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注冊結構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注冊證書,從事結構工程設計;結構工程設計技術咨詢;建築物、構築物、工程設施等調查和鑒定;對本人主持設計的項目進行施工指導和監督;建設部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其中,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的執業範圍不受工程規模和工程複雜程度的限制,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的執業範圍隻限于承擔國家規定的民用建築工程等級分級标準三級項目。
結構工程師設計的主要文件(圖紙)中,除應注明設計單位資格和加蓋單位公章外,還必須在結構設計圖的右下角由主持該項設計的注冊結構工程師簽字并加蓋其執業專用章,方為有效。否則設計審查部門不予審查,建設單位不得報建,施工單位不準施工。
考試簡介
注冊結構工程師分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和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結構工程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依法登記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注冊證書,從事房屋結構、橋梁結構及塔架結構等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1997年9月,建設部、人事部下發了《建設部、人事部關于印發〈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建設辦〔1999〕222号),決定在我國實行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并成立了全國注冊結構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考試工作由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托全國注冊注冊結構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具體考務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9月下旬。原則上隻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
報名條件
考試報考條件
1、基礎考試具備下列條件人員
2、1971年(含1971年)以後畢業,不具備規定學曆的人員,從事建築工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也可申報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基礎科目的考試:
(1)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建築工程分類标準三級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二級以上項目不少于1項。
(2)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中型工業建築工程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大型項目不少于1項。
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專業科目考試報考條件
1、具備下列條件人員
注:表中“Ⅰ類人員”指基礎考試已經通過,繼續申報專業考試的人員:“Ⅱ類人員”指按建設部、人事部司發文《關于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和1997年資格報考工作有關問題的說明》[(97)建設注字第46号]文件規定,符合免基礎考試條件,隻參加專業考試的人員。免考範圍不再擴大,該類人員可一直參加專業考試,直至通過為止。
2、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築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專科畢業的人員。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築工程或相近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曆畢業,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0年以上的人員。
4、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參加工作,不具備規定學曆要求,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的人員。
二級結構工程師
具備下列條件人員
(四)上述報考條件中有關學曆的要求是指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曆或學位。以上報考條件僅供參考,以當次報考文件為準。
(五)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台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規定,也可按規定程序申請參加考試。
