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結婚登記是國家對婚姻關系的建立進行監督和管理的制度。登記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則的貫徹實施,保證婚姻當事人及其子女的身體健康,避免違法婚姻,預防婚姻家庭糾紛的發生。
法定程序
1、結婚是要式行為,取得結婚證時,才确立夫妻關系。
2、結婚行為具有人身性,當事人應親自辦理,不适用代理。
3、複婚的,也應進行登記,否則不産生夫妻關系。
4、其中“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的規定,一定程度上恢複承認了事實婚姻,即兩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符合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補辦登記,領取結婚證。這一規定從積極角度重申了辦理結婚登記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舉行了結婚儀式或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應盡早補辦登記,以使自己的婚姻行為合法化。
登記機關
1、婚姻登記機關的管轄範圍是:
1)根據國務院《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内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3)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
4)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2、婚姻登記機關的職責是:
1)辦理婚姻登記;
2)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3)依法處理違法的婚姻行為;
4)宣傳婚姻法律,倡導文明婚俗。
特例
香港回歸、澳門回歸、更多的台商選擇前往大陸發展,越來越多的港、澳、台人員來到内地,無論是工作還是投資,并且選擇内地的女性作為自己的終身伴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相關規定,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在辦理結婚登記的時候,會有特别的要求。
香港同胞
1.香港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海員證;
2.司法機關委托的香港律師辨認的香港婚姻注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經該律師證明的由申請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聲明書;
3.再婚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
澳門同胞
1.澳門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海員證;
2.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結婚資格證明書或無結婚登記證明書;
3.再婚者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
台灣同胞
1.台灣同胞旅行證或駐外使領館簽發的加注有"台灣同胞"字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2.台灣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證明或公證的本人戶籍登記簿底冊複印件;
3.離婚或喪偶的台灣同胞還需提供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無法提供上述證明,可以提供經公證的台灣或港澳報紙刊登的新婚夫婦離婚的聲明書或公告,未經公證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