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君主專制下的國家體制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簡稱議會君主制。其主要特點是:議會不僅是國家的最高立法機關,而且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由議會選舉産生的政府首腦組織政府,是真正的國家權力中心。君主是象征性的國家元首,其職責多是禮儀性的。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君主交出所有的權力(有些國家的紀年由君主指定),首相是國家的主要行政首腦,其缺點在于國家内仍存在着特權階級,優點是不用戰争就可實現憲政。[1]
    中文名: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外文名: 發布單位: 英文名:Parliamentary constitutional monarchy 實行國家:英國、西班牙、荷蘭、比利時等 性質:政治體制

權力運行

議會掌握立法權,内閣由議會下院多數黨領袖組建,下院多數黨領袖即為内閣首相。内閣掌握行政權,受議會監督,對議會負責。君主無實權,行使禮儀性的職責。

發展曆史

内閣由議會産生并對議會負責。英國是最早實行議會君主制的國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實行這一政體的國家除英國外,還有西班牙、荷蘭、盧森堡、比利時、瑞典、摩納哥、安道爾、挪威、日本、泰國、丹麥、馬來西亞、柬埔寨等。

1688年英國光榮革命中,國王是被議會請來的,國王的權利不再是神而是議會了。資産階級和新貴族利用當時的有利形勢,盡量擴大自己的政治,經濟實力,利用他們所控制的議會,通過一系列的法律來限制王權。1689年十月,議會通過了《權利法案》。法案規定:國王無權廢止法律,不得侵犯議會的的征稅權,不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組織常備軍,國王不得幹涉議會言論自由,未按法律程序,不得拘捕臣民,必須定期召開議會。

這些法令的意義在于限制王權,擴大議會的權力。其結果是把實際權力轉移到了議會手中,确立了議會權力高于王權,司法權獨立于王權的原則,從而奠定了君主立憲制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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