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設計規範

住宅設計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所定規範
住宅設計規範,關于發布國家标準《住宅設計規範》的公告,于2011年7月6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标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有效期為2012年08月01日生效。原《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時廢止。現批準《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1999局部修訂的條文,自2003年9月1日起實施。根據國家計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設标準定額制訂修訂計劃》(計綜合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對《住宅建築設計規範》GBJ96-86進行了修訂,現更名為《住宅設計規範》。
    中文名:住宅設計規範 外文名:Residential design specification 發布單位: 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社出版: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有效期:2012年08月01日生效 文号:公告第1093号

規範

2011年《住宅設計規範》公告

【文件名稱】關于發布國家标準《住宅設計規範》的公告

【有效期】2012年08月01日生效

【文号】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第1093号

關于發布國家标準《住宅設計規範》的公告

現批準《住宅設計規範》為國家标準,編号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實施。

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原《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時廢止。

本規範由我部标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003年版

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标準住宅設計規範

英文: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批号:GB50096-1999(2003年版)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

公告号:第142号

公告内容:建設部關于國家标準《住宅設計規範》局部修訂的公告

現批準《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1999局部修訂的條文,自2003年9月1日起實施。經此次修改的原條文同時廢止。

發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發布時間:2003年4月21日

999年版

标題:關于發布國家标準《住宅設計規範》的通知

批号:建标76号

内容:根據國家計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設标準定額制訂修訂計劃》(計綜合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對《住宅建築設計規範》GBJ96-86進行了修訂,現更名為《住宅設計規範》。經有關部門會審,批準為強制性國家标準,編号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實行。原《住宅建築設計規範》GBJ96-86同時廢止。

本标準由建設部負責管理,中國建築技術研究院負責具體解釋工作,建設部标準定額研究所組織

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發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發布時間: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規範内容

前言

本規範是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08年工程建設标準規範制訂、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02)号的要求,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共同對《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1999(2003年版)進行修訂而成。

本規範在修訂過程中,修訂組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标準和國外先進标準,并在充分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經多次讨論修改,最後經審查定稿。

本規範共分8章,主要技術内容是:總則;術語;基本規定;技術經濟指标計算;套内空間;共用部分;室内環境;建築設備。

本規範修訂的主要内容是:

1.修訂了住宅套型分類及各房間最小使用面積,技術經濟指标計算,樓、電梯及信報箱的設置等;

2.增加了術語;

3.擴展了節能、室内環境、建築設備和排氣道的内容。

本規範中以黑體字标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負責具體技術内容的解釋。本規範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将意見和有關資料寄送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國家住宅工程中心(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19号,郵政編碼:100044),以供今後修訂時參考。

本規範主編單位: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

本規範參編單位:中國中建設計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北京市建築設計研究院、中南建築設計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清華大學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哈爾濱工業大學建築學院、湖南省建築科學研究院、廣東省建築科學研究院、重慶大學建築城規學院、重慶市設計院

本規範參加單位:天津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國際銅業協會(中國)、大連九洲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本規範主要起草人員:林建平、趙冠謙、薛峰、王賀、曾捷、孫敏生、林莉、陳華甯、劉燕輝、仲繼壽、李耀培、朱昌廉、張菲菲、葉茂煦、李桂文、周湘華、趙文凱、李正春、王連順、胡榮國、李逢元、文彪、朱顯澤、曾雁、張磊、焦燕、張廣宇、滿孝新、龍灏、鐘開健、張播、桑椹

本規範主要審查人員:徐正忠、窦以德、陳永江、陳玉華、儲兆佛、符培勇、高勇、洪聲揚、路紅、羅文兵、毛姚增、戎向陽、伍小亭、楊德才、章海峰、張學洪、鄭志宏、周曉紅

總則

1.0.1為保障城鎮居民的基本住房條件和功能質量,提高城鎮住宅設計水平,使住宅設計滿足安全、衛生、适用、經濟等性能要求,制定本規範。

1.0.2本規範适用于全國城鎮新建、改建和擴建住宅的建築設計。

1.0.3住宅設計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遵守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節約用地、節約能源資源等有關規定。

1.0.4住宅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标準的規定。

術語

2.0.1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築。

2.0.2套型dwelling unit

由居住空間和廚房、衛生間等共同組成的基本住宅單位。

2.0.3居住空間habitable space

卧室、起居室(廳)的統稱。

2.0.4卧室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間。

2.0.5起居室(廳) iving room

供居住者會客、娛樂、團聚等活動的空間。

2.0.6廚房kitchen

供居住者進行炊事活動的空間。

2.0.7衛生間bathroom

供居住者進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動的空間。

2.0.8使用面積usable area

房間實際能使用的面積,不包括牆、柱等結構構造的面積。

2.0.9層高storey height

上下相鄰兩層樓面或樓面與地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0.10室内淨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樓面或地面至上部樓闆底面或吊頂底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0.11陽台balcony

