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貼标準
高溫津貼标準包括: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準發放津貼;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準發放。
能夠領取高溫津貼者必須是在高溫下工作的崗位職工,包括建築工人、無空調的公交車司機、露天環衛工人等。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高溫補貼并非每個勞動者都有,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獲得高溫津貼。
具體法規
中國關于高溫之下的勞動保障政策相當空白,翻閱相關資料,在全國範圍内普遍使用的高溫勞動保護條例,僅有1960年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這個規定僅适用于“工業、交通運輸業及基本建設工地的高溫作業和炎熱季節的露天作業”以及“田間作業”,而事實上,在炎熱夏季各行各業都有一個防暑降溫問題,各行各業勞動者也都依法享有獲得良好的防暑降溫條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溫待遇的權利。現代社會的經濟結構是以第三産業的高度發展為鮮明特征的,而《暫行辦法》根本沒有複蓋第三産業。此外,該規定也沒有表明,什麼溫度情況下,員工可以放假休息。更值一提的是,該條例沒有規定任何法律責任,即使企業不遵守,它也難以追究企業的法律責任。
盡管早年就有人呼籲對已經不能适應現有經濟結構和就業結構的《暫行辦法》進行修改,但這個《暫行辦法》依然“暫行”了整整半個世紀,對高溫作業者的關懷往往由各地方各單位視情況自行決定。事實上,“高溫災害”一詞逐漸融入社會語言體系證明,很多地方還十分缺乏對高溫作業者的必要關懷,不少企業甚至還在津津樂道地大喊“越是三伏越要上”——工人因熱而死的,并不多見;更多的是因高溫而緻傷緻病。
從根本上講,公共政策要與時俱進。國家立法機構應該盡快将一定條件下的高溫天氣确定為嚴重自然災害,确定高溫職工保護主管機構主體,并針對高溫下職工作業如何避災給予具體規定,對從事高溫條件下勞動者的保障作出具體的規定。
主要意義
高溫天氣不僅可能損害室外作業人員的身體,而且也極易引發安全事故,有統計數據表明,7、8、9三個月的安全事故占到全年事故的三成還多,對人們的工作和生活構成了嚴重威脅。
當高溫已經超越了簡單的自然現象,越來越成為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時,它“烤”驗的就不僅僅是市民,同時考驗着政府及公共管理部門的危機應急能力。由此可見,高溫勞動保護和高溫補助應該得到法律關懷和制度保障,國家和各級地方立法機構應該盡快将一定條件下的高溫天氣确定為自然災害的一種,用法律來保障高溫天氣下公民的健康權,明确高溫勞動保護的主管部門,并針對高溫條件下職工作業如何進行勞動保護給予具體規定,對從事野外、室外、高空、高熱等條件下勞動者的保障給予具體規定,對高溫勞動保護補助也予以明确,以确保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實施案例
陝西省
陝西省企業在崗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标準為: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天2元;其他工人每人每天1.2元。
重慶市
2007年6月1日,《重慶市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正式施行。根據該辦法,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為一般高溫天氣,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不含40℃)為中度高溫天氣,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則為強度高溫天氣。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除按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外,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補貼,其中中度高溫天氣下按每人每天5元至10元标準發放,強度高溫天氣下按每人每天10元至20元标準發放。
北京市
針對高溫天氣,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工資處表示,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或室内工作場所溫度不能降低到33℃以下的單位,須按月給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北京市自2012年7月起上調勞動者高溫津貼标準。北京市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标準,由原來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攝氏度(含33攝氏度)以上室内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高溫津貼标準,由原來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調整為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
廣東省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衛生廳、安監局、國稅局、地稅局、總工會聯合出台《關于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關于公布廣東省高溫津貼标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其中明确規定了高溫津貼發放的額度:每年的6-10月,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标準為150元/月。該辦法明确,不論室内室外,符合條件的都可以領取高溫津貼。需發放高溫津貼但用人單位沒有發放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同時《通知》對津貼發放額度作出了明确規定,符合高溫津貼發放條件的用人單位需發放150元/月的高溫津貼。同時對不正常出勤等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情形也作出明确,每人每天6.9元。
此外,《管理辦法》明确規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标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山東省
在2006年,山東省就下發過《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标準的通知》,其中有明确規定,“企業在崗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标準: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個月計發,列入企業成本費用。” 青島市人社局工作人員稱,青島市一直按照省裡部署執行,每年還會對高溫津貼政策進行改進。
雖然每年夏季高溫補貼都會成為市民關注的焦點,但依然有不少人得不到這份補貼。2011年7月,《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中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标準發放防暑降溫費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職工的權益,但高溫津貼的發放似乎依舊艱難,不少在崗職工根本不了解自己是否能獲得高溫津貼。
對此,青島市人社局工作人員稱,“高溫津貼”是和工資一樣的勞動報酬,如果企業拒絕發放,市民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尋求幫助。
成都市
2012年7月24日, 根據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标準的通知》(川人社辦〔2012〕241号),成都市發布市高溫津貼标準調整通知。
全市高溫津貼标準在2007年确定的每人每天8元—10元的基礎上相應調整為每人每天10元—12元,全市各類用人單位應将日高溫津貼标準至少上調2元。高溫津貼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标準範圍内。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高溫津貼屬于勞動者工資組成部分,要據實單列,同時應計入企業的工資總額。調整後的高溫津貼标準從2012年6月26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湖北省
湖北高溫補貼标準由每天8元漲至12元 本月起發放
2014年6月9日起,職工可領取高溫補貼,标準為每人每天12元,發放時間為6月至9月。
2013年9月,省人社廳、财政廳、安監局等七部門聯合發布,沿用6年的全省高溫津貼标準由8元/天上調為12元/天,漲幅達50%。發放時間新增6月,調整為6、7、8、9四個月。2014年,包括武漢市在内全省實施這一新的高溫補貼标準。
江蘇省
江蘇高溫費發放标準2014:200元/月;
發放時間:6-9月。
企業可以分月發,也可以一次性支付4個月的津貼。
江蘇将高溫費納入了新修訂的《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單位若不按規定發放高溫費,就屬于違法行為。
主要問題
上海、北京、深圳等地早年均已出台類似規定,但這些規定在具體的實施層面上,還相當缺乏權威性、可操作性。一是這些規定往往由一個地方的某個部門出台,缺乏權威,勞動保護主體部門不明确,在監督、行政執法、糾紛處理等問題的處理上,容易在各部門的“怠慢”中擱淺;二是規定本身在一些關鍵問題上模棱兩可,難以有效實施,例如何為高溫作業?休息時工資、津貼如何?等等;三是關懷的力度不夠,顯得不足為道,例如陝西一日給工人補償1.2元,恐怕還不夠買一瓶農夫山泉的。 多數企業至今落實不到位,八成人難足額拿到高溫津貼。持續的酷暑高溫下,高溫津貼卻得不到落實,向有關部門投訴,卻因為工作難找不敢惹惱單位而放棄維權。“高溫補貼執行難因缺乏法律約束,企業多掏錢無疑增加了成本支出。”湖北省勞保廳相關工作人員一針見血地指出,這是高溫津貼執行不到位或不執行的主要原因之一。全國許多城市針對高溫天氣也曾發布過緊急“通知”或“規定”,但是“通知”、“規定”畢竟不能替代法律,執行起來并不盡如人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