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特征
本罪具有如下特征:
1.犯罪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侵犯的對象是不滿14周歲的男女兒童.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拐騙不滿14周歲的男女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所謂拐騙,即指使用欺騙,引誘等方法将兒童弄走,使之脫離家庭和監護人.
3.在主觀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犯罪的目的大多是為了收養,有的也可能是供自己使喚,奴役.
根據第262條規定,拐騙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采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脫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所謂拐騙,可能是直接對兒童實行,也可能是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實行。拐騙的手段是多種多樣。比如,給兒童愛吃的食物、喜愛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帶去玩耍等,騙取兒童的好感後将其拐走。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則往往是以獻殷勤、假意幫助照看孩子、表示喜愛兒童等手段騙取信任後,尋找機會将兒童騙走或者将嬰兒偷偷抱走。總之,使用各種手段拐騙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是拐騙兒童罪在客觀方面的重要特征。
所謂拐騙兒童脫離家庭,是指使兒童脫離與父母或者其他親屬共同生活的處所。脫離監護人,則是指使兒童脫離依法對其人身、财産及其他合法權益負責監督和保護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與朋友。除上述法定監護人外,受兒童家長委托負責照管兒童的人,也具有監護人的身份,如果使兒童脫離具有這種身份的人的監護,同樣是拐騙兒童脫離監護人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為了将拐騙的兒童收養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為了供其使喚、奴役;也有的是因為非常喜歡兒童而實施拐騙的。從實踐看,拐騙兒童的大多是一些沒有子女的人,想把拐來的兒童收養為自已的子女。這樣的人主觀上并不是想殘害兒童,但是,他們這種極端損人利己的行為,使受騙兒童的心靈遭受嚴重創傷,給兒童的父母和其他親人造成極大的精神痛苦,也給群衆的正常生活秩序帶來威脅。因此,對于拐騙兒童的犯罪行為,不論其動機、目的如何,都不應忽視其社會危害性,必須給以應得的懲罰。
罪名
拐賣人口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用欺騙、利誘、脅迫等手段,拐騙出賣人口的行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在當前,主要是拐賣婦女和兒童。2、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用欺騙、脅迫、利誘等手段,将他人賣給第三者的行為;不具備這一特征,就不構成本罪。拐賣人口是以違背被害人的意志為前提的, 否則也不構成拐賣人口罪。3、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營利的目的。這種犯罪,拐賣是手段,謀利才是目的。
拐賣兒童罪,是指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歲的男、女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一)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14歲的男、女兒童。(二)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采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脫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這裡所指的“拐騙”,手段是多種多樣的,可能是直接對兒童實行,也可能是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實行。拐騙兒童脫離家庭,是指使兒童脫離與父母或者其他親屬共同生活的處所。脫離監護人,則是指使兒童脫離依法對其人身、财産及其他合法權益負責監督和保護的人。(三)在主觀方面,隻能是直接故意。其目的大多數是為了将拐騙的兒童收養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為了供其使喚、奴役;也有的是因為非常喜歡兒童而實施拐騙的。
拐騙兒童罪與綁架罪也有相同之處,但後者是拐騙他人作為人質,用以向其家長、監護人、親屬等人勒索錢财或實現其他不法要求,二者的性質與危害存在很大區别。拐騙兒童後産生出賣或勒贖目的,進而出賣兒童或者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對兒童進行實力支配以勒索錢财的,應分别認定為拐賣兒童罪或綁架罪,與拐騙兒童罪實行并罰。
二者區别
拐騙兒童罪同拐賣人口罪,在犯罪手段上往往是相似的,但兩者是性質上根本不同的犯罪。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别,首先在于犯罪的目的不同。拐騙兒童是為了收養或者奴役;拐賣人口則是将人作為一種特殊商品出售,從中獲取錢财。因此,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營利販賣,其性質即發生變化,而應以拐賣人口罪論處。其次,犯罪對象不同。拐騙兒童的對象隻限于不滿14歲的男、女兒童,拐賣人口的對象包括成年人和小孩。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作人質,用以勒索兒童家長的錢财,即不再是拐騙兒童的犯罪,而屬于侵犯财産的犯罪。
中國刑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對拐賣人口罪規定了三種不同情節的法定刑:(一)對拐賣人口情節一般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二) 對拐賣人口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對拐賣人口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拐賣人口情節特别嚴重的,可以在刑法第141條規定的最高刑 以上處刑,直至判處死刑。刑法第184條規定,犯拐騙兒童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于拐騙兒童有虐待、奴役情節的;多次拐騙兒童的;引起兒童 親屬憂慮成疾或者死亡的,均應依法從重懲罰。
認定
(一)、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
兩者有相似之處:對象都是不滿14周歲的兒童,都主要使用蒙騙、利誘手段。
但二者有嚴格區别:拐騙兒童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收養或使喚、奴役等等,拐賣兒童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販賣牟利;因此,行為人是否具有出賣的目的,是區分兩罪的關鍵。
(二)、拐騙兒童罪與綁架罪
兩者也有相同之處。
但後者是拐騙他人作為人質,用以向其家長、監護人、親屬等人勒索錢财或實現其他不法要求,二者的性質與危害存在很大區别。
拐騙兒童後産生出賣或勒贖目的,進而出賣兒童或者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對兒童進行實力支配以勒索錢财的,應分别認定為拐賣兒童罪或綁架罪,與拐騙兒童罪實行并罰。
處罰規定
第二百六十二條 :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收養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量刑時,對于多次拐騙兒童的;對被拐騙兒童有奴役、虐待情節的;對被拐騙兒童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對造成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憂慮成疾或導緻其他嚴重後果的,均應依法從重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