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曆程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政務院發布《全國稅政實施要則》(1950年)将房産稅列為開征的14個稅種之一。
1951年8月政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稅暫行條例》,将房産稅與地産稅合并為房地産稅。
1973年簡化稅制,把對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征收的城市房地産稅并入工商稅,保留稅種隻對房管部門、個人、外國僑民、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征收。
1984年改革工商稅制,國家決定恢複征收房地産稅,将房地産稅分為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兩個稅種。
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同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國内單位和個人。
2014年稅收專項檢查大幕初啟。記者日前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房地産及建築安裝業再次被列為指令性檢查項目,這是房地産業自2002年以來連續12年被納入檢查範圍。
體量大、利潤高的房地産行業涉及8個稅種,包括廣受關注的土地增值稅。在往年的稅收專項檢查中,房地産行業成了查補稅款的“大戶”,有些年份幾乎占到全部查補稅款數額的一半,其涉稅違法手段花樣百出。
2016年7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财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郝如玉在第十屆“中國經濟增長與周期”論壇上透露,房地産稅仍在起草過程之中,操作難度很大。
試點到立法
2011年1月,上海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地産稅試點,适用稅率暫定為0.6%。征收對象為本市居民二套房及非本市居民新購房。
2011年1月,重慶啟動房地産稅改革試點,征收對象為個人擁有的獨棟商品住宅、個人新購的高檔住房,以及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二套房。
2012年11月,時任财政部部長謝旭人提出,房地産稅改革試點經驗将在全國範圍内推開,同時将積極推進單位房産的房地産稅改革。
2012年底,住建部部長姜偉新表示,正在研究房地産稅試點,2013年将繼續推進城鎮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編制實施好住房發展和建設規劃。
2013年2月,時任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确定,嚴格執行商品住房限購措施,擴大個人住房房地産稅改革試點範圍。
2013年5月,國務院批轉的國家發改委《關于2013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明确提出,将擴大房地産稅改革試點範圍。
2013年5月,國土資源部副部長胡存智表示,預計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動産登記條例。專家認為,條例出台後,全面征房地産稅技術條件基本具備。
2013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通知明确,研究擴大個人住房房地産稅改革試點範圍。
2013年8月,财政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通報時表示,将擴大個人住房房地産稅改革試點範圍,為全面推進房地産稅改革進一步積累經驗。
2014年8月8日,2014博鳌房地産論壇上,财經專家、财政部财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在會上指出,房産稅改革方向已被最高決策層鎖定,可能在2017年實施。有觀點指出,房産稅會以2017年為界開征,2017年前銷售的房屋以及首套住房有可能免征。
征稅對象
中國的房地産業直接以房地産為征稅對象的稅種共六種,分别是房産稅、城市房地産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和契稅。
房産稅: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房産稅的計稅依據是房屋計稅價值或房産的出租收入。
城市房地産稅:是對屬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商的房屋、土地按照房價、地價或租價的房地産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種稅。
城市房地産稅的基本稅法是1951年8月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稅暫行條例》。1984年進行利改稅時,國務院決定将城市房地産稅劃分為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兩個稅種,對内資企業和個人征收。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繼續征收城市房地産稅。
2008年12月31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第546号國務院令,宣布1951年8月8日由原政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地産稅暫行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廢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組織以及外籍個人,依照《房産稅暫行條例》繳納房産稅。
房地産稅收是一個綜合性概念。即一切與房地産經濟運動過程有直接關系的稅收都屬于房地産稅收,在我國包括房地産業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房地産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投資方向調節稅、契稅、耕地占用稅等。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房地産稅由産權所有人是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交納。産權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納;産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當地或産權未确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為報交。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土地為征稅對象,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土地增值稅:以土地和地上建築物為征稅對象。以增值額為計稅依據。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計稅,按照規定稅額一次性征收。
契稅:以轉移土地、房屋使用權的行為為征稅對象。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
