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劃

行政區劃

國家為便于行政管理而分級劃分的區域
行政區劃是國家為便于行政管理而分級劃分的區域。[1]行政區劃亦稱行政區域。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行政區劃的具體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國行政區劃相關的管理工作。
  • 中文名:行政區劃
  • 外文名:Administrative Division
  • 審批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民政部
  • 别名:政區

曆史沿革

在原始社會,人們以原始群、血緣公社、氏族、部落、部落聯盟等組織為單位,進行生産、生活,沒有地域區劃的概念,即所謂“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禮記·禮運篇》)。簡單地說,人既是自然的人,又是社會的人,需要在一定的地域空間上生存生活,并要與其他人打交道,為了能使大家平等和諧地共同生存下去,就需要遵守一定的規則和約束,而且還需要有人來執行這些規則和約束,即管理者。人類出現伊始,形成氏族社會,是按部落實行管理的,有親緣關系的一群人聚集在一起。也就是說,有一群人,在一定的地域範圍内、遵循一定的規則進行活動,有些人由于有身體或經驗方面的優勢而成為頭領。随着生産力的不斷發展,剩餘産品日益增多,逐漸有了分工,分配也變得複雜起來,需要有人專門進行管理工作,這時人、地、管理者及規則已具備,開始有了行政區劃的雛形。随着國家的産生,行政區劃漸漸明确和固定下來。

行政區劃随着國家的産生而産生。按地域劃分行政區而不依氏族劃分部落,這是國家區别于氏族組織的一個基本特點。不論何種類型的國家,行政區域的劃分總要符合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同時顧及政治、經濟、文化、民族、地理、人口、國防、曆史傳統等多方面的因素。随着現代社會生産力的發展,經濟因素起着重要的作用。在資本主義國家,行政區域的劃分是為了鞏固資産階級的政權,便于統治勞動人民,分化少數民族。

行政區劃雖因國家本質不同而具有鮮明的階級性,但也有一定的曆史延續性。中國從秦代(公元前221~前206)實行郡縣制以來,曆代行政區劃雖有變更,但變化并不太大。

英、法、美等國的行政區劃是從19世紀繼承發展下來的。另外,在同一個政權下,由于政治、經濟、民族等情況的變化,在不同時期的行政區劃也會有所調整和變更。20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有人倡議改革行政區劃,提出了勻稱、精簡、協調等标準;有的還提出如何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對公職人員進行管理等問題,但改革的實際措施很少。

劃分原則

某些國家在一級政權内部,為了實現某一單項職能的管理而劃分的區域,作為一種行政區劃,如美國行政區域的數目很多,其中大部分是單職能的,包括學區、司法區和其他各種專區如消防區、水土保護區、住宅區、公路區等。

國家都是按地域劃分行政區。各國的行政區劃有不同的劃分和名稱。不論何種類型的國家,行政區劃的劃分總要符合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并考慮政治、經濟、民族、人口、國防、曆史傳統等各方面的因素。社會主義國家行政區域的劃分通常根據以下原則:

①政治原則。促使國家機關密切聯系人民群衆,便利人民群衆參加國家管理。

②經濟原則。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特點進行劃分,使之有利于發展社會生産力。

③民族原則。根據少數民族的居住狀況和其他特點進行劃分,使之有利于各民族的發展,鞏固各民族的團結。這些原則是相互聯系、相互結合的。此外,也顧及曆史傳統、人口分布、地理條件和國防需要等因素。

行政區劃雖因國家本質不同而有其明顯的階級性,但也有一定的曆史連續性。例如,中國從秦代(公元前221~前207)建立統一國家并施行郡縣制以來,曆代行政區劃雖有變更,但變化并不太大。英、法、美等國的行政區劃也是從19世紀繼承發展下來的。

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區劃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行政區劃管理工作應當加強黨的領導,加強頂層規劃。行政區劃應當保持總體穩定,必須變更時,應當本着有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利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團結、有利于鞏固國防的原則,堅持與國家發展戰略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适應、注重城鄉統籌和區域協調、推進城鄉發展一體化、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方針,制訂變更方案,逐級上報審批。行政區劃的重大調整應當及時報告黨中央。