附設于建築物外牆設有欄杆或欄闆,可供人活動的空間。

2.0.12平台terrace

供居住者進行室外活動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層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3過道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通道。

2.0.14壁櫃cabinet

建築室内與牆壁結合而成的落地貯藏空間。

2.0.15凸窗bay-window

凸出建築外牆面的窗戶。

2.0.16躍層住宅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間跨越兩個樓層且設有套内樓梯的住宅。

2.0.17自然層數natural storeys

按樓闆、地闆結構分層的樓層數。

2.0.18中間層middle-floor

住宅底層、入口層和最高住戶入口層之間的樓層。

2.0.19架空層open floor

僅有結構支撐而無外圍護結構的開敞空間層。

2.0.20走廊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通道。

2.0.21聯系廊inte-unit gallery

聯系兩個相鄰住宅單元的樓、電梯間的水平通道。

2.0.22住宅單元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組成的建築部分,該部分内的住戶可通過共用樓梯和安全出口進行疏散。

2.0.23地下室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内淨高的1/2的空間。

2.0.24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内淨高的1/3,且不超過1/2的空間。

2.0.25附建公共用房accessory assembly occupancy building

附于住宅主體建築的公共用房,包括物業管理用房、符合噪聲标準的設備用房、中小型商業用房、不産生油煙的餐飲用房等。

2.0.26設備層mechanical floor

建築物中專為設置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和電氣的設備和管道施工人員進入操作的空間層。

基本規定

3.0.1住宅設計應符合城鎮規劃及居住區規劃的要求,并應經濟、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間。

3.0.2住宅設計應使建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并應合理組織方便、舒适的生活空間。

3.0.3住宅設計應以人為本,除應滿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應根據需要滿足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使用要求。

3.0.4住宅設計應滿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風和隔聲的要求。

3.0.5住宅設計必須滿足節能要求,住宅建築應能合理利用能源。宜結合各地能源條件,采用常規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結合的供能方式。

3.0.6住宅設計應推行标準化、模數化及多樣化,并應積極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産品,積極推廣工業化設計、建造技術和模數應用技術。

3.0.7住宅的結構設計應滿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3.0.8住宅設計應符合相關防火規範的規定,并應滿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3.0.9住宅設計應滿足設備系統功能有效、運行安全、維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應為相關設備預留合理的安裝位置。

3.0.10住宅設計應在滿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時,兼顧今後改造的可能。

指标計算

4.0.1住宅設計應計算下列技術經濟指标:

——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m);

——套内使用面積(m/套);

——套型陽台面積(m/套);

——套型總建築面積(m/套);

——住宅樓總建築面積(m)。

4.0.2計算住宅的技術經濟指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應等于各功能空間牆體内表面所圍合的水平投影面積;

2、套内使用面積應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之和;

3、套型陽台面積應等于套内各陽台的面積之和;陽台的面積均應按其結構底闆投影淨面積的一半計算;

4、套型總建築面積應等于套内使用面積、相應的建築面積和套型陽台面積之和;

5、住宅樓總建築面積應等于全樓各套型總建築面積之和。

4.0.3套内使用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套内使用面積應包括卧室、起居室(廳)、餐廳、廚房、衛生間、過廳、過道、貯藏室、壁櫃等使用面積的總和;

2、躍層住宅中的套内樓梯應按自然層數的使用面積總和計入套内使用面積;

3、煙囪、通風道、管井等均不應計入套内使用面積;

4、套内使用面積應按結構牆體表面尺寸計算;有複合保溫層時,應按複合保溫層表面尺寸計算;

5、利用坡屋頂内的空間時,屋面闆下表面與樓闆地面的淨高低于1.20m的空間不應計算使用面積,淨高在1.20m~2.10m的空間應按1/2計算使用面積,淨高超過2.10m的空間應全部計入套内使用面積;坡屋頂無結構頂層樓闆,不能利用坡屋頂空間時不應計算其使用面積;

6、坡屋頂内的使用面積應列入套内使用面積中。

4.0.4套型總建築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按全樓各層外牆結構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圍合的水平投影面積之和求出住宅樓建築面積,當外牆設外保溫層時,應按保溫層外表面計算;

