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複陷害罪

報複陷害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行報複陷害的行為
報複陷害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複陷害的行為,與本罪易于混淆的是濫用職權罪和誣告陷害罪。中國《憲法》第四十一條和《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對該罪作出了規定。中國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一種。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民主權利,即公民的控告權、申訴權、批評監督權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2)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具有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實行打擊報複陷害的行為。(3)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4)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報複陷害他人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中文名:報複陷害罪 外文名:無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類型:法律用語 适用範圍濫用:濫用職權、假公濟私

法條規定

法律條文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複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國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複。”

釋義

報複陷害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複陷害的行為。

這裡所規定的“濫用職權”,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背職責的規定而行使職權。

“假公濟私”,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工作為名,為徇私情或者實現個人的目的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報複陷害”,主要是指利用手中的權力,以種種借口進行政治上或者經濟上的迫害,如降職、降級、調離崗位、經濟處罰、開除公職、捏造事實誣陷其經濟、生活作風上有問題等。

報複陷害的行為,必須是采取濫用職權或者假公濟私的方法。如果行為人進行報複陷害與濫用職權、假公濟私沒有聯系,則不構成本罪。

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進行報複陷害,就是對公民民主權利的嚴重侵害,應當依法予以懲處。

罪行認定

報複陷害罪與非罪的界限。區别的關鍵是準确認定報複陷害行為是否已達到犯罪的程度:

(1)緻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其他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

(2)緻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

(3)手段惡劣、後果嚴重的。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報複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民主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這裡的民主權利是指公民的批評權、申訴權、控告和舉報權。這些權利是中國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權利,是公民行使管理國家權利的一個重要方面,受到國家法律的嚴格保護。

為了切實保障憲法賦予公民權利的實現,本法對侵犯公民的上述權利的行為規定了報複陷害罪。報複陷害是同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聯系在一起的,因此,不僅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權利,而且還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聲譽,破壞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報複陷害罪侵害的客體是複雜客體。

報複陷害罪侵害的對象,隻限于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這四種人。所謂控告人,是指向司法機關和其他黨政機關告發、檢舉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的人。控告人既可以是一般公民,也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所謂申訴人,是指對于自己所受的處分不服,向原處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提出申訴意見,要求改變原來處分的人,也包括不服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向原審法院或上級法院提出再審請求的人。申訴人并不限于受處分的公民本人,還包括為他人申訴的其他公民。所謂批評人,是指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作上的缺點、錯誤或思想作風,提出批評意見的人。所謂舉報人,是指揭發、檢舉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違法、犯罪事實的人。這裡的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與舉報人。并不限于對實施報複陷害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控告、申訴、批評與舉報的人。例如,被害人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甲提出控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乙濫用職權進行報複陷害的,仍然構成報複陷害罪。再如,被害人控告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子女的犯罪行為,該國家機關人員濫用職權進行報複陷害的,也構成報複陷害罪。因為一切公民的控告權、申訴權、批評權與舉報權都是受法律保護的,要做到這一點,就不能允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任何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與舉報人進行報複陷害,否則就不利于保護公民的民主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根據憲法第41條的規定,上述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在提出控告、申訴和批評意見時,不得捏造事實進行誣告陷亂否則,不僅不屬于本條的保護對象,如果情節嚴重,還應當依照本法第243條誣告陷害罪論處。

客觀要件

報複陷害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或批評人、舉報人實行打擊報複陷害的行為。行為人必須是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即違反有關規定,超出職權範圍,假借公事名義,陷害他人,在這個意義上說,報複陷害行為是一種渎職行為。報複陷害的力式多種多樣,如制造種種理由或借口,非法克扣工資、獎金,或開除公職、黨籍,或降職、降薪,或壓制學術、技術職稱的評定等等。如果所采取的報複陷害行為與行為人的職權沒有關系,則不構成報複陷害罪。如行為人對控告人進行身體傷害的行為,就不是濫用職權,因而不構成報複陷害罪。