第三條 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以及變更隸屬關系或者行政區域界線時,應當考慮經濟發展、資源環境、人文曆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情況;變更人民政府駐地時,應當優化資源配置、便于提供公共服務;變更行政區劃名稱時,應當體現當地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第四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行政區劃的具體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國行政區劃相關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行政區劃的具體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行政區劃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區劃管理工作的領導,将行政區劃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将行政區劃的管理工作經費納入預算。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設立、撤銷、更名,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

第七條 下列行政區劃的變更由國務院審批: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簡稱、排列順序的變更;

(二)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設立、撤銷、更名和隸屬關系的變更以及自治州、自治縣、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

(三)自治州、自治縣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縣、市、市轄區的行政區域界線的重大變更;

(四)凡涉及海岸線、海島、邊疆要地、湖泊、重要資源地區及特殊情況地區的隸屬關系或者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

第八條 縣、市、市轄區的部分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批準變更時,同時報送國務院備案。

第九條 鄉、民族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條 依照法律、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的撤銷、更名、駐地遷移、管轄範圍的确定和變更,由批準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市、市轄區的設立标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拟訂,報國務院批準。

鎮、街道的設立标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拟訂,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批準設立标準時,同時報送國務院備案。

第十二條 依照本條例報送國務院備案的事項,徑送國務院民政部門。

第十三條 申請變更行政區劃向上級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應當包括:

(一)申請書;

(二)與行政區劃變更有關的曆史、地理、民族、經濟、人口、資源環境、行政區域面積和隸屬關系的基本情況;

(三)風險評估報告;

(四)專家論證報告;

(五)征求社會公衆等意見的情況;

(六)變更前的行政區劃圖和變更方案示意圖;

(七)國務院民政部門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承辦行政區劃變更的工作時,應當根據情況分别征求有關機構編制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的外事、發展改革、民族、财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在承辦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區劃變更的工作時,應當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和有關民族的代表充分協商。

第十五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審批機關批準行政區劃變更之日起12個月内完成變更;情況複雜,12個月内不能完成變更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完成變更時,同時向審批機關報告。

第十六條 行政區劃變更後,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勘定行政區域界線,并更新行政區劃圖。

第十七條 行政區劃變更後,需要變更行政區劃代碼的,由民政部門于1個月内确定、公布其行政區劃代碼。

第十八條 行政區劃變更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區劃管理的信息系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國務院民政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行政區劃變更的信息。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區劃檔案的管理。

行政區劃管理中形成的請示、報告、圖表、批準文件以及與行政區劃管理工作有關的材料,應當依法整理歸檔,妥善保管。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行政區劃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及時完成行政區劃變更、備案、信息報送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完成。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變更行政區劃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行政區劃變更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行政區劃的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可以依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1月15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于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同時廢止。

中國

(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别行政區。在特别行政區内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目前中國有34個省級行政區,包括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别行政區。在曆史上和習慣上,各省級行政區都有簡稱。省級人民政府駐地稱省會(首府),中央人民政府所在地是首都。北京是中國的首都。

鄉鎮是中國最基層的行政單位。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是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民族自治地方,它們都是祖國不可分割的部分。國家根據需要,還可以設立特别行政區。此外,為了便于行政管理和經濟建設,為了加強民族團結,國家可根據需要對行政區劃作必要的調整和變更。

香港和澳門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中國政府已于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複行使主權,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區。于1999年12月20日對澳門恢複行使主權,成立了澳門特别行政區。

省級行政區

省級行政區

簡稱

行政中心

北京市

北京

河北省

石家莊

内蒙古自治區

内蒙古

呼和浩特

吉林省

長春

上海市

上海

浙江省

杭州

福建省

福州

山東省

濟南

湖北省

武漢

廣東省

廣州

海南省

海口

四川省

川、蜀

成都

雲南省

滇、雲

昆明

陝西省

陝、秦

西安

青海省

西甯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烏魯木齊

澳門特别行政區

澳門

天津市

天津

山西省

太原

遼甯省

沈陽

黑龍江省

哈爾濱

江蘇省

南京

安徽省

合肥

江西省

南昌

河南省

鄭州

湖南省

長沙

廣西壯族自治區

南甯

重慶市

重慶

貴州省

黔、貴

貴陽

西藏自治區

拉薩

甘肅省

甘、隴

蘭州

甯夏回族自治區

銀川

香港特别行政區

香港

台灣省

台北

七大地理區

華北地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區;

