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結婚年齡

法定結婚年齡

婚姻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要求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1]婚姻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要求,結婚隻有達到一定的年齡,才能具備适合的生理條件和心理條件,也才能履行夫妻義務,承擔家庭和社會的責任。所以,盡管我國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結婚的權利能力,但并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為婚姻法律關系的主體,隻有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的人,才享有結婚的權利。
    中文名:法定結婚年齡 外文名:Legal age of marriage 男方年齡:22周歲 女方年齡:20周歲

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為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現行《婚姻法》規定,民族自治區可以根據本民族實際情況,對法定婚齡作變通規定。婚姻法規定的婚齡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也允許對婚齡作出例外規定。比如考慮我國多民族的特點,婚姻法第五十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目前,我國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機關對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齡作了變通規定。比如新疆、内蒙古、西藏等自治區和一些自治州、自治縣,均以男二十周歲,女十八周歲作為本地區的最低婚齡。但這些變通規定僅适用于少數民族,不适用生活在該地區的漢族。

中國香港法定結婚年齡是16周歲。

中國台灣法定結婚年齡為20周歲。父母同意下男18周歲,女16周歲。

各國規定

一、要符合法定的最低婚齡。各國的規定差距較大,如英國規定男女均16歲;法國規定男18歲,女15歲;日本規定男18歲,女16歲;意大利規定男14歲,女12歲;西班牙規定男12歲,女10歲;美國各洲規定不相同,男為15到21歲,女為14到18歲;俄羅斯規定男女均為18歲。

二、大多數國家規定,結婚必須雙方自願同意。有些國家規定,未成年人結婚時還須得到父母的同意。

三、多數國家均禁止直系血親結婚,但對于旁系血親通婚的限制,各國規定寬嚴不一。日本規定,三代内的旁系血親不得結婚;美國規定,兄弟姐妹間,伯父、叔父、舅父與侄女、外甥女之間或姑母、姨母與侄子、外甥之間禁止結婚。

四、多數國家明确規定實行一夫一妻制,少數國家允許有的宗教教徒之間實行一夫多妻制。

五、禁止患某種疾病的人結婚,法國規定,未婚夫妻有精神病時,其父母等親屬有權對婚姻提出異議;瑞士禁止癫痫病人結婚。

國外對結婚形式的規定:

各國法律均規定了成立合法婚姻的形式要求,如果不符合結婚形式要求,該婚姻不能有效成立。多數國家規定,隻有經過民事登記的婚姻,才是合法婚姻。但各國民事登記的要求不同。在一些實行宗教婚姻的國家,隻承認按宗教教規所舉行的結婚儀式是合法婚姻。有些國家允許當事人在宗教和非宗教儀式中任選一種,任何選擇均為有效。還有的國家和地區隻要求男女雙方以夫妻的身份事實上同居,不通過任何儀式,即可成立有效婚姻,如冰島、蘇格蘭。也有的國家規定,如果一方不能出席結婚儀式,可以書面形式委托第三者代理。

晚婚年齡

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方不得早于22周歲,女方不得早于20周歲。《婚姻法》中有晚婚年齡的規定。隻是現行計劃生育政策鼓勵晚婚,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的初婚為晚婚。

法律是倡導晚婚,而不是強制晚婚,不是說結婚越晚越好。為保障在婚齡題目上嚴格執法,《婚姻登記治理條例》劃定:“申請結婚确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幹涉不能獲得所需證實時,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确實符合婚姻法和本辦法劃定的,也應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晚婚年齡與法定婚齡不同,它不是強制性的,而隻是鼓勵性、提倡性的結婚年齡。

法定結婚年齡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為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現行《婚姻法》規定,民族自治區可以根據本民族實際情況,對法定婚齡作變通規定。婚姻法規定的婚齡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也允許對婚齡作出例外規定。比如考慮我國多民族的特點,婚姻法第五十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目前,我國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機關對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齡作了變通規定。比如新疆、内蒙古、西藏等自治區和一些自治州、自治縣,均以男二十周歲,女十八周歲作為本地區的最低婚齡。但這些變通規定僅适用于少數民族,不适用生活在該地區的漢族。

中國香港法定結婚年齡是16周歲。台灣法定結婚年齡為20周歲。父母同意下男18周歲,女16周歲。

民族自治區制定可變通

婚姻法規定的婚齡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也允許對婚齡作出例外規定。比如考慮我國多民族的特點,婚姻法第五十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目前,我國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機關對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齡作了變通規定。比如新疆、内蒙古、西藏等自治區和一些自治州、自治縣,均以男二十周歲,女十八周歲作為本地區的最低婚齡。但這些變通規定僅适用于少數民族,不适用生活在該地區的漢族。