2、應以全樓總套内使用面積除以住宅樓建築面積得出計算比值;

3、套型總建築面積應等于套内使用面積除以計算比值所得面積,加上套型陽台面積。

4.0.5住宅樓的層數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住宅樓的所有樓層的層高不大于3.00m時,層數應按自然層數計;

2、當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築物内時,應将住宅部分的層數與其他功能空間的層數疊加計算建築層數。當建築中有一層或若幹層的層高大于3.00m時,應對大于3.00m的所有樓層按其高度總和除以3.00m進行層數折算,餘數小于1.50m時,多出部分不應計入建築層數,餘數大于或等于1.50m時,多出部分應按1層計算;

3、層高小于2.20m的架空層和設備層不應計入自然層數;

4、高出室外設計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應計入地上自然層數。

套内空間

5.1套型

5.1.1住宅應按套型設計,每套住宅應設卧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基本功能空間。

5.1.2套型的使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由卧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積不應小于30m;

2、由兼起居的卧室、廚房和衛生間等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積不應小于22m。

5.2卧室、起居室(廳)

5.2.1卧室的使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雙人卧室不應小于9m;

2、單人卧室不應小于5m;

3、兼起居的卧室不應小于12m。

5.2.2起居室(廳)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0m。

5.2.3套型設計時應減少直接開向起居廳的門的數量。起居室(廳)内布置家具的牆面直線長度宜大于3m。

5.2.4無直接采光的餐廳、過廳等,其使用面積不宜大于10m。

5.3廚房

5.3.1廚房的使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由卧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組成的住宅套型的廚房使用面積,不應小于4.0m;

2、由兼起居的卧室、廚房和衛生間等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廚房使用面積,不應小于3.5m。

5.3.2廚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處。

5.3.3廚房應設置洗滌池、案台、爐竈及排油煙機、熱水器等設施或為其預留位置。

5.3.4廚房應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排油煙機的位置應與爐竈位置對應,并應與排氣道直接連通。

5.3.5單排布置設備的廚房淨寬不應小于1.50m;雙排布置設備的廚房其兩排設備之間的淨距不應小于0.90m。

5.4衛生間

5.4.1每套住宅應設衛生間,應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衛生設備或為其預留設置位置及條件。三件衛生設備集中配置的衛生間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2.50m。

5.4.2衛生間可根據使用功能要求組合不同的設備。不同組合的空間使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便器、洗面器時不應小于1.80m;

2、設便器、洗浴器時不應小于2.00m;

3、設洗面器、洗浴器時不應小于2.00m;

4、設洗面器、洗衣機時不應小于1.80m;

5、單設便器時不應小于1.10m。

5.4.3無前室的衛生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起居室(廳)或廚房。

5.4.4衛生間不應直接布置在下層住戶的卧室、起居室(廳)、廚房和餐廳的上層。

5.4.5當衛生間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廳)、廚房和餐廳的上層時,均應有防水和便于檢修的措施。

5.4.6每套住宅應設置洗衣機的位置及條件。

5.5層高和室内淨高

5.5.1住宅層高宜為2.80m。

5.5.3利用坡屋頂内空間作卧室、起居室(廳)時,至少有1/2的使用面積的室内淨高不應低于2.10m。

5.5.4廚房、衛生間的室内淨高不應低于2.20m。

5.5.5廚房、衛生間内排水橫管下表面與樓面、地面淨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響門、窗扇開啟。

5.6陽台

5.6.1每套住宅宜設陽台或平台。

5.6.3陽台欄闆或欄杆淨高,六層及六層以下不應低于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不應低于1.10m。

5.6.4封閉陽台欄闆或欄杆也應滿足陽台欄闆或欄杆淨高要求。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和寒冷、嚴寒地區住宅宜采用實體欄闆。

5.6.5頂層陽台應設雨罩,各套住宅之間毗連的陽台應設分戶隔闆。

5.6.6陽台、雨罩均應采取有組織排水措施,雨罩及開敞陽台應采取防水措施。

5.6.7當陽台設有洗衣設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置專用給、排水管線及專用地漏,陽台樓、地面均應做防水;

2、嚴寒和寒冷地區應封閉陽台,并應采取保溫措施。

5.6.8當陽台或建築外牆設置空調室外機時,其安裝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能通暢地向室外排放空氣和自室外吸入空氣;

2、在排出空氣一側不應有遮擋物;

3、應為室外機安裝和維護提供方便操作的條件;

4、安裝位置不應對室外人員形成熱污染。

5.7過道、貯藏空間和套内樓梯

5.7.1套内入口過道淨寬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廳)的過道淨寬不應小于1.00m;通往廚房、衛生間、貯藏室的過道淨寬不應小于0.90m。