東北地區:遼甯省、吉林省、黑龍江省;

華東地區: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東省、台灣省;

華中地區: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

華南地區: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香港特别行政區、澳門特别行政區;

西南地區: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

西北地區: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甯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備注:華中地區與華南地區又合稱中南地區)

四大經濟區

東北地區(3個):遼甯省、吉林省、黑龍江省;

東部地區(11個):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東省、江蘇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廣東省、海南省、台灣省;

中部地區(6個):山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安徽省、江西省;

西部地區(12個):内蒙古自治區、陝西省、甘肅省、甯夏回族自治區、青海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雲南省、貴州省、重慶市、四川省、西藏自治區。

省以下行政區

地級行政區:293個地級市、7個地區、30個自治州、3個盟,合計333個地級區劃。

縣級行政區:977個市轄區、1303個縣、393個縣級市、117個自治縣、49個旗、3個自治旗、1個特區、1個林區,合計2844個。

鄉級行政區:8562個街道、20988個鎮、8102個鄉、966個民族鄉、153個蘇木、1個民族蘇木、2個縣轄區,合計38774個。

改革

中共中央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優化行政區劃設置,提高中心城市和城市群綜合承載和資源優化配置能力,實行扁平化管理,形成高效率組織體系。

都市圈,又稱都市區、大城市圈。都市圈是城市群内部以超大城市、特大城市或輻射帶動功能強的大城市為中心、以1小時通勤圈為基本範圍的城鎮化空間形态。輻射帶動功能強的大城市,通常指Ⅰ型大城市(中心城區300~500萬人),或輻射帶動功能強的Ⅱ型大城市(中心城區200~300萬人口)。

都市圈(都市區),中心城區人口應在300萬人以上(輻射帶動功能強的,不低于200萬人口),總人口應在1000萬以上(中心城區人口在200萬以上,才能以合理的稅費,提供較好的公共服務,否則服務不足或腐敗;中心城區人口在300萬以上,才能支撐較發達的公共交通業,比如地鐵和航空等)。

都市圈的合理半徑,以100~150公裡為宜(半徑小于100公裡,難于就近提供農産品和生态産品,也不利于廢棄物的就近消納和可持續發展等),最遠不宜大于200公裡(中心城區與衛星城市,實現1小時通勤;中心城區與圈内鎮村,能當天來回,辦事方便)。

多個相鄰的都市圈組成城市群(或城市帶、大城市連綿區Megalopolis),城市群内大城市間的距離,以200~300公裡為宜(小于200公裡,難于就近提供農産品和生态産品,也不利于廢棄物的就近消納和交通暢通等,容易形成嚴重的城市群病),最遠不大于400公裡(大于400公裡,會造成大片被邊緣化、貧困化區域)。

我國是強行政國家,城市的行政地位極大地影響着城市的發展,省會和副省級以上城市有極顯著的行政優勢,造成現有中心城區人口大于300萬的城市均為省會或副省級以上城市;遠離省會或副省級以上城市區域,日益邊緣化、貧困化和各種矛盾的激化。

所以,現有省會150公裡之外,如果有較大的區域(3萬平方公裡以上)和較多人口(1000萬以上/容易培育300萬人口以上的中心城市),均應培育新的中心城市,将中心城市升級為副省級城市,并适時設立以中心城市為省會的新省級行政區;同時,建設以新省會為樞紐的交通幹線(尤其是“米”字型高鐵樞紐)、教育部直屬的綜合性研究型大學等,實現全國都市的均衡合理分布、增強全國城市體系中的重要節點城市,從根本上防止全國的人口隻集聚在現有的省會或直轄市,使大城市病和大城市群病越來越嚴重(城市群内中心城市間的距離大于200公裡,才能較好避免城市群病),同時存在大片被邊緣化區域越來越貧困、矛盾越來越激化(合理布局建設重要的節點都市圈,使各都市圈之間的距離不大于400公裡,是防治邊緣化、貧困化、風險化的最佳選擇)。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條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别行政區。在特别行政區内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六十八條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國務院批準,可以設立若幹派出機關。

