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警督

一級警督

警察等級
警銜是區分人民警察等級、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稱号、标志和國家給予人民警察的榮譽。[1]人民警察實行警察職務等級編制警銜。警銜高的人民警察對警銜低的人民警察,警銜高的為上級。當警銜高的人民警察在職務上隸屬于警銜低的人民警察時,職務高的為上級。人民警察警銜設下列五等十三級:(一)總警監、副總警監;(二)警監:一級、二級、三級;(三)警督:一級、二級、三級;(四)警司:一級、二級、三級;(五)警員:一級、二級。
    中文名:一級警督 外文名: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體系:中國警銜體系 等級:第6等級 地區:中國大陸 标志:兩杠三花 部門:公安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1992年7月1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七屆第59号)。其中第二條規定人民警察實行警銜制度。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警銜,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對應職務

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對應為處(局)級副職到科(局)級正職;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對應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警銜晉升

首次授予一級警督的由公安部部長批準授予;一級警司至一級警督,每晉升一級為四年。在職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訓的時間,計算在警銜晉級的期限内。

晉升條件

(一)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紀守法;(二)勝任本職工作;(三)聯系群衆,廉潔奉公,作風正派。晉級期限屆滿,經考核具備晉級條件的,應當逐級晉升;不具備晉級條件的,應當延期晉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績的,可以提前晉升。第十五條一級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銜晉級,在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内,根據其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實行選升。警司晉升警督,警督晉升警監,經相應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訓合格後,方可晉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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