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權

商标權

商标專有權利
商标權,是商标專用權的簡稱,是指商标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對其注冊商标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專有權。商标注冊人依法支配其注冊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包括商标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标的排他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續展權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商标是用以區别商品和服務不同來源的商業性标志,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标志、顔色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根據《商标法》規定,商标權有效期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期滿前6個月内申請續展,在此期間内未能申請的,可再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續展可無限重複進行,每次續展期10年。
    中文名:商标權 外文名:trademark right 性質:無形資産 相關法律:《商标法》 含義:商标所有人對其商标所享有的獨占的、排他的權利 構成元素: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标志、顔色組合、聲音等n

概述

中國商标權的獲得必須履行商标注冊程序,而且實行申請在先原則。商标是産業活動中的一種識别标志,所以商标權的作用主要在于維護産業活動中的秩序,與專利權的作用主要在于促進産業的發展不同。

根據《商标法》規定,商标權有效期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期滿前6個月内申請續展,在此期間内未能申請的,可再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續展可無限重複進行,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自該商标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标。

商标權是一種無形資産,具有經濟價值,可以用于抵債,即依法轉讓。根據我國《商标法》的規定,商标可以轉讓,轉讓注冊商标時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請。

在轉讓商标權時,應當按照《企業商标管理若幹規定》的要求,委托商标評估機構進行商标評估,依照該評估價值處理債務抵償事宜,而且,要及時向商标局申請辦理商标轉讓手續。商标侵權的民事責任商标專用權被侵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主要特征

(1)專有性

商标權的專有性又稱為獨占性或壟斷性,是指注冊商标所有人對其注冊商标享有專有使用權,其他任何單位及個人非經注冊商标所有人的許可,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标。

(2)時間性

商标權的時間性也稱法定時間性,是指商标權為一種有期限的權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護,超過有效期限,商标權即終止,不再受法律保護。

(3)地域性

商标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這是由商标權的國内法性質所決定的。

(4)轉讓性

商标權作為一種産權,由商标注冊人按一定條件可以實施産權轉讓或使用許可。

評估資料

一、企業基礎資料

1.工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生産許可證等;

2.企業簡況及經營優勢、法定代表人簡介、組織機構圖、股權結構圖;

3.國家馳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相關申報資料或認定證書;

4.新聞媒體,消費者對商标産品質量、售後服務的相關報道和評價等反饋信息;

5.技術産品研發情況簡介,科學技術成果鑒定報告或技術産品說明書等技術鑒定資料;

6.企業銷售網絡分布情況;

7.企業産品質量标準,企業年度工作總結;

8.商标産品獲獎證書、企業榮譽證書、法定代表人榮譽證書。

二、産權資料

1.商标注冊證書及相關變更注冊法律文書;

2.商标圖案及釋義;

3.涉及商标産權關系的相關批文或經濟合同等法律文書。

三、财務資料

1.企業近三年(含評估基準日)财務年度報表以及财務年度分析報告;

2.企業主要産品生産經營統計資料;

3.企業曆年商标投入統計資料(包括廣告、參展等費用);

4.企業未來五年商标産品規劃,追加投資計劃;

5.企業未來五年商标産品收益預測(C表)以及預測說明。

四、其它資料

1.注冊商标基本情況調查表;

2.商标續展承諾書;

3.企業承諾書。

質押程序

一、簡要說明

以注冊商标專用權進行質押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商标專用權質押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訂立後,出質人與質權人雙方應當到商标局變更續展處辦理商标專用權質押登記手續,雙方也可以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标代理機構辦理商标專用權質押登記手續。

商标專用權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二、申請書件的準備

(一)應提交的申請書件

1、商标專用權質押登記申請書(可在一份申請書中載明需要質押的多個注冊号);

2、出質人和質權人的營業執照副本(需經年檢有效)的複印件;

3、《商标注冊證》複印件,如果注冊人發生改變,還應附送相關證明的複印件;

4、商标專用權質押合同和主合同原件或經公證的複印件(合同由法人代表授權的人簽

署的,還應附有關授權文件);

