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産品召回制度和一般的三包産品退換貨是兩個概念。三包産品退貨換貨是針對個體消費者,而且不能說明産品本身有任何問題;而産品召回制度則是針對廠家原因造成的批量性問題而出現的處理辦法。其中,對于質量缺陷的認定和廠家責任的認定是最關鍵的核心。
産品召回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自願認證,強制召回”,一種是“強制認證,自願召回”。
召回制度的由來
召回制度是針對已經流入市場的缺陷産品而建立的。所謂缺陷産品,是指因産品設計上的失誤或生産線某環節上出現的錯誤而産生的,大批量危及消費者人身、财産安全或危害環境的産品。
由于缺陷産品往往具有批量性的特點,因此,當這些産品投放到市場後,如不加以幹預,其潛在的危害是巨大的,有可能對消費者的生命、财産安全或環境造成損害。
例如,燃氣竈存在缺陷可能會引發火災,玩具過于堅硬或鋒利可能會危害兒童身體,而轟動國内的三菱帕傑羅事件,即日本三菱帕傑羅V31、V33越野車因刹車制動管設計上的問題,緻使車輛在正常行駛中制動突然失效的安全質量事故。更讓人看到了産品如果存在缺陷,可能帶來的巨大安全隐患。
如果不及時采取措施,就會延誤迅速在社會上消除隐患的時機,使損害進一步擴大。因此,有必要制訂相關法律和行政規定,監督缺陷産品的生産者,使之對其生産和消費的缺陷産品進行收回、改造等等,并采取措施消除産品設計、制造、銷售等環節上的缺陷,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缺陷産品召回制度,最早出現在美國,目前實行召回制度的國家還有日本、韓國、加拿大、英國和澳大利亞等國。美國的召回制度最先應用于汽車,1966年制訂的《國家交通與機動車安全法》中明确規定汽車制造商有義務召回缺陷汽車。此後,在多項産品安全和公共健康的立法中引入了缺陷産品召回制度,使其應用到可能對公衆造成傷害的主要産品領域,特别是食品。
例如,先後出台的《聯邦肉産品檢驗法》(FMIA)、《禽産品檢驗法》(PPIA)、《食品、藥品及化妝品法》(FDCA)等等。召回制度在美國等國家的實踐表明,召回制度是産品質量和消費者權益的有力保證,實施召回制度有利于提高生産商和銷售商的産品質量意識,有利于企業關注技術改造和環保問題,有利于規範市場競争秩序。
制度的優勢
第一,建立産品召回制度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人身财産安全,促進消費,提高人們的物質生活水平。
目前,我國在市場上依舊充斥着大量的劣質産品,給人們的生産生活帶來巨大的隐患,甚至造成嚴重的人身傷亡事故。在物質貧乏的年代,人們從實用的角度而言對産品的一些缺陷還可以忍受,改革開放以來,物質已經變得極大豐富,市場從“賣方市場”轉為“買方市場”,人們的消費檔次逐步提高,對産品的需求由實用變成注重檔次、品牌後如果說還是任由劣質産品當道的話,
那麼給消費者造成的人身财産安全将無法估量,不利于促進消費,阻礙經濟的增長。而實行産品召回制度,将促使企業不斷改進産品質量,使産品的檔次不斷提高,從而降低造成消費者人身财産安全的危險性,有利于拉動消費,改善人們的物質生活水平。
第二,建立産品召回制度有利于促進企業的發展。
實行産品召回制度,因其給企業帶來巨額的成本代價,使那些生産技術落後、規模小的企業必然破産倒閉,因而企業為了避免破産倒閉,必然不斷通過改進技術來提高自己産品的質量,這樣,自然又使自己的生産率得以提高,降低自己産品的成本,在市場競争中取得優勢,企業規模得以不斷的擴大,而規模效益又使得企業的成本再次降低,在市場競争中再次取得優勢,如此循環反複,使得企業不斷地發展,做大做強。
第三,建立産品召回制度有利于保障産品召回制度的貫徹實施。
我國目前尚未建立産品召回法律制度,盡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如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财産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因其對“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無具體規定,缺乏可操作性,憑此規定難以從法律上來保障産品召回制度的貫徹實施。
第四,建立産品召回制度有利于維護我國消費者國際經濟利益。
我國已經加入了WTO,各項制度也将逐步與國際接軌,當然包括在國際上通行的産品召回法律制度。然而,更多發生在我們的日常生活、見諸報端的是國外的産品對我國的消費者實行“中外有别”的政策。如在2002年5月28日,廣州本田宣布為1999年8月前出廠的3560餘輛廣州雅閣轎車進行免費檢查修理,日本本田汽車公司則發布消息,決定在全球召回250多萬輛存在點火器隐患的汽車。