5.7.2套内設于底層或靠外牆、靠衛生間的壁櫃内部應采取防潮措施。

5.7.3套内樓梯當一邊臨空時,梯段淨寬不應小于0.75m;當兩側有牆時,牆面之間淨寬不應小于0.90m,并應在其中一側牆面設置扶手。

5.7.4套内樓梯的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22m;高度不應大于0.20m,扇形踏步轉角距扶手中心0.25m處,寬度不應小于0.22m。

5.8門窗

5.8.1窗外沒有陽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樓面、地面的淨高低于0.90m時,應設置防護設施。

5.8.2當設置凸窗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時,防護高度從窗台面起算不應低于0.90m;

2、可開啟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淨高低于0.90m時,窗洞口處應有防護措施。其防護高度從窗台面起算不應低于0.90m;

3、嚴寒和寒冷地區不宜設置凸窗。

5.8.3底層外窗和陽台門、下沿低于2.00m且緊鄰走廊或共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門,應采取防衛措施。

5.8.4面臨走廊、共用上人屋面或凹口的窗,應避免視線幹擾,向走廊開啟的窗扇不應妨礙交通。

5.8.5戶門應采用具備防盜、隔聲功能的防護門。向外開啟的戶門不應妨礙公共交通及相鄰戶門開啟。

5.8.6廚房和衛生間的門應在下部設置有效截面積不小于0.02m的固定百葉,也可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mm的縫隙。

5.8.7各部位門洞的最小尺寸應符合表5.8.7的規定。

注:1、表中門洞口高度不包括門上亮子高度,寬度以平開門為準。

2、洞口兩側地面有高低差時,以高地面為起算高度。

共用部分

6.1窗台、欄杆和台階

6.1.1樓梯間、電梯廳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沒有陽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樓面、地面的淨高小于0.90m時,應設置防護設施。

6.1.2公共出入口台階高度超過0.70m并側面臨空時,應設置防護設施,防護設施淨高不應低于1.05m。

6.1.3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臨空處的欄杆淨高,六層及六層以下不應低于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不應低于1.10m。防護欄杆必須采用防止兒童攀登的構造,欄杆的垂直杆件間淨距不應大于0.11m。放置花盆處必須采取防墜落措施。

6.1.4公共出入口台階踏步寬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高度應均勻一緻,并應采取防滑措施。台階踏步數不應少于2級,當高差不足2級時,應按坡道設置;台階寬度大于1.80m時,兩側宜設置欄杆扶手,高度應為0.90m。

6.2安全疏散出口

6.2.1十層以下的住宅建築,當住宅單元任一層的建築面積大于650m,或任一套房的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15m時,該住宅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

6.2.2十層及十層以上且不超過十八層的住宅建築,當住宅單元任一層的建築面積大于650m,或任一套房的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10m時,該住宅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

6.2.3十九層及十九層以上的住宅建築,每層住宅單元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

6.2.4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兩個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小于5m。

6.2.5樓梯間及前室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6.2.6十層以下的住宅建築的樓梯間宜通至屋頂,且不應穿越其他房間。通向平屋面的門應向屋面方向開啟。

6.2.7十層及十層以上的住宅建築,每個住宅單元的樓梯均應通至屋頂,且不應穿越其他房間。通向平屋面的門應向屋面方向開啟。各住宅單元的樓梯間宜在屋頂相連通。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樓梯可不通至屋頂:

1、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每層不超過8戶、建築面積不超過650m,且設有一座共用的防煙樓梯間和消防電梯的住宅;

2、頂層設有外部聯系廊的住宅。

6.3樓梯

6.3.1樓梯梯段淨寬不應小于1.10m,不超過六層的住宅,一邊設有欄杆的梯段淨寬不應小于1.00m。

6.3.2樓梯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應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應小于0.90m。樓梯水平段欄杆長度大于0.50m時,其扶手高度不應小于1.05m。樓梯欄杆垂直杆件間淨空不應大于0.11m。

6.3.3樓梯平台淨寬不應小于樓梯梯段淨寬,且不得小于1.20m。樓梯平台的結構下緣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應低于2.00m。入口處地坪與室外地面應有高差,并不應小于0.10m。

6.3.4樓梯為剪刀梯時,樓梯平台的淨寬不得小于1.30m。

6.3.5樓梯井淨寬大于0.11m時,必須采取防止兒童攀滑的措施。

6.4電梯

6.4.1屬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設置電梯:

