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所謂期貨,一般指期貨合約,就是指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将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标的物的标準化合約。這個标的物,又叫基礎資産,對期貨合約所對應的現貨,可以是某種商品,如銅或原油,也可以是某個金融工具,如外彙、債券,還可以是某個金融指标,如三個月同業拆借利率或股票指數。期貨交易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産物。
法律性質
期貨交易的法律性質問題是研究期貨交易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對于這個問題有兩種主張,第一種觀點認為期貨交易屬于傳統的貨物買賣合同關系的範疇,雖然它帶有某些特殊性;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期貨交易顯著區别于傳統的貨物買賣,已不能歸入貨物買賣關系的範疇。從期貨交易與傳統貨物買賣的如下比較即可看出,用普遍性與特殊性來比喻傳統的貨物買賣與期貨交易的關系已經很不恰當了。
第一,目的不同。傳統的貨物買賣是以獲得合同的标的為交易的目的。而在期貨交易中雖然買進合約的投資者如在合約到期時不能平倉,要收取合約所代表的貨物、賣出合約的交易者如在合約到期前不能平倉,要承擔交付貨物的義務,雖然期貨交易中也有實物交割現象的存在,但這種現象是很少出現的,一般來說隻有2-3%左右的合約需要通過實際交割貨物來完成交易。在期貨交易中,由于合約頻繁的倒手,貨物流轉額經常呈天文數字,大大超過了現貨市場的流通數量,從傳統貨物買賣的角度來考察期貨交易是無法理解這一現象的。
第二,合同成立方式不同。傳統貨物買賣都是由買方、賣方直接磋商,對合同條款達成一緻後成交。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必要階段。但如果把這種交易方式搬入期貨交易,交易雙方的行為卻恰恰構成對交易規則的違反。期貨交易中,買賣雙方并不見面,他們都通過在場内的經紀人交易。
第三,交易的場所不同。法律對傳統貨物買賣達成協議的場所并無限制,而期貨交易則必須在期貨交易所内完成。場外交易為法律所禁止。
第四,合同标的物不同。傳統貨物交易的商品不一定都适于期貨交易,而期貨商品也不一定能進行現貨交易。一般地,期貨商品應當具備如下一些特點:
(1)商品的質量、等級、規格容易劃分确定;
(2)期貨商品必須是交易量大而價格容易波動的商品;
(3)期貨商品必須是擁有衆多買者和賣者的商品;
(4)期貨商品必須是能貯藏相當長一段時期适于運輸的商品。并且,自本世紀70年代起,金融期貨開始興起并迅速發展,彙率、利率、股價指數等都成為期貨交易的對象,甚至出現了期權交易即期貨合約選擇權交易,這些交易方式在傳統貨物買賣中都是不可能進行交易的。
第五,合同标準化程度不同。傳統貨物交易,合同條款都是由買賣雙方協商确定,而期貨合約是标準化合約,交易的商品的質量、數量、交割時間、交割地點都是确定的,唯一變動的是價格。
1.期貨交易所
期貨交易所,就其作用而言系專門供期貨交易者買賣期貨合約的場所,就其法律性質而言系非盈利性會員制法人組織。
期貨交易所是期貨交易的專門場所不僅意味着給交易者提供了交易的“地方”,而且包括:
(1)期貨交易所制定本交易所的交易規則和其它規章制度,報國家期貨管理部門批準後,對交易者具有約束力。所有交易行為必須按交易規則規範地進行。
(2)期貨交易所制定本交易所的标準合約,有利于減少交易者因對期貨合約本身理解不同而引起的糾紛。