但本田汽車中國辦事處和廣州本田表示,中國市場不在召回的範圍之内,隻是建議中國用戶送車到特約維修店檢修。另外,德國奔馳、日本日産、日本豐田等汽車公司在進行全球召回的時候都表明“中國市場例外”。他們對中國内地用戶提供的服務一般是免費檢修、更換問題零部件一類。
這樣,這些汽車生産商對中國消費者和其它國家的消費者承擔的責任完全不同。“外國汽車廠商在缺陷車處理問題上實行”中外有别“的做法,曾經被理解成對中國消費者的歧視。經過媒體的不懈追問,才發現中國的法律确實沒有相應的規定,才使外國廠商”合法“地歧視了中國消費者。”
标準
産品召回标準即确定産品是否存在缺陷的問題。缺陷是産品被召回的基礎。
《關于人身傷亡的産品責任的歐洲公約》認為,“考慮了包括介紹産品在内的所有情況後,若産品未給人們提供有權期待的安全”則該産品存在缺陷。
英國的1978年《消費者保護法》認為,“如果産品的安全性沒有達到人們通常有權期望的程度,那麼産品就存在着缺陷。”
美國的《統一産品責任法》認為:“如果并且隻有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證明産品存在缺陷:(1)産品制造上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2)産品設計上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3)未給予适當警告或指示,緻使産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4)産品不符合産品銷售者的明示擔保,緻使産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
我國的《産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産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産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産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财産安全的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标準。”
管理
召回預防管理
了有效地應對産品召回,企業除了加強産品質量管理,防止出現産品缺陷,還應該預先建立處理召回的規劃。召回預防管理主要通過以下幾方面完成。
(1)建立召回管理機構,明确各部門的職責。
要進行召回管理,企業必須成立召回委員會(或召回管理小組),全面負責召回的全過程。委員會的成員應該包括物流、生産、質量、客戶服務、财務、法律、公共關系、産品研發、營銷和信息系統等部門的負責人,有時公司的一把手也應該參與。召回委員會應該從其中指定一名召回協調員作為負責人。
規模較大的企業還必須确定召回委員會的集權化内容,以決定采用集權、分權或集權和分權相結合的組織形式。召回委員會必須明确召回行動中各部門員工的任務和職責。
(2)加強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和質量管理相互聯系,又有所區别。安全管理并非制定更高的質量标準,而是采取一切措施預見和減少新産品在設計、制造和分銷過程中,潛在地造成産品缺陷的危害風險。
加強安全管理的措施之一是制定有效的安全檢測程序,如食品工業中用到的危險控制關鍵點分析(HACCP),能幫助企業發現食品制造和銷售過程中可能發生生物、物理和化學危險的關鍵點,然後在每個關鍵點上采取預防措施,降低危害發生的概率。
對産品進行嚴格的出廠前測試是加強安全管理的又一重要措施,它給企業提供了最先發現産品在實際使用過程中存在缺陷的機會,而在這個階段由于産品還未大規模流通,因此糾正缺陷所需費用相對較低。
(3)發展和保持與消費者、中間商等有效的溝通渠道。
企業需要與最終消費者、中間商、維修站和客戶服務部門建立和保持有效的溝通渠道,一方面能夠在需要時及時地與他們取得聯系;另一方面,可以通過溝通獲得産品使用、産品維修、産品退回、消費者意見等方面的信息。福特汽車公司就把這些信息作為其召回預警系統的重要内容,以幫助其發現安全問題。
(4)建立産品與顧客數據庫。
有效的産品數據庫能夠進行産品批量跟蹤,這樣就可以通過産品型号、生産批次、系列号和生産日期等及時确定哪些産品應該召回,這些産品是否已經銷售出去;良好的客戶數據庫,使企業能快速地找到缺陷産品的當前使用者。
召回決策管理
企業有關産品缺陷的信息主要是通過以下幾種途徑獲得的:企業的質量管理記錄、消費者投訴、媒體報道、政府管理部門的公告、維修站的維修記錄等。當企業認為可能存在産品缺陷時,就必須對是否召回進行決策。
召回決策過程中關鍵的一個程序是評估産品缺陷的危害風險,這是決定召回的速度和召回方式(在産品上貼警示、維修、更換或退賠标簽)的依據。
