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

法律學術語
原始取得,是非因他人既存的權利而是基于法律規定直接取得的所有權。先占、生産、附合、加工、添附、法院判決;公用征收、沒收、罰款、房屋的建造、圍海造田、樹木的栽種、罰沒物的法定歸屬等都是原始取得。[1]
    中文名:原始取得 外文名: 發布單位: 形式:勞動生産、收益 收益: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的物質利益 沒收:剝奪官僚資本

形式

中國的原始取得主要形式包括:勞動生産、收益、孳息、添附、無主财産、拾得遺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飼養動物、發現隐藏物、埋藏物、先占、善意取得、沒收、征收、稅收、征用。

勞動生産

指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勞動生産活動獲取勞動産品,以及通過擴大再生産取得其所創造的勞動産品。

收益

指民事主體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的物質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等收益。

添附

民事主體把不同所有人的财産或勞動成果合并在一起,從而形成另一種新形态的财産,如果要恢複原狀在事實上不可能或者在經濟上不合理,在此情況下,則要确認該新财産的歸屬問題。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種方式。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産互相滲合,難以分開并形成新财産。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産密切結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産,雖未達到混合程度,但非經拆毀不能達到原來的狀态。

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産加工改造為具有更高價值的新的财産。

在上述情況下,關于新的财産所有權的歸屬,應由當事人協商處理,或歸一方所有,或歸當事人共有。如果不能達成協議,應歸給新财産添附價值量的一方所有,但他要向原所有人給付适當的經濟補償。如果取得新财産所有權的一方的添附行為出于惡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财産而進行加工,或有其他故意或過失行為,則原所有人除有權向他請求經濟補償外,還有權要求他賠償因添附所造成的損失。

沒收

國家根據法律、法規采取強制措施或強制手段,剝奪官僚資本、反革命分子或違法犯罪分子的财産歸國家所有。

遺失物

遺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丢失的動産。所以,遺失物并不是無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棄的或因為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的動産。根據《民法通則》第79條,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同樣,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也應歸還失主。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埋藏和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權歸屬不明的動産,此類物應歸屬于國家所有,在該物上繳國家以後,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無主财産

如抛棄物、拾得物、漂流物、走失動物、埋藏物、隐藏物和無人繼承财産等。這是指所有人不明或沒有所有人的财産。

舉例

同樣是遺産

個人繼承了遺産是繼受取得,因為其是依原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故是繼受取得。而國家取得了遺産則是原始取得,因為國家取得其遺産是不依原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

同樣是買賣

因真實有效的買賣合同而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權就是繼受取得。因效力待定的合同或者無效的合同而依民法理論上的善意取得原則而取得了物的所有權則是原始取得。

同樣是抛棄

有效的抛棄則依先占而取得物的所有權,是原始取得。而無效的抛棄則會因抛棄行為的不具效力,而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權。這裡又引發了一個抛棄的有效與無效的問題。抛棄是以消滅物權為目的的單方法律行為,隻要權利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發生效力。

但有例外的情況是物權的抛棄若會妨礙他人的權利時或者與法律規定相背時,則物權人不得任意抛棄其權利,此為無效的抛棄。則此時根本談不到原始取得還是繼受取得的問題。比如:将城裡的老房閑置,會因未經注銷手續而不産生不動産物權的抛棄,此處談不到物的取得問題。再如農村承包經營戶的承包經營權,會因對農村集體組織有義務而不能随意抛棄承包的土地,更談不到取得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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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的原始取得

所有權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權和所有之意志為根據,直接依照法律規定,通過某種方式或者行為取得物之所有權。從各國民法的規定來以及民法物權學說上來看,所有權的原始取得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各種:

(1)勞動生産取得。

即人們運用工具通過體力和腦力的支出,對自然物進行改造、加工或利用原材料制造出具有交換價值和使用價值的産品。勞動生産是取得所有權的最基本、最重要方式,如農民收割莊稼,工廠生産産品。勞動生産為所有權取得的一種方法,是中國民法學界目前的通說。

但生産究竟為所有權的獨立取得方法還是綜合取得方法,是不無疑問的。勞動生産取得盡管是所有權之原始取得方式,但卻未必是一種獨立取得方法,從勞動生産取得所有權的實踐來看,界定為綜合取得方法更為妥當。因為勞動生産主要是從行為過程意義上觀察的結果,同樣是勞動生産,有些情況下可能基于孳息而取得,例如果農采摘蘋果之取得,既可以認定為勞動生産取得,也可以認定為收取孳息取得;有些情況下可能是基于先占取得,例如從事遠洋捕撈生産作業以取得海生動植物,除了認定為勞動生産取得之外,還可以認定為基于先占取得。

因此,勞動生産并不宜一概界定為獨立取得方法,它更是所有權的一種綜合取得方法。

(2)收取孳息取得。

孳息相對于原物而言,是原物所出之收益。孳息分為天然孳息、人工孳息和法定孳息,前者是自然物依自然規律産生出來的新物,如母雞所産之雞蛋,葡萄樹上所結之葡萄等;中者是用原材料加工制造的産品,如木材加工後所形成之書桌,野草加工後所形成之中藥等;後者是根據法律之規定,通過就原物實施一定法律行為而取得的由原物派生出來的孳息,如房屋出租後所生之租金,現金儲蓄後所生利息等。一般情況下,物的所有人對物所産生的孳息擁有所有權。