報考人員應參照規定的報考條件,結合自身情況,自行确定是否符合報考條件。确認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須經所在單位審查同意後,方可報名。凡不符合基礎考試報考條件的人員,其考試成績無效。專業考試成績合格後,報考人員須持符合相關報考條件的證件(原件)進行資格複審,複審合格者方可獲得相應執業資格證書.
報名時間
報名時間一般為每年的6月份(以當地人事考試部門公布的時間為準)。報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統一到所在省(區、市)注冊結構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或人事考試管理機構辦理報名手續。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部隊及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考試時間
2010年一級結構工程師考試時間:2010年9月18、19日
2010年二級結構工程師考試時間:2010年9月19日
2012年一級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定于9月15、16日進行,具體時間如下:
2013年結構工程師考試時間:2013年9月7、8日
考試科目
一級注冊注冊結構工程師設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兩部分。其中,基礎考試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專業考試采取主、客觀相結合的考試方法,即:要求考生在填塗答題卡的同時,在答題紙上寫出計算過程。基礎考試為閉卷考試,隻允許考生使用統一配發的《考試手冊》(考後收回),禁止攜帶其他參考資料。專業考試為開卷考試,考試時允許考生攜帶正規出版的各種專業規範和參考書目。
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科目:
1.基礎考試(上);2.基礎考試(下);3.專業考試(上);4.專業考試(下)
基礎考試包括:
上午:1.高等數學 2.普通物理 3.普通化學 4.理論力學 5.材料力學 6.流體力學 7.計算機應用基礎 8.電工電子技術 9.工程經濟 10.信号與信息技術(09年新設科目)
下午:11.土木工程材料 12.工程測量 13.職業法規 14.土木工程施工與管理 15.結構設計 16.結構力學 17.結構試驗 18.土力學與地基基礎
專業考試包括:
1.鋼筋混凝土結構 2.鋼結構 3.砌體結構與木結構 4.地基與基礎 5.高層建築、高聳結構與橫向作用 6.橋梁結構
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科目:
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隻考專業課,科目為:
1.鋼筋混凝土結構 2.鋼結構 3.砌體結構與木結構 4.地基與基礎 5.高層建築、高聳結構與橫向作用
考試題型
基礎課考試題型為單項選擇題。
考試評分
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考試采用各地計算機讀卡,全國統一集中閱卷方式。首先各地按人事部下發的考後規則模闆分别對考生的基礎、專業知識、專業案例考試上、下午答題卡進行機讀評分,并按規定将各科考試成績信息及考場分配信息以PTD格式上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
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對各地上報的各科讀卡成績分别進行統計分析,并将各科成績統計分析結果及時報送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将依據讀卡成績分析結果,經研究後确定各科的調檔分數線。
正式評分前一周,各地應将全部一級結構專業考試的考生試卷(上、下午)、其它專業的專業案例考試的考生試卷(上、下午)、考場紀錄單和報考人員名冊一并以機要郵寄方式或派人押送到指定的閱卷點。
對一級結構專業考試、其它專業的專業知識考試和專業案例考試讀卡成績均達到調檔分數線的考生試卷,将由各地選派的評分專家對其作答情況進行閱卷評分。
對一級結構專業考試、其它專業的專業知識考試和專業案例考試讀卡成績未達到調檔分數線的考生試卷,不進行專家閱卷評分。
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評分由各地參照上述作法組織評閱試卷。
執業範圍
包括(一)結構工程設計;(二)結構工程設計技術咨詢;(三)建築物、構築物、工程設施等調查和鑒定;(四)對本人主持設計的項目進行施工指導和監督;(五)建設部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一級注冊工程師的勘察設計範圍不受項目規模及工程複雜程度的限制。二級注冊工程師的勘察設計範圍僅限承擔國家規定的民用建築工程三級及以下或工業小型項目。
總之一條:結構工程師是屬于土木建築業中的結構設計和研究,不包括建築設計和機械設計。
注冊要求
申報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須知
初始注冊
初始注冊者,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該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後方可申請初始注冊。
初始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冊師注冊申請表(1式2份);
2、注冊師申請在此設計單位首次注冊的證明(如用計算機打印需由注冊師本人簽字)。
3、申請人的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件;
4、聘用單位出具的受聘人的聘用合同複印件(至申請注冊時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應有本人簽字);