(3)為交易所會員提供合約履行及财物方面的擔保。凡在交易所内簽定、買賣的期貨合約隻要符合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即可獲得此種擔保。在交易所内達成的交易,如果買賣一方違約,有交易所替代違約方履行合約責任,相應地,交易所向違約方主張有關權利,并通過強行平倉、動用結算保證金、擔保基金等措施防止事态進一步惡化、擴展。因此,交易者不必擔心由于對方違約而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4)交易所設立仲裁機構,對會員以及會員與客戶之間的争議做出裁決,該裁決一般為終局裁決。
(5)期貨交易所公布即時行情,根據場内成交情況編制包括期貨商品的成交量、最高價和最低價、開盤價和收盤價、結算價等交易信息的日報表、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使場内、場外交易者能了解有關信息,使交易價格具有公開性,有利于期貨交易價格發現功能的實現。
2.期貨經紀商
期貨交易所采用會員制,隻有交易所會員才能進場交易,所以衆多的非交易所會員的公司和個人隻有委托交易所會員才能進行交易。一部分會員逐漸成為專門代理客戶交易的經紀公司,另外在客戶和會員之間也有大量的經紀公司。前一種經紀公司本身就是交易所會員,可以直接進場交易,能更快地執行客戶的指令。而後一種經紀公司隻能經過再次或多次委托,才能進入期貨交易所,所以客戶如委托後一種經紀公司,要承擔比委托前一種經紀公司更大的風險:
第一,多重委托必然導緻客戶下單時間的延緩,客戶的指令不能得到及時完成;
第二,交易環節增多,使客戶指令成交的機會減少,交易風險增加;
第三,多重委托給私下對沖創造了條件;第四,多重委托可能造成客戶之間利益無法區分。正因為客戶委托非交易所會員的經紀公司進行期貨交易要承擔更大的風險,這種經紀公司收取的費用往往要低于交易所會員的經紀客戶,以吸引客戶。
3.期貨投資者(客戶)
期貨投資者是通過期貨經紀公司進行期貨交易的單位或個人。但并不是所有的個人和單位都能從事期貨交易。就個人而言,要成為期貨交易的合格主體,首先應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委托期貨經紀公司從事期貨交易,這種規定來源于民法的基本原則,同時考慮到期貨交易這種專業性活動與他們的年齡、精神、智力狀況不相符。
另外,在期貨交易中有違法行為的個人自違約事件了結之日起一段時間内被禁止參與期貨交易。為防止利用行政權力及内幕消息謀利,國家期貨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被禁止從事期貨交易。
為保護交易的公正性和廣大投資者的利益,除上述人員被禁止參與期貨交易外,下列人員的交易行為應在一定範圍内受到限制:擁有期貨經紀公司一定比例股權的個人或單位的負責人;一定比例的股權被期貨經紀公司所擁有的單位的負責人;期貨經紀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貨交易員、财務人員及其他職員。以上人員的交易指令與其他期貨投資者的交易指令條件相同時,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優先執行其他期貨投資者的交易指令。
關系問題
1.代理關系與行紀關系
期貨交易糾紛主要是經紀公司與客戶的糾紛,法院在處理糾紛時對經紀公司與客戶的關系有不同認識,以至在同一類案件中,有的以代理關系作出判決,有的則以行紀關系為基礎來處理糾紛。在學術界,對這個問題也有不同看法。很多的學者和法院的同志都主張經紀公司與客戶之間是代理關系,期貨經紀公司一般也認為自己是客戶的代理人。但是,期貨經紀公司與客戶之間是一種行紀關系,而不是代理關系。
第一,期貨交易所的會員制結構決定了期貨經紀公司與客戶之間隻能是行紀關系。隻有期貨交易所會員才能委派出市代表進場交易,衆多的期貨投資者和非交易所會員的經紀公司隻能委托交易所會員才能進行期貨交易。
第二,期貨交易所的實際運作表明期貨經紀公司與客戶之間是行紀關系。在實際運作中,交易所會員都以結算所為交易的對方,結算所每日結算後,将結算報告書送達結算會員,并根據情況要求結算會員追加保證金。
