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制

學位制

專門人才知識能力等級制度
學位制是國家或高等學校以學術水平為衡量标準,通過授予一定稱号來表明專門人才知識能力等級的制度。學位是評價學術水平的一種尺度。學位的授予建立在嚴格的科學訓練和考核的基礎之上。獲得學位,不僅是國家給予獲得者的一種榮譽和鼓勵,而且是獲得者學習成績和學術水平的客觀标志。
    中文名:學位制 外文名: 别名: 衡量标準:學術水平 本質:客觀标志 作用:表明專門人才知識能力等級

概述

學位,是根據專業學術水平而授予的稱号,是對某一學者在學術水平上的一個評價。中國現行的學位制,是世界上一般通行的“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學位制。學位的授予建立在嚴格的科學訓練和考核的基礎之上。獲得學位,不僅是國家給予獲得者的一種榮譽和鼓勵,而且是獲得者學習成績和學術水平的客觀标志。n

學士、碩士、博士的稱呼,雖然自古就有,但與學位制并不沾邊。因為在古代,博士是個官名;學士最初指在學讀書的貴族子弟,以後也成了官職的名稱;而碩士隻不過是對德高望重、博學廣聞的人一種敬稱而已。另外,中國古代的科舉制度,雖然有秀才、舉人、進士等級,但這些等級隻是充作當官任職的階梯,與學位制同樣是風馬牛不相及。清末于戊戌變法後興辦了學校。1902年(光緒二十八年),清政府頒布了《欽定學堂章程》,規定:“小學卒業(畢業),獎給附生;大學分科卒業,獎給進士。”這樣,以獎勵的形式,對不同程度、水平的知識分子授予相應的稱号。可以說,這就是我國最早的學位制。

曆史淵源

中國的學位制,嚴格說來是近代才開始建立的,但中國古代的科舉制度已有類似今日學位制的涵義。隋炀帝大業三年(607)正式設進士科,實行以策取士,這是科舉取士的開始。唐代的科舉制度已經比較完備,而且科目繁多,武則天統治時期已有殿試。宋代大體沿用唐制,以明經、進士兩科為最普遍,而考取最多者為進士科。由“道”(當時行政區劃的名稱)考試及格者稱“貢士”和“舉人”,送中央禮部考試,及格者稱“進士”。明代科舉制度尤為完備,省試取中者稱“舉人”;殿試取中者稱“進士”,前三名稱“狀元”、“榜眼”、“探花”。清代科舉制度與此大緻相同。

中國于1935年4月曾公布《學位授予法》。但是,由于日本帝國主義的侵入和當時教育、科學的落後,《學位授予法》未能全部實施。從1935~1949年的14年間,隻授過學士和為數不多的(200多個)碩士學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于1954~1957年、1961~1964年、1965年曾三次施行學位制度,但由于“左”的錯誤影響和“文化大革命”的發生,這一制度沒有堅持下來。中國共産黨中央委員會于1979年3月再次提出建立學位制度。1980年2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國外,學位制度是從中世紀開始出現的。它的曆史是和文憑、證書密切聯系的。埃及的埃爾-艾紮學校(Al-Azhar)(970年建校)和摩洛哥的艾爾-誇拉維因學校(Al-Qarawjyin)(859年建校)都曾向畢業生授予過一種ijazah(伊斯蘭世界的任教證明)。歐洲中世紀大學對符合教師條件的人加以認可,由基督教教會當局批準,授予碩士學位。這種學位僅僅是“教師”的代名詞。1180年後,法國巴黎大學授予了第一批神學方面的博士學位。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已有很多國家建立了學位制度,但在近幾十年學位制度才得到迅速發展和進一步完善。

沿革發展

從現代意義來看,學位,作為授予個人的一種終身有效的稱号,是對其學術水平評價的一種尺度。對于一個國家而言,學位制度是與教育制度相聯系,為發展高等教育和科學事業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和立法,成為評價高等教育各個階段達到的不同學術水平和檢驗高層次人才培養質量的标準。但為探讨學位服的濫殇,則有必要追尋學位制的起源及其沿革。如按現代創建大學的情況來看,毋庸置辯,學位制肯定在大學成立以後出現并加以實施。若從曆史的角度來考察,其結果卻并非如此。學位起源于教師任職資格證明。