6.4.2十二層及十二層以上的住宅,每棟樓設置電梯不應少于兩台,其中應設置一台可容納擔架的電梯。

6.4.3十二層及十二層以上的住宅每單元隻設置一部電梯時,從第十二層起應設置與相鄰住宅單元聯通的聯系廊。聯系廊可隔層設置,上下聯系廊之間的間隔不應超過五層。聯系廊的淨寬不應小于1.10m,局部淨高不應低于2.00m。

6.4.4十二層及十二層以上的住宅由二個及二個以上的住宅單元組成。且其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住宅單元未設置可容納擔架的電梯時,應從第十二層起設置與可容納擔架的電梯聯通的聯系廊。聯系廊可隔層設置,上下聯系廊之間的間隔不應超過五層。聯系廊的淨寬不應小于1.10m,局部淨高不應低于2.00m。

6.4.5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電梯應在設有戶門和公共走廊的每層設站。住宅電梯宜成組集中布置。

6.4.6候梯廳深度不應小于多台電梯中最大轎箱的深度,且不應小于1.50m。

6.4.7電梯不應緊鄰卧室布置。當受條件限制,電梯不得不緊鄰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時,應采取隔聲、減振的構造措施。

6.5走廊和出入口

6.5.1住宅中作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閉外廊,并應設置可開啟的窗扇。走廊通道的淨寬不應小于1.20m,局部淨高不應低于2.00m。

6.5.2位于陽台、外廊及開敞樓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應采取防止物體墜落傷人的安全措施。

6.5.3公共出入口處應有标識,十層及十層以上住宅的公共出入口應設門廳。

6.6無障礙設計要求

6.6.1七層及七層以上的住宅,應對下列部位進行無障礙設計:

6.6.2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無障礙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3、供輪椅通行的門淨寬不應小于0.8m;

6.6.3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建築入口平台寬度不應小于2.00m,七層以下住宅建築入口平台寬度不應小于1.50m。

6.6.4供輪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淨寬不應小于1.20m。

6.7信報箱

6.7.1新建住宅應每套配套設置信報箱。

6.7.2住宅設計應在方案設計階段布置信報箱的位置。信報箱宜設置在住宅單元主要入口處。

6.7.3設有單元安全防護門的住宅,信報箱的投遞口應設置在門禁以外。當通往投遞口的專用通道設置在室内時,通道淨寬應不小于0.60m。

6.7.4信報箱的投取信口設置在公共通道位置時,通道的淨寬應從信報箱的最外緣起算。

6.7.5信報箱的設置不得降低住宅基本空間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标準。

6.7.6信報箱設計應選用信報箱定型産品,産品應符合國家有關标準。選用嵌牆式信報箱時應設計洞口尺寸和安裝、拆卸預埋件位置。

6.7.7信報箱的設置宜利用共用部位的照明,但不得降低住宅公共照明标準。

6.7.8選用智能信報箱時,應預留電源接口。

6.8共用排氣道

6.8.1廚房宜設共用排氣道,無外窗的衛生間應設共用排氣道。

6.8.2廚房、衛生間的共用排氣道應采用能夠防止各層回流的定型産品,并應符合國家有關标準。排氣道斷面尺寸應根據層數确定,排氣道接口部位應安裝支管接口配件,廚房排氣道接口直徑應大于150mm,衛生間排氣道接口直徑應大于80mm。

6.8.3廚房的共用排氣道應與竈具位置相鄰,共用排氣道與排油煙機連接的進氣口應朝向竈具方向。

6.8.4廚房的共用排氣道與衛生間的共用排氣道應分别設置。

6.8.5豎向排氣道屋頂風帽的安裝高度不應低于相鄰建築砌築體。排氣道的出口設置在上人屋面、住戶平台上時,應高出屋面或平台地面2m;當周圍4m之内有門窗時,應高出門窗上皮0.6m。

6.9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9.1卧室、起居室(廳)、廚房不應布置在地下室;當布置在半地下室時,必須對采光、通風、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護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項指标要求。

6.9.2除卧室、起居室(廳)、廚房以外的其他功能房間可布置在地下室,當布置在地下室時,應對采光、通風、防潮、排水及安全防護采取措施。

6.9.3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做自行車庫和設備用房時,其淨高不應低于2.00m。

6.9.4當住宅的地上架空層及半地下室做機動車停車位時,其淨高不應低于2.20m。

6.9.5地上住宅樓、電梯間宜與地下車庫連通,并宜采取安全防盜措施。

6.9.6直通住宅單元的地下樓、電梯間入口處應設置乙級防火門,嚴禁利用樓、電梯間為地下車庫進行自然通風。

6.9.7地下室、半地下室應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風措施。采光井應采取排水措施。

