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不記名債券(也稱實物債券):指在券面上不需注明債權人姓名,也不在公司名冊上登記。(流動性較好;缺點是債券遺失或被毀損時,不能挂失和補發,安全性較差。)n不記名債券是一種具有标準格式實物券面的債券。它與無實物票卷相對應,簡單地說就是發給你的債券是紙質的而非電腦裡的數字。我國早期發行的國庫券就是其中之一。在其券面上,一般印制了債券面額、債券利率、債券期限、債券發行人全稱、還本付息方式等到各種債券票面要素。其不記名,不挂失,可上市流通。實物債券是一般意義上的債券,很多國家通過法律或者法規對實物債券的格式予以明确規定。實物債券由于其發行成本較高,将會被逐步取消。n
記名公司債券與無記名公司債券的區别
以公司債券是否記載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為标準,這類似于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的劃分标準。在公司債券上記載債權人姓名或名稱的,即為記名公司債券;反之,則為無記名公司債券。這種分類的意義首先體現在對兩者的轉讓程序的法律規定不同。無記名公司債的轉讓,以公司債券的交付而發生法律效力;記名公司債的轉讓,除交付債券外,還必須将受讓人的有關事項記載于公司債券存根簿上,其轉讓才發生法律效力。
n其次,兩者滅失時的補救方法也不同。通常記名債券滅失時可以通過公示催告程序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券無效,由公司補發債券;而無記名債券就無法得到這樣的保護。再者,在國外記名債券持有人在領取利息時,不僅要求出示債券,還要求出示登記冊上載明的持有人的有關證件。《公司法》第168條規定:“公司債券可分為記名債券和無記名債券。”但是,我國通常發行的是無記名債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