法定婚齡确定的依據

法定婚齡的确定,一方面要考慮自然因素,即人的身體發育和智力成熟情況,另一方面要考慮社會因素,即政治、經濟及人口發展情況,因此,各國關于法定婚齡的規定有所不同:丹麥、波蘭、美國一些州規定為男二十一歲,女十八歲;瑞士、越南規定為男二十歲、女十八歲;德國、俄羅斯、新加坡規定男女均為十八歲;日本、羅馬尼亞、巴基斯坦規定為男十八歲,女十六歲;菲律賓規定為男十六歲,女十四歲。我國封建時代有早婚的習俗,唐朝男十五、女十三歲婚嫁;宋明清時期男十六、女十四可以嫁娶;我國台灣“民法典”規定:“男方滿十八歲,女方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我國1950年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為男二十歲,女十八歲。這與當時的政治、經濟、文化發展水平,與人民群衆的覺悟程度和接受能力相适應。1980年修改婚姻法時,一方面考慮适當提高法定婚齡有利于廣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學習,以及計劃生育工作;同時也注意到法定婚齡過高,不符合自然規律的要求,也脫離群衆、脫離農村實際。因此規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這次修訂婚姻法,有的同志建議将男女的結婚年齡統一為一個标準,或均為二十二周歲,或均為二十周歲。也有的同志建議降低法定婚齡。考慮到1980年确定的婚齡執行情況基本是可行的,因此沒有作出修改。

我國婚姻法關于婚齡的規定,不是必婚年齡,也不是最佳婚齡,而是結婚的最低年齡,是劃分違法婚姻與合法婚姻的年齡界限,隻有達到了法定婚齡才能結婚,否則就是違法。法定婚齡不妨礙男女在自願基礎上,根據本人情況推遲結婚時間,為貫徹我國計劃生育國策,婚姻法也鼓勵晚婚晚育。一些單λ以享受優惠政策的婚齡代替法定婚齡,不達到這一結婚年齡,不批準男女雙方結婚,這樣做是不妥的。法律是倡導晚婚,而不是強制晚婚,不是說結婚越晚越好。為保障在婚齡問題上嚴格執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幹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确實符合婚姻法和本辦法規定的,也應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中國規定

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幹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法定婚齡的确定,一方面要考慮自然因素,即人的身體發育和智力成熟情況,另一方面要考慮社會因素,即政治、經濟及人口發展情況,因此,各國關于法定婚齡的規定有所不同:丹麥、波蘭、美國一些州規定為男二十一歲,女十八歲;瑞士、越南規定為男二十歲、女十八歲;德國、俄羅斯、新加坡規定男女均為十八歲;日本、羅馬尼亞、巴基斯坦規定為男十八歲,女十六歲;菲律賓規定為男十六歲,女十四歲。我國封建時代有早婚的習俗,唐朝男十五、女十三聽婚嫁;宋明清時期男十六、女十四可以嫁娶;我國台灣“民法典”規定:“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中國1950年規定的法定婚齡為男二十歲,女十八歲。這與當時的政治、經濟、文化發展水平,與人民群衆的覺悟程度和接受能力相适應。1980年修改婚姻法時,一方面考慮适當提高法定婚齡有利于廣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學習,以及計劃生育工作;同時也注意到法定婚齡過高,不符合自然規律的要求,也脫離群衆、脫離農村實際。因此規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這次修訂婚姻法,有的同志建議将男女的結婚年齡統一為一個标準,或均為二十二周歲,或均為二十周歲。也有的同志建議降低法定婚齡。考慮到1980年确定的婚齡執行情況基本是可行的,因此沒有作出修改。中國婚姻法關于婚齡的規定,不是必婚年齡,也不是最佳婚齡,而是結婚的最低年齡,是劃分違法婚姻與合法婚姻的年齡界限,隻有達到了法定婚齡才能結婚,否則就是違法。法定婚齡不妨礙男女在自願基礎上,根據本人情況推遲結婚時間,為貫徹我國計劃生育國策,婚姻法也鼓勵晚婚晚育。一些單位以享受優惠政策的婚齡代替法定婚齡,不達到這一結婚年齡,不批準男女雙方結婚,這樣做是不妥的。法律是倡導晚婚,而不是強制晚婚,不是說結婚越晚越好。為保障在婚齡問題上嚴格執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幹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确實符合婚姻法和本辦法規定的,也應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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