5、聘用單位出具的受聘人職業道德證明,該證明材料由申請人自提出申請之日前最後一個服務期滿2年以上的設計單位或允許其執業的其他機構出具方為有效;
6、聘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副本)複印件;
7、縣級或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能堅持正常工作的體檢證明(近3個月内體檢有效);
8、取得資格後調往其他單位并申請注冊時,應提供工作關系調動或辭職的證明文件;
9、大專院校設計單位人員申請注冊時,應出具申請人是在職教師或設計單位在編人員的證明文件;若為在職教師,還應按 “高等學校(院)在職教師注冊須知”中規定,出具相應的證明材料。
辦理程序
1、申請人填寫注冊師申請表并提交聘用單位;
2、聘用單位審核同意簽字蓋章後,連同其他有關注冊材料一并報所在建設局主管部門;
3、各建設局主管部門對其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進行審核,在注冊申請表相應欄目内簽字蓋章後報省管理委員會(結構)辦公室。
4、省管理委員會(結構)辦公室初審後,報全國管委會審定,注冊人員證書及印章統一由各市建設局主管部門在省注冊中心領取并下發到注冊本人手中。
變更注冊
在注冊有效期内,注冊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應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按規定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後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變更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冊師變更注冊申請表(1式2份);
2、注冊師申請變更至新設計單位注冊的證明(如用計算機打印需由注冊師本人簽字)。
3、聘用單位出具的受聘人員的聘用合同複印件(至變更注冊時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應有本人簽字);
4、原聘用單位出具的與申請人解除聘用合同的證明及同意其調動(離退休人員的外聘)證明;
5、原聘用單位出具的申請人申請變更注冊前2年内的職業道德證明;
6、申請人變更注冊前的執業印章;
7、新聘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副本)複印件;
8、繼續注冊時要求變更時,需同時提供參加繼續教育證明和體檢證明。
辦理程序
A、跨省(部門)變更注冊程序:
(1)申請人按照變更注冊要求提交申報材料;
(2)申請人将有關材料(含申請人的執業專用章)報送省注冊地方管理委員會;
(3)省注冊地方管理委員會審查材料符合變更條件後,将變更注冊人員材料返還申請人。
B:省内變更注冊程序:
(1)申請人按照變更注冊要求提交申報材料;
(2)将有關材料報送新聘用單位所在建設局主管部門;
(3)各地建設局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後,将申報材料報省管理委員會(結構)辦公室;
(4)省管理委員會(結構)辦公室審查同意簽字蓋章後,将變更注冊材料報送全國管委會審定。
延續注冊
注冊工程師每一注冊期為3年,注冊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注冊期滿前30日,按照規定程序申請延續注冊。
延續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繼續注冊申請表(1式2份);
2、注冊師申請繼續在此設計單位注冊的證明(如用計算機打印需由注冊師本人簽字)。
3、申請人上一注冊期的職業道德證明;
4、聘用單位出具的申請人的聘用合同複印件(至繼續注冊時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應有本人簽字);
5、申請人注冊期内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6、聘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副本)複印件;
7、繼續注冊時要求變更時,需按照變更注冊要求提供材料,同時提供參加繼續教育證明和體檢證明。
辦理程序
1、申請人需在注冊期滿之前3個月内,按要求提交注冊材料;
2、将相關材料報各市建設局主管部門審查;
3、各市建設局主管部門審查、備案、彙總後,連同材料一并報省管理委員會(結構)辦公室;
4、省管理委員會(結構)辦公室對材料的真實和有效性進行查驗後,經審查合格的,将注冊材料報送全國管委會審核。
一、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繼續教育須知
注冊工程師在每一注冊期内應達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該專業繼續教育要求。繼續教育作為注冊工程師逾期初始注冊、延續注冊和重新申請注冊的條件。
繼續教育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每注冊期各為60學時。
其它說明
1、注冊人員不得受聘于二個以上建築設計單位執行業務。
2、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注冊工程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有效期為3年。任何單位不得在未征得注冊師本人同意的情況下,代替保管和使用。
3、隐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審批部門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4、注冊人員的注冊證書或執業印章如丢失,應及時通過聘用單位向所在省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書面報告挂失,并申請補發注冊證書或執業專用章。
