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注冊消防工程師分為高級注冊消防工程師、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和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和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英文分别譯為:
Level 1 Certified Fire Engineer
Level 2 Certified Fire Engineer
考試
根據《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公安部組織成立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負責拟定一級和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組織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的命題工作,研究建立并管理考試試題庫,提出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标準建議。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專家審定一級和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試題,會同公安部确定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标準,并對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全國統一的考試大綱和相關規定組織實施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并研究确定本地區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的合格标準。
報名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符合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之一的,均可申請參加相應級别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專科學曆,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見附件1,下同)大學專科學曆,工作滿7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5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學曆或者學位,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曆,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消防工程專業在内的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在内的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
(四)取得消防工程專業碩士學曆或者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碩士學曆或者學位,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
(五)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博士學曆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博士學曆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
(六)取得其他專業相應學曆或者學位的人員,其工作年限和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年限均相應增加1年。
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專業中專學曆,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中專學曆,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4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專科學曆,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曆,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
(三)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學曆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曆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
(四)取得其他專業相應學曆或者學位的人員,其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免考規定
符合《暫行規定》中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并具備下列一項條件的,可免試《消防安全技術實務》科目,隻參加《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一)2011年12月31日前,評聘高級工程師技術職務的;(二)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一級注冊建築師資格證書,或者勘察設計各專業注冊工程師資格證書的。 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内參加上述科目考試并合格,可取得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
考試教材
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輔導教材共三冊,含《消防安全技術實務》《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消防安全案例分析》,一二級資格考試考生均适用,是公安部消防局委托中國消防協會組織編寫的唯一一套輔導教材。該教材2014年首次出版,2016年局部修訂再版。為了适應形勢的發展,滿足廣大考生和讀者需要,2018年對教材進行了再次修訂,定于2018年7月份由中國人事出版社正式出版發行。2021年版注冊消防工程師考試教材由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組織編寫,由中國計劃出版社正式出版發行。
相關專業表
考試科目
考試時間
首次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定于2015年12月19—20日進行
2016年11月12日、13日
2017年11月11日、12日
2018年11月10日、11日
2019年度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是11月9-10日舉行。
2020年度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是11月7-8日舉行。
2021年度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是11月6-7日舉行。
考試題型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考試題型:《消防安全技術實務》和《消防技術綜合能力》科目的考試題型為客觀題。“單項選擇題”要求從備選項中選擇一個最符合題意的選項作為答案。“多項選擇題”的每題備選項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題意的選項,錯選不得分;漏選,所選的每個選題得0.5分。在全部選擇題中,有80個單項選擇題,每題1分;20個多項選擇題,每題2分。《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考試題型為主客觀混合題,三個科目試卷總分均為120分。
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考試題型:《消防技術綜合能力》科目的考試題型為客觀題。“單項選擇題”要求從備選項中選擇一個最符合題意的選項作為答案。“多項選擇題”的每題備選項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題意的選項,錯選不得分;漏選,所選的每個選題得0.5分。“簡答題”依據問題中的設問進行簡要回答。在全部選擇題中,有50個單項選擇題,每題1分;15個多項選擇題,每題2分,5個簡答題,每題4分。《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考試題型為主觀題,主觀題為綜合案例分析題。二個科目試卷總分均為100分。
成績管理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成績連續3年滾動有效,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成績連續2年滾動有效。
合格标準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消防安全技術實務》、《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3個科目的合格标準均為72分(試卷滿分均為120分)。
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消防技術綜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合格标準均為72分(試卷滿分均為100分)。
相關規定
根據《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
第十七條 國家對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一級、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注冊方可以相應級别注冊消防工程師名義執業。
第十八條 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注冊審批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為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注冊審批部門,并負責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注冊的初步審查工作。
第十九條 取得一級、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并申請注冊的人員,應當受聘于一個經批準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通過聘用單位向本單位所在地(聘用單位屬企業的,通過本企業向工商注冊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注冊申請材料。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收到申請人的注冊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冊申請,均應當出具加蓋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自受理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内,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完成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注冊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工作和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注冊審批工作,并将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注冊申請材料和初步審查意見報公安部消防局審批。
公安部消防局應當自收到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送的申請材料和初步審查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在規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準決定的,應當将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請人。對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注冊審批部門應當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頒發、送達相應級别的注冊證。
第二十三條 注冊證的每一注冊有效期為3年。注冊證在有效期内是相應級别注冊消防工程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消防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四條 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自取得一級、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初始注冊時,須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
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注銷注冊和不予注冊等注冊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公安部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 繼續教育是注冊消防工程師延續注冊、重新注冊和逾期初始注冊的必備條件。在每個注冊有效期内,各級别注冊消防工程師應當按照規定完成相應的繼續教育。
第二十六條 注冊審批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有關情況,建立注冊消防工程師誠信檔案,對其執業活動實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注冊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
執業範圍
根據《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應當在一個經批準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開展與該機構業務範圍和本人資格級别相符的消防安全技術執業活動。
第二十九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的執業範圍:
(一)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
1、消防技術咨詢與消防安全評估;
2、消防安全管理與技術培訓;
3、消防設施檢測與維護;
4、消防安全監測與檢查;
5、火災事故技術分析;
6、公安部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術工作。
(二)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
1、除100米(含)以上公共建築、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大型的危險化學品單位外的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
2、除250米(含)以上高層公共建築、大型的危險化學品單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3、單體建築面積4萬平方米及以下建築的消防設施檢測與維護;
4、消防安全監測與檢查;
5、省級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術工作。
第三十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的能力要求:
(一)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
1、熟悉國家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具有較豐富的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經驗;
2、了解國際消防相關标準和技術規範,及時掌握消防技術前沿發展動态,能夠獨立解決重大、複雜、疑難的消防安全技術問題;
3、熟練運用消防相關技術标準、規範和手段,圓滿完成執業範圍内各項工作,所簽署的消防安全技術咨詢和評估、消防設施檢測和維護等各類技術文件準确無誤,所維護的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4、具有較強的消防技術課題研究能力,能夠應用新技術成果,指導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工作。
(二)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
1、熟悉國家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具有一定的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經驗;
2、熟練運用消防相關技術标準、規範和手段,及時發現和解決一般性消防安全技術問題;
3、較好完成執業範圍内各項工作,所簽署的消防安全技術咨詢和評估、消防設施檢測和維護等各類技術文件真實、完整、準确,所維護的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第三十一條 消防安全技術服務活動中形成的消防安全技術文件,應當由相應級别的注冊消防工程師簽字,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權利義務
根據《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注冊消防工程師稱謂;
(二)在規定範圍内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執業活動;
(三)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标準的行為提出勸告,并向本級别注冊審批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四)接受繼續教育;
(五)獲得與執業責任相應的勞動報酬;
(六)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第三十三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二)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技術标準;
(三)履行崗位職責,保證消防安全技術執業活動質量,并承擔相應責任;
(四)保守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聘用單位的商業、技術秘密;
(五)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六)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消防安全技術能力;
(七)完成注冊管理部門交辦的相關工作。
資格聘任
根據《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
對通過考試取得相應級别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且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中工程師、助理工程師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擇優聘任相應級别專業技術職務。其中,取得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可聘任工程師職務;取得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可聘任助理工程師職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