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冊商标罪

假冒注冊商标罪

一種犯罪行為
假冒注冊商标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标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冊商标專用權,犯罪對象是他人的注冊商标。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标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
    中文名:假冒注冊商标罪 外文名:crime of counterfeiting the registered trademark 發布單位: 法律類型:刑法 法律條款(條):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國家:中國

背景介紹

随着人們對商标價值的認同與企業創品牌意識的增強,強大的經濟利益驅動下的假冒他人商标的“搭便車”行為也相伴而生,而且,這種行為日益增多并出現了一些新形式。面對日益嚴重化、複雜化的假冒注冊商标行為,刑法作為商标法律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此類行為的打擊上卻相當有限,這對于保護商标專用權,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持正常的市場經濟次序極為不利。

現狀分析

中國現行刑法對假冒注冊商标的行為的打擊範圍明顯過于有限,不僅保護對象過于狹小,未将與注冊商品商标具有相同法律地位的注冊服務商标納入刑法的保護視野,而且對假冒注冊商标的行為方式的規定也過于單一,明顯不利于對商标權人和消費者利益的保護。這無疑不利于對此類行為的有效控制。

無怪乎有人認為,“當前對一些商标的侵權和犯罪依然猖獗,究其原因除了經濟利益的因素以外,還有刑法對該類犯罪的立法相對滞後,執法措施不力,知識産權的保護意識較差等原因。為了加大刑法對假冒注冊商标的打擊力度,完善假冒注冊商标犯罪,有效預防、控制商标犯罪,全面履行TRIPS協議。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冊商标專用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的注冊商标.中國對商标專用權的取得采用注冊原則,即按申請注冊的先後來确定商标權的歸屬,即誰先申請商标注冊,商标權就授予誰。由于采用注冊原則,隻有注冊商标才受《商标法》保護,沒有注冊的商标不在保護之列。

在中國,按照不同的标準可對注冊商标進行不同的分類:根據商标使用的對象來看,中國商标可分為商品商标與服務商标兩大類;按照商标的構成要素,中國的商标可分為文字商标、圖形商标、字母商标、數字商标、三維标志商标、顔色組合商标和組合商标;

按照中國商标注冊申請書表格中通用的商标種類,可将商标劃分為一般商标、集體商标和證明商标三類。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假冒注冊商标罪的犯罪對象隻包括商品商标,不包括服務商标。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未經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情節嚴重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方面,行為人使用商标的商品與注冊商标的商品必須是同一種商品;另一方面,行為人所使用的商标與他人的注冊商标相同。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标完全相同,或者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标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别、足以對公衆産生誤導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變注冊商标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橫豎排列,與注冊商标之間僅有細微差别的;

(2)改變注冊商标的文字、字母、數字等之間的間距,不影響體現注冊商标顯著特征的;

(3)改變注冊商标顔色的;

(4)其他與注冊商标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别、足以對公衆産生誤導的商标。使用與注冊商标相似的商标的行為,不構成假冒注冊商标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冊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冊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産品說明書、商品交易文書,或者将注冊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冊商标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等行為。  

2、未經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商标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商标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标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标。”據此,經過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該注冊商标的,是合法行為,不構成假冒注冊商标罪。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标的,必須在使用經注冊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産地。實踐中有的被許可人使用他人注冊商标,卻不在商品上标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産地。這種行為違反了《商标法》,也會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既然使用注冊商标本身是被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的,就不能構成假冒注冊商标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成為本罪主體。就自然人而言,隻要行為人達到了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假冒注冊商标的行為,即可構成犯罪。就單位而言,單位實施了假冒他人注冊商标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的注冊商标,未經注冊商标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該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一般情況下,假冒他人注冊商标罪的行為人都具有獲利的目的,但依刑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不是假冒注冊商标罪的構成要件,有些假冒商标的行為也可能是為了損害他人注冊商标的信譽等。不論是出于什麼動機或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如果是出于過失,即确實不知道自己所使用的商标是他人已注冊的商标,則不構成本罪,可以按一般的商标侵權行為處理。

認定

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1、客體要件不同。前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注冊商标專用權;而後罪侵犯的則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權。

2、客觀要件不同。前罪是未經他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而後罪則是采用虛構事實、隐瞞真相的方法來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财物。

處罰

未經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标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标,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别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标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标,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别嚴重的情形。

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區别

與生産、銷售僞劣商品罪的區别

前罪侵犯的是國家商标管理制度,實施假冒商标情節嚴重的行為;

後罪侵犯國家對商品質量的管理制度,實施在産品中摻雜使假、以假亂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的行為。

對于采用假冒注冊商标的手段生産、銷售僞劣商品,且銷售數額特别巨大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既觸犯了生産、銷售僞劣商品罪,也觸犯了假冒商标罪。對于此種情況,應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刑罰較重的生産、銷售僞劣商品罪定罪量刑。

與注冊商标的區别

在判斷假冒商标與注冊商标是否“基本相同”方面,可否在理論上提出一個具體的标準呢?

由于注冊商标的形式多種多樣,假冒商标的形式也五花八門,所以理論中不好提出一個準确的标準。但是,存在一個基本的準則,那就是:以普通消費者的一般注意力作為評判的主觀标準,采取整體比較與商标顯著部分比較相結合的方法綜合判斷,如果普通消費者(不是專業人士或者該商品領域的行業人員)認為兩個商标相比較,文字、圖形或者文字與圖形的結合沒有區别或者視覺上沒有差别,這兩個商标就是“相同”商标;如果普通消費者認為兩個商标相比較,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顔色,或者文字與圖形的整體結構是相似的,則屬于近似商标。比如鳳凰牌自行車商标中鳳凰圖案的尾巴上的羽毛是12根,如果行為人隻是把羽毛的根數作成13根或11根,構圖的顔色和尺寸結構等其他方面與注冊商标又完全相同,則對普通消費者來說,這種羽毛根數的差别是難以區别的,假冒商标便是與注冊商标“基本相同”的。

在判斷假冒商标與注冊商标是否相同時,司法實踐中還出現這樣一個問題:注冊商标所有人自己在商品上使用的商标,與其核準注冊的商标并不一緻,那麼,判斷行為人假冒的商标是否與注冊商标相同時,是将假冒的商标與核準注冊的商标相比較,還是與注冊商标所有人實際使用的商标相比較呢?比如,美國微軟公司将MICROSOFT(大寫)申請注冊為其計算機軟件商标,但微軟公司在計算機軟件上實際使用的商标Microsoft隻有第一個字母是大寫。如果被告人在假冒微軟公司的計算機軟件上也使用商标Microsoft,是否可以構成假冒注冊商标罪?

司法實踐中有這種現象,隻不過有時沒有被認為是一個問題。假冒注冊商标罪懲治的是侵犯注冊商标的專用權的行為,因此,從客體的角度理解,如果行為并沒有侵犯到注冊商标的專用權,是不能對其進行刑法評價的。注冊商标所有人沒有正确使用其注冊商标,而被告人假冒其實際使用的、與注冊商标不同的商标,情節再嚴重,也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因為被告人并沒有侵犯注冊商标的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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