5、注冊單位如遇單位資質證書号或單位名稱變更,請及時以書面形式報省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并辦理注冊人員相關手續。
職業要求
建築工程、結構工程、機械、機電一體化、電子、工業設計等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曆;
要求1-3年相關工作設計經驗以及一定的産品管理、項目管理經驗;熟悉結構設計開發流程,懂得模具的設計知識,了解相關的新技術、新工藝,能夠熟練使用AutoCAD軟件,同時根據企業需要熟練使用Inventor,Pro/E,UG和Solid works等三維輔助設計軟件中的一種,工作主動積極有責任心,動手能力強,做事仔細有條理,邏輯思維能力強。
結構工程師崗位職責:
1.負責勘察分承包方的選擇,考察工作。
2.負責勘察治理工作。
3.負責勘察成果的評審與确定。
4.負責結構專業組設計治理工作。
4.1負責結構專業前期技術調研。
4.2負責編寫各階段結構設計任務書。
4.3負責各階段結構設計的治理。
4.4負責結構設計成果的評審與确認。
5.參與擴初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的審核工作,協調解決其它專業問題,控制鋼筋和砼用量,提出優化意見。
6.參加工程項目的招标工作,參與對施工單位承建資格審查,審核投标單位投标文件中施工方案和落實措施,協助确定中标單位。
7.參加施工圖會審,審查施工單位基坑開挖,基礎施工方案和施工組織設計,跟蹤檢查基礎、主體結構的工程質量、參與解決施工中碰到的技術難題、對工程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配合有關專業,協調解決。
8.配合公司有關部門選定鋼材,水泥及構配件材料。
9.負責施工中的結構設計技術的配合。
權利與義務權利
注冊結構工程師有權以注冊結構工程師的名義執行注冊結構工程師業務。
非注冊結構工程師不得以注冊結構工程師的名義執行注冊結構工程師業務。
國家規定的一定跨度、高度等以上的結構工程設計,應當由注冊結構工程師主持設計。
任何單位和個人修改注冊結構工程師的設計圖紙,應當征得該注冊結構工程師同意;但是因特殊情況不能征得該注冊結構工程師同意的除外。
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維護社會公衆利益;
(二)保證工程設計的質量,并在其負責的設計圖紙上簽字蓋章;
(三)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單位和個人的秘密;
(四)不得同時受聘于二個以上勘察設計單位執行業務;
(五)不得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注冊結構工程師按規定接受必要的繼續教育,定期進行業務和法規培訓,并作為重新注冊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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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簡介
本書主要内容包括:常用符号與材料、基本設計規定、鋼筋混凝土結構設計與計算、鋼結構設計與計算、砌體結
構設計與計算、木結構設計與計算、地基基礎設計與計算、高層建築結構設計與計算等。
本書可供從事建築結構設計工作的工程師及相關人員閱讀、使用,也可供參加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的相關人員學習使用。
目錄第1章常用符号與材料1
1-1鋼筋混凝土結構常用符号與材料1
1-2鋼結構常用符号與材料6
1-3砌體結構常用符号與材料10
1-4木結構常用符号與材料16
1-5地基基礎常用符号與材料22
1-6高層建築結構常用符号28
第2章基本設計規定30
2-1鋼筋混凝土結構基本設計規定30
2-2鋼結構基本設計規定33
2-3砌體結構基本設計規定37
2-4木結構基本設計規定39
2-5地基基礎基本設計規定41
2-6高層建築結構基本設計規定44
第3章鋼筋混凝土結構設計與計算48
3-1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構造設計48
3-2混凝土結構構件的抗震設計57
3-3鋼筋混凝土樓蓋結構與排架結構設計71
3-4鋼筋混凝土結構地震作用計算95
3-5正截面承載力、斜截面承載力與扭曲截面承載力計算100
3-6局部受壓承載力與受沖切承載力計算123
3-7鋼筋混凝土構件裂縫寬度驗算128
3-8鋼筋混凝土受彎構件疲勞驗算130
第4章鋼結構設計與計算132
4-1鋼結構構造要求132
4-2鋼結構塑性設計137
4-3鋼與混凝土組合結構設計139
4-4鋼結構受彎構件計算147
4-5鋼結構軸心受壓構件計算161
4-6鋼結構拉彎和壓彎構件計算173
4-7鋼結構連接計算180
4-8鋼結構疲勞計算204
第5章砌體結構設計與計算209
5-1砌體結構構件設計209
5-2砌體結構抗震設計216
5-3無筋砌體構件承載力計算221
5-4配筋砌體構件承載力計算226
第6章木結構設計與計算234
6-1普通木結構設計234
6-2輕型木結構設計242
6-3木結構基本構件計算244
6-4木結構連接計算247
第7章地基基礎設計與計算252
7-1天然地基上的淺基礎設計252
7-2樁基礎設計257
7-3地基變形計算264
7-4樁基礎計算266
7-5地基基礎抗震驗算272
第8章高層建築結構設計與計算274
8-1框架結構構件截面設計274
8-2剪力牆結構設計282
8-3框架-剪力牆結構設計294
8-4框架結構計算298
附錄310
附錄A雙向闆在均布荷載作用下的撓度和彎矩系數310
附錄B軸心受壓構件的截面分類和穩定系數313
附錄C型鋼截面尺寸、截面面積、理論質量及截面特性317
附錄D承載力影響系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