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錄

筆錄

法律行業中的專業術語
筆錄筆錄,是法律行業中的專業術語,就是将證人、犯罪嫌疑人、或目擊證人的詳細身份和話語記錄的文字。①用筆記錄:您口述,由我給您~。②記錄下來的文字:口供~。[1]根據技術的發展,筆錄已不再是單一的記錄行為,還需要有《同步錄音錄像》的同步保障才能購證明筆錄的可信性,解決【筆錄】與【同步錄音錄像】不同步技術難題。在我國出現了【筆錄五同步綜合錄制系統】。即:筆錄打字、錄音、錄像、時間、現場示證五個過程同步錄制在一個界面上。筆錄中修改處須由被詢問人蓋章或按手印。公文性是指筆錄是按照一定的格式要求形成具有法律意義的司法文書;保密性是指公證人員在制作筆錄過程中應做到三條:一是對所接觸到的國家秘密或當事人不願公開的個人隐私應當保密;二是對一些複雜事項中涉及到的若幹個當事人應單個分别交談,且不得對同一公證事項中幾個當事人的談話内容進行互相洩露;三是屬于保密公證事項,應将卷宗列入密卷交送檔案管理。
    中文名:筆錄 涉及行業:法律行業 屬性:術語

詞語解釋

1.【note;record】 記錄下來的文字.

2.公安司法人員在訴訟過程中依據法律和有關規定,記載和反映訴訟活動情況和案件事實的文子和視聽記錄。

詞語分解

筆的解釋 筆 (筆) ǐ 寫字、畫圖的工具:毛筆。鋼筆。鉛筆。筆架。筆膽。組成漢字的點、橫、直、撇、捺等:筆畫。筆順。筆形。筆道。 用筆寫,寫作的:筆者。代筆。筆耕。筆談。筆誤。筆譯。筆戰。筆名。 寫字、畫畫錄的解釋 錄 (録) ù 記載,抄寫:記錄。載錄。抄錄。錄供。 記載言行或事物的書冊:語錄。目錄。回憶錄。 采取,任用:錄取。收錄。錄用。甄錄(經審查鑒别而任用)。 筆畫數:; 部首:彐;

庭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了審判長應當對庭審筆錄進行審閱和确認,證人、當事人也應當對庭審筆錄進行閱讀和确認,這是為了保證庭審筆錄的客觀、全面和準确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也規定“書記員應當将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這是庭審筆錄的法定“淵源”。其體現出了庭審筆錄的基本特征:即由書記員制作,反映開庭審理的全過程,并且以一種書面的形式固定下來。但這些特征隻是外在的、表面的,如果深入探究,還能發現它具有如下特點:

庭審記錄是一種法定的訴訟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設書記員,擔任審判庭的記錄工作并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也明确規定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應記入筆錄。這三部法律都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效力僅次于《憲法》,可見庭審筆錄不僅有法律依據,而且法律位階也是很高的。庭審筆錄是由法定公職人員(書記員)作出的,将對當事人的權利産生直接的實際影響。另外,由于庭審筆錄的内容涵容審判人員的庭審活動,是法院内部檢查、監督案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所以,庭審筆錄具有“公共權利”的屬性,庭審記錄是一種法定的訴訟文書。

庭審筆錄具有獨立的法律價值:

裁定、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必須經過當庭舉證、質證;當事人庭審中的自認、辯解都将直接影響其實體權利,而這些重要活動必須被庭審筆錄記載方有價值。雖然許多的法院已在庭審中配備了速錄員,或進行同步錄音錄像 ,但現行訴訟法隻規定了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由書記員記入筆錄,其權威性毋庸質疑。庭審筆錄所采用的資源較為合理,符合公正與效率的雙重要求。訴訟的價值不等同于裁判結果,也體現在庭審筆錄所描述的過程之中。庭審筆錄為裁判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卻不依附于裁判。再言,判決可能被改判或撤銷,庭審筆錄卻不能主觀的重複作出或随意更改。

庭審筆錄是客觀性與主觀性的統一:

庭審是在特定時間、地點,由特定人員進行的活動,其過程能被人的視覺、聽覺所感知,也能用文字加以描述。庭審筆錄作為法定人員(書記員)對庭審全過程的即時書面文字反映,必然受客觀事實的束縛,不能遊離于真相之外,不能用推斷、不能用臆造取代實錄,這就是客觀性 。由于筆錄系個人手工完成的(電腦、速錄機隻是一種工具),難免攙雜了主觀取舍的成份,因而也具有一定的主觀成分。

正如庭審過程本身具有中心或焦點一樣(如舉證、質證、辯論等),庭審筆錄不同于錄音錄像,也有其固有的側重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幹規定》第二十四條即要求書記員對有關事項應當詳細記載,例如當事人申請回避、自認、舉證、質證、撤訴、和解等對實體權利産生重大影響的行為。這也反映了庭審筆錄在過程完整的基礎上應有叙述的側重。

格式

一、标題。為“詢問筆錄”。

二、詢問簡況。按規定欄目,逐項記載詢問時間、地點,詢問人、記錄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單位,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别、年齡、家庭住址、工作單位。如詢問時另有在場人,也應作出記載。

三、詢問内容。采用問答式,如實記錄被詢問人所提供的證言。

四、核對筆錄記載。詢問結束後,記錄人應将筆錄讓被詢問人過目或向其宣讀,如有出入應允許更正,在确認無誤後,由被詢問人在筆錄上寫上“以上記錄已經我看過(或已向我宣讀),沒有出入”字樣。

五、被詢問人、詢問人、記錄人依次簽名。

要求

在現階段的執法實踐中,筆錄是公安機關辦案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和物質載體,筆錄在證據體系中占據着舉足輕重的地位,筆錄作為證據的證明效力不可忽視。辦案質量是反映公安機關執法質量和民警執法水平的重要指标,筆錄質量直接影響辦案質量,因此,要提高執法水平必須注重筆錄質量的提高。

目前筆錄制作存在的問題

目前,公安機關辦案無論從實體還是程序兩方面的問題都可以從筆錄中找。從實體方面看:筆錄的簡單粗糙,導緻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進而導緻定性不準,适用法律不正确,或導緻量罰不适當,畸輕畸重,顯失公正。從程序方面看:對一些執法的環節如傳喚、傳訊、告知、調解等不以筆錄固定,或雖有筆錄但記錄不全導緻辦案程序違法;對偵查措施的采用如辨認、搜查等記錄不規範導緻偵查活動的合法性、客觀性受損。筆錄制作過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文字表達能力不高。這與辦案民警的文化水平、文化基礎有關,主要表現為:一是錯别字多。民警制作筆錄遇到少用的、不會寫的字時,懶得請教同事或查字典,有些不常用的字寫錯或随便寫别字應付;或因記錄時趕時間,記錄後未加校對造成寫别字。二是病句多。主要是成份殘缺,結構混亂,語序不當,詞語搭配不當,表意不明,不合邏輯,重複多餘等。三是用語不規範。前後不一緻,時而口語,時而書面語。四是标點符号不規範。無标點,以小點代替标點符号,既非逗号又非句号;

逗号、句号用法不分,一逗到底,意思層次不明。五是邏輯性不強。制作筆錄無提綱,問題與問題之間缺乏内在聯系,想到哪裡問到哪裡記到哪裡,缺乏連貫性。人稱混亂。因粗心大意、不假思索、未加校對造成“你我他”不分,或引述另一人說話時用了第一人稱,直接引用時未原話引用或用了第三人稱。

2、責任心不強。這與辦案民警對筆錄的态度、重視程度有關,主要表現為:一是叙述要素殘缺不全。時間、地點、人物、事情、起因、結果六要素不全,導緻對違法行為或犯罪事實的叙述不完整,不清楚。二是記叙簡略,描述粗糙。對涉案物品的顔色、數量、型号、新舊程度等特征叙述不清,對人的高矮胖瘦、臉型、發型、衣着等體貌特征描述不明,對動作過程的先後順序、步驟等雜亂無章,對場所的方位、特征、朝向等記述不明。