在缺陷産品管理制度比較完善的國家,政府管理部門都對相關的危害風險進行了分類、分級,如美國消費者産品安全管理委員會(CPSC)的危害評級标準,将産品可能引發的危害分為三級:A級危害——指産品有極大可能會引起死亡或嚴重傷害、疾病;B級危害——指産品引起死亡或嚴重傷害、疾病的可能性不大,但仍有可能引起死亡或嚴重傷害、疾病;C級危害——指産品引起死亡或嚴重傷害、疾病的可能性極小,引起中毒傷害、疾病的可能性也不大,但這種可能性并非完全不存在。
美國食品與藥品管理局(FDA)将召回分為類似的三個等級。這些危害風險分類方法為企業進行産品缺陷的危害風險提供了參考。
召回實施管理
當企業決定對缺陷産品進行召回時,就應該按照制定的召回計劃進行。召回計劃應該就如何實施召回做以下幾方面的說明。
(1)召回預算。
企業必須對召回事件導緻的各項費用進行預算,這些費用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兩部分。
(2)告知召回情況。
進行召回的企業需要将召回的相關事宜告知批發商、零售商、服務中心和消費者。應該告知的情況包括:采取的召回程序、怎樣辨識缺陷産品、缺陷的性質、危害的嚴重程度、缺陷産品的數量、缺陷産品的使用者與企業的聯系方式、召回的時間地點等。告知的方式除包括在政府管理部門規定的報刊、網站上公布召回公告外,還可采用信件、電報的方式等。
(3)收回缺陷産品。
企業收回缺陷産品時,處于不同環節的産品收回難度是不同的。在制品、制造商産品、成品庫存、運往中間商(批發商、零售商)的在途産品、中間商(批發商、零售商)庫存産品、制造商通過直銷方式銷售的産品較易收回;
最近幾年内銷售、制造商有記錄的産品相對較難收回;最近幾年内銷售但制造商無記錄的産品或有記錄但售出期已經超過五年的産品、銷售給其他企業的批發商和零售商的産品、被轉賣的産品、出口到國外的産品最難收回。
(4)确保及時維修或替換。
進行召回的企業應建立明确的召回産品修理或更換程序。消費者可以選擇将産品直接郵寄給維修部門,或送給該件産品的銷售商。如果産品是模塊化的或者是易于組裝的零部件,企業可以将需要更換的零部件附上詳細的安裝說明後再寄給消費者。
無論采取怎樣的程序,企業都應該提高其服務和維修隊伍處理缺陷産品的能力。當需要處理的缺陷産品數量很大時,企業可以将這項工作外包出去,或臨時調用其他部門的員工。
召回評價管理
企業應該認識到産品維修結束并不意味着召回的結束,挽回公司的聲譽和評價召回效果,是召回結果管理的兩項重要工作。
(1)挽回企業的聲譽。
為挽回聲譽,企業應進行的工作有:分析産生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以保證不再因同樣的缺陷導緻新的召回;為新産品配以新的序列号、産品型号、風格包裝和顔色,以防止需召回産品、已維修産品和已達到安全标準的新産品之間産生混淆;增加廣告的投放量,告訴消費者産品缺陷已經得到糾正。
(2)評價召回效果。
産品召回的效果可以通過召回完成率和客戶滿意度來衡量。
召回完成率是評價召回效果的最常用的指标,它是指收回的缺陷産品數量占尚在使用中的缺陷産品數量的百分比。國外相關數據顯示,大多數召回事件中的召回完成率都很低,如CPSC稱召回完成率通常為2%~50%,1993年CPSC參與的176起召回事件的平均完成率隻有11%。
召回完成率可以分解為銷售商召回完成率和最終消費者召回完成率兩個指标,這兩個指标統稱為銷售渠道召回完成率,上述指标之間的關系為:召回完成率:銷售商召回完成率×最終消費者召回完成率。
客戶滿意度也是衡量召回效果的指标之一,考察這個指标需要考慮的因素有:熱線電話的等待時間、零部件更換的時間、顧客對召回程序的滿意度、顧客對完成維修産品的滿意度等。
最後,企業可以通過召回審查表評價企業的召回程序。審查表列出了與召回程序相關的問題,通過回答這些問題,可以達到發現有待完善的環節、評價召回參與者的工作和評價企業召回能力的目的。召回審查可以由召回協調員、召回委員會或獨立的咨詢機構完成。
中國産品召回制度
【自2004年中國誕生第一個産品召回制度——《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規定》以來,衆多企業每年都要從市場和消費者手中召回大量的各種各樣存在缺陷的産品。此舉有利于保障消費者的合法利益。】
中國産品召回制度現狀
中國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中的民事賠償制度和1988年通過行政手段實行的産品“三包”制度。
雖然中國的上述法律法規為消費者提供了維權武器,但涉及缺陷産品召回方面的内容是泛泛而言,而且太籠統,缺乏可操作性。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26條明确規定:“生産者應當對其生産的産品質量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明确規定:“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财産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雖然中國的這些法規和制度與産品召回制度一樣都是保護消費者的人身和财産利益,但兩者卻有明顯的不同。按照我國目前的法規和制度,一種産品隻有在造成傷害後,才會進行處理。
