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公民社會或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是指圍繞共同的利益、目的和價值上的非強制性的集體行為。它不屬于政府的一部分,也不屬于盈利的私營經濟的一部分。換而言之,它是處于“公”與“私”之間的一個領域。通常而言,它包括了那些為了社會的特定需要,為了公衆的利益而行動的組織,諸如指慈善團體、非政府組織(NGO)、社區組織、專業協會、工會等等。
在中國,由于翻譯的錯誤,公民社會這一術語被廣泛地錯誤理解。因為英語中的Society不僅有社會之意,還有團體的意思。在Civil Society這個詞組中,Society更多地指的是團體而非社會。因此,公民社會翻譯為公民組織或公民團體更為正确。
權威解釋
對公民社會的定義衆多,倫敦政治經濟學院公民社會研究中心給出的是:
“公民社會是指圍繞共同利益、目标和價值的,非強制的行動團體。理論上,其制度機構與政府,家庭和市場不同,但實際上,政府、公民社會、家庭和市場之間的界限是複雜、模糊,并且可商榷的。公民社會一般包括不同的場所、人物和組織機構,以及多種程度的正規性、自治性和權力結構。公民社會通常運作于慈善機構、非政府組織、社區組織、婦女組織、宗教團體、專業協會、工會、自助組織、社會運動團體、商業協會、聯盟等之中。”
研究
自由主義者認為市民社會使個性得以存在和發展,是自由的體現,因此神聖不可侵犯。社會的多樣性和民主國家的合法性依賴于市民社會的充分自治,同時認為國家權力對市民社會的幹預是不正當的,也可能是無效的。黑格爾主義者認為市民社會就是一個私人利益為基礎的名利場,主張通過國家共同體來控制市民社會。而折中的觀點則認為國家與市民社會相互制約并相互依存。
市民社會一方面保護了個人利益不受國家政權的侵犯,另一方面也确定了國家的活動範圍。對此,一種觀點認為市民社會于國家政權之間存在着對抗關系,國家權力的擴張會對市民社會形成壓制,構成侵害;市民社會的擴張也會削弱國家的自主性,影響政府決策。因此國家政權與市民社會應該截然分離,互不侵犯。另外一種觀點認為國家與市民社會是相互依存的。國家政權作為“仲裁者”角色,以中立态度調節市民社會的矛盾。這種觀點強調了公民參與公共政治的積極性,1990年代以後,政治學界将市民社會界定為國家與個人之間的一個具有公共性質的社會作用領域。漢語也随之将“市民社會”轉譯為“公民社會”
曆史演進
公民社會是個曆史範疇。兩千多年來,随着社會政治和經濟關系的發展變化,公民社會概念共經曆了三次大的轉型。
1.公民社會的古典形态
公民社會的古典含義跨越了從公元前4世紀到公元17、18世紀的漫長曆史時期。
公民社會”一詞最早出現在古希臘先哲亞裡士多德的《政治學》中,指的是“城邦國家”或“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個合法界定的法律體系之下結成的倫理—政治共同體”。
17—18世紀,洛克、孟德斯鸠、盧梭等資産階級思想家提出了社會契約論,主張“天賦人權”和“主權在民”,認為國家的産生是人們相互之間或人民同統治者之間相互訂立契約的結果,為了防止政府濫用職權和侵犯民權,人民可以通過各種形式來監督政府的行為。
進入20世紀以來,民主政治家羅伯特·達爾等人進一步豐富和發展了公民社會理論。達爾認為,一個國家要維系民主就必須有各種各樣的獨立社團和組織,社會對權力的制衡比以權力制約權力的憲法制約更為重要。當前,公民社會作為西方社會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力量,在政治、經濟、文化各個領域中都發揮着舉足輕重的作用,在預防和反對腐敗鬥争中也不例外,公民社會的積極參與已經成為國家廉政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2.公民社會的現代發展
