曆史
早在中國周代,已有“列樹以表道”的記載。在古羅馬時代,從羅馬到加普亞的軍用大道上設有裡程碑和指路牌。但是大多數人認為現代道路交通标志的起源,應該追溯到1879 年12 月的英國——參加自行車聯盟的地方組織塞克林格俱樂部,在通往山區的道路上設置了一個預告危險的交通标志:“到塞克利斯特—這個山丘危險“。這個用油漆寫在鐵闆上的預告标志成為有史以來文字記載的最早的道路交通标志。而最早在道路上設置交通标志的行政管理部門,則是英國英格羅斯特郡的英特恩沼澤地路政局。它曾于1881 年10 月在莫特恩小山的明顯之處設置了警告标志。1901 年10 月,在得到格羅斯特郡州議會許可後,英國汽車聯盟在格羅斯特的巴德利普小山頂上設置了世界上最初的汽車專用警告标志。後來,英國有關行政當局根據1903年頒布的《汽車條例》,獲得了設置交通标志的權力,并在同年3 月10 日向各地方行政局下發了“建議采用如下交通标志“的文件:即在木闆上畫一個直徑457 毫米(18 英寸)的白色蛇,表示速度限制;紅圈表示禁止;紅線三角表示警告;菱形表示交叉點,危險的拐角,急轉彎場所。由于當時并不是所有的地方當局都接受上述建議,因此出現了交通标志不統一,不利于過往汽車司機馬上識别的混亂局面。直到1930 年以後,才使得統一的交通标志法令在英國各地獲得認可,使交通标志更加規範化。
1903 年,由于法國汽車聯盟的積極推進而使法國成為世界上最早的在全國範圍内使用統一的汽車交通标志的國家。法國的交通标志當時在一塊又一塊黑色的木闆上用白漆分别書寫“左拐”“右拐“橋梁“危險的上坡路”等提醒司機注意的文字。
1908 年,在巴黎召開的首屆國際道路會議上,曾提出統一交通标志的議題,決定實行國際統一的交通标志。要求與會的國家和地區把統一規定的“路不平,交叉口, 彎路和前面有鐵路橫過“等交通标志符号畫在三角形的木闆上,用紅線勾邊,使之醒目,但未達成協議。在歐洲、美洲、非洲多次召開會議,讨論地區性或世界性的交通标志統一問題。歐洲各國乃至全世界的國家和地區的交通管理當局都把統一後的交通标志納入道路交通管理中,并根據36不同國家的道路情況,有所創新和發展。
1935 年,美國的第一版《統一交通控制設施手冊》(Manual of United Traffic Control Devices)出版,向全美國推薦了統一制作交通标志的辦法和标準,手冊裡甚至還提到了建議使用“發光材料”制作交通标志,以改善夜間交通安全的條件。
1968 年,聯合國公布《道路交通和道路标志、信号協定》作為各國制定交通标志的基礎。從此各國的交通标志在分類、形狀、顔色、圖案等方面逐漸向國際統一的方向發展。伴随着機動車的普及和道路發展,越來越多的國家和政府意識到了交通标志标線的重要作用,在一些發達國家的帶領和推動下,利用這些簡單的交通控制設施,實現了交通安全與管理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同時,在歐盟、聯合國等國際組織的努力推動下,越來越多的國家加入了國際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的統一運動中,想方設法為實現國際便利交通,進行新的嘗試。
組成結構
顔色外觀
一般情況下交通标志顔色的基本含義如下:
a. 紅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險,用于禁令标志的邊框、底色、斜杠,也用于叉形符号和斜杠符号、警告性線性誘導标的底色等。
b. 黃色或熒光黃色:表示警告,用于警告标志的底色。
c. 藍色:表示指令、遵循,用于指示标志的底色;表示地名、路線、方向等行車信息,用于一般道路指路标志的底色。
d. 綠色:表示地名、路線、方向等行車信息,用于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指路标志的底色。
e. 棕色:表示旅遊區及景點項目的指示,用于旅遊區标志的底色。
f. 黑色:用于标志的文字、圖形符号和部分标志的邊框。
g. 白色:用于标志的底色、文字和圖形符号以及部分标志的邊框。
h. 橙色或熒光橙色:用于道路作業區的警告、指路标志。
i. 熒光黃綠色:表示警告,用于注意行人、注意兒童警告标志。