目前,國内對諸如有質量問題或者不合格的缺陷産品的處理,主要還是采取由受損的消費者對該産品以違約或侵權為由,通過司法程序向銷售者或制造者提出索賠。對于批量生産出現的缺陷産品,導緻大量消費者人身、财産受損害,行政機關如何進行管理、懲戒,并促進企業進行改進、彌補産品缺陷等的管理仍顯乏力。
而缺陷産品召回制實行以後,隻要發現有批量産品存在質量問題并有可能對消費者造成傷害,企業就有義務将産品召回補救或者銷毀。顯而易見,産品召回制度有着“防患于未然”的功能,較之于被動保護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着明顯的優越性。
美國至少有十幾項法案與“産品召回制度”有關,對産品召回的細節做了嚴格的規定。而我國目前尚沒有一部全國性的法案對此做出規定,隻有上海市于2002年10月通過了《上海市消費者保護條例》。
該條例第三章第三十三條明确規定:“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消費者人身财産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中止停止出售該商品或者提供該項服務;商品已出售的,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告知消費者,并召回該商品進行修理更換或者銷毀,同時應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協會報告。”
該條例還規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要求經營者立即中止出售存在嚴重缺陷、對消費者人身财産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商品或服務,并對已售出的商品采取召回措施。”這是一次極其有益的嘗試,填補了國内這方面立法的空白。
2003年,國家質檢總局決定對第二季度國家監督抽查中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插頭插座予以強制收回。按照要求,凡購買了相關不合格插頭插座的消費者可以向商場或生産廠家提出退貨。
這是我國首次以國家的名義強制收回某項産品,标志着我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涉及人身和财産安全的産品,特别是對劣質産品加大了市場監管力度。國家的監督是十分必要的,但這種監督因受人力、物力及其他條件的限制,其監督的範圍畢竟要受到一定的影響。
由于近年來汽車質量和服務問題層出不窮,汽車消費者投訴日漸增多。曆經四年、十次研讨的《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規定》終于在2004年的3月15日消費者權益日浮出水面,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和海關總署共同制定的該規定,是我國以缺陷汽車為試點首次實施的産品召回制度,定于今年10月1日起實施。
其宗旨是加強對缺陷汽車産品召回事項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車産品對使用者及公衆人身、财産安全造成的危險,維護公共安全、公衆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這标志着中國汽車消費市場進一步邁向規範和成熟。
但是,這一規定還存在着許多問題,有待完善,如;執法主體不明,配套法規太少,罰則不夠重。另外,在一些汽車産業成熟的國家,汽車召回制度往往是以國家大法的形式出現,具有較高的權威性和較強的約束力,如美國的《國家交通及機動車安全法》、日本的《公路運輸車輛法》。
而我國《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規定》作為國家機關部門的規章制度,并非嚴格意義上的法,無法對其它部門産生法律效力,也使得相關認證制度缺乏法律基礎。
美國産品召回制度
所謂召回(Recall),是指将流入市場中的缺陷商品從流通市場和終端用戶手中回收的行為。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産品召回的國家,并已建立起一套較為成熟的産品召回制度。
美國的産品召回始于1966年。當時,美國汽車行業根據《國家交通與機動車安全法》,明确規定汽車制造商有義務召回缺陷汽車。1972年,美國頒布《消費品安全法案》,授權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對有缺陷的産品實施召回,标志着缺陷産品召回制度的正式确立。