天然孳息在沒有與原物分離之前,原物所有權轉移,原則上孳息的所有權也随之轉移,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或合同規定,孳息也可以歸非原物所有人享有所有權。對此,中國《物權法》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可見,嚴格來說,收取孳息也不是一種獨立的取得方法,有些孳息之取得同時也可适用于其他取得方式之規則。

(3)國家強制取得。

國家強制是在法律規定的特定場合下,國家從社會公共利益出發,不顧及所有人的意志和權利,直接采取沒收、征收、國有化或稅收等強制手段取得所有權的方式。對此,中國《物權法》規定,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産。

但是,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産,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可見,國家作為全社會的總管,可以通過強制方法取得所有權,取得所有權的這些方法,雖然具有不同的性質,得按法律的規定用于特定的場合,但其共同特征是:都具有不顧所有權人意志的強制性,都不是按照平等、自願之民事流轉方法取得所有權,因而都屬于所有權之原始取得方法。

(4)拾得遺失物取得。

遺失物是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偶然喪失占有之物。中國《民法通則》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物權法》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該法同時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可見,依據中國現行法律規定,拾得遺失物必須返還失主(權利人),确實無人認領的,應由國家取得所有權。然而,從世界民事立法的視角觀察之,即可發現,關于拾得遺失物能夠成為所有權取得的方法,存在羅馬法的不能取得所有權主義和日爾曼法的取得所有權主義。近代以來的諸多民事立法,基本上繼受了後者,即絕大多數國家的民事立法認為,遺拾物的拾得屬于所有權原始取得方式之一,并且一般由拾得人取得遺失物之所有權。

(5)無主物取得。

無主物是指沒有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的财産,主要包括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财産。依中國《民法通則》及繼承法的規定,無主财産出現時,一般由國家取得所有權,死者生前是農村集體成員,如有無人繼承或無人受遺贈的财産,也可由集體所有制組織取得所有權。

當然,自然人、法人對于挖掘發現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夠證明屬其所有,而且根據現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歸其所有的,應當予以保護。《物權法》也規定,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6)添附取得。

指不同所有人的财産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種不能分離的财産。添附一般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種形式。其中,混合與附合為物與物相結合,加工則為勞力與他人物的結合。由于要恢複原狀已不可能或經濟上不合理,現代各國立法一般根據添附的事實,重新确定所有權的歸屬,并斟酌具體情況,以形成共有關系為補充。

(7)先占取得。

先占是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動産而取得所有權的法律事實。先占是針對無主物取得所有權的重要方式,但中國《民法通則》和《物權法》都沒有對先占作出規定。

在世界民事立法範圍内,有三種立法例,一是先占自由主義,即不分動産和不動産的不同,而一律允許自由先占而取得其所有權,為羅馬法所采;二是先占權主義,即不動産隻有國家才能取得所有權,至于動産須待法律許可,才能取得所有權,為日爾曼法所采;三是折衷主義,即無主物被區分為動産無主物和不動産無主物,無主動産适用“先占自由主義”,個人可依先占取得所有權,而無主不動産則适用國家先占主義,隻有國家才能享有所有權,為現今世界多數國家所采。但不論何種立法模式,先占為所有權之原始取得方法,則無疑問。

(8)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從無權轉讓人處取得占有的善意第三人,根據物權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權。關于善意取得的适用範圍,即什麼占有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學界存在争議。傳統民法認為,善意取得隻适用于動産,多數國家(如法國、日本)也将善意取得的标的僅限于動産,理由是“不動産物權以登記為公示方法,交易上不至于誤認占有人為所有人,而動産物權則以占有為公示方法,極易使人相信占有人為有處分權之人,故善意取得之标的物,以動産為限”。

但現代民法在善意取得的适用範圍方面,存在幾種觀點:一種認為善意取得隻适用于動産;一種認為不動産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如在2000年完成的台灣“民法典物權篇修正草案”中增設一條:“因信賴不動産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有無效或撤銷而受影響”;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善意取得适用于财産權,不僅包括物權,也包括債權。

(9)時效取得。

時效取得是指占有他人之物,繼續達一定期間而取得其所有權(或其他财産權)的制度。也就是說,時效取得是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物超過法定期限者,可依法取得占有物所有權的取得方式。

時效取得與消滅時效、先占、善意取得等相近法律制度相比,具有自身的一些法律特征。

其一,時效取得與消滅時效一樣,都是以一定時間之經過為要件,但時效取得之時效屆滿的法律後果是取得财産所有權或者其他财産權,而消滅時效屆滿的法律後果則是請求權或勝訴權消滅;

其二,時效取得與先占和善意取得一樣,均以财産的占有為取得财産所有權之要件,但時效取得必須以符合條件的占有持續一定期間,而先占與善意取得隻要求符合條件之占有要件,不要求該占有持續一定期間;

其三,時效取得之财産是他人财産,而先占取得之财産為無主财産;時效取得之占有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而善意取得之占有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包括《民法通則》和《物權法》在内的中國民事立法尚未确立時效取得制度,但在國外一些民事立法中已經将此确立為所有權的一種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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