第三,法律規定期貨經紀公司與客戶之間是行紀關系。台灣《國外期貨交易法》定義“期貨經紀商”為“受期貨交易人委托向國外期貨交易所為期貨交易之行紀或居間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期貨經紀公司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期貨經紀公司,是指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設立的接受客戶委托,用自己名義進行期貨買賣,以獲取傭金為業的公司”。“接受客戶委托”、“用自己名義”這兩個特征足以說明期貨經紀公司與客戶是行紀關系。
2.轉代理與轉行紀問題
客戶委托非交易所會員的期貨經紀公司從事期貨交易,必然發生轉代理與轉行紀問題(暫撇開代理與行紀之争)。期貨交易實踐中的問題是,許多接受客戶委托的期貨經紀公司本身不是國外期貨交易所會員,它們進入期貨交易市場也隻能通過交易所會員。但這些期貨經紀公司并未向客戶說明這種情況,有的甚至故意隐瞞或謊稱自己是國外期貨交易所會員。如南京金中富期貨交易糾紛中,金中富國際期貨有限公司稱自己通過其母公司在香港注冊的安家富能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直接進入美國、日本的期貨市場。
3.期貨經紀公司、期貨經紀人的關系問題
這一問題涉及到因期貨經紀人(稱期貨交易員更恰當,本文從習慣)操作失誤給客戶造成損失,應該由期貨經紀公司還是由期貨經紀人個人賠償。一種觀點認為經紀人是公司雇員,操作失誤屬職務行為,期貨經紀公司有義務承擔賠償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期貨經紀公司在原則上對經紀人的過錯并沒有承擔責任的義務,隻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經紀公司才承擔賠償責任。
主張後一觀點者認為,期貨經紀公司與經紀人之間并非是一種單純的雇傭關系,更多的則表現為各自的相對獨立性,作為經紀人,一旦他的經紀人資格被認可後,他有權自主地選擇從業的期貨經紀公司。這種經紀人有權選擇經紀公司的所謂“相對獨立性”不能對抗《民法通則》第43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及有關職務行為的民法理論、原則。
這種“相對獨立性”隻是一種擇業的自由,而與民事責任的分擔沒關系。 經紀人在選擇經紀公司之前是“相對獨立的”,但他一旦選定某個經紀公司從業,則成為經紀公司的一員,其操作行為屬代表公司所為的職務行為,其法律後果應當歸于經紀公司。正如律師、會計師、審計師取得從業資格後可以選擇從業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但一旦選定之後其失職所造成的客戶損失,法律規定由事務所賠償,沒有理由在期貨經紀人與期貨經紀公司的關系問題上有任何特殊的規定。
欺詐問題
欺詐問題是期貨交易中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期貨交易中,欺詐的主體十分廣泛,并且貫穿于整個交易過程,形态複雜多樣。司法實踐中對欺詐行為的認定更多的是套用合同欺詐的理論和原則,缺乏适用于認定期貨交易欺詐的一定标準。
期貨交易中的欺詐,從主體區分,可分為期貨經紀商的欺詐、期貨顧問商的欺詐、期貨投資基金管理組織的欺詐;從交易過程劃分,可分為客戶進入期貨交易市場以前的欺詐和客戶進入期貨交易市場以後的欺詐;從具體表現形态上,可分為發布片面強調從事期貨交易獲得的可能性、不充分說明存在的風險的廣告或宣傳;向期貨投資者作獲利的保證,或與其約定分享利潤或分擔虧損,以吸引客戶;提供的市場行情、交易報告書、結算報告書等文件中,有虛假或容易使人誤解的記載或陳述,隐瞞重要事項等等。