此後,美國陸續在多項産品安全和公衆健康的立法中引入了缺陷産品召回制度,召回範圍也擴展到包括幾乎所有可能對消費者造成傷害的産品。缺陷産品召回制度已經成為美國産品質量管理和政府進行經濟調控的常用手段。
目前,美國主管産品召回的政府機構共有6個,分别負責不同領域的産品。分别是:
(1)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主要負責一般消費品的召回;
(2)食品與藥品管理局,主要負責除肉、禽和蛋類制品之外的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設備等的召回;
(3)農業部食品安全檢驗局,主要負責肉、禽和蛋類産品的召回;
(4)美國環保署,主要負責可能對環境造成破壞或污染的産品如機動車輛、農藥等的召回;
(5)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主要負責監管汽車、兒童安全座椅、摩托車及相關設備、輪胎等産品的召回;
(6)美國海防警衛隊,主要負責監管娛樂船、艇及其配套産品的召回。
一、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召回概述
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是一家由法律授權的獨立政府機構,直接對國會負責,主要負責一般消費品的監控和召回,以保護消費者及其家人免受消費品引發的火、電、化學和機械的危險以及可能給兒童帶來的危險。
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監控的産品在15000種以上,大緻包括6類:玩具類、(不包括玩具的)兒童産品類(這兩類又經常合為一大類)、家用産品類、戶外用品類、運動娛樂産品類和專業産品類。重點監控對象包括玩具、嬰兒床、服裝、家用電器、動力工具、燈與燈飾、家具等日用品。
截至目前,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發布召回的産品已超過4000種。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直接面向企業和消費者,接受消費者投訴,并根據投訴情況,建議制造商和經銷商召回有缺陷的産品并提供協助。
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實施召回的主要法律依據有《消費品安全法》和《兒童安全保護法》,此外,《聯邦有害物質法》、《有毒物質防護包裝法》(PPPA)、《易燃織物法》和《電冰箱安全法》等也常為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所援引。
據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估計,美國每年因消費品事故導緻的傷亡和财産損害給國家帶來的損失超過7000億美元,而通過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召回等措施每年減少此類事故可達30%以上。
二、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召回程序
美國消費品召回的一般步驟包括:缺陷報告或投訴、初步危害評估、産品缺陷鑒定、召回确認和召回計劃的制定、召回信息發布、實施召回、驗收和終止召回等。此外,在企業主動報告的情況下,還可以啟動簡易程序。
1.産品缺陷的報告或投訴
多數情況下,企業的報告或消費者的投訴是啟動召回程序的第一步。
當然,隻有部分報告或投訴可進入下一步程序。根據《消費品安全法》第15(b)部分,生産商、進口商、經銷商或零售商在發現其生産、經營的消費品不符合消費品安全法規或強制性标準要求,或存在缺陷并可能給消費者帶來實質性傷害等不合理風險以及不符合某些《消費品安全法》所列舉的自願性标準時,就應在掌握情況的24小時内向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提交問題報告。
如果企業對産品的潛在性危害或産品缺陷仍在調研之中,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也鼓勵企業應盡早向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駐當地機構反映。另外,若企業因産品質量卷入訴訟,企業也有義務在訴訟結束前向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作書面說明。
有消費者對産品進行投訴時,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也可要求企業予以說明并提交書面報告。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為消費者提供了多種渠道投訴産品,如互聯網、信函、電話、傳真等。此外,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還會不定期進行市場抽檢,當檢測到不合格産品時也可進人下一程序。