曆史上,教師具有不同的稱名,它既可稱為教授(professor),又可稱作博士(doctor)和碩士(master),甚至學士。英文的(teacher)教師就是從拉丁文“docere”(博士)演變而來。

中世紀,埃及的-艾紮和摩洛哥的艾爾-誇拉維因(創立于公元859年),對于那些修業期滿的伊斯蘭學生,授予一種學位作為任職資格證明。執有這種學位的人,就具有了任教的候補資格,可以從業。

到了十一世紀,當各方的教師來到理智和宗教中心時,他們發現他們的個人權利并不穩固,于是就組織了教師行會。行會嚴格實行入會标準,隻有考試成績優秀的應試者才被吸收為新會員。他們學業結束後,領取公約和表示其身份的學位帽及碩士證書,就有資格可以在任何地方收徒講學。

在某些情況下,他們也可以稱為博士或教授,即都是有資格“授業解惑”之人。在少數學校中,學藝教師稱碩士,神學、醫學和法學(教會法和羅馬法)教師稱博士。後來,為便于這些會員的學習,在他們學習若幹年但尚未學習結束時,也将他們稱為學士,即意味他們是碩士的候選人。當時的教師行會是獨立于大學以外的一種機構,它的存在實際上遠比由學生組成的大學要早。而學位制最早就是産生于教師中,即由于教授不同“等級”的課程所獲得的專有稱名:博士和碩士。況且,較低級的“七藝”始于九世紀,那時神學和法學已成為教會學校的重要課程。由此看來,學位制自身的存在的确早于大學的起源。最後,教師行會規定,講授高級課程的教師稱博士,講授低級課程的教師為碩士,學位制開始了。

大學授予學位,開先河的是波洛尼亞大學。1158年佛雷德裡克一世頒發特許證書,允許波洛尼亞大學對其畢業生授予學位。

到十五世紀後,博士、碩士、學士學位之間的差異開始明顯:神學、法學、醫學等各科的畢業生獲博士學位,藝術,語法等科類的畢業生則取得碩士學位,僅完成四年制大學課程的學生隻被授予學士學位。學位制向現代意義發展。我們在維也納大學慶典遊行隊伍中可清楚地看到學位等級的排列次序:走在最前者是執校旗的人,往後依次是文學學士、法學學士、醫學學士、神學學士,再往後則為高一級的文學碩士,最後是醫學博士、法學博士和神學博士。

宗旨和意義

世界上實行學位制國家的實踐證明,實行學位制能促進教育和科學事業的發展,促進科學專門人才的成長。實行學位制度,國家就有了一個衡量高等教育質量和評價學術水平的客觀标準;有利于促進高等教育質量的提高,為選拔和使用人才提供學術方面的依據;就能從數量和質量上更好地了解科學隊伍的狀況,從而采取措施幫助急需而科研力量薄弱的學科得到應有的發展。實行學位制,還有利于形成尊重知識、尊重知識分子的社會風氣,可以激勵人們攀登科學高峰。同時,也有利于促進國際間學術交流。

門類和分級

學位學科門類的劃分,大體有兩種:一種如日本、蘇聯,國家統一規定各級學位授予的學科門類,分類一般劃得比較寬。另一種如美國、英國,是由各授予單位自行規定授予的學科,國家隻是在統計時加以綜合分類,不作統一的規定。中國的學位學科門類,分為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曆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和軍事學11類。

學位的分級各國并不完全相同。如意大利隻設博士學位一級;蘇聯設科學博士和科學副博士兩級;美國設副學士、學士、碩士和博士4級。多數國家采用3級制:學士、碩士、博士。有些國家除了這3級學位之外還設有榮譽學位。中國學位的分級采用多數國家比較通行的做法,即與高等教育的不同階段相聯系,設學士、碩士和博士3級學位。副學位美國授予2年制初級學院畢業生的學位,在其他國家很少施行。

學士(bachelor'sdegree) 在許多國家這是最初一級的學位,通常由高等學校授予大學本科畢業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規定,學士學位的條件是高等學校本科學生完成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經審核準予畢業,其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的成績,表明确已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并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者。

碩士(master'sdegree) 許多國家的第二級學位。通常在獲得最初一級學位(學士)後,再修讀1~3年方可獲得。一些國家把碩士學位作為獲得博士學位的一種過渡學位。中國學位條例把碩士列為獨立的一級學位,既要求讀課程,又要求作論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規定,碩士學位的條件是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人員,通過碩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述學術水平:即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者,可授予碩士學位。

