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天津市政府機構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是天津市主管國家稅收工作的職能部門,為正廳級全職能局。負責天津市的國稅征收、上交國庫及稅收政策宣傳工作。内設16個辦公處,5個直屬機構和4個事業單位。2018年6月15日,新組建的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正式對外挂牌,原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天津市地方稅務局正式合并,标志着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邁出階段性關鍵一步。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挂牌後,原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停止一切對外辦公業務,原機構職責和工作由市稅務局承繼,辦公地點設在河北區民主道16号,并在和平區曲阜道設立第二辦公區。[1]
    中文名: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外文名: 辦公地址: 性質: 行政級别: 總部所在地:天津市 組織性質:職能部門 直屬機構:稽查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辦法。

(二)根據本市經濟發展規劃,研究制定本系統稅收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根據經濟稅源和國家稅務總局下達的稅收計劃,編制、分配和下達本系統稅收收入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負責本市中央稅、中央地方共享稅等稅種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負責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和其他稅收票證的管理工作。

(五)負責監督檢查本系統的稅收執法情況。負責稅務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和訴訟工作。

(六)負責本市進出口稅收和涉外稅收的管理工作。

(七)負責本系統的稅收會計、統計工作。

(八)負責本系統經費、财務、基本建設和資産管理工作,負責審計和政府采購工作。

(九)負責本系統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

(十)負責本系統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基層建設,負責教育培訓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本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

(十二)負責本系統稅收信息化、現代化工作的規劃和實施,建設和管理信息系統。

(十三)研究稅收理論和稅收政策,分析稅收信息,掌握稅收動态。組織稅法宣傳工作。

(十四)承辦國家稅務總局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負責征收管理的稅種和征管範圍

1.增值稅。

2.消費稅。

3.進口産品增值稅、消費稅、直接對台貿易調節稅(委托海關代征)。

4.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5.出口産品退稅。

6.中央企業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所得稅。2002年1月1日以後新辦理工商登記、領取許可證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7.地方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8.證券交易稅(未開征前先征收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稅)。

9.境内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10.個體工商戶和集貿市場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

11.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

12.車輛購置稅。

13.中央稅、共享稅的滞、補、罰收入。

14.國家稅務總局明确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的其他有關稅費。

直屬機構

1.稽查局

組織落實稅務稽查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拟訂具體實施辦法。組織、協調、督辦稅收違法案件的查處。受理稅收違法案件的舉報,辦理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的立案和調查的有關事項并提出審理意見。牽頭組織實施稅收專項檢查和稅收專項整治工作。協調公安、檢察、審判機關處理稅務稽查有關工作。指導、協調系統稅務稽查工作。承擔直屬稅務分局所轄範圍内納稅人的稅務稽查工作。

2.第一稽查局

承擔天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稅務局、天津市保稅區國家稅務局、天津市新技術産業園區國家稅務局及天津市國家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分局所轄範圍内納稅人的稅務稽查工作。

3.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分局

組織落實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規章制度及規範性文件。承擔車輛購置稅的日常管理、日常檢查、納稅服務等工作。組織實施車輛購置稅的稅源管理、納稅評估等辦法。組織實施車輛稅收一體化管理工作。對核定各類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提出建議。管理車輛購置稅票證。

4.直屬稅務分局

負責屬于市級固定收入的行業或企業稅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5.海洋石油稅務分局

負責海洋石油稅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事業單位

1.信息中心

承擔本系統信息化建設的技術服務、技術支持和技術保障工作。承擔稅收管理信息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組織本系統技術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與運維。參與拟訂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規劃和實施方案,參與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項目立項、技術标準、業務需求、資金使用等工作。組織本系統信息安全管理與實施。

2.機關服務中心

承擔機關後勤事務的管理、保障和服務工作,拟訂機關事務具體工作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參與機關後勤體制改革工作。指導本系統後勤服務工作。

3.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組織落實注冊稅務師行業管理政策及管理制度,承擔行業執業資格、資質審核認定及考試、培訓工作。監督、檢查行業執業情況。

4.集中采購中心

組織落實政府采購規章制度,拟訂具體實施辦法和操作規程。拟訂年度采購計劃,辦理具體采購事項。規範本系統政府采購業務管理,防範和化解采購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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