三是對關鍵問題記錄不全。因責任心不強、工作不夠耐心細緻或缺乏辦案經驗,對一些關系到案件定性量罰的關鍵問題不問,或問了但忘了記,或認為不重要不記,或問了但得到否定回答不記。四是字迹潦草難以辨認,塗改多。

3、法律水平低。這與辦案民警的法律基礎知識、辦案經驗以及工作中未養成良好的執法習慣有關,表現在:在訊(詢)問話中,用語不嚴謹不規範,不注意使用法律用語;

對關系到犯罪行為的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四個構成要件的細節記叙不明,對關系到行為的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細節記叙不明;引用法律條文不準确,法律有明文要求的内容記錄不完整等;在筆錄中自我暴露訊問過程中有關違反規定的做法,如把偵查人員的暗示、試探、利誘性問話中記錄在筆錄中,連續訊問超過12小時“車輪戰”等變相刑訊逼供的情況。

4、程序違法。主要表現為:一人辦案,筆錄隻有記錄人,無詢(訊)問人;交叉詢問,記錄人或詢(訊)問人同一時間出現在兩份甚至更多的筆錄中;筆錄未經核對,塗改、增删處未打指印确認;筆錄頭制作不規範,第一次與第若幹次筆錄頭濫用,填寫不規範,“訊”問、“詢”問不分。

提高質量的操作要領

(一)制作筆錄前應注意的問題:

1、一定先了解案情,對案件的關鍵環節做出判斷。這一要領的難點在于快速判斷關鍵環節,争取在做筆錄前十分有限的時間裡多了解案情,同時抓住時機收集提取固定其它證據。如果是該案的第一份筆錄,要向接警的民警了解情況。如果此案有目擊證人、物證、書證,則務必首先采取措施保證證人、物證、書證不流失,然後開始制作筆錄,因為證人和物證的證明效力一般而言優于違法行為人或犯罪嫌疑人供述。如果不是該案的第一份筆錄,應在制作筆錄前先查閱原有的筆錄材料和其它證據材料。

2、一定先列提綱,對本次筆錄要問的内容、要調查解決的問題做到心中有數。這樣可以增強筆錄的目的性、條理性和邏輯性。不要認為很正兒八經,很正式的東西才能稱為“提綱”,拿張廢紙信手寫來也是提綱,關鍵在“寫”,把想要問的東西寫下來,才可能使“問”得有針對性。

3、一定遵照法律規定的時限制作筆錄。依《人民警察法》,繼續盤問應當留有盤問記錄;依《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刑拘、逮捕後應當在24小時内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

(二)制作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1、提綱裡列出的問題,不管被詢(訊)問人如何回答都應記錄。民警在犯罪嫌疑人或證人作否定回答時,常常認為沒有價值不作記錄,這是十分不好的習慣。怎麼回答是一回事,某個細節問題我們有無調查、某一問題有無問及是另一回事。有的案子到了法制科,到了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往往就因為要補問一兩個問題,而這一兩個問題往往是問了隻是沒往筆錄上記。

2、有關證人、物證、書證的記錄要盡可能詳細。這關系到能否找到證人,能否收集到相關物證、書證,關系到這些人證、物證、書證的證明效力,關系到各種證據之間能否相互印證,關系到全案證據能否形成完整的證據鍊條。

3、有關犯罪行為的四個構成要件要盡可能的詳細記錄。在訊問中,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動機、目的、手段,與犯罪有關的時間、地點,涉及的人、事、物,都應當訊問清楚。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實、申辯和反證,都應當認真調查核實,依法處理。

4、要注意使用法律用語。在詢(訊)問時要使用法律術語,如歲數,要用周歲發問,這一點關系到行為人是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有無法定從輕情節,是否構成犯罪。

5、區别不同對象确定筆錄的語氣和提問的側重點。制作犯罪嫌疑人筆錄與制作證人筆錄不同,制作證人筆錄與制作被害人筆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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