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

合同法規定的保管人與寄存人的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償地或無償地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約定期限内或應寄存人的請求,返還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寄存人隻轉移保管物的占有給保管人,而不轉移使用和收益權,即保管人隻有權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保管合同又稱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即保管物是否限于動産,各國立法有兩種趨勢:第一,以德國、意大利為代表的,在民法典中明确規定寄托物以動産為限。
    中文名:保管合同 外文名:Safekeeping contract 發布單位:中國人大 所屬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相關法條

第三百六十五條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條

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無償的。

第三百六十七條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條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保管憑證,但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條

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

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了維護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第三百七十條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将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緻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并且未采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七十一條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管人違反前款規定,将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七十二條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三條

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執行的以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四條

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七十五條

寄存人寄存貨币、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後,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第三百七十六條

寄存人可以随時領取保管物。

當事人對保管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時要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約定保管期間的,保管人無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

第三百七十七條

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将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八條

保管人保管貨币的,可以返還相同種類、數量的貨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約定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品。

第三百七十九條

有償的保管合同,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應當在領取保管物的同時支付。

第三百八十條

寄存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以及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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