2.初步危害評估
接到報告或投訴後,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即初步評定産品是否存在“實質性産品危害”,作為是否需要進入下一步鑒定程序的依據。
3.産品缺陷鑒定
産品缺陷的鑒定是決定産品是否需要召回的關鍵。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的産品缺陷鑒定專家不僅要鑒定産品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和标準的要求,還要重點權衡以下因素:
(1)缺陷類型。産品缺陷可能存在于産品設計、制造、材料、産品結構、内容物、塗層、包裝、警告标識、産品說明等各個環節,專家們首先要确定産品缺陷的類型,以分析其是否可能對消費者産生實質性傷害;
(2)缺陷産品銷售量。流通産品的數量越大,其引發傷害事故的幾率就越大;而缺陷産品的數量少則導緻傷害的可能性會降低一些;
(3)危險的嚴重程度;
(4)傷害發生的幾率及其他。包括對已發生事故的分析和可能發生事故的預測等。
根據産品危害程度不同,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将危害分為A、B、C3級。無論哪一級危害,都被認為存在“實質性産品危害”,需要采取糾正措施和一定的補救措施。
4.召回确認和召回計劃的制定
召回一旦确認,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就立即通知相關企業,并要求其迅速制定全面、翔實、可行的召回書面計劃。其工作人員将直接指導企業完成召回計劃中的每一個細節,如召回信息發布方式、采取何種補救措施等。
5.召回信息發布
召回信息發布方式有多種,最常用的是網絡通告,此外,電視新聞、海報、廣播和報紙公告、經銷商/零售商/消費者直接通知等方式的信息發布也經常被采用。
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對召回公告的内容和格式也有一定要求,如應包括産品名稱、數量、外形描述和可能危害,此外海報還要求有醒目的“召回”或“安全警示”字樣及産品圖片。
一般情況下企業應将信息發布稿件先交給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工作人員審閱。在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網站上發布的告示一般是由其工作人員撰稿,以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和企業共同的名義發布。
6.實施召回
實施召回的具體内容包括産品回收、糾正和補救措施等。召回實施由企業具體執行,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全程監督。企業在實施過程中的詳細召回記錄是召回驗收的重要依據。
7.驗收和終止召回
一般情況下,召回并不意味着對所有産品都能回收。當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認為企業已經采取了積極有效的措施,缺陷消費品對大衆的危害風險降到了最低限度時,便可确認召回結束。
除了正常召回程序,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還推出召回快速通道,即如果企業主動向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報告其産品的潛在缺陷,并在此後20個工作日内自願與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合作,提交并執行合乎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要求的召回計劃
,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人員便可以不作出“實質性産品危害”的結論,而直接進行召回确認、發布信息并開展補救措施,使召回程序大大簡化,也使企業及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更早地啟動“糾正措施”計劃,減少可能出現的損害。
召回快速通道是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鼓勵企業誠信自律和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種途徑。
三、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召回的特點
