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環境質量标準

聲環境質量标準

防治噪聲污染制定的标準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防治噪聲污染,保障城鄉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聲環境質量,制定本标準。[1]
    中文名:聲環境質量标準 外文名: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英文名: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for noise 适用範圍:聲環境質量評價與管理 引用文件:聲級計的電、聲性能及測試方法

适用範圍

本标準規定了五類聲環境功能區的環境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

本标準适用于聲環境質量評價與管理。

機場周圍區域受飛機通過(起飛、降落、低空飛越)噪聲的影響,不适用于本标準。

引用文件

本标準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準。

GB3785聲級計的電、聲性能及測試方法

GB/T15173聲校準器

GB/T15190城市區域環境噪聲适用區劃分技術規範

GB/T17181積分平均聲級計

GB/T50280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标準

JTGB01公路工程技術标準

功能區分類

按區域的使用功能特點和環境質量要求,聲環境功能區分為以下五種類型:

類聲環境功能區:指康複療養區等特别需要安靜的區域。

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要保持安靜的區域。

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

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工業生産、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産生嚴重影響的區域。

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交通幹線兩側一定距離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産生嚴重影響的區域,包括4a類和4b類兩種類型。4a類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幹路、城市次幹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兩側區域;4b類為鐵路幹線兩側區域。

要求

測量儀器

測量儀器精度為2型及2型以上的積分平均聲級計或環境噪聲自動監測儀器,其性能需符合GB3785和GB/T17181的規定,并定期校驗。測量前後使用聲校準器校準測量儀器的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dB,否則測量無效。聲校準器應滿足GB/T15173對1級或2級聲校準器的要求。測量時傳聲器應加防風罩。

測點選擇

根據監測對象和目的,可選擇以下三種測點條件(指傳聲器所置位置)進行環境噪聲的測量:

a)一般戶外

距離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35m外測量,距地面高度12m以上。必要時可置于高層建築上,以擴大監測受聲範圍。使用監測車輛測量,傳聲器應固定在車頂部12m高度處。

b)噪聲敏感建築物戶外

在噪聲敏感建築物外,距牆壁或窗戶1m處,距地面高度12m以上。

c)噪聲敏感建築物室内

距離牆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1m,距窗約1m處,距地面12~15m高。

氣象條件

測量應在無雨雪、無雷電天氣,風速5m/s以下時進行。

類型與方法

根據監測對象和目的,環境噪聲監測分為聲環境功能區監測和噪聲敏感建築物監測兩種類型,分别采用附錄B和附錄C規定的監測方法。

測量記錄

測量記錄應包括以下事項:

a)日期、時間、地點及測定人員;

b)使用儀器型号、編号及其校準記錄;

c)測定時間内的氣象條件(風向、風速、雨雪等天氣狀況);

d)測量項目及測定結果;

e)測量依據的标準;

f)測點示意圖;

g)聲源及運行工況說明(如交通噪聲測量的交通流量等);

h)其他應記錄的事項。

劃分要求

功能區的劃分

城市區域應按照GB/T15190的規定劃分聲環境功能區,分别執行本标準規定的0、1、2、3、4類聲環境功能區環境噪聲限值。

功能的确定

鄉村區域一般不劃分聲環境功能區,根據環境管理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按以下要求确定鄉村區域适用的聲環境質量要求:

a)位于鄉村的康複療養區執行0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b)村莊原則上執行1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工業活動較多的村莊以及有交通幹線經過的村莊(指執行4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以外的地區)可局部或全部執行2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c)集鎮執行2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d)獨立于村莊、集鎮之外的工業、倉儲集中區執行3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e)位于交通幹線兩側一定距離(參考GB/T15190第8?3條規定)内的噪聲敏感建築物執行4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實施要求

本标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為實施本标準,各地應建立環境噪聲監測網絡與制度、評價聲環境質量狀況、進行信息通報與公示、确定達标區和不達标區、制訂達标區維持計劃與不達标區噪聲削減計劃,因地制宜改善聲環境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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