6.10附建公共用房

6.10.1住宅建築内嚴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車間和倉庫,以及産生噪聲、振動和污染環境衛生的商店、車間和娛樂設施。

6.10.2住宅建築内不應布置易産生油煙的餐飲店,當住宅底層商業網點布置有産生刺激性氣味或噪聲的配套用房,應做排氣、消聲處理。

6.10.3水泵房、冷熱源機房、變配電機房等公共機電用房不宜設置在住宅主體建築内,不宜設置在與住戶相鄰的樓層内,在無法滿足上述要求貼臨設置時,應增加隔聲減振處理。

6.10.4住戶的公共出入口與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應分開布置。

室内環境

7.1.1每套住宅應至少有一個居住空間能獲得冬季日照。

7.1.2需要獲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間的窗洞開口寬度不應小于0.60m。

7.1.3卧室、起居室(廳)、廚房應有直接天然采光。

7.1.4卧室、起居室(廳)、廚房的采光系數不應低于1%;當樓梯間設置采光窗時,采光系數不應低于0.5%。

7.1.5卧室、起居室(廳)、廚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積比不應低于1/7。

7.1.6當樓梯間設置采光窗時,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積比不應低于1/12。

7.1.7采光窗下沿離樓面或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積不應計入采光面積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00m。

7.1.8除嚴寒地區外,居住空間朝西外窗應采取外遮陽措施,居住空間朝東外窗宜采取外遮陽措施。當采用天窗、斜屋頂窗采光時,應采取活動遮陽措施。

7.2自然通風

7.2.1卧室、起居室(廳)、廚房應有自然通風。

7.2.2住宅的平面空間組織、剖面設計、門窗的位置、方向和開啟方式的設置,應有利于組織室内自然通風。單朝向住宅宜采取改善自然通風的措施。

7.2.3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地面面積的5%。

7.2.4采用自然通風的房間,其直接或間接自然通風開口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卧室、起居室(廳)、明衛生間的直接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該房間地闆面積的1/20;當采用自然通風的房間外設置陽台時,陽台的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采用自然通風的房間和陽台地闆面積總和的1/20;

2、廚房的直接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該房間地闆面積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當廚房外設置陽台時,陽台的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廚房和陽台地闆面積總和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

7.3隔聲、降噪

7.3.1卧室、起居室(廳)内噪聲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7.3.2分戶牆和分戶樓闆的空氣聲隔聲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7.3.3卧室、起居室(廳)的分戶樓闆的計權規範化撞擊聲壓級宜小于75dB。當條件受到限制時,分戶樓闆的計權規範化撞擊聲壓級應小于85dB,且應在樓闆上預留可供今後改善的條件。

7.3.4住宅建築的體形、朝向和平面布置應有利于噪聲控制。在住宅平面設計時,當卧室、起居室(廳)布置在噪聲源一側時,外窗應采取隔聲降噪措施;當居住空間與可能産生噪聲的房間相鄰時,分隔牆和分隔樓闆應采取隔聲降噪措施;當内天井、凹天井中設置相鄰戶間窗口時,宜采取隔聲降噪措施。

7.3.5起居室(廳)不宜緊鄰電梯布置。受條件限制起居室(廳)緊鄰電梯布置時,必須采取有效的隔聲和減振措施。

7.4防水、防潮

7.4.1住宅的屋面、地面、外牆、外窗應采取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的措施。

7.4.2住宅的屋面和外牆的内表面在設計的室内溫度、濕度條件下不應出現結露。

7.5室内空氣質量

7.5.1住宅室内裝修設計宜進行環境空氣質量預評價。

7.5.2在選用住宅建築材料、室内裝修材料以及選擇施工工藝時,應控制有害物質的含量。

7.5.3住宅室内空氣污染物的活度和濃度應符合表7.5.3的規定。

建築設備

8.1一般規定

8.1.1住宅應設置室内給水排水系統。

8.1.2嚴寒和寒冷地區的住宅應設置采暖設施。

8.1.3住宅應設置照明供電系統。

8.1.5機電設備管線的設計應相對集中、布置緊湊、合理使用空間。

8.1.6設備、儀表及管線較多的部位,應進行詳細的綜合設計,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暖散熱器、戶配電箱、家居配線箱、電源插座、有線電視插座、信息網絡和電話插座等,應與室内設施和家具綜合布置;

