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别
稅收政策是在一定的經濟理論和稅收理論的指導下,根據國家一定時期的政治經濟形勢要求制定的。
稅收政策有稅收總政策和稅收具體政策之分:
稅收總政策是根據國家在一定曆史時期稅收所發生的基本矛盾所确定的,是用以解決這些基本矛盾的指導原則,亦稱“稅制建立原則”;稅收具體政策是在稅收總政策指導下,用以解決稅收工作中比較具體的矛盾的指導原則。稅收總政策在一定曆史時期内具有相對穩定性,稅收的具體政策則要随經濟形勢和政治形勢的變化而變化。稅收總政策是建立各項稅收制度的指針,而稅收具體政策在每項稅收制度中的表現就不盡相同。
稅收總政策是指國家的稅收政策,具體稅收政策是指某一稅種的政策。稅收總政策及其指導下的具體政策,對于稅制的總體布局和稅種結構的建立,以及各種稅的稅率、稅目、減免、課征環節等稅制要素的确定都十分重要。稅收總政策和稅收具體政策不明确或不正确,就會使稅制的建立和改革發生偏差和失誤,對經濟産生不良影響。
原則
稅收對經濟的影響是廣泛的。首先,稅收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來源,隻有取得财政收入,才能給經濟發展提供必要的公共商品,建立正常的生産關系,為社會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其次,稅收對社會生産、分配、交換和消費直接産生影響。理想的稅收政策應該是既能滿足國家的财政收入需要,又不對社會經濟産生不良影響。
制定正确的稅收政策,必須考慮如下因素:
1、稅收政策的制定,既要保證财政收入,又要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經濟是基礎,隻有經濟發展了,才可能有穩定充足的财源。制定稅收政策的出發點應當有利于生産的發展,促進經濟的繁榮。在生産發展、經濟繁榮的條件下,從實際出發,考慮到國家整體财力的可能,以及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确定一個适度合理的總體稅收負擔水平。既保證财政上的需要,又有利于經濟的發展。
既不能一味地強調“保稅”而不顧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也不能隻追求一時的“經濟發展”,而不注重社會公共事業的建設和經濟的長遠發展。
2、稅收政策要有利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稅收政策的制定,要有利于平等競争環境的形成,就要堅持公平稅負的原則;結合财政政策的實施,要有利于對經濟宏觀總量的調節;要有利于多種經濟成分和多種經營方式的公平競争和發展;還要有利于産業結構的優化。
3、稅收政策的制定,要在政企分開的基礎上,有利于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做到産權清晰、權責明确、政企分開、管理科學,實現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積累和自我發展,形成真正的獨立的經濟實體,以便進入市場,在競争中求生存和發展。
形成發展
中國稅收政策的形成和發展與中國的社會經濟建設緊密聯系在一起。不同時期的稅收政策有鮮明的時代特點。
(一)建國初期和國民經濟恢複時期的稅收政策。
1949年3月,中共七屆二中全會決定,把黨的工作中心從鄉村轉到城市,以生産建設為中心任務。稅收工作重點也開始由農村向城市轉移。同年,在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規定,“國家的稅收政策,應以保障革命戰争的供給,照顧生産的恢複和發展及國家建設的需要為原則,簡化稅制,實行合理負擔。”這就是建國初期的稅收總政策。在這一總稅收政策指導下,又根據中國稅收制度不統一的突出問題,提出了統一稅政,平衡财政收支的稅收政策。
1949年新中國成立時,财政比較困難。中央人民政府為了迅速恢複和發展國民經濟,當時的最突出的問題是,中國稅收制度不統一,老解放區仍實行各根據地制定的稅收制度,新解放區除廢除國民政府的一些不合理稅收以外,一般沿用舊稅法征稅。緻使中國各地的稅收制度不一,稅收負擔不平衡,對生産的發展和保證财政收入不利。中央人民政府有針對性地制定了統一稅政、平衡财政收支的總的稅收政策。
這一總稅收政策的具體體現是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布的《關于統一中國稅政的決定》的通令、《中國稅政實施要則》和《中國各級稅務機關暫行組織規程》等文件。明确規定了新中國的稅收政策、稅收制度、管理體制、組織機構等一系列重大原則,建立了新中國第一個統一稅收制度。對于中國财政經濟的好轉和國民經濟的恢複和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中國稅政實施要則》和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布的《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确立了新中國的稅制。新稅制總的政策是統一稅政、平衡财政收支。同時制定了“公私兼顧、勞資兩利、城鄉互助、内外交流”等具體政策,這一政策是通過“多種稅、多次征”的複稅制來體現的。
多種稅是指同一商品流轉額同時征收幾種稅,多次征是有的稅種要在商品流通過程中多次征收。如在商品出廠時,要征收貨物稅、營業稅、印花稅,再經過批發和零售時,還要在每個環節征收營業稅和印花稅。采用這種稅收制度,是因當時多種經濟成分同時并存,特别是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經濟活動方式多種多樣的情況所決定。“
多種稅、多次征”的稅收制度,不僅使國家從生産、流通各個環節取得财政收入,也從多方面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經營活動進行了監督,防止偷漏稅款。實踐證明新稅制對保證國家财政收入,穩定物價,平衡城鄉稅負,恢複國民經濟和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改造起了重要作用。
(二)保證稅收、簡化稅制,公私區别對待,繁簡不同的稅收政策。
1952年底,中國勝利地完成了恢複國民經濟的任務。國營經濟和合作經濟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的比重提高了,商品流轉和經營方式也發生了變化,商品流轉環節大大減少,出現了“經濟日益繁榮,稅收相對下降”的現象。同時,認為“多種稅、多次征”的複雜稅制不利于國家的計劃管理和國營企業經濟核算。因此,提出了“保證稅收,簡化稅制”的原則,稅收政策開始配合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
基本政策
1994年稅制改革,确立了中國的稅收基本政策是:統一稅法、公平稅負、簡化稅制、合理分權。
中國這一總的稅收政策,主要考慮到建立社會主義市場機制,就必須建立一套符合市場經濟客觀要求和特點的稅收制度。市場經濟要求人們統一稅法、公平稅負、簡化稅制、合理分權、理順分配關系、規範分配格局。現實經濟生活中有許多分配關系沒有理順,這其中包括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中央與地方的分配關系等,有很多不盡合理、不夠規範的地方。另外,市場經濟是開放的經濟,國家對經濟的管理,包括對稅收的管理要與國際慣例相銜接。
