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前史
秦汉时期
民间有“黎明起,洒扫庭院”的习惯。秦法中有:“弃灰于道者刑”的法律。
秦朝是中国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帝国。据《史记》记载,“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谪遣戍。
”商人被送去充军,连商人的子孙后代也要充军,“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后又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在这种严重抑商政策下,地摊无从发展。
汉武帝之后,汉朝的经济制度逐渐重农轻商,对从事工商的人士征收重税,甚至对入市营业的商人也设限,不是随便什么人都能做买卖。
唐代
到了唐代,集市设有市令官,主要管理市场交易,并规定午时击鼓三百下,商人始能入市。日落前三刻击钲三百而散市。
长安实行严格的坊市制度,商住分离,不得越界,市是工商业活动场所,坊是封闭的生活社区。市内的商家按商品种类区分,排列在规定地点,所以,没有固定场所的的摆摊经营模式很难以大量存在。
而且,唐朝禁止农民自由进入城市,这也导致长安难以出现售卖农产品的小商贩。
长安城里还有“城管”,那时称为“司市”。政府不允许商家自己定价,长安城的“城管”巡查店铺,看有没有商家不守规矩。他们还要看街上有没有王公贵族,在唐朝,这些人不允许上街购物。
《唐律》中还规定:“距府十丈无市,商于舍外半丈,监市职治之”,就是说摆摊设点至少要远离政府办公地30米,也不能离民房太近,要在1.5米以外,由监市负责督管。
同时,对占道经营有严厉的惩罚:《故唐律疏议卷第二十六杂律》中规定“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各令复故。”挨打后,还要把街道恢复原状。
宋元时期
宋朝是中国古代商业最发达的朝代。没有了诸多限制,小商小贩大量涌现。只需看看《清明上河图》,就可知当时的地摊经济有多发达。当时政府设置了专门负责管理摊贩的机构——街道司。
街道司丈量街道,为商贩规划摆摊的位置。商贩须在自己固定的位置叫卖,不可越界经营。《宋刑统》中有明文规定:诸侵街巷阡陌者,杖七十。《清明上河图》里虹桥旁边的木桩又叫表木,就是街道司为摊贩树立的分界线的标志。
元初,意大利人马可·波罗游历几遍中国,在他的《马可·波罗行记》中提到南宋都城临安的商业繁盛、人烟稠密、市容整洁,并称誉为“世界最富丽华贵的城市”。古临安,城市人口聚居,大量的垃圾便有专人进行清除,并以此为生。
明清时期
明朝时期,明太祖朱元璋治国以狠著称。据《明会典》上记录,在京城,“凡侵占道路,而起盖房屋,及为园圃者,杖六十,各令复旧”;对往街上丢垃圾、放污水的,“其穿墙而出污秽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论”。
另外,明代对破坏公共设施、不按规定行车,以及在禁区内摆摊设点、取土作坯、随地大小便等行为,也一律“问罪”,涉事者要被强行戴上刑具,在街头示众一个月,即所谓“枷号一个月发落”。这样的城管手段不可谓不严。
清末,开始由警察机构管理清洁工作,包括清理街道、收运垃圾、整顿厕所等项内容。这是政府管理城市环卫工作的开端。
光绪三十四年(1908),清政府民政部奏拟承认巡警道官制,将所有省原设巡警等局归并办理,专营全省巡警、消防、户籍、营缮、卫生事务,光绪皇帝很快批准了这个奏议。
接着颁发了《巡警道官制并分课办事细则》。规定巡警道下设警务公所,为全省警务的执行机构。
宣统二年(1910)四月,直隶巡警道在天津成立。首任道员为舒鸿贻。随后,根据民政部拟定《各省巡警道官制并分课办事细则》规定,直隶巡警道就所治地方设置直隶警务公所,下设总务、行政、司法、卫生4科,其中卫生科《改定清道章程》,《预防时疫清洁规则》,《管理饮食物营业规则》等职能以及行政科《管理夜市执行细则》等职能为城管的相关职能。
民国时期
民国时期,城市环卫工作已初具规模。民国18年前后,大城市先后使用撒水汽车在道路上撒水降尘,同时陆续使用汽车运输垃圾,政府还拨款修建了一批公共厕所。
各地政府均颁布了有关清洁卫生的管理条例,清洁工作开始形成制度化和经常化。但环卫机械发展缓慢,直到1949年时,环卫工作基本上还是笨重的体力劳动,极少有机械设备。
共和国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以及城市管理的加强,环境卫生工作也有了相应的发展,各城市均建立和健全了环卫管理机构。
1980年前,环卫部门隶属多变,公安、卫生、供销等部门都管理过环卫工作,1980年起改由城市建设系统管理,环卫形成一个完善的行业。
由于各级政府的重视,环境卫生法规逐渐完善,开始走上依法治理环境卫生的轨道。环卫队伍迅速扩大,环卫作业逐步由半机械化代替笨重的体力劳动,环卫工人被誉为“城市美容师”,受到了社会的尊重,同时生活也有了较大的改善。
因而,全国城市的环卫面貌均有了极大的改善,出现了一批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卫生城市。
发展历程
城管执法监察制度的探索经历了从城建监察大队,到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到城市管理监察办公室,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再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的发展。
主要经过了以下三个阶段的发展:第一阶段,城建管理监察制度的诞生(1978—1995);第二阶段,城管监察综合执法制度的探索(1996—2012);第三阶段,城管执法监察的探索与发展(2012至2019)。
城建监察的诞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经济社会深刻变革,城市建设事业迅猛发展,市容环境卫生等城市建设管理问题凸显,
地方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市容环境监察入手,相继组建城市建设管理领域的监察队伍,包括市容环卫、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房地产、风景名胜区等专业监察大队,
通过行政执法工作监督传统单位及社会主体依法履行在城市建设管理中的责任,这也是城管执法监察制度的早期发展阶段。
城管监察综合执法
199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为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新的法律途径,也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城建管理监察演变为更加综合的城市管理监察。