5、具有資産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出具的商标權評估報告;

6、直接到商标局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和授權書;委托商标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雙方出具的商标代理委托書。

(二)具體要求

1、按照申請書上的要求逐一填寫,且必須是打印或者印刷形式。

2、商标專用權質押登記申請書應加蓋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的印章,或有出質人、質權人的簽字,委托代理人的,還應加蓋代理人的章戳。

3、商标專用權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内容:

(1)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名稱(姓名)、地址,聯系方式

(2)質押的原因和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3)出質的商标及質押的期限;

(4)出質商标專用權的質押價值及評估價值;

(5)當事人約定的與該質押商标有關的其他事項。

三、領取《登記證》

申請登記書件齊備,申請手續符合規定的,商标局于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予以登記,發給《商标專用權質押登記證》。《商标專用權質押登記證》,也可以郵寄。直接領取的,由辦理質押登記的經辦人或其授權的人領取,領證人應攜帶可以直接到商标局變更續展處領取本人的身份證和有關授權文件。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标局将《商标專用權質押登記證》郵寄或發給該商标代理機構。

四、需要注意的事項

1、申請人填寫的地址、郵政編碼和電話号碼應詳細準确,以保證郵件送達和便于聯系。

2、如申請質押的商标已被法院查封,或申請質押的商标已被申請撤銷的,商标局對該質押申請不予受理。

3、質押期限不應超出質押商标的專用權期限,質押多個商标的,質押期限不應超過專用權最先到期的商标的專用權期限。

4、申請件被退回要求補正的,申請人應按補正通知書的規定予以補正,并将原申請書補正後交回或郵寄給商标局

5、出質人不是商标專用權合法所有人的,或者商标專用權歸屬不明确的,商标局不予受理。

6、出質人對其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應當一并申請質押。

五、特别聲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局的正式發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導性的,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6年7月修訂,如果以後發生變動,或者在辦理中與質押登記人員的要求不一緻的,應以質押登記人員的要求為準。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2019修正),發布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内容:為了加強商标管理,保護商标專用權,促使生産、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标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産、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實施條例》(2014修訂),發布部門:國務院,内容:為實施《商标法》的具體規定。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标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内容:為了正确審理商标糾紛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标授權确權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内容:為正确審理商标授權确權行政案件。

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标、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内容:為正确審理注冊商标、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

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标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适用範圍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内容:人民法院審理商标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适用範圍等問題。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标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内容:為在審理侵犯商标權等民事糾紛案件中依法保護馳名商标。

權利主體

商标權主體的概念

商标權的主體(商标權人)是指依照商标法,對為區别商品或服務的商業标記享有商标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商标權主體的種類

以主體的形态為标準,商标權的主體分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商标法》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産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标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标局申請商标注冊。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标專用權。

以商标權的取得方式為标準劃分,商标權的主體可以分為原始主體和繼受主體。原始主體即經商标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注冊的商标注冊申請人,繼受主體即通過繼承、受讓等方式獲得商标權的主體。

權利客體

商标的概念

商标權的客體是商标,商标是經營者為了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區别而使用的标記。商标最主要的功能是來源識别功能。經營者将商标使用于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上,使消費者通過商标認識、記住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了解自己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品質特點,建立自己的信譽,消費者則可以通過商标選購心儀的商品或服務。除此之外,商标可以促使商标使用人努力保持、提高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因此,商标就有了另一派生功能,即質量擔保功能。

任何能夠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别開的标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标志、顔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标申請注冊。

商标的種類

根據不同的标準,可以将商标分為不同的種類。

(1)商品商标和服務商标

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生産者在自己生産或經營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使用于商品上,是指将商标貼附在商品上或者商品的包裝、容器、交易文書等紙上,将商标用于廣告宣傳、商品展銷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也屬于商标使用。

服務商标是經營者為将自己提供的服務于他人的服務相區分而使用的商标,服務商标的使用方式包括:直接使用于服務,如使用于服務介紹手冊、服務場所的照片、工作人員服飾等與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上;将商标使用在廣告中。