這一稅收基本政策是通過各個具體稅種的政策來體現的。中國流轉稅收入占稅收收入的比重較大,是整個稅制改革過程中最主要、最關鍵的部分。流轉稅的政策目标是公平、中性、透明、普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目标是:調整、規範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促進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實現公平競争。
個人所得稅現階段中國對公民的收入政策是:既要破除平均主義,鼓勵多勞多得,合理拉開收入差距;又要采取措施,調節過高收入,緩解社會分配不公的矛盾,避免兩極分化。按照國際慣例,重視發揮稅收在調節個人收入方面的重要作用。
在農業稅收政策方面,新中國的農業稅政策是在揚棄舊田賦的基礎上,總結革命根據地的經驗,按照各個時期中國對農村的政策逐步建立、完善起來的。
農業是基礎,鼓勵和促進農業經濟的發展是中國的一項基本國策。中國現行農業稅政策是輕稅、增産不增稅和合理負擔的政策。
輕稅政策是中國農業稅的一項基本政策。農業稅條例規定,中國的平均稅率為15.5%,随着農業生産的發展,農民的實際農業稅負擔在不斷下降。據統計,中國農業稅實際負擔率在建國初期為13%,“一五”時期為11.6%,“三五”時期為6.4%,“五五”時期為4.2%,目前基本維持在2%左右。除稅率較低外,農業稅還規定了許多減免稅項目。對農業稅實行輕稅政策,主要是考慮到中國農業生産水平落後,生産效率較低和農業産品商品化程度不高。
實行輕稅政策,有利于減輕農民負擔。今後,除繼續保持農業稅的輕稅政策外,還應從國家農産品收購價格和各種收費政策統籌考慮,才能做到切實減輕農業生産的負擔。
“增産不增稅”實際上是穩定稅負的政策。就是在一定時期内,在總體上保持農業稅征收總額基本穩定。目前,農業稅基本穩定在1961年調整後的征收額上。主要是農業正稅和地方附加的實際征收額占農業實際收入的比例,不超過10%。增産不增稅,并不是說每個納稅人的負擔絕對額不變,在一定範圍内或時期内仍有局部調整變動,但總體上是增産不增收,鼓勵農業增産。
合理負擔是指納稅人之間的稅收負擔要公平,納稅人所承擔的農業稅負擔要與其收入水平相一緻。由于中國農村地域廣闊,自然生産條件和生産水平相差較大。因此不同地區之間,不同經濟作物之間和不同納稅人之間的稅負應該公平,這也是農業稅的重要政策。
相關規定
為規範省及省以下稅務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答複工作,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知情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範。
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采取當面申請、郵寄申請、互聯網在線平台申請等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并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中準确詳實填寫申請人信息、所需政府信息事項内容、信息獲取方式等。稅務機關應在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中列明申請渠道和有關要求。
(一)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攜帶有效身份證明或者證明文件,直接到稅務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以下簡稱信息公開機構)當面提出申請。申請人采用書面形式确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信息公開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并由申請人簽字确認。
(二)郵寄申請。申請人自行下載并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連同有效身份證明或者證明文件複印件,郵寄到信息公開機構。在信封上應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三)互聯網在線申請。申請人可以登錄稅務網站,在線填寫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信息公開機構應當安排工作人員工作日及時查看并處置在線申請。
二、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登記
稅務機關信息公開機構應當建立台賬,對收到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及辦理情況逐一記載。應登記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收到申請的時間。主要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1.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信息公開機構應向申請人出具登記回執,以申請人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2.申請人以特快專遞、挂号信等需要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稅務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3.申請人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信息公開機構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進行确認,以确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4.申請人通過互聯網在線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信息公開機構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進行确認,以确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上述所稱“确認”,是指信息公開機構通過電話或者申請人提供的其他聯系方式,向申請人告知稅務機關已收到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二)申請情況。申請情況主要包括申請人信息、申請渠道、申請公開的内容、信息獲取的方式等,其中申請人情況分以下兩種情況進行登記:
1.申請人是公民的,應登記申請人姓名、身份證号碼、聯系電話、通信地址、郵政編碼等。
2.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登記申請人名稱、性質(按工商企業、科研機構、社會公益組織、法律服務機構、其他等劃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聯系人姓名。
(三)辦理情況。主要登記辦理的過程及進展等情況,包括補正、征求意見、答複、送達等情況。
(四)複議訴訟情況。主要包括申請人提出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及相關進展、結果等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