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政策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是證明流動人員的身份、婚姻狀況、生育狀況、落實節育措施狀況、計劃生育獎罰情況等的憑證,便于有關部門對其進行管理;便于有關行政部門免費向流動人口提供人口和計劃生育的政策咨詢、避孕藥具、孕情、環情、病情檢查,以及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核發者為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鄉鎮(街道)計劃生育辦公室。2015年,中國國家衛計委全面實行流動人口電子婚育證明。
  • 中文名: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 外文名:Examination of the floating population
  • 類别:證明憑證
  • 适用人群:流動人口

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管理,根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外出前須辦理國家統一格式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以下簡稱《婚育證明》):

(一)離開戶籍所在縣(市)的行政區域(離開地級以上市的區是否需要辦理《婚育證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确定);

(二)拟異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齡在18周歲至49周歲之間;

(四)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探親、訪友、就醫、上學、出差等除外)。

第三條 《婚育證明》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發證機關)辦理。

第四條 申領《婚育證明》,應當填寫《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請表》,并向發證機關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二)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兩張。

已生育子女的,還應當提交由施術單位或者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避孕措施情況證明;計劃外生育的,還應當提交處理執行情況證明;

第五條 發證機關在接到申請人和有關證明材料後,對于證明材料齊全、有效的,應當即時予以辦理《婚育證明》。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暫緩辦理或者不予辦理《婚育證明》,并說明理由:

(一)申請人未按第四條規定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

(二)申請人計劃外生育而拒絕執行對其處理決定的;

(三)申請人弄虛作假、隐瞞婚育真實情況的。

第七條 發證機關應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标準收取《婚育證明》工本費,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标準,不得收取工本費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第八條 《婚育證明》與《居民身份證》同時使用有效。

第九條 《婚育證明》的有效使用期限為3年。流動人口應當在所持《婚育證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的發證機關換領新的《婚育證明》。

第十條 《婚育證明》由持證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轉讓或者塗改。《婚育證明》丢失或者嚴重損壞的,須及時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辦并注銷原《婚育證明》。

第十一條 持證人應當在到達現居住地15日内,到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驗證機關)交驗《婚育證明》,接受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的管理,憑證享受計劃生育部門提供的服務。

驗證機關查驗流動人口的《婚育證明》,應當将查驗結果在“查驗記錄欄”予以記錄并蓋章,對其中的已婚育齡人員進行登記。查驗後應當将《婚育證明》及有關證明材料退還本人。

第十二條 現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勞動、工商等部門共同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驗所轄行政區域内流動人口的《婚育證明》,按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為流動人口提供服務。

第十三條 持證人婚育情況發生變更的,應當在30日内到現居住地驗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并由本人在3個月内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發證機關。

現居住地驗證機關應當對持證人的婚育變更情況在其《婚育證明》中如實記載,并及時将情況通報其戶籍所在地的發證機關。

發證機關在得知持證人婚育變更情況後,應當及時在管理檔案中予以記錄。

辦理變更登記不得要求當事人換領新證。

第十四條 現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對不按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的流動人口,應當責令限期補辦并交驗《婚育證明》。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僞造、出賣或者騙取《婚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發證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擅自收取工本費以外的其他費用,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規定辦理《婚育證明》行為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公民認為符合辦理《婚育證明》的條件,而發證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婚育證明》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确定格式并在全國指定的印刷廠印制。

第十九條 《婚育證明》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2001年3月1日後作廢。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有關條款

第二十條 僞造、出賣或者騙取婚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不按照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經其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後,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證明格式

名 稱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請辦理

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服務對象

個人

辦理依據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5号)

辦理條件

流動人口中的成年育齡婦女(18-49周歲)

辦理流程

1、流動人口成年育齡婦女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申請,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n

(1)流動人口成年育齡婦女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薄n

(2)結婚證(已婚的)n為方便群衆,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代當事人辦理婚育證明n

2、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接受申請并核實有關情況n

3、對材料齊全、經核實無誤的,及時辦理;對需要進一步核實的,核實後并及時辦理;對于材料不齊全的,一次告知辦理證明所需全部材料

辦理時限

見辦理流程收費标準及依據免費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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