2、計量儀表和管道的設置位置應有利于廚房竈具或衛生間衛生器具的合理布局和接管;

3、廚房、衛生間内排水橫管下表面與樓面、地面淨距應符合本規範第5.5.5條的規定;

4、水表、熱量表、燃氣表、電能表的設置應便于管理。

8.1.8水泵房、冷熱源機房、變配電室等公共機電用房應采用低噪聲設備,且應采取相應的減振、隔聲、吸聲、防止電磁幹擾等措施。

8.2給水排水

8.2.1住宅各類生活供水系統水質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标準的規定。

8.2.2入戶管的供水壓力不應大于0.35MPa。

8.2.3套内用水點供水壓力不宜大于0.20MPa,且不應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壓力。

8.2.4住宅應設置熱水供應設施或預留安裝熱水供應設施的條件。生活熱水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集中生活熱水系統配水點的供水水溫不應低于45℃;

2、集中生活熱水系統應在套内熱水表前設置循環回水管;

3、集中生活熱水系統熱水表後或戶内熱水器不循環的熱水供水支管,長度不宜超過8m。

8.2.5衛生器具和配件應采用節水型産品。管道、閥門和配件應采用不易鏽蝕的材質。

8.2.6廚房和衛生間的排水立管應分别設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2.7排水立管不應設置在卧室内,且不宜設置在靠近與卧室相鄰的内牆;當必須靠近與卧室相鄰的内牆時,應采用低噪聲管材。

8.2.8污廢水排水橫管宜設置在本層套内;當敷設于下一層的套内空間時,其清掃口應設置在本層,并應進行夏季管道外壁結露驗算和采取相應的防止結露的措施。污廢水排水立管的檢查口宜每層設置。

8.2.9設置淋浴器和洗衣機的部位應設置地漏,設置洗衣機的部位宜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幹涸的專用地漏。洗衣機設置在陽台上時,其排水不應排入雨水管。

8.2.10無存水彎的衛生器具和無水封的地漏與生活排水管道連接時,在排水口以下應設存水彎;存水彎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度不應小于50mm。

8.2.11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衛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應與上部排水管連接,應設置集水設施用污水泵排出。

8.2.12采用中水沖洗便器時,中水管道和預留接口應設明顯标識。坐便器安裝潔身器時,潔身器應與自來水管連接,嚴禁與中水管連接。

8.2.13排水通氣管的出口,設置在上人屋面、住戶平台上時,應高出屋面或平台地面2.00m;當周圍4.00m之内有門窗時,應高出門窗上口0.60m。

8.3采暖

8.3.1嚴寒和寒冷地區的住宅宜設集中采暖系統。夏熱冬冷地區住宅采暖方式應根據當地能源情況,經技術經濟分析,并根據用戶對設備運行費用的承擔能力等因素确定。

8.3.2除電力充足和供電政策支持,或建築所在地無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嚴寒和寒冷地區、夏熱冬冷地區的住宅不應設計直接電熱作為室内采暖主體熱源。

8.3.3住宅采暖系統應采用不高于95℃的熱水作為熱媒,并應有可靠的水質保證措施。熱水溫度和系統壓力應根據管材、室内散熱設備等因素确定。

8.3.4住宅集中采暖的設計,應進行每一個房間的熱負荷計算。

8.3.5住宅集中采暖的設計應進行室内采暖系統的水力平衡計算,并應通過調整環路布置和管徑,使并聯管路(不包括共同段)的阻力相對差額不大于15%;當不滿足要求時,應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8.3.6設置采暖系統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計算溫度,不應低于表8.3.6的規定。

8.3.7設有洗浴器并有熱水供應設施的衛生間宜按沐浴時室溫為25℃設計。

8.3.8套内采暖設施應配置室溫自動調控裝置。

8.3.9室内采用散熱器采暖時,室内采暖系統的制式宜采用雙管式;如采用單管式,應在每組散熱器的進出水支管之間設置跨越管。

8.3.10設計地面輻射采暖系統時,宜按主要房間劃分采暖環路。

8.3.11應采用體型緊湊、便于清掃、使用壽命不低于鋼管的散熱器,并宜明裝,散熱器的外表面應刷非金屬性塗料。

8.3.12采用戶式燃氣采暖熱水爐作為采暖熱源時,其熱效率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家用燃氣快速熱水器和燃氣采暖熱水爐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20665中能效等級3級的規定值。