(2)集體商标和證明商标

集體商标,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專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标志。集體商标的作用是向用戶表明使用該商标的企業具有共同的特點。一個使用着集體商标的企業,有權同時使用自己獨占的其他商标。

證明商标,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産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标志。證明商标的意義在于向消費者表明其産品符合規定的條件或标準。

标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标志是地理标志,可以将其注冊為集體商标或證明商标。

(3)聯合商标和防禦商标

聯合商标,是指某一個商标所有者,在相同的商品上注冊幾個近似的商标,或在同一類别的不同商品上注冊幾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這些相互近似的商标稱為聯合商标。這些商标中首先注冊的或者主要使用的為主商标,其餘的則為聯合商标。

防禦商标,是指同一民事主體在不同類别的若幹商品上注冊的相同的商标。先注冊的是主商标,其他商标是防禦商标。

轉讓注冊商标的,商标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應當一并轉讓。因此,主商标轉讓時,聯合商标和防禦商标應一并轉讓,以免造成消費者混淆。

(4)注冊商标和未注冊商标

注冊商标,是指經商标管理機構依法核準注冊的商标。商标的注冊需具備法定條件和經法定程序。在商标注冊制度的國家内,商标一經注冊便獲得使用注冊商标的專有權和排斥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禁止權。

未注冊商标,是指未獲得國家主管機關的注冊,使用人不具有商标專用權的商标。未注冊商标不享有商标的專用權,但是可以使用,并可享有使用所産生的影響和信譽,受商标法和反不正當競争法的保護。

(5)馳名商标

馳名商标,是指在中國境内為相關公衆所熟知的商标。《馳名商标認定和保護規定》中指出:相關公衆包括與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産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馳名商标與一般商标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商标隻能在同類商品或服務上獲得保護,而注冊的馳名商标不僅可以獲得同類保護,還可以獲得跨類保護。

權利取得

(一)商标取得的原則

    使用取得原則

    使用取得原則是指商标權的獲得的依據是商标在商業活動中被真實使用,注冊隻是證明享有商标權的初步證據。該原則認為,商标隻有真實地使用,才能發揮商标的功能和作用,無使用的商标無必要給予商标權保護。美國采取是商标使用取得原則。

      注冊取得原則

      注冊取得原則是指商标權的獲得的依據是商标行政管理部門的核準注冊,未注冊的商标不能享有商标權的保護。注冊取得原則容易誘發商标的惡意注冊,但該原則的優勢在于安全和效率。我國采取的是注冊取得原則,但同時商标立法上也不斷強化對未注冊商标的保護。

      (二)商标取得的條件

      商标要獲得注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我國商标法不僅從正面對商标構成要素和注冊條件做了規定,而且從反面對不能作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能作為商标注冊的标志做了具體的列舉規定。商标注冊應當具備合法性、顯著性、非功能性及不與他人在先權利和權益相沖突四個要件。

        合法性

        合法性包括兩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是指商标标識的構成要素應當符合《商标法》第八條任何能夠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别開的标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标志、顔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标申請注冊。另一方面作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得是法律規定不得作為商标的标志。

        《商标法》第十條規定下列标志不得作為商标使用:(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勳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标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标志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衆的除外;(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标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衆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産地産生誤認的;(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衆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标、證明商标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繼續有效。

          顯著性

          商标的顯著性是指商标标識具有顯著特征,能夠将使用人的商品或服務于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别開來。

          《商标法》第九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标,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别,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商标注冊人有權标明“注冊商标”或者注冊标記。

          《商标法》第十一條規定下列标志不得作為商标注冊:(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号的;(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别的,可以作為商标注冊。

            三維标志不得具有功能性

            商标的非功能性是指具有功能性的商标不得注冊為商标,商标的功能應當申請專利保護,我國商标法禁止具有實用功能性和美學功能性的三維标志注冊為商标。《商标法》第十二條規定:以三維标志申請注冊商标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産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不與他人在先權利和權益沖突

