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别
民事審判程序的一種,與普通程序相對。普通程序即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一般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特别程序即民事訴訟法對法院審理某些類型案件另行規定的程序,案件類型不同,審理的程序也不相同。各國民事訴訟法關于特别程序的規定很不一緻,劃分的标準和種類也不相同。
特别程序審理的案件大緻可分為3類:
非訟事件
包括宣告失蹤人死亡(見失蹤和死亡宣告)、宣告公民無行為能力、督促程序(發布支付命令)、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證書失效或無效)等。法院審理這類事件的目的是,在沒有民事權利争議的情況下,确定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權利和一定的法律事實是否存在。其特點是沒有原告和被告,辦案程序因利害關系人(不是原告)的請求而開始;法院不是解決民事權利義務的争執。
婚姻和親子關系事件
包括離婚、确認婚姻無效和認定親子關系是否存在等。這類事件解決人的身份關系問題,涉及社會公益,在程序上應有特殊規定,不能按照普通程序審理。它與非訟事件不同,有原告和被告,存在着民事權利義務的争執。
行政法律關系事件
包括對選民名單錯誤提出的申訴案件,對行政機關的職務行為提出的申訴案件,向公民追索稅款和其他欠款的申訴案件等。法院審理這類案件,不是解決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之間的争議,而是負責審查行政機關的職務行為是否合法,确定是否需要采取強制措施如課處罰金、沒收财産等。除以上3類外,從訴訟理論上說,還應當包括破産程序。但很多國家另設破産法,作為獨立的法律,破産程序不再列入特别程序中。
沿革
早在古羅馬就有類似特别程序的規定。羅馬共和國時期(公元前510或509~前30)的裁判官可發布禁令(相當于現在的督促程序),即根據權利人請求,為暫時确定某種關系而發布。這種禁令在《十二銅表法》中就有規定:果樹所有人因果實落在鄰人地段上,可進入該地段拾取。除禁令外,裁判官有權發布各種命令,如回複原狀、指定占有等。回複原狀指對于當事人間已完成的法律行為視為未成立,或雖已成立而加以撤銷。指定占有指對于特定物或他人的全部财産指定某人暫時占有。例如,死亡人的遺産無人繼承,裁判官發布命令指定某人占有,以便債權人能夠從遺産中實現其債權。當代各國規定的确認一定法律事實是否存在的程序,即由此發展而來。
在資本主義國家中,德國1877年的《民事訴訟法》最先規定特别程序,包括督促程序、證書訴訟、公示催告程序、假扣押、假處分等。日本1890年《民事訴訟法》采納德國的特别程序,作出類似規定。當代多數國家把假扣押、假處分規定在強制執行程序中,不再列入特别程序。美國法院就某些事件所發布的可以采取或不可以采取一定行為的命令,并對違反命令科處罰金的規則,也列為特别程序。
1964年《俄羅斯聯邦民事訴訟法典》,将第一審程序分為3種:①訴訟程序,即普通程序;②行政法律關系事件;③特别程序,即非訟事件。後兩種從廣義來說,均為特别程序。當前很多國家把某些本來按照行政程序處理的案件,劃歸訴訟程序審理,特别程序的适用範圍出現日益擴大的趨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把審判程序分為普通程序、簡易程序與特别程序3種,并把特别程序列入第一審程序。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審理的案件中,選民名單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判;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實行一審終審。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本案屬于民事權益争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關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另行起訴。
範圍
中國依照特别程序審理的案件包括: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财産無主案件、确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其中确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是新民訴法增加的内容)。
選民資格案件
設立這一程序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公民的選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25條規定:“對于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3日内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最後決定。”依照特别程序審理選民名單案件,隻是解決選舉委員會所公布的名單有無錯誤的問題,如名單遺漏、姓名錯寫、将被剝奪選舉權的人列入名單等。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131、132條規定,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于選民名單申訴所作的決定,向選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必須在選舉前審理。審理時,起訴人、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和有關公民(如不應列入選民名單的人)必須參加。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立即送達選舉委員會和起訴人,并通知有關公民(見選舉訴訟)。
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審理這種案件分為兩個步驟:①認定公民失蹤,②宣告失蹤人死亡。認定公民失蹤由公安機關辦理,人民法院隻解決宣告失蹤人死亡問題。設立這種程序的目的在于确認一定的事實(公民失蹤),并根據已确認的事實作出關于失蹤人死亡的推定。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133~135條的規定,利害關系人(配偶、繼承人等)要求宣告失蹤人死亡的申請,向失蹤人最後居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關于該公民失蹤的書面證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根據被宣告失蹤人死亡事實是否得到确認,作出終結審理的裁定或宣告死亡的判決。判決作出的日期,即是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該判決就是在戶籍簿中進行死亡登記的法律根據。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資本主義國家稱這種程序為“禁治産”,指禁止某人從事處分财産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這一程序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某些公民(如精神病患者)的人身和财産權益,保障社會上民事法律行為的正常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136~140條的規定,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的申請,由其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向該公民戶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對被要求認定為無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鑒定。必要時,應當為該公民指定代理人、監護人。人民法院認定申請無理的,應當予以駁回。根據被認定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他的監護人的申請,證實該公民被認定為無行為能力的原因已經消除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認定财産無主案件
在中國,設這一程序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财産,穩定社會主義的經濟秩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4~176條規定,認定财産無主的申請,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财産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對認定财産無主的申請,經審查核實,公告滿1年後無人認領的,即判決認定财産無主,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判決認定财産無主後,原财産所有人或者合法繼承人出現,并對财産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後,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