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額選舉

等額選舉

候選人數等于應選人數的選舉
等額選舉指候選人數與應選人數相等的選舉,存在選舉人選擇餘地小等弊端。在中國,目前實行等額選舉的投票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家主席、政協主席、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等。
    中文名:等額選舉 外文名:single-candidate election 适用領域:政治 所屬學科:政治生活 優點:投票比較集中,有利于選舉的順利進行

概念

等額選舉指候選人數與應選人數相等的選舉。

等額選舉的優點是投票比較集中,有利于選舉的順利進行。但在實行等額選舉的時候,投票人的權力僅僅體現在是否決定認可候選人,故相對于差額選舉,選舉人的權力較小。

中國狀況

1949年至1979年,中國實行的是等額選舉制。鄧小平1953年3月8日在《關于基層選舉工作的報告》中談及候選人的提名方式時,曾明确提出要采用“等額選舉”方式。

随後,中共中央選舉委員會在作為普選的指導性文件《關于基層選舉工作的指示》中将等額選舉作為一項選舉規則确定下來:基層選舉一般應“選舉區域應選幾個代表,就提出幾個代表候選人”,從此,等額選舉成為全國首次普選中候選人提名的指導原則。

由于“等額選舉”存在諸多問題,中共領導人曾在1957年曾針對候選人數是否應多餘應當選人數的問題進行了争論,結果因“反右”擱置。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明确規定各級人大代表選舉都要采取“差額選舉”的方式。

截至2012年,在中國,仍然實行等額選舉的,主要有中共中央總書記、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和書記、副書記;中共地方各級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副書記;中共的基層組織的書記、副書記經上級黨組織批準,也可以實行等額選舉。

法規解讀

(一)等額選舉與差額選舉并存。《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下簡稱《地方組織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正職領導人員……的候選人數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隻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副職領導人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一人至三人……進行差額選舉。”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另行選舉……副職領導人員時,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确定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第二十五條規定“……補選……,候選人數可以多于應選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人數相等。”

(二)等額選舉是有條件的。以上所引用的法律規定,有兩個地方出現了“也可以”的提法,一是正職領導人員如果提名的候選人隻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二是補選,候選人可以多于應選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人數相等。應該說,進行等額選舉是有條件限制的。

(三)可以另選他人。選舉不同于任免和決定人選的重要标志有兩個,一個是代表可以依法聯名提出候選人,另一個是可以另選他人。關于可以另選他人的問題,《地方組織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代表對于确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選民”。

相關事件

2013年3月1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會議經過表決,通過了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選舉和決定任命的辦法。根據辦法,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國家主席、副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進行等額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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