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
結夥鬥毆,一般是指出于私仇舊怨、争奪地盤或者其他動機而結成團夥打架鬥毆。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其動機是出于藐視社會公共秩序,尋私仇或者謀求某種非法的利益。
處罰處理
1.法條
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2.解釋
此違法行為不要求造成後果,隻要存在尋釁滋事的行為即符合立案标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