副博士(кандидатнаук) 蘇聯設置的一種學位。亦作候補博士。科學副博士一般是授予具有相當高等教育程度,通過副博士考試和副博士論文答辯的人。學位應考者“應具備獨立從事科學研究的才能和探讨具有重要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的科學課題的能力”。其學位論文“應是獨立地或在科學博士指導下寫成的完整的科學著作”,在學術上有新的見解。

博士(doctor'sdegree) 通常是最高一級學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規定,博士學位的條件是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的博士學位研究生,或具有博士學位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者,通過博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博士學位: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

名譽博士(honorarydoctor'sdegree) 根據學術成就或對國家和社會所做出的貢獻決定授予的一種榮譽學位。這種學位的授予不經過考試和論文答辯。目前,許多國家都設有這種學位。中國學位條例規定,對在科學事業和人類進步事業上做出卓越貢獻的中、外科學家和著名社會活動家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審定和授予

各國對學位授予單位的審定和學位的授予有不同的做法。大多數國家審定學位授予單位的權力掌握在國家機構(一般是教育部)手中。有的國家審定學位授予單位的權力掌握在州或其他地方機構手中,如英格蘭,每所大學都被授予皇家特許證,這種特許證給院校以授予學位的權力;美國則是由各州頒發特許證,給達到一定學術水平的高等學校授予學位的權力。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規定,我國實施三級學位制度,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博士三級。我國的學位分級與高等教育的不同階段相聯系。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對各級學位的授予标準作出了明确的規定,分别具體規定了各級學位獲得者應具備的學術水平。

關于授予學位的方法,世界上多數國家是授權高等學校授予。但是,也有的把授予學位的權力集中在國家,如蘇聯。中國的學位授予方法是:學士學位由國家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和博士學位是由國家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

領導和管理

有關學位工作的領導和管理一般是與教育管理密切相關的。如蘇聯的最高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位、學銜評定工作的最高領導機構。美國由于教育實行地方分權制,所以學位的領導和管理也是由各州承擔。中國是設立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負責領導和管理全國的學位授予工作的。

發展趨勢

學位制度的發展變化受一個國家的政治、經濟、教育等制度制約。科學技術的發展,也會在學位制度上有所反映。20世紀50年代時,英國隻有大學才能授予學位,到60年代,适應經濟發展的需要,新建了很多技術學院。按照傳統,這些學校不能授予學位,為了解決這個問題,1964年經皇家特許成立了全國學位授予委員會,為大學以外的高等學校符合條件的學生授學位。日本依據教育的改革,學位制度也發生了不少變化。随着邊緣學科的互相滲透,新興學科不斷出現,需要培養具有淵博基礎知識的高級科學人才。為了适應跨學科研究工作的需要,1974年以後,日本增設了“學術碩士”、“學術博士”等綜合性學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國的學位按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曆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學科門類授予。1983年、1997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分别決定增設"軍事學"、"管理學"門類。目前授予學位的學科門類為12個。中國高等學校本科學生完成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經審核準予畢業,其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的成績,表明确已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并且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學士學位。

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随着高等教育的發展和現代技術帶來的教育均勻分布的傾向,謀求學位的人數日益增多。因此,證書主義正在蔓延。有的國家在擴大授予學位的院校;有的院校一再縮短攻讀學位的時間;有的甚至把學位出賣給沒有經過訓練的或不學無術的人。因此,造成學位貶值。中國采取嚴格審定學位授予單位,堅持學位标準等措施,以防止學位貶值。

美國大學的學位制

美國目前實行準學士、學士、碩士、博士學位制,分别代表本科和研究生兩大類教育4級不同的學術水平,由于準學士學位隻是讀完2年初級或社區學院的資格證明,不是攻讀學士學位的必經階段,因此美國的學位制基本上還是3級水平結構。美國高等院校設置的學科專業名目繁多,新興學科和邊緣學科層出不窮,因此美國的學位五花八門,達2千種左右,但按學位性質,不外學術(研究)學位和專業(專科)學位兩種;此外美國大學還頒授榮譽學位,此種學位并不反映學術就,而是對予社會有傑出貢獻者的承認;在美國,各高等院校之間的學位水平是很不一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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