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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解讀
制度基礎
德國政治制度的基礎是于1949年5月生效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基本法》規定,德國是聯邦制國家,外交、國防、貨币、海關、航空、郵電屬聯邦管轄。國家政體為議會共和制。聯邦總統為國家元首。聯邦總理為政府首腦。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根本大法《基本法》的制定,奠定了西德以及後來統一的聯邦德國的國家政治制度的基礎,是一部治國大法
。《基本法》第20條規定了國家政治制度的五項基本原則:共和制、民主制、聯邦制、法治國家和福利國家。
政黨制度
法律地位
《基本法》認識到,在議會民主制之中,要形成國家的政治意志,政黨是國家與人民之間不可或缺的“居間者”,公開承認政黨的基本功能和作用,第一次使政黨憲法化、合法化。
1967年7月,聯邦德國第一部試圖解決政黨政治的問題的法律——《政黨法》終于在聯邦議員獲得通過。這是世界上第一部政黨法,目的是貫徹《基本法》第21條對政黨規範的精神,對政黨的法律地位、組織結構、政黨使命以及黨員的義務作了規定,是所有政黨的行為準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