰近乙的房屋價值劇增,乙獲有利益但未給甲帶來損失,乙對甲而言不成立不當得利。這裡的損失,既包括現有财産或利益的積極減少,也包括應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喪失。對于後一種情形,受損人無須證明該項事實如未發生即确實可以增加财産,隻須證明若無該項事實,依通常情形,财産當可增加,即為受有損失。也就是說,“應增加”的判定不必以其“必然增加”為必要,隻要在通常情況下受損人的利益能增加即為“應增加”。如無權使用他人房屋,不管他人是否有使用該房屋或是否有出租房屋給第三人的打算,都可認為該房屋所有人受有相當于租金額的損失,因為他對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潛在價值受到侵害。

利益與損失的因果關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損人所受損失間的因果關系,是指受損人的損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損人的損失與受益人的受益,範圍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損失,或損失大于受益,均無不可,它隻影響受益人返還義務的範圍。并且,受損人所受的損失與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态也不必相同。如無權處分他人之物,受益的無權處分人獲得的是物的價金,而物的原所有人喪失的是該物所有權,但仍不影響不當得利的成立。

對于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的因果關系,有直接因果關系說與非直接因果關系說之争。直接因果關系說主張取得利益與受有損失必須基于同一事實發生,如果是基于兩個不同的事實發生,即使這兩個事實之間具有牽連關系,也不應視為具有因果關系。非直接因果關系說主張,取得利益與受有損失不必基于同一事實,隻要兩者之間具有可依社會觀念認可的牽連關系,即如果沒有受益的事實,他方即不緻受有損失時,則二者之間便具有了因果關系。

這兩種主張在有第三人行為介入時,往往會産生截然不同的結論:如乙偷竊甲的現金,清償了乙對丙的債務,依據直接因果關系說,丙的受益是基于乙的清償行為,甲的受損是基于乙的偷竊行為,它們是兩個不同的事實,受益與損失間不具有因果關系。而依據非直接因果關系說,則受益與損失間因兩個事實上的牽連關系而具有了因果關系。通說認為,為了充分發揮不當得利對不公平的财産變動關系的調節作用,應采非直接因果關系的主張。因此,隻要他方的損失是由獲得不當利益造成的,或者說沒有不當利益的獲取,他人就不會造成财産的損失,均應認定受益與損失間有因果關系。

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取得利益緻他人損失,之所以成立不當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無法律上的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稱為“沒有合法根據”。無法律上的根據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權利或者财産的取得沒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對于無法律上的原因,有統一說與非統一說兩種主張。

主張統一說的學者認為,無法律上的原因應當具有統一的意義,對各種不當得利情形下的“無法律上原因”應以統一标準厘定,如财産或者利益變動違反公平或正義,或者違反共同生活的基本準則,在統一說下又有公平說及正法說、債權說及相對關系說、權利說等不同見解。

主張非統一說者認為,各種不同類型的不當得利有其存在的不同基礎,應區别不同類型的不當得利分别說明無法律上的原因,用統一的概念如違反公平正義加以說明不符合不當得利存在的實際情形。非統一說通常區分給付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而說明無法律上原因的意義。如對于給付型不當得利,無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欠缺給付目的(原因),而非給付型不當得利,無法律上的原因,是指無法律上的權利。

關于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的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的具體含義,多數學者主張采納非統一說來界定無合法根據。

特征

具體特征根據有三:

①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後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後,有義務将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害人。

類型

不當得利依據不同标準可以作不同劃分,最基本的劃分是依據不當得利是否基于給付行為而發生,将其分為給付不當得利與非給付不當得利。

給付不當得利

給付不當得利,指受益人受領他人基于給付行為而移轉的财産或利益,因欠缺給付目的而發生的不當得利。這種欠缺給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給付目的,也可以是給付目的嗣後不存在,或者是給付目的不達。這裡的給付目的,即給付的原因。給付者給與财産總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為債務的消滅,或為債權的發生,或為贈與,這裡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領給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據。如果由于某種原因,給付目的(原因)不存在或不能達到,那麼受領給付者的受有利益便會因為無法律上的根據而成為不當得利。

