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

房屋拆遷

房屋拆除
房屋拆遷,是指因國家建設、城市改造、整頓市容和環境保護等需要,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對現存建設用地上的房屋進行拆除,對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進行遷移安置并視情況給予一定補償的活動。拆房、搬遷、還建等過程中産生了各種各樣的法律關系。
    中文名:房屋拆遷 外文名:House demolition 别名: 原因:國家建設 拆除人:建設單位或個人 對象:現存建設用地上的房屋

拆遷意義

由于城市規劃和專項建設工程的需要,對城市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實行再分配,從而達到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舊房,在原有土地上進行新的房地産開發建設。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結了原用戶的資金與勞動力,并且是原用戶、住戶賴以生存和生産的基本物質條件,因而在再建設過程中,拆遷工作的主持者必須對原用戶、住戶的損失給予适當補償,并對其進行妥善的安置。

拆房、搬遷、還建等過程中産生了各種各樣的法律關系。近十多年,各地制定了許多關于拆遷補償和安置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1991年3月國務院正式頒布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拆遷條例》), 标志着城市建設走上了依法拆遷的道路。

"城市的發展是一個不斷進行再建設的過程,随着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實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生産力得到空前的發展。為了城市的整體規劃,有時也為了國家專項工程建設的需要,有必要對原有建築房屋進行拆除、搬遷,達到整體的整齊劃一或對日益緊張的國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楊在明表示。

管理體制

根據《拆遷條例》的規定,國家建設部主管全國的城市房屋拆工作,它的主要職責是制定房屋拆遷法規、規章、方針和政策、監督、檢查和指導各地房屋拆遷工作。各省、自治區建委(或建設廳)和城市的房地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授權的其他部門,如拆遷辦公室)主管本行政區域内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一)房屋拆遷許可證制度

房屋拆遷許可證是拆遷行為獲得行政許可、拆遷人從事房屋拆遷的法律憑證。房屋拆遷許可證具有一次性、局部性的特點,它隻對特定的項目,在一定的時間和範圍内有效。實施房屋拆遷許可證制度,是國家加強對房屋拆遷工作的管理,維護國家和拆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的重要途徑。

拆遷人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必須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建設項目立項的批準文件,土地使用的批準文件,拆遷人制作的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和上述文件後,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審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批準文件是否齊全,拆遷範圍和對象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用于拆遷的資金是否已經落實,臨時周轉房是否準備充足,拆遷的期限和步驟是否切實可行等。

拆遷主管部門經審查認為拆遷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之後,應及時給拆遷人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人必須嚴格按拆遷許可證所規定的内容實施拆遷行為,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拆遷範圍和拆遷期限的,應及時取得拆遷主管部門的許可。

(二)暫停辦理戶口的制度

拆遷主管部門在批準拆遷申請後,應通知房屋拆遷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暫停辦理向拆遷範圍内遷入居民戶口和居民分戶,以防止拆遷範圍内的被拆遷人不合理的增加,加重拆遷人的安置負擔和拆遷難度。因出生、軍人複員轉業退伍、婚嫁、刑滿釋放回家、學生畢業回家等特殊原因确需入戶或分戶的,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後方可辦理。拆遷範圍内合法擁有房屋或合法使用房屋并具有正式戶口的人,才能成為拆遷補償和安置的對象。

拆遷條例

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9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草案)》。

會議指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草案)》是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的決定》起草的。制定這個條例,關系到群衆切身利益,關系到工業化、城鎮化進程,關系到現代化建設全局。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條例的制定工作,2007年1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首次審議這個條例草案時提出,經過修改後要公開征求群衆意見。2010年,條例草案先後兩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分别收到意見和建議65601條和 37898條;起草單位召開45次各類座談會、論證會,廣泛聽取中央各部門、地方政府、被征收人以及相關專家的意見;選取40多個有代表性的城市進行專項調查研究;組織力量對社會高度關注的重點難點問題逐一研究論證,力求從制度上加以解決。經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條例草案已經比較成熟。

按照統籌兼顧工業化、城鎮化需要和房屋被征收群衆利益,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個人利益統一起來的總體要求,條例草案規定:

一、是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與臨時安置補償、停産停業損失補償和補助、獎勵。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征收人除給予補償外,政府還要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二、是征收範圍。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還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三、是征收程序。擴大公衆參與程度,征收補償方案要征求公衆意見,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還要組織聽證會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四、是政府是房屋征收與補償的主體。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具體工作的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五、是取消行政強制拆遷。被征收人超過規定期限不搬遷的,由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此外,條例草案還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會議決定,該條例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後,由國務院公布施行。會議要求,條例公布施行後,各級政府和各部門都要認真學習貫徹,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開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會議提出,考慮到集體土地征收是由土地管理法調整的,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抓緊對土地管理法有關集體土地征收和補償的規定作出修改,由國務院盡早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

拆遷裁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一)、發現新的需要查證的事實;

(二)、裁決需要以相關裁決或法院判決結果為依據的,而相關案件未結案的;

(三)、作為自然人的申請人死亡,需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裁決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中止的情況。

中止裁決的因素消除後,恢複裁決。中止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房屋拆遷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1年4月6日,泗水縣人民政府作出泗政發15号《泗水縣人民政府關于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其征收補償方案規定,選擇貨币補償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該地塊多層産權調換安置房的優惠價格補償;選擇産權調換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補償面積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資,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優惠價結算房價,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場價格結算房價;被征收主房面積大于安置房面積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優惠價增加300元/m2标準給予貨币補償。原告孔慶豐的房屋在被征收範圍内,其不服該《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二)裁判結果

濟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第十九條規定,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根據立法精神,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後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宜。本案中,優惠價格顯然低于市場價格,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價格也明顯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資購買價格。該征收補償方案的規定對被征收人顯失公平,違反了《條例》的相關規定。故判決:撤銷被告泗水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宣判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原則,應貫穿于房屋征收與補償全過程。無論有關征收決定還是補償決定的訴訟,人民法院都要堅持程序審查與實體審查相結合,一旦發現補償方案确定的補償标準明顯低于法定的“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即便對于影響面大、涉及人數衆多的征收決定,該确認違法的要堅決确認違法,該撤銷的要堅決撤銷,以有力地維護人民群衆的根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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