期貨交易中的欺詐從其性質上來說是一種民事欺詐,但與一般民事欺詐相比,又有自己的特點,在認定上應有别于一般民事欺詐。一般民事關系雙方當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而在期貨交易中雙方當事人的地位并不對等,這尤其表現在客戶與期貨經紀商、期貨顧問商、期貨投資基金管理組織的關系上。
對于客戶來說,期貨交易是一個陌生且複雜的領域,而對方則是由專業人士組成的有雄厚經濟實力的專業性組織,雙方地位明顯不對等。根據保護弱小一方的法律原則,法律應傾向于保護客戶利益,而對經紀商、顧問商、投資基金管理組織的行為加以嚴格限制。表現在欺詐問題上,法律應讓經紀商、顧問商、投資基金管理組織承擔更多的誠實信用義務和勤勉義務,這幾類組織應對任何捏造虛假事實、隐瞞真相以至引人誤解的行為承擔責任。
操作方式
期貨合約的買方,如果将合約持有到期,那麼他有義務買入期貨合約對應的标的物;而期貨合約的賣方,如果将合約持有到期,那麼他有義務賣出期貨合約對應的标的物(有些期貨合約在到期時不是進行實物交割而是結算差價,例如股指期貨到期就是按照現貨指數的某個平均來對在手的期貨合約進行最後結算)。當然期貨合約的交易者還可以選擇在合約到期前進行反向買賣來沖銷這種義務。
期貨交易流程
一旦你選定了某一個合适的經紀公司,下一步就是開一個期貨交易帳戶。所謂期貨交易帳戶是指期貨交易者開設的、用于交易履約保證的一個資金信用帳戶。開戶工作很簡單,而且經紀公司将會非常熱心地提供有關幫助。
風險揭示
你将閱讀一份"期貨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是标準化的、全國統一的)。期貨經紀公司在接受客貨開戶申請時,需向客戶提供《期貨交易風險揭示書》。個人客戶應在仔細閱讀并理解後,在該《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上簽字;客戶應在仔細閱讀并理解之後,由單位法定代表人在該《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上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簽署合同
與期貨經紀公司簽訂委托交易協議書,協議書明确規定期貨經紀公司與客戶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個人客戶應在該合同上簽字,單位客戶應由法定代表人在該合同上簽字并加蓋公章。
個人開戶應提供本人身份證,留存印鑒或簽名樣卡。單位開戶應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并提供法定代表人及本單位期貨交易業務執行人的姓名、聯系電話、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印鑒等内容的書面材料及法定代表人授權期貨交易業務執行人的書面授權書。
申請編碼
交易所實行客戶交易編碼登記備案制度,客戶開戶時應填寫"期貨交易登記表",把你的一些基本情況填寫在表格上。這張表格将由經紀公司提交給交易所,為你開設一個獨一無二的期貨交易代碼,也稱交易編碼。一戶一碼,專碼專用,不得混碼交易。期貨經紀公司注銷客戶的交易編碼,應向交易所備案。
存入交易保證金
上述各項手續完成後,期貨經紀公司将為你編制一個期貨交易帳戶,填制"帳戶卡"交給你。這樣,開戶工作就完成了。客戶在期貨經紀公司簽署期貨經紀合同之後,應按規定繳納開戶保證金。期貨經紀公司應将客戶所繳納的保證金存入期貨經紀合同中指定的客戶賬戶中,供客戶進行期貨交易。期貨經紀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屬于客戶所有;期貨經紀公司除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為客戶向期貨交易所交存保證金進行交易結算外,嚴禁挪作他用。結
交易策略
