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特征
(1)行為的對象是公章。即專門用來蓋公文、證件、印信上的機關、單位、企事業、團體、學校的公章(包括橡皮章、鋼印、火印等)以及單位主管人員的名章等,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刻字業實行管理的活動和規定。
(2)行為的客觀方面是違反國家治安管理規定,承制公章。即違反了《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和公安部發布的《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中對于刻制公章和單位負責人名章的有關規定。如果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則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論處,已經造成了嚴重後果的,如利用非法制造的公章,進行嚴重的刑事犯罪活動,并且造成了嚴重後果的,要按不同情節和損失程序追究刑事責任。
(3)行為的主體是承制公章的工廠、商店、刻字攤的負責人和有關的職工。行為屬負責人指示的,應同時處罰單位負責人。
(4)行為人主觀上有的是故意的,有的是過失的。前者可能得到了委托制做人的某種好處;後者屬工作中的失誤,如未能辨明委托人使用的僞造證明文件等。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五條。
(2)《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第二條、第六條。
(3)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
(4)民政部、公安部聯合發布的《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等。
認定處罰
在認定刻字業承制公章違反治安管理的治安案件中,要注意與僞造、變造、私刻公章罪相區别。後者不僅包括刻字行業,還包括其他有僞造、私刻或者仿造其他單位公章的單位或者個人。前者隻是沒有按照刻字業的管理規定承制公章,有的是因為一時的疏忽,或者主觀認為,不會發生問題,存在僥幸心理。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僞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的規定。
對于刻字業違反管理規定承制公章的,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給予行為人或者企業的負責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如果私刻、僞造、變造公章,則應以擾亂公共秩序罪論處。
按第二百八十條“僞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