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轉讓的特點
1、股份轉讓在公司法中特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公司法》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行為稱為股權轉讓(或稱出資的轉讓)。
2、股份轉讓須依法進行。所謂依法轉讓,是指股份持有人在轉讓自己的股份時必須按照《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将自己的股份轉讓給他人,如上市公司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在法定的證券交易所進行轉讓等。
3、股份轉讓屬于相對自由的轉讓。在股份轉讓中,隻要股東轉讓行為符合法定要求,其他人就無權幹涉股份持有人轉讓自己的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對于股份持有人來講,是将自己的出資收回;對于取得股份的人來講,意味着稱為公司的股東或增加股份數額。股份轉讓不影響公司“資本”的穩定。
4、股份轉讓在特定情況下受到一定限制。如公司的發起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的轉讓要受到一定限制等。
5、股份轉讓以股票轉讓的形式出現。股份的轉讓,是通過股票的轉讓來完成的,是以股票的形式出現的。由于股票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因此,股份轉讓也分為記名股份的轉讓和無記名股份的轉讓。
6、股份轉讓是一種法律行為。股份轉讓人和受讓人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要求。
股份轉讓的限制規定
我國《公司法》明确規定:“股本持有股份可以依法轉讓。”但《公司法》又對股份轉讓作了如下幾方面的限制: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轉讓。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轉讓。
3、國家股的轉讓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4、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為本公司股份的受讓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标的。
5、股東在法定的“停止過戶期”的時限内不得轉讓股份。
根據《公司法》第140條規定,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内,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國有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我國《證券法》第83條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産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股份轉讓與上市公司收購的不同點
股份轉讓也可以成為兼并的一種手段。它與上市公司的收購的不同點在于:
1、轉讓的股份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股份,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購通常是針對上市公司的股份。
2、股份轉讓不一定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權為目的,而股份收購通常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權為目的。
3、股份轉讓是“一對一”的談判,不需要在特定的交易市場進行,股份收購是在證券交易所這個公開市場上進行的,收購人是特定的,出售股份的人是不特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