基本面分析
1、影響價格變化的因素
商品價格的波動主要是受市場供應和需求等基本因素的影響,即任何減少供應或增加消費的經濟因素,将導緻價格上漲的變化;反之,任何增加供應或減少商品消費的因素,将導緻 庫存增加、價格下跌。然而,随着現代經濟的發展,一些非供求因素也對期貨價格的變化起到越來越大的作用,這就使投資市場變得更加複雜,更加難以預料。
2、基本分析法
從商品的實際供求和需求對商品價格的影響這一角度來進行分析的方法。這種分析方法注重國家的有關政治、經濟、金融政策、法律、法規的實施及商品的生産量、消費量、進口量和出口量等因素對商品供求狀況直接或間接的影響程度。
3、技術分析法
技術分析的三個基本假定:市場行為包容消化一切、價格以趨勢方式演變、曆史會重演。
結算交易
與鋼鐵電子盤對比
一、結算價與平均價的對比
期貨交易每日以當日結算價實施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當日結算價是指某一期貨合約當日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當日無成交價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作為當日結算價。大宗鋼鐵電子交易以當日平均價實施結算。
每天交易時段内任意一個時刻的平均價是指中心某電子交易合同(标的)在該交易日該時刻以前所有成交的加權平均價;當日無成交時,以上一交易日的平均價作為該日平均價。
即:在一定程度上我們可以認為,期貨交易中的當日結算價等同于電子交易中的平均價。
二、交易時間的對比
期貨交易的交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 下午1:30—3:00
遠期交易的交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9:15-11:30和下午13:30-15:00;其中,上午9:15-9:25 為開盤申報時間,9:25-9:30為開盤定價時間
挂牌電子交易的交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9:00-15:00
三、交易模式的對比
期貨交易是指在期貨合約中的标的物的數量、質量等級和交割等級及替代品升貼水标準、交割地點、交割月份等條款都被标準化的前提下,期貨價格通過在交易所以公開競價方式而産生的一種交易模式。
大宗鋼鐵電子交易可分為遠期交易、專場交易和挂牌電子交易。
遠期交易是指交易商在部分合同内容已經約定的情況下,買賣雙方各自出價、競買競賣的交易。遠期交易模式下簽訂的電子交易合同允許轉讓。
專場交易是指針對特定地區或者特定商品,買賣雙方簽訂電子交易合同的一種交易模式。
挂牌電子交易是指在中心規定的可交易的鋼鐵産品範圍内,交易商通過中心挂牌電子交易系統發布買、賣要約(購銷合同),一旦要約被接受(成交)即簽訂不可撤銷和不可變更的電子合同,買賣雙方必須按合同條款進行實物交收的一種交易模式。
交易策略基本面分析
1、影響價格變化的因素,商品價格的波動主要是受市場供應和需求等基本因素的影響,即任何減少供應或增加消費的經濟因素,将導緻價格上漲的變化;反之,任何增加供應或減少商品消費的因素,将導緻庫存增加、價格下跌。然而,随着現代經濟的發展,一些非供求因素也對期貨價格的變化起到越來越大的作用,這就使投資市場變得更加複雜,更加難以預料。
2、基本分析法,從商品的實際供求和需求對商品價格的影響這一角度來進行分析的方法。這種分析方法注重國家的有關政治、經濟、金融政策、法律、法規的實施及商品的生産量、消費量、進口量和出口量等因素對商品供求狀況直接或間接的影響程度。
技術分析法
技術分析的三個基本假定:市場行為包容消化一切、價格以趨勢方式演變、曆史會重演。
期貨介紹基本概述