交通标志的形狀一般使用規則如下:
a. 正等邊三角形:用于警告标志;
b. 圓形:用于禁令和指示标志;
c. 倒等邊三角形:用于“減速讓行”禁令标志;
d. 八角形:用于“停車讓行”禁令标志;
e. 叉形:用于“鐵路平交道口叉形符号”警告标志;
f. 方形:用于指路标志,部分警告、禁令和指示标志,旅遊區标志,輔助标志,告示标志燈。
照明标識
a) 内部照明标志
标志闆内裝照明裝置,采用半透明材料制作标志面闆,有單面顯示和兩面顯示兩種。内部照明标志可根據标志闆的大小,承受的風力進行結構設計。确保标志面照度均勻,在夜間具有150m 的視認距離。燈箱結構合理,金屬構件經防腐處理,防雨防塵,電器元件耐久可靠,檢修方便。
b) 外部照明标志
外部光源照亮标志面的方式。
外部照明标志的光源應進行專門設計。照明燈具及其影陰不能影響标志認讀。外部光源在标志面上的照度不得有明顯不均勻,均勻度(最大照度/最小照度)須在4 以下,确保在夜間具有150m 的視認距離。外部照明光源不能給路上司機造成眩目。
支撐燈具的構件應進行防鏽處理,照明器件耐久可靠,性能優良,檢修方便。
交通标志闆可采用鋁合金闆、擠壓成型的鋁合金型材、薄鋼闆、合成樹脂類闆材等制造,所用材料應符合現行《公路交通标志闆》( TI'/T 279 )的規定,厚度應根據計算确定。
支撐結構
(1)交通标志立柱、橫梁等可采用鋼管、H型鋼、槽鋼及鋼筋混凝土等材料制作,鋼管頂端應設置柱帽。鋼構件應進行防腐處理。
(2)交通标志應設置鋼筋混凝土基礎,位于橋梁段的單柱式交通标志可采用鋼結構附着在橋梁上。
結構設計
1、設計基本風速應采用當地平坦空曠地面,離地面lOm高,重現期為50年lOmin平均最大風速值,并不得小于22m/s。
2、交通标志結構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态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态進行設計,并應同時滿足構造和工藝方面的要求。
3、交通标志的結構重要性系數可分為兩個等級:
(1)位于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七的懸臂式、門架式交通标志,結構重要性系數
(2)位于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上的其他類型的交通标志及位于其他等級公路上的交通标志,結構重要性系數Y。=0.9。
4、交通标志結構的荷載計算與組合、極限狀态設計方法、地基基礎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公路橋涵設計通用規範》( JTC D60 )、《公路橋涵地基與基礎設計規範》(JTJ 024)、《鋼結構設計規範》(JB 50017)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線》( JB 5768)等的規定。
制作材料
(1)公路交通标志闆均應采用符合現行《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GB/T 18833)要求的反光膜或其他逆反射材料制作。
(2)交通标志闆采用反光膜材料時,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上宜采用一、二級反光膜,二、三級公路的交通标志宜采用三、四級反光膜,四級公路宜采用四、五級反光膜。
(3)門架、懸臂型等懸空類交通标志,宜采用比路側交通标志等級高的反光膜。
(4)在保證均勻性和條件容許時,可以采用照明或發光二極管增加重要标志的視認效果。
a) 反光材料的種類及性能
用于标志面的反光材料按其結構的不同可以分為透鏡埋入型、密封膠囊型、微棱鏡型等品種。其反光原理為:射向标志面的光線應沿入射光線的反方向反回光源。由于标志位置和車輛行駛條件的不同,用于标志面的反光材應具有優良的廣角性和逆反射性能。在不同入射角(汽車前照燈光線與标志表面法線之間的夾角)、不同觀測角(汽車前照燈光線與标志反射回駕駛者眼睛的光線間的夾角)的條件下,用于标志面的反光膜的逆反射系數值應符合JT/T279 的規定。
