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條件
(1)認識因素,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意志因素,行為人希望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即行為人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
基本内容
又可分為兩種情況,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仍實施這種行為,在主觀意志上不可能存在放任的問題,應等同于希望,屬于直接故意的一種形式。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故意犯罪是直接故意犯罪。在其他條件基本相同的情況下,直接故意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一般要重于間接故意犯罪,因而對直接故意犯罪的判刑一般要重于間接故意犯罪。
其它内容n
犯罪的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同屬犯罪故意的範疇。二者的相同之處在于,從認識因素上看,二者都明确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從意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結果的發生。二者不同之處在于:(1)從認識因素上看,直接故意的行為人是認識到危害結果的必然發生或可能發生;而間接故意的行為人是認識到危害結果的可能發生。(2)從意志因素上看,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而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