              商标法所保護的在先權利是指在商标申請注冊之前即已存在并合法有效的權利。同時,當出現不同主體在相同類似商品上同日申請相同近似商标,以及以不正當手段搶先申請注冊他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标等情形時,商标法亦對在先使用商标提供保護。《商标法》第九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标,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别,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第二十八條規定:與在先注冊商标相沖突的申請注冊商标,應予以駁回。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标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标。在先權利包括《商标法》規定的在先權利和其他法律規定的在先權利,比如他人的姓名權、肖像權、著作權、外觀設計權等。

              (三)商标的異議

              商标的異議是指利害關系人或公衆對商标局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标,如果認為違法商标法律規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反對意見。

                異議的理由

                (1)絕對理由

                1違反《商标法》第四條,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注冊的

                2違反《商标法》第十條,将禁止作為商标使用的标志注冊為商标的

                3違反《商标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将禁止作為商标注冊的标志注冊為商标的

                4違反《商标法》第十九條第四款,商标代理機構超範圍代理的

                2)相對理由

                1違反《商标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侵犯未注冊馳名商标或注冊馳名商标的

                2違反《商标法》第十五條,代理人或代表人搶注商标以及因合同業務關系搶注商标的

                3違反《商标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商标中錯誤标示地理标志,誤導公衆的

                4違反《商标法》第三十條,與已經注冊或初步審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5違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條,違反先申請原則或先使用原則的

                6《商标法》第三十二條,損害他人在先權利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搶注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标的

                  異議的後果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标提出異議的,商标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内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1)準予注冊

                  商标局做出準予注冊決定的,發給商标注冊證,并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商标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标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标無效。

                  (2)不予注冊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标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内做出複審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被異議人對商标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權利内容

                  商标權的内容是指商标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根據《商标法》規定,商标權人享有以下權利:

                  1.專有使用權

                  商标權人有權在其核定的商品和服務項目上使用其核準注冊的商标,未經商标權人許可,任何人不能在同一種或類似的商品與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商标處分權

                  商标權人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以許可、轉讓、出質和投資等方式處置其注冊商标。

                  3.使用注冊标記權

                  商标權人有權在使用注冊商标時标明“注冊商标”字樣或者注冊标記“®”。

                  4.有效期限

                  《商标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标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第四十條規定:注冊商标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标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内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标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标。

                  商标局應當對續展注冊的商标予以公告。

                  無效與撤銷

                  商标的無效

                  注冊商标的無效宣告,是指商标主管機關對于違反商标法的規定而不應獲得注冊的已注冊商标,按照法律程序宣告其無效的制度。具體而言,是指已經注冊的商标,因違反商标法的相關規定或因侵犯他人權益取得注冊的,由商标局主動依職權宣告該注冊商标無效,或由商标評審委員會依申請宣告該注冊商标無效的制度。

                  被宣告無效的商标自始無效,即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

                  (1)注冊商标的無效可以分為兩種類型:

                  1)絕對無效的情形

                  1違反《商标法》第四條,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注冊的

                  2違反《商标法》第十條,将禁止作為商标使用的标志注冊為商标的

                  3違反《商标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将禁止作為商标注冊的标志注冊為商标的

                  4違反《商标法》第十九條第四款,商标代理機構超範圍代理的

                  5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

                  2)相對無效的情形

                  1違反《商标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侵犯未注冊馳名商标或注冊馳名商标的

                  2違反《商标法》第十五條,代理人或代表人搶注商标以及因合同業務關系搶注商标的

                  3違反《商标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商标中錯誤标示地理标志,誤導公衆的

                  4違反《商标法》第三十條,與已經注冊或初步審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5違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條,違反先申請原則或先使用原則的

                  6《商标法》第三十二條,損害他人在先權利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搶注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标的

                  (2)宣告注冊商标無效的效力

                  1)商标權自始無效

                  《商标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無效的注冊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标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2)惡意注冊應予賠償原則與顯失公平應予返還原則

