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内容
按照經營規模的大小和會計核算健全與否等标準,增值稅納稅人可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對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差别待遇,為增值稅納稅人的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增值稅轉型後,納稅人可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在設立、變更時,正确選擇增值稅納稅人身份。企業選擇哪種類别的納稅人有利呢?主要判别方法有以下幾種。
(一)無差别平衡點增值率判别法
從兩類增值稅納稅人的計稅原理看,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計算是以增值額為計稅基礎,而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計算是以全部不含稅收入為計稅基礎。在銷售價格相同的情況下,稅負的高低取決于增值率的大小。一般來說,對于增值率高的企業,适宜作為小規模納稅人;反之,适宜作為一般納稅人。當增值率達到某一數值時,兩類納稅人的稅負相同,這一數值稱為無差别平衡點增值率,其計算公式如下:
進項稅額=銷售額×(1-增值率)×增值稅稅率
增值率=(銷售額-可抵扣購進項目金額)÷銷售額
或增值率=(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銷項稅額
假設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及購進貨物的增值稅稅率均為17%,增值稅轉型改革後的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為3%(下同)。
又: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銷售額×17%-銷售額×17%×(1-增值率)=銷售額×17%×增值率
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銷售額×3%
當兩者稅負相等時,其增值率則為無差别平衡點增值率,即:
銷售額×17%×增值率=銷售額×3%
增值率=3%÷17%=17.65%
(注:銷售額與購進項目金額均為不含稅金額)
以上計算分析為,當增值率為17.65%時,兩者稅負相同;當增值率低于17.65%時,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重于一般納稅人,适宜選擇作一般納稅人;當增值率高于17.65%時,則一般納稅人稅負重于小規模納稅人,适宜選擇作小規模納稅人。
(二)無差别平衡點抵扣率判别法
在稅收實務中,一般納稅人稅負高低取決于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多少。通常情況下,若可抵扣的進項稅額較多,則适宜作一般納稅人,反之則适宜作小規模納稅人。當抵扣額占銷售額的比重達某一數值時,兩種納稅人的稅負相等,稱為無差别平衡點抵扣率。其計算公式如下:
進項稅額=可抵扣購進項目金額×增值稅稅率
增值率=(銷售額-可抵扣購進項目金額)÷銷售額
=1-可抵扣購進項目金額÷銷售額
=1-抵扣率
又: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銷售額×增值稅稅率-銷售額×增值稅稅率×(1-增值率)=銷售額×增值稅稅率×增值率=銷售額×增值稅稅率×(1-抵扣率)
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當兩者稅負相等時,其抵扣率則為無差别平衡點抵扣率。
銷售額×增值稅稅率×(1-抵扣率)=銷售額×征收率
抵扣率=1-征收率÷增值稅稅率=1-3%÷17%=82.35%
(注:銷售額與購進項目金額均為不含稅金額)
這就是說,當抵扣率為82.35%時,兩種納稅人稅負完全相同;當抵扣率高于82.35%時,一般納稅人稅負輕于小規模納稅人,适宜選擇作一般納稅人;當抵扣率低于82.35%時,則一般納稅人稅負重于小規模納稅人,适宜選擇作小規模納稅人。
(三)含稅購貨金額占含稅銷售額比重判别法
當納稅人提供的資料是含稅銷售額和含稅購進金額,可根據前述計算公式求得無差别平衡點抵扣率。假設Y為含增值稅的銷售額,X為含增值稅的購貨金額(兩額均為同期),則下式成立。Y/(1+17%)×17%-X/(1+17%)×17%=Y/(1+3%)×3%
解得平衡點為:X=79.95%Y
即,當企業的含稅購貨額為同期含稅銷售額的79.95%時,兩種納稅人的稅負完全相同。當企業的含稅購貨額大于同期含稅銷售額的79.95%時,一般納稅人稅負輕于小規模納稅人;當企業含稅購貨額小于同期含稅銷售額的79.95%時,則一般納稅人稅負重于小規模納稅人。
基本規定
增值稅納稅人的基本規定:
(一)納稅人
單位租賃或者承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為納稅人。
報關進口貨物的納稅人是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報關進口單位。代理進口的,以海關完稅憑證(專用繳款書)上的納稅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
(二)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内提供應稅勞務,在境内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内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内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法律規定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
1、糧食、食用植物油;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稅率為17%。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别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别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适用稅率。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