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政治制度

德國政治制度

國家政體為議會共和制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是一個中歐聯邦議會共和制國家,德國是聯邦制國家,外交、國防、貨币、海關、航空、郵電屬聯邦管轄。國家政體為議會共和制。聯邦總統為國家元首。議會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組成。聯邦議院行使立法權,監督法律的執行,選舉聯邦總理,參與選舉聯邦總統和監督聯邦政府的工作等。聯邦議院選舉通常每四年舉行一次,在選舉中獲勝的政黨或政黨聯盟将擁有組閣權。德國實行兩票制選舉制度。聯邦憲法法院是德國憲法機構之一,是最高司法機構。主要負責解釋《基本法》,監督《基本法》的執行,并對是否違憲作出裁定。共有16名法官,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各推選一半,由總統任命,任期12年。正、副院長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輪流推舉。德國實行多黨制,主要有德國社會民主黨、基督教民主聯盟、自由民主黨、德國共産黨、德國共和黨等政黨。
    中文名:德國政治制度 外文名: 發布單位: 基礎:《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 時間:1949年5月 法律地位:是所有政黨的行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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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基礎

德國政治制度的基礎是于1949年5月生效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基本法》規定,德國是聯邦制國家,外交、國防、貨币、海關、航空、郵電屬聯邦管轄。國家政體為議會共和制。聯邦總統為國家元首。聯邦總理為政府首腦。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根本大法《基本法》的制定,奠定了西德以及後來統一的聯邦德國的國家政治制度的基礎,是一部治國大法

。《基本法》第20條規定了國家政治制度的五項基本原則:共和制、民主制、聯邦制、法治國家和福利國家。

政黨制度

法律地位

《基本法》認識到,在議會民主制之中,要形成國家的政治意志,政黨是國家與人民之間不可或缺的“居間者”,公開承認政黨的基本功能和作用,第一次使政黨憲法化、合法化。

1967年7月,聯邦德國第一部試圖解決政黨政治的問題的法律——《政黨法》終于在聯邦議員獲得通過。這是世界上第一部政黨法,目的是貫徹《基本法》第21條對政黨規範的精神,對政黨的法律地位、組織結構、政黨使命以及黨員的義務作了規定,是所有政黨的行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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