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年财政部令第65号),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
营业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人,个人指隔日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除此之外的企业、单位或者团体等无论营业额是否达到起征点都要缴纳营业税。
依据财税(2013)52号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幅度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3万元;按次纳税的,不变。



