8.4燃氣

8.4.1住宅管道燃氣的供氣壓力不應高于0.2MPa。住宅内各類用氣設備應使用低壓燃氣,其入口壓力應在0.75倍~1.5倍燃具額定範圍内。

8.4.2戶内燃氣立管應設置在有自然通風的廚房或與廚房相連的陽台内,且宜明裝設置,不得設置在通風排氣豎井内。

8

8.4.4住宅内各類用氣設備的煙氣必須排至室外。排氣口應采取防風措施,安裝燃氣設備的房間應預留安裝位置和排氣孔洞位置;當多台設備合用豎向排氣道排放煙氣時,應保證互不影響。戶内燃氣熱水器、分戶設置的采暖或制冷燃氣設備的排氣管不得與燃氣竈排油煙機的排氣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

8.4.5使用燃氣的住宅,每套的燃氣用量應根據燃氣設備的種類、數量和額定燃氣量計算确定,且應至少按一個雙眼竈和一個燃氣熱水器計算。

8.5通風

8.5.1排油煙機的排氣管道可通過豎向排氣道或外牆排向室外。當通過外牆直接排至室外時,應在室外排氣口設置避風、防雨和防止污染牆面的構件。

8.5.2嚴寒、寒冷、夏熱冬冷地區的廚房,應設置供廚房房間全面通風的自然通風設施。

8.5.3無外窗的暗衛生間,應設置防止回流的機械通風設施或預留機械通風設置條件。

8.5.4以煤、薪柴、燃油為燃料進行分散式采暖的住宅,以及以煤、薪柴為燃料的廚房,應設煙囪;上下層或相鄰房間合用一個煙囪時,必須采取防止串煙的措施。

8.6空調

8.6.1位于寒冷(B區)、夏熱冬冷和夏熱冬暖地區的住宅,當不采用集中空調系統時,主要房間應設置空調設施或預留安裝空調設施的位置和條件。

8.6.2室内空調設備的冷凝水應能有組織地排放。

8.6.3當采用分戶或分室設置的分體式空調器時,室外機的安裝位置應符合本規範第5.6.8條的規定。

8.6.4住宅計算夏季冷負荷和選用空調設備時,室内設計參數宜符合下列規定:

1、卧室、起居室室内設計溫度宜為26℃;

2、無集中新風供應系統的住宅新風換氣宜為1次/h。

8.6.5空調系統應設置分室或分戶溫度控制設施。

8.7電氣

8.7.1每套住宅的用電負荷應根據套内建築面積和用電負荷計算确定,且不應小于2.5kW。

8.7.2住宅供電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采用TT、TN-C-S或TN-S接地方式,并應進行總等電位聯結;

2、電氣線路應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設方式配線,套内的電氣管線應采用穿管暗敷設方式配線。導線應采用銅芯絕緣線,每套住宅進戶線截面不應小于10mm,分支回路截面不應小于2.5mm;

3、套内的空調電源插座、一般電源插座與照明應分路設計,廚房插座應設置獨立回路,衛生間插座宜設置獨立回路;

4、除壁挂式分體空調電源插座外,電源插座回路應設置剩餘電流保護裝置;

5、設有洗浴設備的衛生間應作局部等電位聯結;

6、每幢住宅的總電源進線應設剩餘電流動作保護或剩餘電流動作報警。

8.7.3每套住宅應設置戶配電箱,其電源總開關裝置應采用可同時斷開相線和中性線的開關電器。

8.7.4套内安裝在1.80m及以下的插座均應采用安全型插座。

8.7.5共用部位應設置人工照明,應采用高效節能的照明裝置和節能控制措施。當應急照明采用節能自熄開關時,必須采取消防時應急點亮的措施。

8.7.6住宅套内電源插座應根據住宅套内空間和家用電器設置,電源插座的數量不應少于表8.7.6的規定。

8.7.7每套住宅應設有線電視系統、電話系統和信息網絡系統,宜設置家居配線箱。有線電視、電話、信息網絡等線路宜集中布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有線電視系統的線路應預埋到住宅套内。每套住宅的有線電視進戶線不應少于1根,起居室、主卧室、兼起居的卧室應設置電視插座;

2、電話通信系統的線路應預埋到住宅套内。每套住宅的電話通信進戶線不應少于1根,起居室、主卧室、兼起居的卧室應設置電話插座;

3、信息網絡系統的線路宜預埋到住宅套内。每套住宅的進戶線不應少于1根,起居室、卧室或兼起居室的卧室應設置信息網絡插座。

8.7.8住宅建築宜設置安全防範系統。

8.7.9當發生火警時,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處的門禁應能集中解鎖或能從内部手動解鎖。

本規範用詞說明

1、為便于在執行本規範條文時區别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可”。

2、本規範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标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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