1.自始欠缺給付目的。指給付之時即不具有給付的原因,其典型為非債清償及作為給付的原因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非債清償是指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債務而以清償目的為一定給付的行為。如甲對于其已清償的欠乙的債務疏于注意又進行清償,乙所受的第二次清償,便構成非債清償的不當得利。但是依據我國民法通則及相關解釋,對于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為清償,債權人可以合法保有該清償利益,不構成不當得利。給付原因行為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在我國未采納物權變動無因性的立法原則的情形下,是否發生不當得利返還義務,存在分歧。有人主張,給付原因行為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财産所有權并未發生移轉,因而有關占有人并無利益可言,喪失占有的人可以依據所有權返還請求權追回财産,不成立不當得利請求權。但通說主張,此種情形下,占有也賦予有關受領人獲得财産利益的法律地位,因而成立不當得利,發生不當得利請求權與所有權返還請求權的競合,受損人可以擇一行使。

在以下情形中,雖沒有給付原因,但排除不當得利的成立:

(1)履行道德義務而為給付。基于道德上的義務為給付行為符合社會道德觀念,一旦給付,即不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如對無撫養義務的親屬誤以為有撫養義務而予以撫養。對被撫養的親屬不得依據不當得利要求返還支出的撫養費。是否為道德上義務,應依一般社會觀念及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給付标的物的價值等情況認定。

(2)為履行未到期債務而清償。清償期到來之前,債務人并無清償義務,此時債務人的清償應是非債清償,但債權人的受領并非無合法原因,此時的清償也發生債務消滅的效果,故不發生不當得利。

(3)明知無債務而為清償。給付人明知無給付義務而任意為給付,不發生不當得利。但給付時作出保留如附有條件,或給付不以給付人意志為轉移的,仍成立不當得利。

(4)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不法原因是指給付原因違反國家的強行法規範以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如為清償賭債而為的給付。但不法原因僅存在于受領人一方時,不阻卻不當得利的發生。

2.給付目的嗣後不存在。是指給付時雖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其後該原因不存在,因一方的給付而發生不當得利。屬于這種不當得利的主要有:附解除條件或終期的法律行為,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當事人一方因該民事法律行為受有另一方的給付;依雙務合同交付财産後,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緻一方不能為對待給付,該方所受的給付;合同解除後因先前生效合同而受領的給付。

3.給付目的不達。為實現将來某種目的而為給付,但因種種障礙,給付目的不能按照給付意圖實現的,受領給付欠缺保有給付利益的正當性,因而構成不當得利。如預期條件的成就而為附條件債務的履行,結果條件不成就,因而不達給付的目的。

非給付不當得利

非給付不當得利,是指基于給付以外的事由而發生的不當得利,包括人的行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規定。人的行為,又可分為受益人的行為、受損人的行為和第三人的行為。基于這些事由構成不當得利的原因,是受益者無受其利益的權利,所以,非給付不當得利的“無法律上的原因”即為受益者無權利而受有利益。

1.基于受益人的行為。基于受益者的行為而發生的不當得利,主要指侵害他人權益而發生的不當得利,受益者的行為可以是事實行為,也可以是法律行為。前者如侵奪他人所有物或擅自占有、使用、消費他人之物;後者如無權處分人将他人之物對于第三人為有效處分。在司法實踐中,基于受益人的行為而發生的不當得利主要有:

(1)無權處分他人之物。這又因無權處分是有償處分與無償處分、受讓人是善意與惡意而有不同的效力:無權處分人為有償處分,受讓人于受讓時為善意,受讓人因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之所有權。無權處分人因有償的處分行為受有利益,構成不當得利。原所有人得就其所得利益請求不當得利返還。受讓人于受讓時為惡意,此時受讓人不能取得物之所有權,原所有人得對其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因無權處分人受有利益,所有人也得不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而向其請求不當得利返還。無權處分人為無償處分,受讓人于受讓時為善意,受讓人因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之所有權,無權處分人因無償處分未獲有利益,不成立不當得利,如果無權處分人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原所有人得向其請求侵權損害賠償,如果其不構成侵權行為,依通說,原所有人得類推适用關于不當得利制度下第三人返還義務的規定要求,受讓人在無權處分人不能返還的範圍内負返還責任。受讓人于受讓時為惡意,此時受讓人不能取得所有權,原所有人得向其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2)無權使用或消費他人之物。如擅自在他人牆壁上張貼廣告牌,未經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的度假屋等。無權使用或消費他人之物所得的利益多為節省自己應支出的開支的費用,受損人的損失則是因自己之物被他人使用而喪失了可能取得的利益,是一種應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前所述,這種利益不以必然增加為必要,隻要在通常情形下可以增加即可。

(3)擅自出租或轉租他人之物。如甲與乙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承租人甲未返還房屋給出租人乙,而是将其轉租給丙,由此獲得的租金構成不當得利,乙可以向其主張不當得利的返還。