期貨合約的買方,如果将合約持有到期,那麼他有義務買入期貨合約對應的标的物;而期貨合約的賣方,如果将合約持有到期,那麼他有義務賣出期貨合約對應的标的物(有些期貨合約在到期時不是進行實物交割而是結算差價,例如股指期貨到期就是按照現貨指數的某個平均來對在手的期貨合約進行最後結算)。當然期貨合約的交易者還可以選擇在合約到期前進行反向買賣來沖銷這種義務。
買賣期貨合約的時候,雙方都需要向結算所繳納一小筆資金作為履約擔保,這筆錢叫做保證金。首次買入合約叫建立多頭頭寸,首次賣出合約叫建立空頭頭寸。然後,手頭的合約要進行每日結算,即逐日盯市。
建立買賣頭寸(術語叫開倉)後不必一直持有到期,在股指期貨合約到期前任何時候都可以做一筆反向交易,沖銷原來的頭寸,這筆交易叫平倉。如第一天賣出10手股指期貨合約,第二天又買回10手合約。那麼第一筆是開倉10手股指期貨空頭,第二筆是平倉10手股指期貨空頭。第二天當天又買入20手股指期貨合約,這時變成開倉20手股指期貨多頭。然後再賣出其中的10手,這時叫平倉10手股指期貨多頭,還剩10手股指期貨多頭。
一天交易結束後手頭沒有平倉的合約叫持倉。在以上交易過程中,第一天交易後持倉是10手股指期貨空頭,第二天交易後持倉是10手股指期貨多頭。
市場構成
1.期貨交易所
期貨交易所,就其作用而言系專門供期貨交易者買賣期貨合約的場所,就其法律性質而言系非盈利性會員制法人組織。
期貨交易所是期貨交易的專門場所不僅意味着給交易者提供了交易的“地方”,而且包括:
(1)期貨交易所制定本交易所的交易規則和其它規章制度,報國家期貨管理部門批準後,對交易者具有約束力。所有交易行為必須按交易規則規範地進行。
(2)期貨交易所制定本交易所的标準合約,有利于減少交易者因對期貨合約本身理解不同而引起的糾紛。
(3)為交易所會員提供合約履行及财物方面的擔保。凡在交易所内簽定、買賣的期貨合約隻要符合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即可獲得此種擔保。在交易所内達成的交易,如果買賣一方違約,有交易所替代違約方履行合約責任,相應地,交易所向違約方主張有關權利,并通過強行平倉、動用結算保證金、擔保基金等措施防止事态進一步惡化、擴展。因此,交易者不必擔心由于對方違約而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4)交易所設立仲裁機構,對會員以及會員與客戶之間的争議做出裁決,該裁決一般為終局裁決。
(5)期貨交易所公布即時行情,根據場内成交情況編制包括期貨商品的成交量、最高價和最低價、開盤價和收盤價、結算價等交易信息的日報表、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使場内、場外交易者能了解有關信息,使交易價格具有公開性,有利于期貨交易價格發現功能的實現。
2.期貨經紀商
期貨交易所采用會員制,隻有交易所會員才能進場交易,所以衆多的非交易所會員的公司和個人隻有委托交易所會員才能進行交易。一部分會員逐漸成為專門代理客戶交易的經紀公司,另外在客戶和會員之間也有大量的經紀公司。前一種經紀公司本身就是交易所會員,可以直接進場交易,能更快地執行客戶的指令。而後一種經紀公司隻能經過再次或多次委托,才能進入期貨交易所,所以客戶如委托後一種經紀公司,要承擔比委托前一種經紀公司更大的風險:
第一,多重委托必然導緻客戶下單時間的延緩,客戶的指令不能得到及時完成;
第二,交易環節增多,使客戶指令成交的機會減少,交易風險增加;
第三,多重委托給私下對沖創造了條件;
第四,多重委托可能造成客戶之間利益無法區分。正因為客戶委托非交易所會員的經紀公司進行期貨交易要承擔更大的風險,這種經紀公司收取的費用往往要低于交易所會員的經紀客戶,以吸引客戶。
3.期貨投資者(客戶)
期貨投資者是通過期貨經紀公司進行期貨交易的單位或個人。但并不是所有的個人和單位都能從事期貨交易。就個人而言,要成為期貨交易的合格主體,首先應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委托期貨經紀公司從事期貨交易,這種規定來源于民法的基本原則,同時考慮到期貨交易這種專業性活動與他們的年齡、精神、智力狀況不相符。另外,在期貨交易中有違法行為的個人自違約事件了結之日起一段時間内被禁止參與期貨交易。