縣、自治縣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幹區公所,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幹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相關文件

2018年11月1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争議

新中國的行政區劃基本沿襲了民國時期的市制,包括直轄市(華北事務部直轄市)、大區直轄市、省轄市(專級市)和專轄市(縣級市)、專轄鎮(縣級鎮)、縣轄鎮(鄉級鎮)等。

至1956年撤銷大區之後,中央政府第一次全面直接管理整個國家(除台灣地區),民國時期推行的「市縣分立、省直管縣」帶來很大弊端。首先是直轄市的糧食問題,基于「地區自治」的原則,直轄市很難從一路之隔的鄰省調糧,于是乎各直轄市紛紛擴地,形成了市管縣的先例。到八十年代,各省主要的城市地區均實行了「市管縣」,因此八二年《憲法》将中國的行政區劃描述為「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憲法忽略了省派出機構「地區行署」和市轄區派出機構「街道辦事處」,也直接忽略了直轄市和較大的市以外其他市的市下區劃。

過去,由于交通不便,省直接管理縣有一定的困難,因此設置“行署”這個省政府派出機構,對縣直接管理。就是這樣,行署的個數很有限,權力也不大,對縣的管理更多的是為之協調以解決困難。

如今,交通已經極其方便,加上通信發達,尤其是互聯網的網上處理公文的能力,省直接管理縣已經是十分方便的事了,更應該嚴格按《憲法》的規定,省直接管理縣。過去,把由縣直接改為地級市,實際就是“省直管縣”,隻是平白地增加了許多廳級幹部,而地級市為了能夠符合《憲法》,竟然不顧一切,把縣改成區,使自己成了“設區的市”,這些做法在地級市本身經濟實力不強的條件下,往往不是為縣域經濟輸血,而是搜刮縣域經濟的能力,不利于縣的發展,拉大了城鄉差距。

如果依然把地級市看成是一級政權,不是由縣人大會議直接選舉省人大代表,而是由地級市人大會議選舉省人大代表,在省與縣之間橫插了一級政權—地級市,這從根本上講是“違憲”的,實際就是對行政體制膨脹的妥協。

曆史

朝代

新出現的行政單位

具體行政區劃設置(粗體為城區單位)

夏、商、周

州(諸侯國)

春秋、戰國

縣、郡

諸侯國、縣(郡、邑)

郡、内史

郡、縣、鄉、亭(裡)

郡(國)、縣(侯國、邑、道),刺史部《漢書地理志》《後漢書郡國》

州、郡、縣、鄉、亭(裡)

東漢末年、三國

開始州、郡、縣三級制

州、郡、縣、鄉、亭(裡)

西晉

郡縣開始分等第

州、郡、縣、鄉、亭(裡)

東晉、南北朝

僑置政區:僑州、僑郡、僑縣

州、郡、縣、鄉、亭(裡)

州(郡)縣二級制

州(郡)、縣、鄉、亭(裡)

道、府的出現、節度使轄區(藩鎮)

道、州郡府、縣、鄉、裡(保、鄰、坊)

五代十國

軍監

道、州(府)、縣、鄉、裡(保、鄰、坊)

路、州軍(府)、縣、鄉、保(甲、坊)

遼、西夏、金

道、州、路

道、府、路、州、縣

行省

行省、道、路(州、府)、縣、鄉、村(社、坊)

布政司、市(村級)《明史地理志》

省(布政使司)、(道)、府(州)、縣、鄉、村(圖、鎮、市、都、廂)

直隸州、廳

省、(道)、府(州)、縣、鄉、保(甲、牌、圖、鎮、市、都、廂)

清末以來,行政區劃變動頻繁。首先是抛出了《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和《府廳州縣地方自治章程》。這兩個《地方自治章程》雖然沒有實際推行開來,但對後世行政區劃調整的影響很大。清代以前,省(道、路)一直都是中央各部門派駐地方的監管機構。到清代順治以後,府州廳之上,基本上有總督、巡撫藩臬、道三層治理結構,府廳州縣之下還有巡檢司、鎮等治理結構。兩個《地方自治章程》實際上是把城鎮鄉推入了國家行政區劃系列。