                  《商标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宣告注冊商标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執行的商标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并已執行的商标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标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商标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商标侵權賠償金、商标轉讓費、商标使用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3)僅對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商标的無效宣告

                  《商标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商标局、商标評審委員會撤銷注冊商标或者宣告注冊商标無效,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的理由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對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冊予以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4)宣告無效之日起的一年過渡期

                  《商标法》第五十條規定:注冊商标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注銷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對與該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注冊商标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注銷後設置一年過渡期的目的在于,該注冊商标在權利終止前已經使用,并在市場上産生了一定的影響,在其商品或服務還未完全退出市場時,如果立即允許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冊,使得帶有新商标的商品或服務進入市場,可能會造成消費者混淆。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有必要在一定期限内對與該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冊申請,做出一定的限制。因此《商标法》規定了一年的過渡期,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對與該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冊申請,不予核準,而超過一年時間的,則應當依法予以核準。

                  商标的撤銷

                  商标在獲得注冊之後,如果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或顯著性退化,或注冊人擅自改變注冊商标或注冊事項,該注冊商标可以被撤銷。

                  (1)連續三年不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标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标。商标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内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2)商标成為通用名稱

                  《商标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标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标。商标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内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3)違法使用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商标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标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标、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銷其注冊商标。

                  權利利用

                  商标權作為一種财産權,可以被轉讓、許可、質押、信托,還可作為遺産以及破産财産等。

                  商标權的轉讓

                  《商标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轉讓注冊商标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标的商品質量。轉讓注冊商标的,商标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應當一并轉讓。對容易導緻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标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轉讓注冊商标經核準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專用權。

                  根據此條規定,注冊商标轉讓隻有經過商标局核準并公告之後才能生效,僅簽訂商标轉讓合同還不能産生轉讓商标專用權的法律效力。同時,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或服務應當出自同一經營者,否則就會導緻消費者的誤認。因此,如果注冊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注冊了相同或近似的數個商标,應當一并轉讓。

                  商标權的許可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商标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标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标。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标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标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标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産地。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标的,許可人應當将其商标使用許可報商标局備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注冊商标使用許可分為三種類型,即獨占許可使用、排他使用許可和普通使用許可。普通使用許可,是指許可人可以允許不同的人同時使用某一注冊商标的使用許可。獨占使用許可,是指許可人在同一時間裡隻能允許某一個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區和指定的商品上獨占地、排他地使用其注冊商标。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内,許可人不能再允許第三人使用其注冊商标,許可人自己也不能使用。

                  商标權的質押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有權處分的财産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财産優先受償。根據民法典四百四十條規定,商标權是一種财産權利,可以作為質押的對象。

                  以商标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依法辦理出質登記,質權自登記時設立。

                  權利限制

                  商标法對注冊商标的保護不是絕對的,有些利用與注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圖形的行為不屬于商标法意義上的使用行為。《商标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别商品來源的行為。這就意味着如果他人未将與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内容用于識别商品來源,就不屬于對商标的使用,自然不可能構成侵權。此外,有些行為雖然涉及利用商标的識别功能,卻基于正當的理由或目的,也不構成侵權:

                  1.商标的正當使用

                  商标正當使用,是指非商标權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使用他人商标而不構成商标侵權行為。由于我國商标法中僅對商标描述性使用進行了明文規定,對其他商标正當使用的内容并未提及,因此商标正當使用的種類具體有哪些并不明确,目前學界達成共識的是,商标正當使用至少包括商标描述性使用和商标指示性使用。

                  (1)商标描述性使用

                  商标描述性使用又稱之為商标叙述性使用,如果使用商标的目的是為了合理、善意地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務的特性等信息,而不是在商标意義上的使用,則這種使用行為即為描述性合理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标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這一規定的合理性在于,對于通用名稱或僅描述商品質量、功能等描述性的詞彙,本來是不具備顯著性不應作為商标獲得注冊的,但可能由于實際使用使得這些詞彙實際産生了商标識别來源的作用,從而獲得了顯著性,因此獲準注冊,但這些詞彙被注冊成為商标并不代表商标權人可以壟斷這些标志的使用,對于表達語境的使用,商标權人無權禁止。