為防止利用行政權力及内幕消息謀利,國家期貨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被禁止從事期貨交易。為保護交易的公正性和廣大投資者的利益,除上述人員被禁止參與期貨交易外,下列人員的交易行為應在一定範圍内受到限制:擁有期貨經紀公司一定比例股權的個人或單位的負責人;一定比例的股權被期貨經紀公司所擁有的單位的負責人;期貨經紀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貨交易員、财務人員及其他職員。
以上人員的交易指令與其他期貨投資者的交易指令條件相同時,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優先執行其他期貨投資者的交易指令。
欺詐問題
欺詐問題是期貨交易中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期貨交易中,欺詐的主體十分廣泛,并且貫穿于整個交易過程,形态複雜多樣。司法實踐中對欺詐行為的認定更多的是套用合同欺詐的理論和原則,缺乏适用于認定期貨交易欺詐的一定标準。
期貨交易中的欺詐,從主體區分,可分為期貨經紀商的欺詐、期貨顧問商的欺詐、期貨投資基金管理組織的欺詐;從交易過程劃分,可分為客戶進入期貨交易市場以前的欺詐和客戶進入期貨交易市場以後的欺詐;從具體表現形态上,可分為發布片面強調從事期貨交易獲得的可能性、不充分說明存在的風險的廣告或宣傳;向期貨投資者作獲利的保證,或與其約定分享利潤或分擔虧損,以吸引客戶;提供的市場行情、交易報告書、結算報告書等文件中,有虛假或容易使人誤解的記載或陳述,隐瞞重要事項等等。
期貨交易中的欺詐從其性質上來說是一種民事欺詐,但與一般民事欺詐相比,又有自己的特點,在認定上應有别于一般民事欺詐。一般民事關系雙方當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而在期貨交易中雙方當事人的地位并不對等,這尤其表現在客戶與期貨經紀商、期貨顧問商、期貨投資基金管理組織的關系上。
對于客戶來說,期貨交易是一個陌生且複雜的領域,而對方則是由專業人士組成的有雄厚經濟實力的專業性組織,雙方地位明顯不對等。根據保護弱小一方的法律原則,法律應傾向于保護客戶利益,而對經紀商、顧問商、投資基金管理組織的行為加以嚴格限制。表現在欺詐問題上,法律應讓經紀商、顧問商、投資基金管理組織承擔更多的誠實信用義務和勤勉義務,這幾類組織應對任何捏造虛假事實、隐瞞真相以至引人誤解的行為承擔責任。
風險問題
一、經紀委托風險
即客戶在選擇和期貨經紀公司确立委托過程中産生的風險。客戶在選擇期貨經紀公司時,應對期貨經紀公司的規模、資信、經營狀況等對比選擇,确立最佳選擇後與該公司簽訂《期貨經紀委托合同》。投資者在準備進入期貨市場時必須仔細考察、慎重決策,挑選有實力、有信譽的公司。
二、流動性風險
即由于市場流動性差,期貨交易難以迅速、及時、方便地成交所産生的風險。這種風險在客戶建倉與平倉時表現得尤為突出。如建倉時,交易者難以在理想的時機和價位入市建倉,難以按預期構想操作,套期保值者不能建立最佳套期保值組合;平倉時則難以用對沖方式進行平倉,尤其是在期貨價格呈連續單邊走勢,或臨近交割,市場流動性降低,使交易者不能及時平倉而遭受慘重損失。因此,要避免遭受流動性風險,重要的是客戶要注意市場的容量,研究多空雙方的主力構成,以免進入單方面強勢主導的單邊市。
三、強行平倉風險
期貨交易實行由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經紀公司分級進行的每日結算制度。在結算環節,由于公司根據交易所提供的結算結果每天都要對交易者的盈虧狀況進行結算,所以當期貨價格波動較大、保證金不能在規定時間内補足的話,交易者可能面臨強行平倉風險。除了保證金不足造成的強行平倉外,還有當客戶委托的經紀公司的持倉總量超出一定限量時,也會造成經紀公司被強行平倉,進而影響客戶強行平倉的情形。因此,客戶在交易時,要時刻注意自己的資金狀況,防止由于保證金不足,造成強行平倉,給自己帶來重大損失。
