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現金選擇權,是指上市公司拟實施資産重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項時,相關股東按照事先約定的價格在規定時間内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出售給第三方或者上市公司的權利。按期權理論解釋,現金選擇權相當于收購方或第三方向相關股東送予的以該上市公司股份為标的,約定價格為執行價格的認沽權利。現金選擇權有以下幾個要素:授予範圍、提供方、行權價格、行權條件、申報行權期間,等。
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75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财産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