                  (2)商标指示性使用

                  如果利用他人商标中的文字或圖形,是為了說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能夠與使用該商标的商品或服務配套,或是為了傳遞商品或服務來源于商标權人這一真實信息,也即指示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用途、服務對象和真實來源,而非為了讓消費者産生混淆,則構成“指示性使用”,不屬于侵權行為。商标指示性使用在立法上并無明确規定,是指為了客觀說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具有某些用途、特點或者能夠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相兼容或相匹配等而對他人商标進行的使用。這種使用是表達語境的使用,并不屬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條中規定的“商标使用”,因此也不應當受到商标權人幹擾,而屬于正當使用行為,明确非商标使用行為不侵犯商标權人商标權利,有利于我們理清商标權和公共領域的界限,避免商标權的過分擴張。

                  (3)基于其他正當目的或理由的使用

                  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防止他人“搭便車”-無償利用注冊商标所體現的商譽牟取不當利益,以實現公平的商業競争。如果在一個商标在獲得注冊之前,他人就已經善意地在相同或相似産品上使用了與注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自然談不上“搭便車”。對他人在原有的範圍内繼續使用其商标的行為,商标法應當予以容忍,否則,就會剝奪在先使用人通過誠實經營所積累的商譽,對于在先使用人是不公平的。《商标法》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商标注冊人申請商标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标的,注冊商标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内繼續使用該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當區别标識。”這就表明承認了“在先使用”可以作為抗辯事由。

                  2.商标權用盡

                  “商标權用盡”又稱“商标權枯竭”是指對于經商标權人許可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投放市場的商标品,他人在購買之後無須經過商标權人許可,就可将該帶有商标的商品再次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給公衆。

                  3.平行進口

                  平行進口是指未經相關知識産權權利人授權,進口商将境外其他國家或地區經合法授權投放市場的産品,向境内知識産權人或獨占被許可人所在國或地區的進口。目前我國法律上并未明确禁止注冊商标的平行進口,司法實踐上對商标平行進口的态度是平行進口不損害商标識别商品或服務來源、品質保證等功能以及不會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情況下,不認為是商标侵權。

                  侵權

                  商标侵權

                  商标侵權行為是指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标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

                  (一)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導緻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僞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标标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标标識的;

                  (五)未經商标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标并将該更換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标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标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标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此外,将他人注冊商标、未注冊的馳名商标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号使用,誤導公衆,構成不正當競争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處理。

                  商标權侵權訴訟

                  (1)訴前臨時禁令

                  商标權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将實施侵犯其權利、妨礙其實現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将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為等措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産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采取臨時禁令措施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的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包括請求保護的知識産權效力是否穩定; (2)不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造成案件裁決難以執行等損害; (3)不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對申請人造成的損害是否超過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對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害; (4)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其他應當考量的因素(如是否提供擔保)。

                  (2)訴前财産保全與證據保全

                  訴前财産保全是指在提起訴訟之前,法院根據厲害關系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财産采取強制措施,以避免當事人在判決前處分判決生效後用以執行的财産。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标權人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接受訴前财産或證據保全申請後應于48小時内作出裁定,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在采取保全措施後30日内,申請人未起訴的,人民法院應解除保全措施。

                  (4)訴訟時效及管轄法院

                  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商标注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商标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超過三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注冊商标專用權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計算。

                  商标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較大城市确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标民事糾紛案件。

                  (5)賠償數額的确定

                  1)按照實際損失或違法所得計算

                  侵犯商标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确定;實際損失難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确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确定的,參照該商标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确定。對惡意侵犯商标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2)按照法定數額賠償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标許可使用費難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3)确定賠償數額的舉證

                  人民法院為确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4)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注冊商标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注冊商标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标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冊商标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标的證據。注冊商标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内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标,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對策