民國初期,從廣州設「市」開始,一個「市」字走遍天下,上下通吃。首先是裁府州廳入縣,簡單的說,就是把府城、州城、廳治設市,并将府州廳全部打散改成縣;随後是等級市制,将市分成特别市(直轄市)、省轄市和縣轄市,将鎮分為省轄鎮和縣轄鎮。民國時期國民政府直接控制地區的前省會、主要的多國租界地基本上都成了特别市。

國外

亞洲

中國: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别行政區

蒙古:1個直轄市、21省

朝鮮:1個直轄市、3個特别市、9個道

韓國:1個特别市、6個廣域市、8個道、1個特别自治市、1個特别自治道

日本:1個都、1個道、2個府、43個縣

越南:58個省、5個中央直轄市

老撾:17個省、1個直轄市

柬埔寨:24個省、1個直轄市

泰國:76個府、1個特别直轄市

緬甸:7個省、7個邦、1個聯邦區

馬來西亞:13個州、3個聯邦直轄區

新加坡:5個社區發展理事會

印度尼西亞:2個特别行政區、1個首都特區、31個省

文萊:4個縣

菲律賓:17個大區、1個自治區

東帝汶:13個縣

印度:27個邦、6個聯邦屬地、1個國家首都轄區

巴基斯坦:1個聯邦直轄區、4個省、2個自治領土

孟加拉國:7個專區

尼泊爾:7個省

不丹:20個宗

斯裡蘭卡:9個省

馬爾代夫:2市、19行政環礁

哈薩克斯坦:14個州、3個直轄市

吉爾吉斯斯坦:7個州、2個市

烏茲别克斯坦:12個州、1個自治共和國、1個直轄市

土庫曼斯坦:5個州、1個直轄市

塔吉克斯坦:3個州、1個自治州、1個中央直轄區、1個直轄市

伊朗:31個省

伊拉克:19個省

阿塞拜疆:66個區、11個共和國直轄市

格魯吉亞:1個直轄市、2個自治共和國、9個州

亞美尼亞:1個直轄市、10個省

土耳其:81個省

叙利亞:14個省

約旦:12個省

以色列:6個行政區

巴勒斯坦:16個省

沙特阿拉伯:13個省

巴林:4個省

卡塔爾:7個區

也門:21個省、1個直轄市

阿曼:11個省

阿聯酋:7個酋長國

科威特:6個省

黎巴嫩:8個省

塞浦路斯:6個行政區

阿富汗:34個省

歐洲

丹麥:5個大區、2個自治領土

芬蘭:19個行政區、1個自治領土

冰島:69個市鎮

挪威:11個郡、2個海外領地

瑞典:21個省

英國:1個大區、6個都市郡、26個非都市郡、51個單一管理區、9個郡、10個郡級自治市、3個市、11個區、27個議會區、3個皇家屬地、14個海外領地

法國:13個大區、5個海外大區、5個海外集體、1個海外特殊集體、1個海外領地

愛爾蘭:28個郡、3個郡級市

荷蘭:12個省、3個海外屬地、3個海外特别行政區

比利時:3個大區

盧森堡:12個縣

摩納哥:10個區

瑞士:26個州

奧地利:9個州

匈牙利:1個直轄市、5個州級市、18個州

波蘭:16個省

捷克:1個直轄市、13個州

斯洛伐克:8個州

列支敦士登:11個區

德國:13個聯邦州、3個城市州

意大利:20個大區

西班牙:17個自治區、2個自治市

葡萄牙:18個區、2個自治市

希臘:13個大區

梵蒂岡:梵蒂岡城

聖馬力諾:9個堡

馬耳他:68個地方議會委員會

安道爾:7個教區

塞爾維亞:1個直轄市、29個州

斯洛文尼亞:12個市、200個市鎮

克羅地亞:20個縣、1個直轄市

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10個州、1個構成實體、1個國家特區

阿爾巴尼亞:12個州

黑山:24個市鎮

北馬其頓:80個區

保加利亞:1個直轄市、27個州

羅馬尼亞:1個直轄市、41個縣

俄羅斯:2個聯邦直轄市、46個州、9個邊疆區、21個自治共和國、1個自治州、4個自治州

烏克蘭:2個直轄市、1個自治共和國、24個州

白俄羅斯:1個直轄市、6個州

