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情簡介
作為我國最早設立審理海事海商案件專門法院之一,廣州海事法院司法管轄區域以廣東廣西交界的英羅灣河道中心線為界,河道中心線及其延伸海域以東至廣東省與福建省交界處的延伸海域和珠江口至廣州港的一段水域,其中包括南海部分海域、東沙、南澳島等島嶼,廣東所屬港口、通海可航水域。轄區海岸線4114.4公裡,海域41.9萬多平方公裡,内河設标裡程總計約4千公裡。
廣州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範圍的規定》确定,包括海事侵權糾紛案件、海商合同糾紛案件、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相關糾紛案件、其他海事海商糾紛案件、海事行政案件、海事特别程序案件等六大類共108種案件類型。廣州海事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者裁定,當事人不服提出上訴的,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廣州海事法院内設立案庭、海事行政審判庭、海事審判庭、海商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局、研究室、辦公室、政治部、監察室、法警支隊、綜合保障中心。為方便當事人訴訟,還分别在轄區内的深圳、汕頭、湛江和珠海四個港口城市設立了派出法庭;另外還設立了廣州海事法院廣東自由貿易區巡回法庭、東莞巡回法庭等巡回審判點。
廣州海事法院以建設“精法律、熟經貿、懂航運、會外語”的精英人才隊伍為目标,逐步形成了“資深法官、青年法官、預備法官”人才梯隊。1989年創辦《海事審判》季刊,1999年改版為《中國海事審判》年刊,是全國唯一對海事審判理論與實務進行研究的連續公開出版刊物。
機構設置
廣州海事法院下設辦公室、立案庭、海事審判庭、海商審判庭、海事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局、研究室、政治部、監察室等10個内設機構,深圳法庭、汕頭法庭、湛江法庭和珠海法庭等4個派出法庭,法警支隊等1個行政直屬單位,綜合保障中心等1個事業單位。
所獲榮譽
因工作成績比較突出,1999年榮立全國法院集體一等功;2010年10月,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為首批“司法公開示範法院”;近年來,先後湧現出“全國法院辦案标兵”、“全國海事審判先進集體”、“全國海事審判先進個人”等先進典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