                  解決商标侵權是一項法律性、政策性及其操作性很強的工作,它既涉及到立法、司法和執法和管

                  理等層面,也涉及到經濟、文化、政治、外交等領域,因此是一項巨大的、複雜的系統工程。

                  (一)完善立法體制

                  完善立法體制,提高立法效率,增大處罰力度。改革開放20年是我國立法工作步入正軌、法制建設逐步走向正規化、科學化、民主化的時期,但是應當看到,由于曆史的積澱太多,我國的立法體制還不夠完善,立法效率仍然較低,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明顯滞後于經濟發展的步伐。為改變這一現狀,應加快實現人大常委會委員專職化的進程,在立法程序上理順立法機關與政府部門的關系,進一步增大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開性,擴大公民對法律修改的意見和建議的參與度,同時,适應社會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加大對經濟犯罪的處罰力度,嚴懲日益高科技化的違法犯罪行為,為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律氛圍。

                  (二)追究法律責任

                  理順行政執法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的關系。按照我國《商标法》的規定,我國商标專用權保護實行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并行的雙軌制,因此商标侵權的法律責任既有行政責任,也包括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首先,行政、司法保護雙軌制,是現階段具有我國特色的商标保護體制,由于行政保護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的特點,因此大部分商标侵權案件是通過行政執法機關處理的,但随着我國商标法律與國際商标法律的接軌以及社會商标意識、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行政保護日益顯示出其不足之處。因此要求加強兩方面工作,一是增強行政執法部門隊伍總體素質、提高商标管理和行政執法水平;二是充實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審判機構和人員,提高知識産權審判專業化水平。

                  其次,按照有關規定,對于商标侵權案件,涉嫌構成犯罪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将該案件向司法部門移送。對于案件移送,雖然法律上已有明确規定,但實施起來仍不夠順暢,影響案件移送的主要因素有:1、案件的定性标準不統一;2、案件定性的法律依據不一緻;3、個别行政執法部門片面追求辦案數量;4、個别司法機關的消極司法行為。實踐證明,加大執法力度,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是極其有效的措施,因此,當前既需要積極引導權利人依法通過司法途徑打擊侵權行為,更需要确保移送渠道暢通。

                  再次,有學者認為,制裁商标侵權行為最有效的手段是損害賠償,這一見解不無道理。對于商标侵權的民事責任方面的賠償問題,現行《商标法》規定工商部門有權應被侵權人的請求責令侵權人賠償損失。這實際是關于執法部門解決民事問題的規定,從實踐看,這一規定既增加了執法部門的負擔,又不利于有效解決被侵權人的民事權利,已經不适合形勢的需要。應對方法之一是可以将此規定在《商标法》修改中删去;或者如果确實考慮國情,可以規定執法部門可以就侵犯商标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當事人再依照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理順機關間的關系

                  “假冒僞劣”這一說法,對于普通消費者來說,是一個含義模糊、界限不明确的概念。按照産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僞劣産品”包括四種情形:一是摻雜、摻假;二是以假充真;三是以次充好;四是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而“假冒”是指假冒他人注冊商标的行為,即為達到冒充他人商品的目的而使用他人注冊商标的行為,也包括為實現該目的而實施的行為,具體表現即為《商标法》第三十八條列舉的幾種情形。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假冒”和“僞劣”往往是很難截然分開,有三種情形:1、有些産品隻是“假冒”,并不“僞劣”;2、有些産品是“僞劣”的但不是“假冒”的;3有些産品既是假冒的同時也是僞劣的。那麼這三種情況分别适用何種法律、由哪一個部門來處理呢?按照現行《商标法》的規定,隻要是生産假冒産品和銷售明知是假冒産品的,而不考慮其産品的僞劣,即屬于上述第1、3種情形的,工商部門都有權作出認定和處理。

                  根據《産品質量法》的規定,對于上述第2、3種情形的制售僞劣産品行為,質量監督部門有權作出認定和處理。很顯然,對于第1種情形,如果是質量監督部門發現的案子,應當移交工商部門處理;對于第2種情形的,工商部門可以向質量監督部門移交。對于第3種情形,由于雙方都可以依據不同的法律進行處理,執法機關容易在侵權認定和處理發生責任競合,對于此類案件,雙方應當建立有效的協調和溝通制度,以更有力、更及時打擊違法行為。

