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費用及支付辦法
甲方按如下約定向乙方支付費用,律師代理費必須以貨币形式支付:
(一)甲方支付訴訟費、保全費、辦案費等必要費用,律師所不墊付任何費用,由甲方首期交納代理費 元,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叁日内,向乙方支付,其餘代理費按判決書判決或調解書調解數額的10 %支付乙方。
(二)甲方支付訴訟費、保全費、辦案費等必要費用,律師所不墊付任何費用,由甲方首期交納代理費 元,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叁日内,向乙方支付,其餘代理費按實現的案件款或物折款的15%支付乙方。(三)甲方支付訴訟費、保全費、辦案費等必要費用,律師所不墊付任何費用,由甲方提供 作為擔保,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 日内,向乙方提供,按實現的案件款或物折款的20%支付律師費。(四)甲方支付訴訟費、保全費、辦案費等必要費用,律師所不墊付任何費用,按實現的案件款或物折款的30%支付律師費。
(五)如甲方系被告或第三人,甲方支付訴訟費、保全費、辦案費等必要費用,律師所不墊付任何費用,則按避免的經濟損失額的30%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避免的經濟損失額按原告訴狀中列明的訴訟請求額減去被告(或第三人)實際承擔的數額計算,如訴訟請求額在訴訟中有增加,則按增加後的數額減去被告(或第三人)實際承擔的數額計算。
(六)如甲方得到的利益是非貨币财産(有形物品、知識産權、技術秘密、土地使用權、債權、股權等可以用貨币估價的财産)時,則由甲方按該非貨币财産價值額的 %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該非貨币财産價值額按法律文書或甲方與對方當事人的協議價格确定,并在非貨币财産價值額确定後 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
(七)其他特别規定: 經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種方式收取代理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