四、交割風險
期貨合約都有期限,當合約到期時,所有未平倉合約都必須進行實物交割。因此,不準備進行交割的客戶應在合約到期之前将持有的未平倉合約及時平倉,以免于承擔交割責任。這是期貨市場與其他投資市場相比,較為特殊的一點,新入市的投資者尤其要注意這個環節,盡可能不要将手中的合約,持有至臨近交割,以避免陷入被"逼倉"的困境。
五、市場風險
客戶在期貨交易中,最大的風險來源于市場價格的波動。這種價格波動給客戶帶來交易盈利或損失的風險。因為杠杆原理的作用,這個風險因為是放大了的,投資者應時刻注意防範。
無負債結算制度和風險準備金制度。
風險管理問題
1、嚴格遵守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經紀公司的一切風險管理制度。
2、關注信息、分析形勢,注意期貨市場的每一個環節。
3、加強對各類市場因素的分析。提高判斷預測能力,通過靈活的交易手段降低交易的風險。
4、控制好資金和持倉的比例,避免被強行平倉的風險。
5、充分掌握各種期貨交易的知識和技能,制定正确的投資策略,将風險控制在自己可承受的範圍。
6、規範自身交易行為,提高風險意識和心理承受能力,保持冷靜的頭腦。
7、在充分交流和了解的基礎上,選擇經營規範的經紀公司,并及時認真檢查自己每筆交易的具體情況和自己的交易資金情況。
8、在遇到自身的利益受到不公平、公正地侵害時候,投資者可以向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機構進行投訴,要求對有關事件和問題進行調查處理。
現貨區别
期貨交易作為一種獨特的交易方式,具有不同于現貨交易的特點。與現貨交易相比較,兩者之間主要存在以下區别:
1.交易對象不同一是交易的标的物不同。現貨交易,無論是即期交易還是遠期合同交易,交易标的物都是實物,所以現貨交易又稱實物交易;而期貨交易的對象不是具體的實物商品,而是由交易所制訂的一紙“标準化的期貨合約”。二是交易對象的範圍不同。現貨交易可以用于市場上的所有商品;而用于期貨交易的商品範圍較窄,一般以可以标準化和耐儲存的初級産品為主。具體地說,能夠以期貨形式交易的商品應符合四個條件:
①具有價格風險;
②經營者有轉嫁風險的需求;
③商品耐儲耐運;
④商品的規格和質量等級容易劃分。
具備這些條件的商品有小麥、大豆、谷物、棉花、原糖、家畜、有色金屬、能源産品和林産品等。
2.交易主體不同現貨交易的主體主要是生産者、經銷商和消費者;而期貨交易的主體多為套期保值者、經紀人和投機商。
3.交易目的不同現貨交易中,交易雙方以買賣商品為目的,除了出現不可抗力和極為特殊的原因,一般必須進行實物交割;而期貨交易的參加者是以套期保值、規避風險或風險投資為目的,一般不進行實物交割,而是在到期之前進行對沖,以取得差價。
4.交易方式不同現貨交易一般分散進行,并無特定的場所,交易雙方多以面談的方式協商議定交易條件,交易合同内容無需公開;而期貨交易是通過經紀人在期貨交易所内以公開、公平的方式進行交易,交易價格經過公開競價敲定,雙方達成交易信息是公開的,任何場外交易、私下交易(如私下對沖)都是無效和非法行為。
5.交易關系不同在現貨交易中,達成交易的雙方必須直接承擔合同責任關系;而在期貨交易中,期貨合約交易的雙方分别與清算所建立合同關系,他們之間并無直接的合同責任關系。
6.交易保障不同現貨交易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為保障,合同不能兌現時要用法律或仲裁的方式解決。而期貨交易是以保證金制度為保障,實行無負債運營,确保合約雙方到期履約。期貨交易所為交易雙方提供結算交割服務和履約擔保,實行嚴格的結算交割制度,違約的風險很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