b) 反光材料的應用與選擇
1) 各級道路的交通标志原則上均應采用反光材料制作标志面。
2) 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及城市主幹路的交通标志宜采用一~三級反光膜;二、三級公路及一般城市道路的交通标志宜采用四級以上的反光膜。四、五級反光膜可用于四級公路和交通量很小的其他道路。
3) 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城市快速路上的曲線段标志,及城市地區的多路交叉路口,宜采用三級以上反光材料。
4)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的門架标志和懸臂标志,為獲得與路側标志相當的反光效果,宜選用比路側标志所用反光膜等級為高的反光材料,或把門架标志和懸臂标志上的字符改用反射器,以改善其夜間視認性。在有條件的重要路段,也可采用照明标志。
c) 交通标志的顔色規定及參考相關色樣。
技術要求
指導思想
1、交通标志應體現公路及周邊路網的特點,使駕駛員準确确定自己所處的位置、找到正确的目的地,并對路網中的交通量進行合理分配;
2、交通标志應能加強駕駛員安全行車的意識;
3、交通标志應容易識别、易于理解;
4、交通标志的設置應系統、連續、均衡、避免信息過載;
5、動态交通标志的設置不應妨礙靜态交通标志的使用;
6、收集公路的道路、交通、氣象、環境及周邊路網等基礎資料;
7、确定公路交通标志的實施标準、規模;
8、從安全、環保、技術、經濟、美觀等方面進行方案比較,選擇最佳方案。
設置原則
1、公路交通标志的設置,應以不熟悉周圍路網體系的公路使用者為設計對象,綜合考慮周邊路網與公路條件、交通條件、氣象和環境條件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設置标準,根據各種交通标志的功能和駕駛人員的行為特征進行合理設置。
2、對二級及以上等級的公路和其他等級的國、省道公路應優先設置指路标志,其他公路或未設置相關指路标志的公路,經論證可設置必要的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應設置在交通法律、法規發生作用的地點附近醒目的位置,并應避免與其他交通标志的互相影響。限速标志應根據不同路段的通行能力、車型構成比例、車輛的運行速度等分段進行設置。
3、在選擇路網中指路标志标示的目的地信息時,應根據路網密度、公路等級、公路功能、目的地知名度等進行統一考慮。不同種類的交通标志信息應互相呼應,不得出現信息中斷。
4、交通标志沿公路縱、橫向設置的位置應符合現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線》( GB5768)的規定。位于高速、一級公路路側安全淨區内的交通标志應根據标志結構規格采用解體消能結構或設置護欄加以防護,位于其他公路路側安全淨區内的交通标志宜進行必要的誘導。
5、公路交通标志的任何部分不得侵入公路建築限界以内,路側柱式交通标志的安裝高度應考慮其闆面規格、所在位置的線形特點和地形特征、是否有行人通行等因素,懸臂、門架式等懸空标志淨空高度應較公路淨空預留20一50cm的餘量。
6、交通标志安裝時,标志闆面的法線應與公路中心線平行或成一定角度。路側安裝的禁令标志和指示标志為0°一45°,指路标志和警告标志為0°一10°。懸臂、門架或附着式懸空标志安裝時,标志的安裝角度應與道路中心線垂直或前傾0°一10°。
設計原則
(1)應正确處理顔色、文字、箭頭、編号、圖形及邊框的關系,使标志版面清晰、美觀;
(2)同類交通标志應采用同一類型的标志版面;
(3)門架式交通标志的各交通标志闆宜統一高度、統一邊框規格。
主要種類
交通标志的支撐方式可分為柱式、懸臂式、門架式、附着式四種。
交通标志支撐方式應根據交通量、車型構成、車道數、沿線構造物分布、
風荷載大小以及路側條件等因素綜合确定。
(1)警告、禁令、指示标志和小尺寸指路标志宜采用單柱式支撐方式,中、大型指路标志可采用雙柱或多柱式支撐方式。