主體要件

報複陷害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不可能濫用職權報複陷害他人的,如果實施了報複陷害行為,應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和侵犯的客體,構成什麼罪,就以什麼罪論處。

主觀要件

報複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報複陷害他人的目的。如果沒有報複陷害的目的,而是由于政策水平不高,思想方法主觀片面,工作作風簡單粗暴、對事實未能查清等原因,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處理不當,緻使其遭受損失的,屬于工作上的失誤,不構成犯罪。

罪行區分

與一般打擊報複行為的界限

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實行打擊報複,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可予批評教育,或者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

與誣告陷害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其主要區别在于:

1、主體要件不同。報複陷害罪的主體隻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誣告陷害罪的主體則可以是任何公民;

2、犯罪目的不同。報複陷害罪的目的是打擊報複陷害他人而誣告陷害罪的目的則是意圖使他人枉受刑事追究;

3、犯罪手段不同。報複陷害罪必須是基于職務,濫用職權或假公濟私,誣告陷害罪則不要求必須利用職權;

4、陷害的對象不同。報複陷害罪隻限于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這四種人,而誣告陷害罪可以是任何幹部和群衆。

和打擊報複證人罪的界限

1、犯罪客體不同。打擊報複證人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和公民依法作證的民主權利。對證人進行打擊報複必然會導緻證人不敢作證或推翻原來所作出的證言,從而破壞司法機關執法活動的進行。因此,本罪屬于妨害司法罪之類。報複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控告、申訴、批評、檢舉等民主權利,同時也妨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打擊報複證人罪的客觀表現為對證人進行打擊報複的行為。既可以是行為人利用手中職權,假公濟私,對證人進行打擊報複,也可以是行為人沒有利用職權而對證人采用恐吓、行兇、傷害等手段進行報複。打擊報複證人罪侵害的對象隻能是依法作證的證人。這裡的證人是指知道的案件事實情況并向司法機關提供證詞的人。報複陷害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為行為人利用手中的職權,假公濟私,對他人進行報複陷害的行為。其侵害的對象隻限于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

3、主觀方面不同。兩罪的主觀特征都表現為直接故意,但行為人具體的故意内容不同。打擊報複證人罪的行為人出于報複證人的目的,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會妨害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和侵害證人的合法權益,卻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報複陷害罪的行為人則出于報複陷害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的目的,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侵害上述人等的民主權利,妨害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卻希望其結果的發生。

4、兩者的主體要件不同。打擊報複證人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構成本罪,行為人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的公民;而報複陷害罪的主體則為特殊主體,即隻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報複陷害罪。

與濫用職權罪的界限

所謂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擅自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務,或者故意違法、違紀處理公務,緻使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與報複陷害罪的主要區别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侵犯的客體不同。濫用職權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報複陷害罪侵害的客體則主要是我國公民依法享有的控告權、申訴權、批評權、檢舉權等民主權利,同時也妨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2、客觀方面不同。濫用職權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濫用職權,并導緻了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二個方面缺一不可。報複陷害罪的客觀方面要求行為人必須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他人進行報複陷害。其濫用職權的表現形式可能與濫用職權罪相同,但并不以造成重大損失為要件;報複陷害罪侵害的對象僅限于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濫用職權罪侵害的對象則既可是物,也可是人,被侵害的人沒有身份限制。

3、主觀方面不同。濫用職權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其故意的具體内容是行為人明知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為會造成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該結果的發生;報複陷害罪的行為人,則主觀上具有報複陷害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的目的,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侵犯上述人等的民主權利和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卻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隻有直接故意才能構成此罪。

立案及量刑

立案标準

《立案标準》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緻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2、緻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3、手段惡劣、後果嚴重的。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準:《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渎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标準(試行)》規定,(一)重大案件:1、緻人精神失常的;2、緻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後果嚴重的。(二)特大案件:1、緻人自殺死亡的;2、後果特别嚴重,影響特别惡劣的。 

量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複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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