                  (四)引導保護舉報權

                  加強“知假買假”的引導及保護消費者的舉報權,商标專用權保護與消費者的關系。發生商标侵權,受害者無疑首先是商标權利人,其次才是産品的終端用戶—消費者,但是,消費者一定是受害者嗎?其實未必,一方面,消費者如果因為商标意識淡薄、鑒别能力差而購買了侵權假冒商品,那麼其當然是受害者;另一方面,消費者如果明知該商品是侵權假冒卻因其價格低廉而購買,那麼消費者有責任嗎?到2014年,消費者是不負法律責任的,至多其隻有道義上的責任。這種合法不合理的現象能否得以改變,我想似乎不是不可能,但是其操作難度可想而知。

                  日前,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判處一名購買假文憑者有期徒刑6個月,就是一個發人深省的案例。再次,普通消費者發現侵權假冒商品有沒有舉報的義務和獲得獎勵的權利,也是一個值得探索的問題。目前我國《商标法實施細則》中關于普通消費者舉報行為實際上是一種授權性規範而不是義務性規範,重在鼓勵而不是約束。

                  另外,對于普通消費者來說一旦實施舉報行為并查證屬實能否必然獲得獎勵、如何确定獎勵額度,雖然法律沒有明确規定,但實際上許多執法部門已經付諸實踐,國務院有關部門也正在進行相關規章制定的調研工作,我們期待類似規章的出台,并相信這一規章的實施,不僅将促動全社會提高商标保護意識,也将會促進立法部門在修訂有關法律時會針對普通消費者的相關權利和義務給予更多、更慎重的思考。

                  (五)強化國際保護

                  處理好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商标保護關系。世界已經進入了日益成熟的信息時代,世界經濟一體化及區域性經濟文化的廣泛合作和交流正在向縱深發展,但任何事物都是對立統一的,因此我們應當看到,經濟現象的摩擦和沖突也是不可避免的。商标,雖然是現代社會的微觀經濟元素,但它引發的往往是宏觀經濟現象,甚至影響到國際關系和地區關系。加強商标國際保護是一百多年來世界各國孜孜以求的目标,在知識經濟時代,加強商标國際保護尤其具有現實而迫切的意義。

                  商标國際保護的主體是主權國家,因此加強商标國際保護的實質是加強國家間在商标注冊和商标權保護方面的協調和合作,包括立法的、司法的以及行政管理的層面。這裡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網絡商标保護問題。作為知識經濟時代的産物,網絡對人類影響的深度和廣度是前所未有的,它的發展前景也是難以預料和想象的。

                  網絡商标侵權具有的前文所述的幾個特點,對于開展網絡商标國際保護提出了嚴峻的考驗和挑戰。面對網絡商标保護,值得欣慰的是我國的信息技術尤其是互聯網絡技術已經處于比較前沿的位置,而且網絡商标保護研究工作和國際社會開展研究水平比較接近而且同步發展。但我們也應當看到,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和國際社會還有一定差距,其立法精神尚不足以應對複雜的網絡商标保護,而且,傳統經濟在融入世界貿易組織體系的過程中,還會遇到一系列新的問題,面臨新的挑戰。

                  (六)加強權利的維護

                  商标權利人與注冊商标的關系。首先商标注冊人要樹立立體保護觀念,即增加和擴大商标權利保護範圍以及與商标權利有關的知識産權保護範圍;其次是規範科學、合理合法地使用自己的注冊商标;再次是積極開展商标維權橫向聯合與縱向溝通;最後是處理好商标維權與輿論宣傳的關系。

                  優先使用

                  商标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标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内,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标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權法》第25條

                  商标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内,該商标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标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标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實施條例》第20條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應當經受理該申請的商标主管機關證明,并注明申請日期和申請号。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應當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機構認證;展出其商品的國際展覽會是在中國境内舉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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