1.召回形式上為“自願”,實際上帶有強制性。在召回公告中,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與生産企業同為召回行為的主體,*宣稱“自願”召回。實際上,“自願認證,強制召回”才是原則,即産品進入市場前由獨立的非政府機構對産品進行檢測認證,責任完全由企業承擔。準入門檻不太高,但進入後的管制卻極為嚴格,一旦證實市場中的産品不符合相關法規或标準,則立即進行封殺并召回,隻不過是“先松後緊”罷了。
2.産品召回不以損害事故發生為前提。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依托自身的技術人員和第三方實驗室進行各種産品的檢測和鑒定,進行市場抽檢,或因消費者投訴而檢測指定商品。之前出現過問題的企業或産地的産品,則易成為重點抽查的對象。隻要産品被檢測出質量不合乎相關法規标準,産品就可能會被通報召回,以“防止傷害事故的發生”。
美國相關的安全技術法規和标準細緻且嚴密,如前文所提到的《聯邦有害物質法》、《易燃織物法》、《電冰箱安全法》及尚在制定中的有關打火機安全的标準等。對于想牢固占領美國市場的中國企業而言,不能因為産品已獲得美方的相關認證就疏忽大意,确保産品質量合乎這些技術法規和标準的要求才是安全之策。
近年來,不少被召回的中國産品是在尚未出現損害事故的時候即被通報。換句話說,這些産品隻是被認為存在有損害/傷害的可能性,而作為評判依據的這些美國法規标準是否都公平合理,卻是另一回事了。如針對中國打火機的童鎖規定,就存在一定的歧視性。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也不得不承認,給打火機安裝童鎖并不是治本之法,讓兒童遠離打火機才是安全之道。
3.産品一旦被召回,将追溯至缺陷産品開始銷售之時,所有流通的缺陷産品都劃入召回之列。在制定召回計劃之時,一個重要的任務就是确認缺陷産品的市場分布情況和消費者人群(包括數量、群體、地域分布),以确定召回信息發布方式,确保所有消費者能最快地獲知該召回信息,從而盡快回收缺陷産品。
4.召回意味着必須采取一定的補救措施。一般來說,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要求在召回通告中明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該産品,以防止損害發生。同時要求消費者主動聯系銷售商或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駐當地機構,領取退款、履行換貨手續或對産品作适當修理。對企業來說,召回即意味着一筆不小的損失。
四、小結
美國的産品召回制度,以保證産品質量和維護消費者權益為中心,通過大量的立法與相關技術标準來規範,體系龐雜,程序嚴謹,由一般消費品的召回即可見一斑。為保障召回制度的運行(如大量的審查、頻繁的市場抽檢等),美國政府也投人大量人力和物力。除此之外,美國消費者強烈的自我保護意識和生産商的質量意識與其召回機制相互促進,也是促成該制度高效運行的原因之一。
美國的召回制度,至少有幾個方面值得我們借鑒和學習:
(1)法律法規體系完善,産品覆蓋全面;
(2)管理機構多元化,既與現有行政機構挂鈎,也有專門管理機構,便于按照産品類别管理;
(3)規定翔實,操作性強,尤其是提供了快速通道,可簡化程序,提高效率;
(4)召回制度與消費者質量意識及維權意識相得益彰,有利于構築全社會的質量意識和消費者維權的環境;
(5)召回制度屬“事後”補救,美國也意識到其不足,所以提倡企業自律,防患于未然。
全面推行召回制度,維護我國市場秩序和保護消費者權益勢在必行。我國自2004年3月出台汽車召回規章,至今已經兩年有餘,但召回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召回産品覆蓋面亟待拓寬,制度運行效率還有待改善。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美國相關标準較國内苛刻(如對玩具的安全要求),召回制度也對中國等發展中國家産品輸美造成障礙。2004年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就涉及中國産品的召回即達118起,約占全部召回數量的1/3。對我們來說,研究美國的召回制度,一方面對構建我國的産品召回體系有較強的借鑒作用,另一方面為我們應對貿易壁壘、保障産品順利出口也有很強的指導意義。
相關案例
行業家電召回
2009年11月,因存在隐患,三星公司主動召回3.2萬台雙開門冰箱;2010年2月,LG宣布召回672台存在設計隐患的洗衣機;2010年8月,松下電器宣布對36萬台松下冰箱進行召回。截至目前,隻有部分外資品牌公開召回隐患産品,國産家電品牌從未涉及召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