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解釋
設施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産養殖的生産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根據設施農用地特點,從有利于規範管理出發,設施農用地具體分為生産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
(一)生産設施用地是指在農業項目區域内,直接用于農産品生産的設施用地。包括:
1.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闆連棟溫室用地等;
2.規模化養殖中畜禽舍(含場區内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産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
3.水産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進排水渠道等水産養殖的生産設施用地;
4.育種育苗場所、簡易的生産看護房用地等。
(二)附屬設施用地是指農業項目區域内,直接輔助農産品生産的設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設施農業生産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辦公生活等設施用地;
2.倉庫用地:指存放農産品、農資、飼料、農機農具和農産品分揀包裝等必要的場所用地;
3.硬化晾曬場、生物質肥料生産場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設施用地是指由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産所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包括:晾曬場、糧食烘幹設施、糧食和農資臨時存放場所、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等用地。
相關政策
設施農用地近年來備受關注,它的定義與界定也常被人混淆,政府為規範設施農用地的管理,也出台了進一步明确設施農用地的界定與加強對設施農用地的扶持的細則。怎麼申請設施農用地,需要哪些條件,哪些行為容易觸碰違法的地雷。
為适應現代農業發展需要,進一步促進設施農業健康有序發展,國土資源部、農業部2014年9月29日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保障設施農業合理用地需求的同時,進一步規範設施農用地的使用,強化部門執法監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