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夥鬥毆

結夥鬥毆

法條罪名
聚衆鬥毆觸犯的是刑法而結夥鬥毆觸犯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聚衆鬥毆是指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衆鬥毆,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結夥鬥毆一般是指出于私仇舊怨、争奪地盤或者其他動機而結成團夥打架鬥毆,不需要有組織者、策劃者,隻要幾個人湊合在一起,就可以。[1]
    中文名:結夥鬥毆 外文名: 發布單位: 釋義:結成團夥打架鬥毆 認定區别:區分和聚衆鬥毆罪的區别 處罰處理: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等

解釋

結夥鬥毆,一般是指出于私仇舊怨、争奪地盤或者其他動機而結成團夥打架鬥毆。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其動機是出于藐視社會公共秩序,尋私仇或者謀求某種非法的利益。

處罰處理

1.法條

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2.解釋

此違法行為不要求造成後果,隻要存在尋釁滋事的行為即符合立案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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