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環

五環

奧林匹克運動會的會徽
五環是奧林匹克運動會的會徽。奧林匹克五環标志由5個奧林匹克環從左至右套接而成,是藍、黃、黑、綠、紅5種顔色。最初的解釋是五種顔色代表各國國旗的顔色,後來又将5個不同顔色的圓環解釋為五大洲的象征。其中藍色代表歐洲、黃色代表亞洲、黑色代表非洲、綠色代表大洋洲、紅色代表美洲。
    中文名:五環 外文名:five interlocked ringspentacyclic ringfive circles 别名:

概述

奧林匹克五環标志(Olympic Logo /Symbole Olympique/Olympic Rings)是由皮埃爾·德·顧拜旦先生于1913年構思設計的,是由《奧林匹克憲章》确定的,也被稱為奧運五環标志,它是最為人們廣泛認知的奧林匹克運動會。

五環的來曆

說起五環的來曆,曾經有過這樣一個有趣的故事。 1936年第11屆柏林奧運會第一次舉行火炬傳遞活動,火炬的傳遞路線自奧林匹亞開始,從希臘北部出境,沿多瑙河穿過奧地利,最後進入德國。為了烘托這一具有象征意義的活動,奧運會組委會主席卡爾•迪姆及其同事幾乎完全按照古奧運會的情景來布置沿途經過的古希臘遺址。火炬到達德爾菲帕那薩斯山的古代運動場時要舉行一個特别儀式,這時,迪姆突發奇想,在一個高約3英尺的長方形石頭的四面設計并刻上了現代奧林匹克運動的五環标志,放在了古運動場的起跑線一端。儀式結束後,火炬繼續北上,而這塊作為道具的石頭卻被留在了古運動場。

由于極少有人知道這塊刻有五環标志石頭(後被稱做“迪姆之石”)的真實身份,此後的很長一段時間,它被當做了“有3000年曆史的古代奧運會遺迹”。這個以訛傳訛的錯誤直到20世紀60年代才被德爾菲的希臘官員指出。1972年5月,這個假文物被送到德爾菲的另一個地方——古羅馬廣場入口處。

事實上,現代奧林匹克運動的五環标志出自現代奧運會創始人顧拜旦之手。顧拜旦認為奧林匹克運動應該有自己的标志,這個念頭在他的腦海裡盤桓已久。1913年,他終于構思設計了五環标志和以白色為底印有五環的奧林匹克旗,打算在國際奧委會成立20周年之際推出這個标志。 

保護條例

《奧林匹克憲章》規定,奧林匹克标志是奧林匹克運動的象征,是國際奧委會的專用标志,未經國際奧委會許可,任何團體或個人不得将其用于廣告或其他商業性活動。國際奧委會還要求各國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奧林匹克标志, 以确保奧林匹克運動的權威性,避免奧林匹克标志被濫用。

[頒布日期] 2002.04.01

[實施日期] 2002.04.01

[頒布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局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奧林匹克标志的保護,保障奧林匹克标志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奧林匹克運動的尊嚴,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奧林匹克标志,是指:

(一)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标志、奧林匹克旗、奧林匹克格言、奧林匹克徽記、奧林匹克會歌;

(二)奧林匹克、奧林匹亞、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等專有名稱;

(三)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名稱、徽記、标志;

(四)北京2008年奧林匹克運動會申辦委員會的名稱、徽記、标志;

(五)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的名稱、徽記,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吉祥物、會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等标志;

(六)《奧林匹克憲章》第《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中規定的其他與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有關的标志。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奧林匹克标志權利人,是指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和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

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和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之間的權利劃分,依照《奧林匹克憲章》和《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确定。

第四條

奧林匹克标志權利人依照本條例對奧林匹克标志享有專用權。

未經奧林匹克标志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含潛在商業目的,下同)使用奧林匹克标志。

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為商業目的,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奧林匹克标志:

(一)将奧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

(二)将奧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務項目中;

(三)将奧林匹克标志用于廣告宣傳、商業展覽、營業性演出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四)銷售、進口、出口含有奧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銷售奧林匹克标志;

(六)可能使人認為行為人與奧林匹克标志權利人之間有贊助或者其他支持關系而使用奧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全國的奧林匹克标志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的奧林匹克标志保護工作。

第七條

奧林匹克标志權利人應當将奧林匹克标志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告。

第八條

取得奧林匹克标志權利人許可,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标志的,應當同奧林匹克标志權利人訂立使用許可合同。其中,使用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奧林匹克标志的,應當同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及其授權或者批準的機構訂立合同;使用本條例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奧林匹克标志的,應當同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訂立合同;使用本條例第二條第(四)、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奧林匹克标志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應當同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訂立合同。奧林匹克标志權利人應當将使用許可合同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依照前款規定訂立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隻得在合同約定的地域範圍、期間内使用奧林匹克标志。

第九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依法使用奧林匹克标志的,可以在原有範圍内繼續使用。

第十條

未經奧林匹克标志權利人許可,為商業目的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奧林匹克标志專有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奧林匹克标志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或者為商業目的擅自制造奧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奧林匹克标志專有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利用奧林匹克标志進行詐騙等活動,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詐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對侵犯奧林匹克标志專有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奧林匹克标志專有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奧林匹克标志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複制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侵犯奧林匹克标志專有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奧林匹克标志專有權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二條

進出口貨物涉嫌侵犯奧林匹克标志專有權的,由海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産權海關保護條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查處。

第十三條

侵犯奧林匹克标志專有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确定,包括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确定的,參照該奧林匹克标志許可使用費合理确定。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奧林匹克标志專有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奧林匹克标志除依照本條例受到保護外,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得保護。

奧運旗幟的确定

1914年6月15日~23日,國際奧委會在法國巴黎索邦學院舉行代表大會,同時慶祝國際奧委會成立20周年。在紀念大會上,顧拜旦興緻勃勃地拿出自己設計的五環标志和一面印着五環的旗幟向大家展示,并建議将它們作為奧林匹克運動的标志。聽了顧拜旦對五環标志的說明後,會議确定将奧林匹克五環和奧林匹克旗作為奧林匹克标志。

奧林匹克五環标志由5個奧林匹克環從左至右套接而成,可以是單色,也可以是藍、黃、黑、綠、紅5種顔色。最初的解釋是五種顔色代表各國國旗的顔色,後來又将5個不同顔色的圓環解釋為五大洲的象征。

奧運會會旗,3米長,2米寬,以白色為底,象征純潔。藍、黃、黑、綠、紅五環,環環相扣。1914年,在巴黎舉行的奧林匹克大會首次懸挂了奧林匹克旗。1920年,奧林匹克旗第一次飄揚在安特衛普夏季奧運會體育場。這屆奧運會後,比利時奧委會贈送了國際奧委會一面同樣的旗,在奧運會期間懸挂,後成定制,曆屆奧運會開幕式上由上屆舉辦城市轉交此旗,由舉辦城市保存,比賽期間主運動場僅懸挂代用品。1952年,奧斯陸市贈送國際奧委會冬季奧運會會旗,交接、保存和使用方法與夏季奧運會相同。

1979年6月,國際奧委會正式宣布了會旗和五環的含義:根據《奧林匹克憲章》,奧林匹克旗幟和5個圓環的含義是:象征五大洲的團結以及全世界運動員以公正、坦率的比賽和友好的精神在奧運會上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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