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措施
“兩規”措施是黨内法規授予紀檢機關在查處違犯黨紀案件時可以使用的一項組織措施。對已經掌握了涉嫌違紀黨員的一些嚴重違紀事實及證據,具備了給予其紀律處分的條件,但仍有重要問題需要使用“兩規”措施深入調查的;涉嫌違紀的黨員有串通、逃匿的嫌疑,或者可能有隐匿、銷毀證據以及其他妨礙案件調查的行為;在查處大案要案中,重要涉案人中的黨員不如實提供情況或者有其他嚴重妨礙案件調查的行為。紀檢機關有權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但是不得對其實行拘禁和變相拘禁。
雙規
“兩規”最早見于1990年12月9日國務院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條例中規定:監察機關在案件調查中有權“責令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兩指
所謂“兩指”,是指行政監察機關調查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時,按照規定的程序,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指定的地點就調查事項所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的一項監察措施。1997年5月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原《條例》廢止。《監察法》中規定: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但是不得對其實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