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包裝食品标簽通則

預包裝食品标簽通則

食品安全條例
本标準代替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标簽通則》。本标準适用于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标簽和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标簽。本标準不适用于為預包裝食品在儲藏運輸過程中提供保護的食品儲運包裝标簽、散裝食品和現制現售食品的标識。
    中文名:預包裝食品标簽通則 外文名: 發布單位: 類型:食品安全條例 标準:GB7718-2004 發布時間:1994年

目的

食品标簽是向消費者傳遞産品信息的載體。做好預包裝食品标簽管理,既是維護消費者權益,保障行業健康發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實現食品安全科學管理的需求。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原衛生部組織修訂預包裝食品标簽标準。新的《預包裝食品标簽通則》(GB7718-2011)充分考慮了《預包裝食品标簽通則》(GB7718-2004)實施情況,細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對食品标簽的具體要求,增強了标準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變化介紹

本标準代替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标簽通則》。本标準與GB7718-2004相比,主要變化如下:——修改了适用範圍;——修改了預包裝食品和生産日期的定義,增加了規格的定義,取消了保存期的定義;——修改了食品添加劑的标示方式;——增加了規格的标示方式;——修改了生産者、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的标示方式;——修改了強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數字的高度不小于1.8mm時的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增加了食品中可能含有緻敏物質時的推薦标示要求;——修改了附錄A中最大表面面積的計算方法;——增加了附錄B和附錄C。

GB7718-2011是食品标簽系列國家标準之一,與之相應的國家标準還有:

GB13432-2004《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簽通則》(代替GB13432-1992)。

本标準的附錄A為規範性附錄。

本标準由全國食品工業标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标準由全國食品工業标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的起草工作組負責起草。

本标準主要起草人:郝煜、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栖靜、田明福、許洪民、楊桂芝、楊曉明、張麗君、陳瑤君、鄭欣、趙學軍、董洪岩、嵇超、簡慧薇、蔺立男。

标簽通則

1、範圍

本标準适用于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标簽和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标簽。

本标準不适用于為預包裝食品在儲藏運輸過程中提供保護的食品儲運包裝标簽、散裝食品和現制現售食品的标識。

2、術語和定義

2.1預包裝食品

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範圍内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标識的食品。

2.2食品标簽

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号及一切說明物。

2.3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時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産品中的任何物質,包括食品添加劑。

2.4生産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為最終産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即将食品裝入(灌入)包裝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

2.5保質期

預包裝食品在标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内,産品完全适于銷售,并保持标簽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

2.6規格

同一預包裝内含有多件預包裝食品時,對淨含量和内含件數關系的表述。

2.7主要展示版面

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上容易被觀察到的版面。

3基本要求

3.1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符合相應食品安全标準的規定。

3.2應清晰、醒目、持久,應使消費者購買時易于辨認和識讀。

3.3應通俗易懂、有科學依據,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營養科學常識的内容。

3.4應真實、準确,不得以虛假、誇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3.5不應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号,誤導消費者将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産品混淆。

3.6不應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不應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容器)分離。

3.8應使用規範的漢字(商标除外)。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應書寫正确,易于辨認。

3.8.1可以同時使用拼音或少數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應漢字。

3.8.2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中文有對應關系(商标、進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國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網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商标除外)。

3.9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于35cm2時(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見附錄A),強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3.10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标識應當分别标注。

3.11若外包裝易于開啟識别或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别内包裝物(容器)上的所有強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強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裝物上重複标示相應的内容;否則應在外包裝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強制标示内容。

4标示内容

4.1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标簽标示内容

4.1.1一般要求

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标簽标示應包括食品名稱、配料表、淨含量和規格、生産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産日期和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生産許可證編号、産品标準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4.1.2食品名稱

4.1.2.1應在食品标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4.1.2.1.1當國家标準、行業标準或地方标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個,或等效的名稱。

4.1.2.1.2無國家标準、行業标準或地方标準規定的名稱時,應使用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

4.1.2.2标示“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号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标名稱”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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