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單信用證

跟單信用證

有支付能力的憑證
信用證是銀行用以保證買方或進口方有支付能力的憑證。在國際貿易活動中,買賣雙方可能互不信任,買方擔心預付款後,賣方不按合同要求發貨;賣方也擔心在發貨或提交貨運單據後買方不付款。因此需要兩家銀行做為買賣雙方的保證人,代為收款交單,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信用。銀行在這一活動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證。可見,信用證是銀行有條件保證付款的證書,成為國際貿易活動中常見的結算方式。按照這種結算方式的一般規定,買方先将貨款交存銀行,由銀行開立信用證,通知異地賣方開戶銀行轉告賣方,賣方按合同和信用證規定的條款發貨,銀行代買方付款。
    中文名:跟單信用證 外文名: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 别名:

簡介

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 credit)。

巴黎國際商會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版)(UCP500) 第2條對跟單信用證所下的定義為:

“任何一項約定,不論如何命名或描述,依照其客戶(即開證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動行事的一家銀行(即開證行)根據該約定,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條件。

單據

i)        向第三方(即受益人)或其指定人進行付款,或承兌并支付受益人出立的彙票;或

ii)        授權另一銀行進行該項付款,或承兌并支付該彙票;或

iii)        授權另一銀行議付。”

跟單信用證,有時也稱為“銀行家的商業信用證(banker’s commercial credits)”及“銀行商業信用證(commercial letters of credit)”,為國籍貨物買賣的賣方提供擔保,确保他能夠在貨物裝運後獲得付款,即使買方無法付款或買方的票據被拒收(dishonoured)。一單涉及跟單信用證的國際貨物買賣通常涉及一下流程:

貨物買方在他本國向他的銀行(開證行)按該銀行的标準格式以另一國的賣方為受益人開立信用證。信用證開立涉及開證行支付貨物合同價款或承兌或議付賣方按該金額開力的彙票(例如:支票)的承諾。開證行可能要求買方為其對賣方的預期支付責任提供保證金,或也可能依賴買方的良好信譽。開立信用證的标準條件通常是向銀行繳納針對貨物的一筆費用以及和貨物相關的裝運單據。一旦開證行同意開立信用證,他要求在賣方國家的通知行告知賣方以其為受益人的信用證的開立。通知行也可能承擔向賣方付款的義務,在此情況下信用證是“保兌”的(相反為“非保兌”的)。此後賣方向通知行提交裝運單據(包括貨物發票、提單或海運單以及,在CIF條件下的海運保險單,等等)。如果備齊單證,通知行通過支付、承兌或議付買方開立的彙票而向賣方支付貨款。随後通知行将裝運單據遞交開證行,開證行随後向買方交單,使得買方能夠在卸貨港接受貨物。開證行開立信用證是收費的,當然最終費用由買方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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