(2)當符合下列條件時,根據需要可采用懸臂式或門架式等懸空支撐方式(版面内容少時,宜采用懸臂式):
①交通量達到或接近設計通行能力時;
②互通式立交的設計很複雜時;
③單向有三個或三個以上車道時;
④互通式立體交叉間距較近時;
⑤出口為多車道時;
⑥大型車輛所占比例很大時;
⑦穿越多個互通式立體交叉、為保持标志信息設置位置的一緻性時;
⑧路側安裝空間不足或受遮擋時;
⑨連接兩條高速公路之間的樞紐互通時;
⑩出口匝道為左向出口時;
⑪平面交叉口标志或位于互通式立體交叉減速車道起點處的出口預告标志。
(3)公路沿線設置有上跨天橋等構造物,路側設置有高擋土牆、照明燈杆等時,交通标志在滿足公路建築限界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附着式支撐方式。
技術标準
交通标志采用的顔色、形狀、圖形符号應符合現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線》(GB5768)的規定。
箭頭規定
指路标志上使用的箭頭應以一定角度反映車輛的正确行駛方向。
(1)門架式标志或跨線橋上附着式标志的箭頭,用來指示車道的用途或行駛目的地時,箭頭應向下,并指向該車道的中心線;用來指示出口方向時,箭頭應傾斜向上,傾斜角度應能反映出口車道的線形。
(2)路側安裝的指路标志,表示直行方向的箭頭應指向上方,表示轉向方向的箭頭應與轉向車道的線形保持一緻。同時出現向上和向左、向右的三個箭頭時,指向右側的箭頭應放置在最右側,指向上、左的箭頭應放置在最左側。
(3)箭頭可以放置在主要标志文字的下方,或文字一側的适當部位。
文字規定
公路的指路标志應采用漢字,根據需要可與其他文字并用。當标志采用中、英兩種文字時,地名應用漢語拼音,專用名詞應用英文。因版面規格限制時,部分英文可以采用縮寫。
尺寸規定
警告、禁令、指示标志的闆面尺寸和指路标志的文字高度,應由公路的設計速度決定,指路标志的闆面尺寸,還應考慮字符數量、圖形符号、其他文字和版面美化等因素,其他文字與漢字高度的關系,地點應放在最左側,地名由近而遠、從上到下排列。如果幾個獨立的标志闆組成一組,則各闆的長度應相同。地點、方向标志中,直行标志應設置在最上部,其下為向左、向右可以到達的地點。
當路段運行速度與設計速度之差大于20}n/h時,宜按運行速度對交通标志的版面規格及視認性加以檢驗。
有效功能
交通标志的設置應考慮人的行為特征。人的行為在交通工程和道路安全中的作用主要表現在視覺信息、信息需求、信息處理等三個方面。
視覺信息
據估計,駕駛員在駕駛車輛行駛時所需要的信息中,占90%的為視覺信息。人的視覺特征如視野的深度、寬度,眼睛的移動、色彩的識别、亮度和眩光的影響、速度的判斷等,是交通标志設置的基本考慮要素。
信息需求
對公路使用者來說,幾乎所有的信息都是通過視覺的傳遞接收的,因此設置交通标志時,應注意其顯着性、易理解性、可信性和定位性。
信息處理
駕駛員的駕駛任務包括獲取信息、處理信息、選擇行動方案、實施行動方案,并通過重複這一
過程來觀察決策的結果。
由于人的行為的局限性和駕駛員、車輛和公路環境之間的關系使得上述過程非常複雜。設置交通标志時,還應考慮駕駛員的預期值、反應時間和短期記憶等特征。隻有充分考慮公路使用者的行為特征,交通标志的設置才具有有效性。
本條所指的“不熟悉周圍路網體系的公路使用者”并不是說公路使用者對周圍環壇無所知,而是指通過地圖或其他查詢手段,對前往的目的地和途經路線有所了解,然後肋交通标志的指引能夠順利抵達目的地。
相關制作
圖案
交通标志必須嚴格按本标準規定的圖案按比例放大制作,不得任意修改圖案。
參數
交通标志形狀、尺寸、圖案、文字應符合本标準的規定。标志闆的制作應符合JT/T 279的有關規定。
檢測
廠商生産的交通标志需經持有CMA 标志的國家計量認證單位檢測。
作用
(1)有利于調節交通流量、疏導交通,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2)預示道路狀況,減少交通事故;
(3)節約能源,減少污染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