(4)侵害他人知識産權或人格權。如無權使用他人知識産權因使用而獲得利益的可以構成不當得利,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再如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稱而獲得利益的,對權利人也構成不當得利。

受益者的上述行為在有故意或過失時通常也構成侵權行為,如未經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的名稱構成了對權利人人格權的侵犯,受損者也由此享有對受益者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産生了不當得利請求權與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競合,受損者可擇一行使。

2.基于受損者行為。這種不當得利以受損人為他人支出費用最為典型,如誤将他人的家畜當作自己的家畜飼養,誤以他人事務為自己的事務而管理。

3.基于第三人行為。基于第三人行為的不當得利主要有:債務人對債權的準占有人(債權憑證持有人)清償,使債權消滅,緻真正的債權人受有損失;債權的讓與人在讓與通知前,債務人對讓與人清償,緻債權的受讓人有損害;第三人将甲的肥料施予乙的田地中等。

4.基于法律規定。基于法律規定的不當得利,是指在一定事實或行為發生時,法律不問當事人的意思,直接規定發生一定得利的效果。如在因附合、混合、加工而獲取被添附物所有權時,允許被添附物原所有人向受益者依據不當得利請求權主張以被添附物價值相當的利益返還。

5.基于事件。如甲池塘的魚因天降暴雨沖入乙的池塘;甲飼養的家禽吃掉乙的飼料等等,都是基于事件發生的不當得利。

适用條件

1、不當得利的适用要有明确的條件。

2、要注意的是不當得利在法律适用上是“兜底條款”,在其他歸責不能适用時才适用該條款。

社會根源

典故

“君子好财,取之有道”。所謂道者,即是法律和道德,在蒙昧社會裡也就是所謂公序良俗。反之,違反這些社會規範而取得财産權益即是不當得利。這應當被理解為我國2000多年以前不當得利制度思想的雛形表現,隻是當時我國還處于奴隸社會階段,施行民刑不分的司法制度,不具備完整的成文法律更沒有我們所稱謂的不當得利制度罷了,可見不當得利制度的理念在我國有着較早的社會根源。

人性

人們對财富追求永不滿足的欲望,注定财富的多寡客觀地成為衡量一般人事業成敗的尺度。馬克思說過:經濟地位決定人的社會地位和政治地位。

在人類社會經曆了三次大分工、産生了私有制、有了貧富差異後,财富均衡狀态被打破,技能的差異、生存的需要和人趨利避害的本能,使人們對私利最大化的追求欲望,常常挑釁人們的理智,人們希望跻身于富人之列的浮躁心态,往往驅使人們急功近利,渴望迅速脫貧,擺脫窮困窘迫的境遇。尤其是我國确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後,長期被計劃經濟禁锢着的人們的發财欲望如噴泉樣爆發出來,“越窮越光榮”的奇談怪論被徹底摒棄,在社會觀念所能容忍的最大限度内積累财富以提高自己的生活質量,成為人們相對實際的追求目标,而已經富裕起來的人們,又渴望擁有更多的财富使之成就更高的社會地位。

曆史

曆史上每一種社會形态或制度确立的初期,都有與之相适應的經濟基礎作為支撐,在漫長的原始資本積累的過程中,人性貪婪的弱點和功利主義思想會驅使他們不擇手段追逐利益,而一個社會文明程度和法律道德環境又決定了對該行為否定性的評價力度,直接影響着正義理念對社會關系的調控效果,以及對财産合法流轉和交易安全的保障作用。随着我國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法律對社會調整作用的廣度和深度也在不斷增大。

對于那些沒有法律和合同上的依據所取得的财産利益,我國法律對之明确持否定态度,已通過立法将其确定是不當得利,并規定了其無法律效力。不當得利制度的确立,是我國民事法律制度漸趨完善的體現,對于較完整地體現并維護公平原則,降低交易風險和保證交易安全有着重要意義。

案例分析

案例:邱某與吳某不當得利糾紛上訴案——獲利與損失之間無因果關系不構成不當得利

案情介紹

【裁判要旨】不當得利作為債法之重要組成部分,是指無法律或合同上的原因而獲得利益緻他人受損害的法律事實。主張不當得利的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一方獲得利益、他方沒有損失的法律事實,且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還負有責任證明獲利一方取得利益沒有法律依據,才構成不當得利。

