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繳義務人

代扣代繳義務人

會計學術語
代扣代繳義務人是會計學術語。亦稱“扣繳義務人”,是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内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其來源于中國境内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既可以是各種類型的企業,也可以是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部隊、學校和其他單位,或者是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經營者和其他自然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有中國公民身份号碼的,以中國公民身份号碼為納稅人識别号;納稅人沒有中國公民身份号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别号。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别号。[1]
    中文名:代扣代繳義務人 外文名:Withholding agent 适用領域:稅收 所屬學科:會計學 别稱:扣繳義務人 定義: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作用:利于加強稅收的源泉控制 特點:不同于代收代繳義務人 類型:各種類型的企業

介紹

扣繳義務人既非純粹意義上的納稅人,又非實際負擔稅款的負稅人,隻是負有代為扣稅并繳納稅款法定職責之義務人。它的義務由法律基于行政便宜主義而設定,為法定義務。

它同樣要面對國家和征稅機關,常常會同時扮演納稅人的角色,他們的很多基本權利應該是一緻的。因此把扣繳義務人與實際納稅人一起歸入納稅人的概念範疇,在實際的稅收征納關系中,有利于保護扣繳義務人在稅法上的權利。當然,這并不是說要這兩者之間沒有任何區别,在具體問題的讨論中我們還是要明确區分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的。

種類

1.個人所得稅中,個人所得稅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中,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内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内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都應當繳納20%的所得稅。

繳納的所得稅,以實際受益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額中扣繳。對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内從事建築、安裝、裝配、勘探等工程作業和提供咨詢、管理、培訓等勞務活動的所得,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3.增值稅中,境外的單位或個人在境内銷售應稅勞務而在境内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其應納稅款以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

4.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增值稅、消費稅、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人同時也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人。

主要責任

經濟責任

經濟責任,是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義務而承擔的補償性法律後果。中國《稅收征管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未按期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解繳外,從應解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滞納金。

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義務但是又不構成犯罪,需要承擔不利後果。中國《稅收征管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扣繳義務人采取僞造、變造、隐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滞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内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上述規定,均屬于扣繳義務人的行政責任。

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義務,違反刑法應該承擔的不利後果。中國刑法規定,扣繳義務人采取僞造、變造、隐匿、擅自銷毀帳簿、計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并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主要義務

扣留收取義務

扣留收取義務是依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在給付或者收取納稅人的金錢中,按征稅對象的性質不同,依不同稅率,扣留或收取納稅人應交納稅款的義務。扣繳義務人扣繳、收取稅款後,納稅義務人的納稅義務即行消滅。

申報義務

申報義務是扣繳義務人依照稅法規定的時間向稅務機關報告納稅事項的行為,申報的内容主要包括代扣代征的行為是否發生、應解繳稅額的多少。中國《稅收征管法》規定: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确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内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繳納義務

繳納義務是扣繳義務人依稅法規定将扣繳、收取的稅款按照規定的時間,将該稅款交納給征稅機關的義務。中國《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确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填發義務

填發義務是扣繳義務人于扣繳稅款時,除應随時通知納稅義務人已經扣繳稅款外,還應将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以自己名義填發給納稅義務人。中國《稅收征管法》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由此可見,在中國隻有在納稅人主動索取扣稅憑單時,扣繳義務人才填發。如納稅義務人不主動索取,則扣繳義務人不必填發。但是如果不填發扣稅憑單,納稅人就不知道自己繳納稅款的情況,這實際是對納稅人知情權的一種侵害。

扣繳義務

依法履行扣繳稅款申報的義務。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信息;按照規定的期限和申報内容報送代扣代收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扣繳義務人因特殊原因,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按期辦理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但應當在納稅期内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内辦理稅款結算。

依法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即按照規定的數額、時間将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代扣、代收,并及時解繳入庫。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從滞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滞納金。未按規定解繳稅款是指扣繳義務人已将納稅人應繳的稅款代扣、代收,但沒有按時繳入國庫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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