以公民社會與政治社會的分離為特征的現代公民社會理論,是在二者在現實中實現分離的基礎上産生的。以17世紀的英國革命和18世紀的法國革命為标志的資産階級民主革命,推翻了封建君主專制,建立了資本主義制度,為工商業活動的自由發展和私人領域的獨立存在确立了根本的政治保障,極大地促進了公民社會的快速發展及其與政治國家的分離進程。
作為對自由競争時期資本主義公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相分離的社會現實的觀念反映,現代意義的公民社會理論在黑格爾和馬克思那裡形成。他們應用“政治國家--市民社會”的兩分法來分析社會的總體結構,把市場經濟當作公民社會的核心部分,認為公民社會是相對獨立于政治國家的,主要由“需要的體系”構成的經濟交往領域、在商品經濟社會中直接從生産和生活交往中發展起來的社會組織所構成的不能與政治國家相混淆、不能為政治國家所淹沒的非政治的社會自主領域。
作為将政治國家與公民社會進行明确區分的理論先驅,黑格爾認為,“市民社會,這是各個成員作為獨立的單個人的聯合,因而也就是在抽象普遍性中的聯合。這種聯合是通過成員的需要,通過保障人身和财産的法律制度和通過維護他們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來的。”在黑格爾的基礎上,馬克思把公民社會主要理解為私人利益關系領域,它“包括各個個人在生産力發展的一定階段上的一切物質交往”,“始終标志着直接從生産和交往中發展起來的社會組織”。
3.公民社會的當代轉型
黑格爾和馬克思的公民社會觀念是自由競争時期資本主義社會現實的觀念反映。20世紀以後,随着資本主義由自由競争階段進入壟斷階段,公民社會觀念也進入新的發展時期。30年代,西方馬克思主義者葛蘭西,通過對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無産階級革命道路的深刻反思,提出了“文化領導權”的思想,賦予了公民社會新鮮的文化生命,開創了從社會文化意義上研究公民社會的理論傳統,啟動了公民社會觀念的當代轉向。
經過帕森斯的“社會共同體”、前期哈貝馬斯的“公共領域”和後期哈貝馬斯的“生活世界”,被稱為“後馬克思主義者”的當代美國政治學家科亨和阿拉托,通過對20世紀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在發展過程所遇到的各種問題的深刻反思,提出了“重建公民社會”的理論主張,認為應該把經濟領域從公民社會中分離出去,把社會組織和民間公共領域當作當作公民社會的主體,并系統提出政治社會--經濟社會--公民社會三分的社會生活劃分模式,從而完成了将公民社會指向社會文化領域的當代轉型。
益處
公民社會的好處何在呢?這種時髦理論認為就在于公民社會能夠對權力構成制約,促進民主的實現。從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南歐、東歐、西歐、北美一些人提出公民社會是民主前提條件的理論,把公民社會說成是實現民主政治的必要條件,甚至充分條件。90年代初,這種理論傳入中國學界,很快就成了顯學。
這種理論一般偏重于公民社會或者社團的外部效應,即這些社會團體可以為自己的成員提供表達的渠道,用自己動員起來的力量來對政府施加壓力,迫使政府回應自己的要求,從而制衡政府,使之不能濫用權力。在這些學者看來,當這樣的團體不是一個兩個,而是成千上萬個,甚至是幾百萬個,它們不僅能有效地制衡政府,而且能互相牽制、避免任何團體獨大,形成多元的政治格局,或民主政治的格局。
精神
公民社會的精神就是公民社會的基本信念和價值追求。公民社會的精神是公民社會的靈魂所在,是公民社會的價值體現,是維系并支撐公民社會健康發展的核心要素。作為一種相對獨立于政治國家和自由市場之間的社會公共領域,公民社會所彰顯與倡導的基本精神包括:志願精神、人本精神、法治精神、契約精神和自治精神。
公民社會團體的實例
非政府組織
私人志願者組織
社區組織
工會
宗教組織
環保組織
專業協會
消費者組織
俱樂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