立陶宛:10個縣

拉脫維亞:7個市、36個市鎮

愛沙尼亞:15個縣

摩爾多瓦:3個直轄市、2個自治區、32個區

非洲

埃及:27個省

利比亞:22個省

突尼斯:24個省

阿爾及利亞:48個省

摩洛哥:10個大區

蘇丹:18個州

埃塞俄比亞:10個州、2個特别市

厄立特裡亞:6個省

吉布提:5個地區、1個市

索馬裡:18個州

坦桑尼亞:31個區

肯尼亞:47個縣

烏幹達:136個區、1個市

盧旺達:4個省、1個市

布隆迪:18個省

南蘇丹:10個州、3個行政區

塞舌爾:25個區

尼日爾:7個大區、1個首都區

布基納法索:13個大區

馬裡:10個大區、1個首都區

毛裡塔尼亞:15個大區

塞内加爾:14個大區

岡比亞:5個行政區、1個市

幾内亞:7個大區、1個市

幾内亞比紹:8個行政區、1個自治區

塞拉利昂:4個省、1個區

利比裡亞:15個縣

科特迪瓦:12個大區、2個自治區

加納:16個地區

多哥:5個經濟區

貝甯:12個省

尼日利亞:36個州、1個聯邦首都區

佛得角:22個縣

喀麥隆:10個大區

中非:14個省、2個經濟省、1個直轄市

乍得:22個大區、1個首都區

剛果(金):26個省

剛果(布):11個省、1個直轄市

赤道幾内亞:8個省

加蓬:9個省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6個縣、1個自治縣

贊比亞:10個省

安哥拉:18個省

津巴布韋:10個省

馬拉維:3個區

莫桑比克:10個省、1個直轄市

博茨瓦納:2個市、5個市鎮、10個區

納米比亞:14個行政區

南非:9個省

斯威士蘭:4個區

萊索托:10個行政區

馬達加斯加:22個大區

科摩羅共和國:3個自治島

毛裡求斯:9個區

北美洲

美國:50個州、1個聯邦特區、5個聯邦領地

加拿大:10個省、3個地區

墨西哥:31個州、1個市

危地馬拉:22個省

伯利茲:6個區

洪都拉斯:18個省

薩爾瓦多:14個省

尼加拉瓜:15個省、2個自治區

哥斯達黎加:7個省

巴拿馬:10個省、3個自治區

巴哈馬:31個區、1個島組

古巴:15個省、1個特區

牙買加:14個區

海地:10個省

多米尼加:31個省、1個首都區

聖基茨和尼維斯:14個教區

安提瓜和巴布達:6個教區、2個屬地

多米尼克:10個教區

聖盧西亞:10個區

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6個教區

巴巴多斯:11個教區

格林納達:6個教區、1個屬地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9個區、2個市、3個市鎮、1個半自治行政區

南美洲

巴西:26個州、1個聯邦區

哥倫比亞:32個省、1個首都區

阿根廷:23個省、1個自治市

秘魯:25個大區、1個直屬區

委内瑞拉:23個州、1個聯邦區、1個聯邦屬地

智利:16個大區

厄瓜多爾:24個省

玻利維亞:9個省

烏拉圭:19個省

巴拉圭:17個省、1個首都區

圭亞那合作共和國:10個行政區

蘇裡南共和國:10個區

大洋洲

澳大利亞:6個州、2個領區、3個海外屬地

新西蘭:11個大區、5個單一管理區、2個聯系邦、2個海外屬地

巴布亞新幾内亞:18個省、1個自治省、1個首都區

所羅門群島:9個省、1個首都直轄區

瓦努阿圖:6省

斐濟:4個大區、1個屬地

帕勞:16個州

密克羅尼西亞:4個州

馬紹爾群島:24個自治區

基裡巴斯:3個群島

瑙魯:14個行政區

圖瓦盧:9個環礁

薩摩亞:11個行政區

湯加:5個行政區

(僅統計一級行政區)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