【案号】一審:(2013)靖民初字第3295号 二審:(2014)漳民終字第3361号

【案情】

原告:邱某。

被告:吳某。

原告訴至福建省南靖縣人民法院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存在生意上的業務往來。2011年12月13日,原告誤将現金人民币50000元打人對方在中國工商銀行開立的賬戶内。經與被告吳某協商,要求其返還現金人民币50000元,但被告吳某以種種理由推诿拒不返還。被告吳某的行為構成了不當得利。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吳某立即返還原告邱某現金人民币50000元;2.本案受理費由被告吳某承擔;3.被告吳某從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利率支付給原告邱某利息。

被告吳某辯稱,一、原告邱某訴稱2011年12月13日,誤将現金人民币5萬元彙入被告吳某賬号,與事實不符。原、被告雙方的确存在生意上的業務往來,但2011年12月13日原告邱某将現金人民币5萬元彙入被告吳某賬号,該款項系用于歸還原告邱某于2011年12月5日向被告吳某所借的款項。同時,原、被告雙方合夥做生意至今,都是原告邱某向被告吳某借款。二、原告邱某向被告吳某借款有兩起案件已于2013年11月19日上午在南靖縣人民法院開庭。現原告邱某又以子虛烏有的不當得利糾紛起訴被告吳某,并提供早已結算清楚的彙款憑證作為證據使用,原告的行為屬于濫用訴權、惡意訴訟行為。綜上,被告吳某請求法院駁回原告邱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12月13日,原告邱某在中國工商銀行的賬戶彙入被告吳某在中國工商銀行的賬戶人民币50000元。在該筆交易款發生的前、後,被告吳某的賬戶分别于2011年12月5日、2011年12月16日、2011年12月23日、2011年12月28日、2012年2月29日、2012年3月9日轉入原告邱某的賬戶人民币34627元、人民币30829元、人民币14000元、人民币20000元、人民币50000元、人民币24747元等。從2011年12月5日至2012年3月9日間,在原告邱某的賬戶與被告吳某的賬戶之間還多次發生款項往來。

另查明,被告吳某于2013年7月15日和2013年7月29日兩次向本院起訴原告邱某,請求原告邱某歸還欠款,案号分别為(2013)靖民初字第1942号和(2013)靖民初字第2119号。

裁判結果

福建省南靖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從2011年12月5日至2012年3月9日期間,原告邱某在中國工商銀行的賬戶與被告吳某在中國工商銀行的賬戶曾多次發生款項往來,原、被告之間存在生意上的業務關系。原告邱某認為2011年12月13日彙款給被告吳某人民币50000元,系誤彙款,被告吳某存在不當得利。因上述原、被告兩個賬戶之間多次發生款項往來,在原告邱某将該筆款項彙給被告吳某的前後,被告吳某也曾數次給原告邱某的賬戶彙款,且原、被告均承認雙方之間存在生意上的業務往來,故原告邱某僅以該彙款的憑證,主張被告吳某系不當得利,請求被告吳某歸還該款項及利息,證據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福建省南靖縣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一審判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幹規定》第2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邱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原告邱某提起上訴。

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将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原告邱某雖然能提供與被告吳某經濟往來、銀行交易等往來憑證,隻能證明雙方形成長期生意上關系。原告對其訴稱的銀行交易是誤存的事實,不能提供有力證據證明,是其舉證不能,應當由其承擔相應的不利法律後果。對其訴訟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确,應予維持。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評析

近年來,随着金融高科技在經濟交往中的運用,許多經濟主體利用銀行交易工具進行經濟往來,給經濟主體帶來了方便、減少了大額現金或遠程的債務履行。但任何一種民事行為都存在着風險,經濟主體的行為除了誠實、信用外,還應接受法律的調整,按法律規定的要件進行經濟交易。當今,經濟主體缺乏誠信,将正常經濟往來,以不當得利為由訴訟至法院的漸多。本案是一個利用證明責任法進行裁決不當得利的典型案例。那麼,在不當得利舉證分配法律沒有明确規定的情況下,誰負有本案的證明責任?誰應當承擔不利的訴訟結果?