房産稅的征稅對象是房産。所謂房産,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産、學習、工作、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但獨立于房屋的建築物如圍牆、暖房、水塔、煙囪、室外遊泳池等不屬于房産。但室内遊泳池屬于房産。
由于房地産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産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産品,因此,對房地産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産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産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産稅。
實施目标
2012年9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巡視員叢明透露,下一步房産稅将擴大試點範圍,并逐步建立房地産稅制度。房地産稅最終會在全國實施。
他強調,要區分房産稅和房地産稅這兩個不同的概念,如果按照原值征收則是房産稅,如果按照評估價值則是房地産稅,評估價值裡包括了地價。房産稅是為了加強房地産市場的調控,通過付出稅收代價來抑制投資投機性炒房,房地産稅則不是為了調控。
上海和重慶已開展房産稅試點,下一步将雙管齊下,包括進一步擴大房産稅試點以及逐步建立房地地産稅制度,“目标是消滅房産稅,建立房地産稅”。
外國現狀
美國
美國房産稅是地方政府的一項傳統稅收。地方政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來确定稅率并依法征收,而稅收主要用于民衆所在區域的教育及公共服務支出。美國房産稅的稅率由州和地方議會根據本地财政需要制定,因此各地稅率高低不等,而且随着時間推移還可能會有小幅調整。
美國在建國初期就開始征收房産稅,早在1792年就有4個州征收房地産稅,1798年通過的财産稅法律就包含對房産和土地分别征稅的規定。到了20世紀初,美國每個州都制定了征收房地産稅的法規。
國征收房地産稅是為地方政府的各項服務和基礎設施建設提供資金支持,并不以此為主要手段來調控房地産市場,但對購買和持有房地産的需求有間接影響。其他與房地産有關的主要稅種分别歸在交易稅、遺産贈與稅和所得稅項下,此外還有一些服務性收費項目,這些稅費綜合起來則對抑制房市過度投機起到一定作用。總體稅率大緻介于1%-3%之間。
日本
針對房産的保有環節,日本并未設立專門的房産稅,而是将房産作為固定資産的一種,統一列入“固定資産稅”的對象加以征收。自1950年起,日本在地方稅制中增加了“固定資産稅”。根據日本《地方稅法》,固定資産稅的征收對象不僅包括土地和房屋,也包括如機械設備、汽車等折舊資産。固定資産稅是市町村(相當于我國的市級以下區域)級稅,由地稅機關征收管理。《地方稅法》規定,固定資産稅的标準稅率是1.4%,但這并非是強制标準。除固定資産稅之外,日本部分地區還對市區房産征收稅率約為0.3%的“城市規劃稅”(各地稅率略有不同)。
俄羅斯
俄羅斯1991年12月通過《自然人房産稅法》,在全國範圍内對自然人按照差别稅率征收房産稅。長期以來,俄存在房産估價過低導緻應繳稅額太少等問題,俄政府正計劃對房産稅計稅方式進行改革。俄房産稅實行差别稅率,房産評估價格越貴,稅率也就越高。如果一名自然人擁有多套房産,則以所有房産評估價格之和作為稅基來計算房産稅。換言之,擁有多套房産的納稅人将按較高的稅率納稅。俄羅斯房産稅稅率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确定,國家規定稅率範圍,地方政府則在國家規定的稅率範圍内自行制定本地區的房産稅稅率。
俄羅斯國家規定的稅率範圍為:清查價為30萬盧布以下(1美元約合30盧布),稅率不超過0.1%;清查價為30萬至50萬盧布,稅率為0.1%至0.3%;清查價為50萬盧布以上,稅率為0.3%至2.0%。俄羅斯特殊群體享受房産稅減免優惠,如前蘇聯和俄羅斯英雄、衛國戰争老戰士、一級二級傷殘人士、現役及退役軍人、烈屬、退休人員,等等。
墨西哥
房地産稅在墨西哥有着較長的曆史并經過數次變革,已形成一套較完善的征繳體系。墨西哥房地産稅稅率較低,政府希望利用低稅率刺激房地産市場投資,改變房地産市場增速緩慢的現狀。
房地産稅在墨西哥擁有較長曆史,早在西班牙殖民時期,當地居民就要為自己所擁有的不動産繳納費用。1917年,房地産稅正式寫入墨西哥法律。1983年,墨西哥議會通過了憲法第115要修正案,規定各州政府向市政府授權,由市一級政府決定當年的房地産稅稅率和所需征收的總稅額,并代表州政府行使收繳稅款的權力。1999年,墨西哥憲法第115條款經過修改後,規定各級政府在制定房産稅稅率時,要綜合考慮建築物所處地段等多方面因素。
按照法律規定,擁有房産的墨西哥居民每年都要根據相應稅率,向州政府繳納一次房地産稅,房屋的價值由政府派遣的評估師确定。
墨西哥各州政府在計算房地産稅時基本遵循以下公式:房地産稅=(土地面積×土地價格+建築面積×房屋每平方米價格)×房地産稅稅率。在征收過程中,房地産稅稅率要與各地全年物價指數和地區發展勢頭相挂鈎,根據漲跌情況作出相應調整。
印花稅
房地産印花稅的征稅憑證主要包括:具有房地産買賣合同性質的憑證;房地産産權轉讓書據;房地産權利許可證明;房地産經營賬簿;經财政部确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房地産印花稅的内容包括:
(1)納稅主體。房地産印花稅的納稅人是在我國境内書立、領受應稅房地産憑證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國外書立、受我國法律保護、在我國境内适用的應稅房地産憑證的單位和個人。
(2)計稅依據。房地産印花稅的征稅對象是特定行為,而其計稅依據則是該種行為的所負載的資金量或實物量,其中房地産産權轉移書據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書據所載金額;房地産權利證書(包括房屋産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則是按件計收;房屋租賃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租賃金額;房産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是購銷金額。
(3)稅率。房地産印花稅的稅率有兩種:第一種是比例稅率,适用于房地産産權轉移書據,稅率為0.05%,同時适用于房屋租賃合同,稅率為1%,房産購銷合同,稅率為0.03%;第二種是定額稅率,适用于房地産權利證書,包括房屋産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稅率為每件5元。
(4)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房地産印花稅納稅人根據稅法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即貼花),即納稅人在書據的立據時和證照的領受時,納稅義務即發生,即行貼花,而不是指憑證的生效日期。印花稅實行“三自”繳納辦法,即納稅人按照應稅憑證的類别和适用的稅目稅率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自行購花(即自行納稅,一般在當地稅務機關或其他出售印花稅票的處所購花)、自行貼花;對有些憑證一次貼花數額較大和貼花次數頻繁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采用彙貼、彙繳辦法納稅,彙繳期限由稅務機關根據應納稅額的大小予以指定,但最長不超過一個月。
(5)減稅免稅。免納房地産印花稅的情況包括:
第一,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但以副本或者抄本視同正本使用的,應另貼印花;
第二,财産所有人将财産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第三,經财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憑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