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失责任险

无过失责任险

保险项目
无过失责任险是指投保了本项保险的车辆在使用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公司负责给予赔偿。是三者险的附加险,投保人要想加保该项保险,必须先投保三者险。
    中文名:无过失责任险 外文名: 别名: 大意: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赔偿 负责人:保险公司 受益人:被保险人 类型:保险 相关内容:保险车辆

无过失责任险

无过失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

负责赔偿在交通事故中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虽然本车无过失,但车主为抢救伤员等已经支付而无法追回的费用。

1、保险责任

承保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为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身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返回的费用,保险人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现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该项目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款,每次赔偿均扣除20%的免赔额。

2、保额如何确定

您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内选择相应的档次。即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万,无过失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可选择5万或10万。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无过失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可选择5万、10万、或20万。

3、关于保险赔偿

(1)赔偿项目: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地区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赔偿限额内赔偿。

(2)赔偿额度:每次事故应赔偿损失总金额的80%。

适用

这款保险不论是家庭用车,还是营运用车,都是有必要购买的。例如,2011年春节的时候,福州的一辆小车撞倒了行人,虽然行人属于违规,小车不用负责,但是法院仍然判处小车赔偿了19万元,再加上行人家属的索赔,医疗费等,小车车主目前为止已经花费了25万元,而且还有增加的趋势。那么,如果购买了这款附加责任险,小车主超出法院判决部分的赔偿,是可以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的,承担的部分根据小车主投保的保额来决定。保险业是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需要一支高素质的从业队伍。保险代理从业队伍是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其诚信优质服务水平直接关系到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关系到保险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关系到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实践证明,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培养德才兼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重要环节,是提高保险代理从业队伍素质的重要保证。我国自1996年实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来,截至2004年底,已有数以百万计的考生通过了考试,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人才支持。

最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按照《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确定的考试范围,我们在广泛吸收业界人士和专家学者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编写了《保险基础知识》、《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1998-2005)两本参考用书。参考用书突出体现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素质所要求的基本保险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举例说明

【案例】湖北省荆门市某货运公司司机郑某,驾驶公司东风牌汽车行至某公司仓库门口时,因车辆左后轮碾轧到路上一节断砖,断砖飞出,将路边行人张某的右膝骨打碎,经当地交警支队勘查、处理,认定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只作经济调解,由车方赔偿伤者医疗费、护理费等1500元。由于该车已投保了车身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此案处理后,货运公司持有关单证、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在受理此案后,就如何处理这起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案,存在几种不同的意见:

(1)拒赔理由是货运公司司机郑某虽开车碾轧路上断砖造成张某受伤害,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也应分担对方10%的损失。”司机郑某在此案中既无过错责任,对行人张某又没造成重伤,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由此产生的车方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2)赔付一半理由是此事故的发生虽然司机郑某无过错责任,但事故的发生是由郑某驾车造成的,有因果关系,考虑到张某的伤情及此事故的特殊性,保险公司可以按50%赔付。

(3)全额赔付理由是在这起事故中,司机郑某虽然没有过错责任,但行人张某的受伤是由其造成的,郑某对此要负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按郑某的赔偿金额全额赔付保险金。

1.案情分析

这是一起“无责有关”的第三者责任赔偿案。

(1)在此案中,司机郑某虽然没有过错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般规定:“虽当事人没有过错,但造成对方的人身伤害依法应承担的民民事责任”,所以,可以断定郑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根据当时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因此,此案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保险金。

2.案例结论

由于被保险人在行驶车辆过程中,非故意的、客观的、不可预见地造成第三者直接损害的意外事故,都应该属于保险责任,因此这起“无责有关”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应予以全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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