一、不當得利案件的要件事實和證明對象

不當得利為債的發生原因之一,也是審判實務中常見的案件類型。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遭受損失的事實。不當得利在我國立法上的獨立地位,源于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的規定,該規定使得不當得利成為債的發生原因之一,形成了獨立的債法制度。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将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這一條體現了我國民事實體法對不當得利制度的構成要件的要求,即構成不當得利事實必須具備四個要件,包括:1.一方(被告方)獲得利益,對利益的認定是整個不當得利制度的核心,利益的範圍很廣,不僅包括金錢,還有勞務及使用權等權益的增加,如财産利益上負擔的消滅;2.他方(原告方)受有損失,即現有财産利益的減少和應得财産利益的減少;3.被告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上述兩原因系出于同一事實,有直接的因果關系;4.發生上述事實無法定或約定的理由,這是認定“不當”的核心内容,即無法律上的依據,包括意定和法定這兩種債的産生依據。

在訴訟中,由于不當得利這一法律事實的構成要件包括上述四項,因此,訴訟中這四項構成要件均為案件的證明對象,必須由當事人加以證明,才能成立不當得利的事實,當事人才能據以主張相關的權利。就本案而言,被告吳某獲取利益50000元及原告邱某方有損失50000元等這兩個事實,舉證較為容易或者無需舉證,對于誰應承擔證明責任也不會産生争議。但對于第三個要件事實即被告獲得利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往往雙方各執一詞,并各自提出主張、提供相應的證據。法院在審理時,對該要件事實真僞不明情況下,應由誰承擔不利的訴訟後果,常常存在較大分歧。

二、“被告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這一要件事實真僞不明的産生原因及證明責任法的适用

被告從原告方獲得利益50000元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根據呢?依被告的主張是既有歸還先前的借款,又有生意上經濟往來;原告則主張被告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的要求,原、被告雙方均負有對自己的主張提供相應證據的義務,即被告應對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根據負舉證責任,而原告則對取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負舉證責任。這種責任屬于提供證據責任或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行為責任)。

本案中,被告提供原先雙方存在借款關系的證據,因此被告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完成了舉證責任;原告在被告提出是民間借貸的主張情況下,既沒有提出具有實質性意義的主張,更談不上舉證證明。這種情況下,對于原告來說,應當提出欠缺給付目的或提出給付目的嗣後不存在或給付目的不能達到的主張,并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因此,在原告方對自己的主張不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另案民間借貸糾紛仍在訴訟中,“被告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真僞不明。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不能僅根據原告的主張,得出被告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的事實是真的結論,從而判決原告勝訴;也不能對這一事實作出否定性的結論,直接認定被告獲得利益具有法律上的依據。隻能依證明責任法進行裁判,即通過證明責任(結果責任)的分配決定勝負。

三、本案證明責任的分配

從訴訟證明的角度來看,我國證明責任的分配,一般依據“誰主張、誰舉證”。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2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因此,按照我國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主張權利發生的原告應承擔對構成不當得利要件事實的證明責任。

不當得利要件事實本身的性質對證明責任分配也有影響。從證明責任構成要件所具體包含的各個要件事實來分析,一方獲利緻他方受損失以及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三個是肯定性的事實,按“誰主張、誰舉證”分配舉證責任,各方均容易完成舉證責任,也是妥當的;但是要證明受益人獲得的利益沒有法律依據上的原因是一種否定性的事實,仍由權利主張者承擔證明責任,則有悖于實質的公平,完全沒有考慮舉證的難度。

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我國法律沒有明确規定,仍然處于空白狀态。筆者認為,受益人雖然處于否認者的地位,但實際上是主張積極的得利正當事實,即獲得的利益有法律依據,其也應提供得利的證據。這一考慮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7條規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和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确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确定舉證責任的承擔。被告既然得到利益,就應當提供取得該利益在法律上的依據。但這種分配方法,看似很有道理,但仔細分析即可發現不當,并且在個案中會導緻裁判結果的不公。如,原告提供被告收到過彙款的證據(或者被告承認收到過原告的彙款),因被告不能證明雙方之間在收款前存在借貸關系(如口頭借貸或借條已歸還),在原告提起被告不當得利訴訟時,被告必然敗訴。鑒于此,筆者認為,不當得利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應當由司法解釋加以明确,或通過公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加以指導。在未明确前,應當以證明責任分配的通說理論—法律要件分類說作為裁判規則,即由主張權利發生的原告負證明責任。

總之,主張成立不當得利的原告應當對構成不當得利的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即原告不僅應當證明被告獲得利益并使自己遭受損失,還應當證明被告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被告對獲得利益有也責任提供證據證明。本案中,原告雖然能提供将款項50000元彙入被告銀行賬戶中的證據,但對被告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無法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反而被告能提供原告以民間借貸為由起訴的證據加以否認。據此,綜合本案,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是正确的。(黃志雄,福建省南靖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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