1997年5月,按照国务院法制局对北京市政府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批复,北京市宣武区作为全国第一个试点,成立了宣武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启动了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1998年到2000年,北京市所有区县均完成了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组建。2003年1月,在原北京市城市管理监察办公室基础上,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挂牌成立。
主要工作职能
1、研究制定该区城镇市容环境管理及综合执法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定城市容貌管理标准和现代化管理手段;组织草拟我区城市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的管理办法。
2、负责牵头编制我区城市管理及综合执法工作经费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容环境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主管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大、中型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查和实施的监督管理,参与城市新建、改扩建项目中的市容环卫配套设施方案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负责管理城市道路的冲洗洒水和生活垃圾、特种垃圾、建筑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置;负责机动车清洗、环境卫生企业的行业管理。
负责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停车督管
4、负责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对利用城市道路设置建筑物、构筑物(路名牌、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等除外)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5、负责城区停车场(库)、菜市场的组织实施;负责临时占道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点)的定点工作;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点)的日常管理;负责三轮车日常管理。
6、负责城镇户外广告定点的监督管理;对利用园林绿化设施、市政府附属设施和利用建筑物等占用城市空间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城区路灯饰城市管理监督
7、负责城区路灯和城市夜景灯饰的设置及维护管理;组织、协调、管理城市“光彩工程”。
8、参与城市管理工作目标的制定,受理市民有关城市市容环境管理的来信来访和群众投诉。
9、负责城市管理的科学研究和社会宣传教育工作。
10、指导、监督各乡镇城镇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
1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2、集中行使对乱建乱搭、环境污染、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乱停乱放、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城区河堤通道、无照商贩、无证饮食品店摊点等行政执法的组织、指挥、协调和行政处罚。
机构设置
中央部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
直辖市
领导部门为城市管理执法局,例如: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北京市各区县城管执法机关于2013年统一更名为**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如: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前身为全国第一支城管执法队伍,
原宣武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与原西城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合并而成)、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等。
上海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自治区
主管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例如: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地市级
如: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县级
如:大埔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佛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街道
执法部门为城市管理执法所和街道执法所,例如:
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城市管理执法所
南充市南部县龙庙乡城市管理执法所
长沙市芙蓉区城市管理局马王堆街道执法所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呼热图淖尔苏木城市管理执法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